三藏川
三藏川

理解永远要比评价更重要

当双方都有暴力行为时,谁更应该受到谴责?

这其实是篇水文,只是想陈述一个常识。

昨天香港的暴力再次震惊世界(纽约时报以“香港经历野蛮暴力日”为标题),美国发表声明谴责暴力,要求冲突双方都保持克制。Matters上当然也不例外,继续一直以来的争吵:你说警察开枪撞人,警队应该解散;他说暴徒纵火烧人,示威者应该都给毙了。

逻辑上而言,双方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试想如果香港警察个个开枪撞人的话,应该现在早就没示威了,香港也成了沉默下的恐怖城市;或者相反,个个示威者都是杀人不眨眼的暴徒,那么香港此时应该成了到处暗杀和游击的战场,普通百姓纷纷逃亡。然而这两种情况都没发生,自然说明大多数警察和示威者都是克制的。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既有个别警察使用过度暴力(比如撞人的警察连林郑也承认其过度执法并已停职),又有个别示威者纵火烧人的情况下(我也希望能够尽早抓住该暴徒将其绳之以法),谁更应该受到谴责?或者更准确的说,谁更应该担责?是警队还是示威者?

我的答案恐怕会令很多人愤怒。当然是警队。为什么呢?

因为此次的示威行动并无明确的组织,它是分散的,我们找不到一个具体的组织去承担这一暴力行为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谴责。所以,个别人的违法暴力行为只能够追究个人。而警方的行为是有组织的,是在警队的指挥下进行的,他是代表整个政府的。所以,个别警察的暴力尽管在逻辑上不能代表警队和政府,但警队以及政府确实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担责(否则就不会有国家赔偿的说法了)。

当然,对于整个示威者群体而言,虽然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个别人的暴力行为担责,不过至少,他们有道德上的义务去谴责此种行为。但无论谴责与否,这都无法成为否定整个示威运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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