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图哥
透图哥

探求生活价值,传递人性温暖!

为什么一定要废除死刑:人不可以杀人,国家亦不可以杀人

如果杀人是错误的,那么国家处决杀人犯(本质上也是杀人)难道就对吗?

这是不是一种宣示,即杀人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杀人案件的发生?

在中国这个国家,我可能是极少数极少数认同「废除死刑」的所谓「白左」。

支持废死的人在全中国的比例可能是百万挑一,比发达国家的情况要差很多。

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全世界已经有140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7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这58个国家中,只有21个国家在2011年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2/3的国家废除死刑。而联合国大会于2007、2008两年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欧盟的官方立场很明确为废除死刑,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

中国民众一直反对废除死刑,哪怕是在网民用户素质偏高的知乎,也是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几乎没有认同废除死刑的声音。在中国大陆,杀人偿命是传统且普遍的观点。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俗语,用以评论恶性刑事案件中的罪犯。但民众之外的法学家、政治学家和各级法院则持续推动废除死刑。

在中国大陆,一直以来死刑受到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支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的民意调查显示95%以上的人支持死刑。中国人历来的「杀人偿命」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的判决。个案也显示,民众对「杀人偿命」的坚定支持和故意杀人罪免除死刑的坚决反对。

废除死刑,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无辜人员的生命被剥夺而事后人们追悔莫及。

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技术水平下,我们尚不能做到真正杜绝冤假错案。冤案的受害者如果被判罪名成立,从而被执行长期监禁,到真相大白、平反昭雪的一天却依旧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赔偿,其生命安全依旧能够得到保障。但如果他们被处死了,那么事后平反昭雪之时,其家属只会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无尽悲恸之中。

这么些年来的冤假错案已经够多了,大家可以自行搜索相关案件,我国的冤假错案的数目简直骇人听闻。

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其它权益,才会成立政府,与政府构成契约关系。人们自愿将权利让渡出来,交由政府来保护他们,增进民生福祉。

打击犯罪,保护人身权益,这是政府的职责。但是对罪犯进行肉体消灭,大可不必。为了避免罪犯作恶,在现行的条件下,将他们与无辜的人隔离开来就是最好的办法,如长期监禁。事实上,提高破案率和对罪大恶极者进行终身监禁就足以震慑犯罪。

另外,大家不要以为,囚禁罪犯就是在花纳税人的钱维持囚犯在监狱里养尊处优的生活。我认为,让罪犯在监狱里继续进行生产生活,造福于社会,也不失为一个折中的办法。

有不少人觉得,通过加强刑罚的严酷程度如执行死刑,便可以震慑犯罪。

这种想法恰恰是有谬误的。

对于罪犯而言,他们担心的往往不是刑罚有多么严酷,而是案子会不会被侦破以及他们会不会被抓。

犯了案子被抓起来,并被没收非法所得,这损失可比罪犯作恶所得要大得多。那么在犯罪成本比收益高的前提下,为何罪犯还会犯罪呢?因为他们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被抓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说,所有的罪犯担心的并不是他们要被判几年或者被处死,而是担心他们会不会被抓。

另外,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上的贫困和制度的不合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统筹兼顾,考虑到各方面,这可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总之要想真的降低犯罪率,就应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秩序,加速人民脱贫;同时进行侦破手段的革新,提高破案率。

震慑犯罪的方法并不是靠刑罚的严酷性,而是靠破案的必然性。

顺便说一下,历史上主张重刑之国的朝代又不是没有,大家自己去搜索一下就能知道其成果如何。记得隋文帝就是一个有清教徒性格的人,他曾经修改法典,对小偷小摸处以极刑,结果小偷小摸变少了,但是大案子反而变多了。因为法是恶法,罪犯觉得,反正自己的命只有一条,与其小偷小摸倒不如去做大事儿。是为「罚不当罪」。

因此一旦有政府想通过提高刑罚的严酷程度来震慑犯罪,那我们就应该注意,此种政府往往是在掩饰其破案之无能。

另外,不要跟我说什么「如果你的亲人被谋杀了,你还会宽恕罪犯吗」这样的话。首先「宽恕」和「坚持死刑」不是一回事,而且即使我宽恕了罪犯,罪犯仍然会被交付司法系统进行审判和定罪;其次,说这样的话的人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建议要不要定夺他人生死。这是无比荒谬的。那我也可以反问你们:「如果你的亲人因为案子(包括冤假错案)而被押上刑场,那你们还会不会支持死刑啊?」

歹徒作案时杀死了受害者,这是悲剧;一群人根据自己的喜好去决定这个罪犯的生死,然后欢呼雀跃,这又何尝不是悲剧?

