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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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獨火塘|行政機關法令迷魂陣之就是不讓你使用族名

健保和監理機關現在信誓旦旦,說原住民在任何證件上登記名字都得和身分證上一模一樣,果真如此的話,之前發出去的單列族名的證件豈不違法?這兩者當中只能有一個合法,不知道相關機關究竟承認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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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獨火塘|原住民,你有幾個本名?

近年來已有族人成功在健保卡、行駕照甚至銀行帳戶上單獨使用以族語書寫的本名。不過最近台南市議員 