人们很难承认自己定夺和判断事物的标准往往是源于自己的喜好。

应报主义:

1.现今的刑法不采取应报性理论,而是以预防、矫正、修复作为主要目标。

2.多数国家之死刑以外刑罚并未采取同态复仇式的方法。

误判与冤狱:

1.死刑冤案完全没有补救之机会,而且是以侵害生命权作为代价,最为严重,而其他刑事冤案当事人至少还能获得补偿,且废除死刑并不等于容许其他刑事冤案的发生。

2.无论科学办案与司法程序再如何周全,仍无法避免冤杀。

3.现行司法仍存在有罪推定、群体歧视、恣意定罪、对于被告、嫌疑者的权利与程序的保障不够周全等问题。

4.不能明确制定刑事案件中,应否判处死刑的确切标准。

隔离、吓阻:

1.死刑不比无期徒刑更有吓阻力,而破案、定罪率提高,破除侥幸心态,较有吓阻犯罪的效果,没有确实的数据表明死刑比无期徒刑更有用。

2.死刑非唯一隔离犯人的方法,若法治运作良好,终身监禁不给假释也有将重罪者与社会隔绝的效果废除死刑不是废除刑罚,更不是杀人除罪化,仍然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来对犯人实施惩罚,以及赔偿被害人的损害以惩罚角度,终身监禁犯,必须长期被监禁而被剥夺自由与承受罪恶感,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

3.废除死刑不是废除刑罚,更不是杀人除罪化,仍然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来对犯人实施惩罚,以及赔偿被害人的损害。

4.以惩罚角度,终身监禁犯,必须长期被监禁而被剥夺自由与承受罪恶感,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

民意:

1.民意不得作为侵犯基本权利的理由,包括以公投否定人权、强迫富人分财产、浮滥征收土地或拆迁...等。

2.司法应独立于民意之外,为中立之裁判机关。

人权:

1.死刑违反人权及人性尊严。

2.政府无权剥夺任何人之生命权。

3.生命权非有即无,且生命权为一切人权之基础,与可以让渡限制人民的自由权与财产权本质不同。

4.执行死刑就是国家杀人,不论手段如何,都不会改变其残忍的本质;没有所谓的"人道"杀人。

受害者与加害者亲族:

1.死刑无法对受害者与其遗族产生具体、实质帮助。

2.执行死刑无法回复受害者的性命,「杀人偿命」的说法于现实上无法成立。

3.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剧,产生更多社会问题。

4.受害者正当防卫与要求加害者赔偿的权利不会因为死刑废除而消失。

5.受害者的补偿、救济,与死刑制度存废,为不同层次的议题。

「杀人偿命」仅仅只是一种对民众和受害者家属的「解恨」,只具有心理快感,没有任何实际效用,毕竟人死不能复生,且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处罚。这是一种极为愚昧落后的古人思维。在未来人类世界,人类会探讨案件背后更多的人性,了解到真正的平复和安慰受害者不是单纯将罪犯杀死,而是了解罪犯真正的杀人动力,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这种矛盾,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关怀。

成本:

1.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人类生命与人性尊严,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与末期病患、身心障碍者),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顾,罪犯也是一种"人格上生病的病人"。

2.为求周全人权保障,司法程序会比其他案件更加严谨,有时程序费用不一定较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低。

3.犯罪的发生往往也与社会环境、制度、人群相处、经济等息息相关,故社会也需要对犯罪的发生负起连带责任,负担监禁费用是负责任的其中一种方式(犯罪者被剥夺自由,社会负担监禁犯罪者的费用)

4.犯罪者透过劳动养活自己、及赔偿受害者,并非全由纳税人负担。

国际趋势:

1.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2018年时有105国废除死刑。

2.两公约虽未直接禁止死刑,但仍然是鼓励废除死刑,尤其是公政公约第6条第6项: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功能:死刑剥夺罪犯悔改机会,现代刑罚重教化,非报复。

应报及生命价值

同态复仇式的应报只是单纯的报复,这导致了冤冤相报,故不应该被现代社会所容许。

有反对死刑的论点认为,应报只是复仇的另一种形式而已,人类情感上对复仇的渴望,不足以支持死刑,而且支持复仇会助长社会的残暴风气,司法与正义体系应当教导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尊重任何人的生命,以教化代替复仇。

死刑在现代社会不是与谋杀者罪行成比例的处罚,因为现代社会对其他的犯罪,不是以汉谟拉比法典和《圣经‧利未记》中的那种严格同态复仇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做法来处置,即侵害的法益与刑罚所剥夺的法益未必同一,宣示我们的心态与杀人者不同,我们不以杀人犯的心态对待他人,我们尊重每一个生命,不论那个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难以接受。

法理

依据社会契约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由人民授权成立政府,人民藉由社会契约论决定国家权力的限度,社会契约论中,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部分自由与财产(自然权利)以换取国家保障下完整的权利,但生命权不是人民可以主动让渡的权利,所以国家也无从取得处置、剥夺人民生命的权力。人民只让渡「部分」而非「全部」权利给国家,所以国家也只能部份的限制人民的自由与财产(自由刑、财产刑)而不得剥夺「全部」权利。反对死刑的学者以义大利学者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霍布斯为代表。贝卡利的主张大抵如前所述,而霍布斯则主张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完整的保护自己,如果国家反过来危害自己的生存,任何人都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抵抗逃避(公民不服从)。

不可让渡的权利还包括人格权,若人格权能够让渡,将使人口买卖、奴役人格的契约、法令将能存在,这种荒谬的推论将会使国家实行奴隶或强迫劳动或歧视、多数暴力、压迫少数群体也成为合理,甚至会造成人权、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础彻底崩盘。而所有容许死刑存在的解释即为容许国家剥夺人民的生命,而能借此将人民变成被国家控制的牧羊,而使人民的权利遭到架空。

洛克与卢梭处于死刑充斥全世界的社会环境下,可能会为了迎合当时的社会氛围而做的论述。在当时全世界的国家,包括当时的欧洲几乎都有死刑,没有死刑的国家反而是少数例外。是以学者在解释刑罚时,也有可能因为现存的现象而有所迁就。但时至今日,除了白俄罗斯外,其余欧洲国家已全面终止死刑,世界上实施死刑的国家(36个)远少于废除死刑的国家(103个)。这些学者的理论是否能直接套在现代的环境是有必要在思考的。

法律逻辑

从逻辑的层面辩证: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却以「杀人」处罚违法者,自相矛盾。

主张生命、人格与自由、财产的本质差异。人的生命是不可让渡的、即使主观想要自杀或请托他人杀害自身,别人也不会因此取得合法杀害他的权利(如:《中华民国刑法》「加工自杀罪」),各国也有阻止自杀的相关社会措施(包括中华民国已于2019年6月19日制定自杀防治法);人的人格与尊严也是不可让渡的、即使主观想要作为人口买卖的客体,他人也不会因此取得买卖人口的权利,自我羞辱或伤害之自我处分名誉、身体之事项虽未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正常文明社会里也很难容忍。但是相反地,只要签订契约,人们可以主动让渡部份自由与财产(如:租屋契约的房屋使用规定及租金给付、工作契约规定劳务内容及薪资给付等、财产捐赠),而国家则可以依据法令而征兵、收税、设立营业、驾驶等证照制度,而不需要个别的签订契约。这是这些人权本质上的差别,从法理上反对死刑就是在强调这个差异。若发生错判误判,徒刑、罚金容易救援补偿,而一旦丧失生命却无从补救。

人的自由、财产可以依程度做出不同的限制,有如光谱般的关系,但生命只有零与一,非有即无,无法部分的限制,死刑剥夺一个人的全部人格,违背人性尊严。

《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废死方则认为,二十三条仅允许法律「限制」其「自由权利」,但死刑「剥夺」生命权(包括建立在生命权上的一切权益),故不合宪。

有人则指出,死刑尽管可能有合目的性,但在吓阻力不超过无期徒刑的状况下,死刑因其对人民的侵害大于无期徒刑故,因此不合于最小侵害性,因此死刑不合宪。

联合国人权两公约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要废除死刑,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必须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盟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牴触之法律;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并且,本盟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死刑与办案、审判等之间的关系

误判(冤案)问题

误判是主张废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比起于自由刑与财产刑,死刑是剥夺生命而完全无法回复,若因审判瑕疵(未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及无罪推定原则、采认有问题的证据、有罪心证等)错杀无辜者,将是对人权的莫大侵害,任何个人皆有可能无端遭受指控其并未参与之犯罪。

死刑瑕疵无法避免,人并不是神,什么情况下判死刑,无法得出绝对明确的分际标准。

死刑具歧视性,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贫穷、少数或弱势群体,甚至被政府利用作为消灭异议人士、不当限缩人民权利的工具。

其他刑事之冤案当事人,尚可按照s:刑事补偿法予以补救(例如,冤狱者可重获自由,丧失资格或某种权利者予以回复,被罚款、没收者归还,服劳动者补偿符合市场行情的工资等),并且给予赔偿(冤狱者按被监禁的期间计算,罚款加计市场利息归还)等。

死刑对犯罪的吓阻力

吓阻力不够明确。

重罪犯在被捕前就属于高死亡风险族群,他们在死囚监狱内的死亡率,还比在监狱外的死亡率低。

有研究指出死刑不仅不具吓阻力,反具残忍效应(brutalization)——也就是死刑的存在和执行会增加谋杀犯罪率,像美国1935年时,Robert Dann的研究指出,每处决一名犯人,就会增加4.4件杀人案。

有硕士论文指出,台湾执行死刑次数的多寡对杀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响。在其摘要中提及「死刑制度的存废,数十年来在国际间争论不断,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03个国家废除死刑,在台湾,学者也已从早先主张不宜冒然的废止死刑,发展到目前通说认为宜逐步的废止死刑。

当然很多人会用各种理由反驳我,我想说的是,我不是认同在当下的社会环境里就要立刻废除死刑,这不可能,我认同的是,在未来人类文明更加发达的情况下,完全废除死刑理论上是可行并且有利无弊的。在那样的社会里,因为人均质素极高,以及社会心理关怀体系的完善,完全可以做到极低的犯罪率,那么废除死刑就更是完全的百利无一害了。没有人会想要故意去杀人,除了极少数极少数天生的坏人和恐怖分子,还有精神病患。

终身监禁,另重罪犯一辈子待在可以解决衣食住的封闭监狱里就足够了,每个人都应 该有生命权,哪怕是杀人犯,他或许经历了很多人从来不会经历的痛苦,他或许是被冤枉被误判当了替罪羊,废除死刑则是一种人性的关怀。(这种想法可能在很多人眼里过于「白左」,因为他们认为杀人犯没有人权,但并不是没有它的道理,世界是多元和充满无限可能的,即使是重刑犯也同样可能对这个世界有贡献,有他没有办法说出来的苦衷。)

死刑是古代人类遗留下来的,落后的,不文明的,野蛮的一种刑法,很多人朴素的「杀人偿命」就是这种落后思想的体现。它简单粗暴地认为杀了人就要同样偿命,却从来不讨论即使偿命是否对等,虽然可以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但是却不知道「冤冤相报何时了」,无法用文明的态度去面对事实。

以上内容大多数来源我的收集整理,并非本人完全原创,但是观点和我的观点没有任何出入。

(部分搬运自品葱)


欢迎关注、点赞,同时推荐两个有趣的社区,欢迎加入。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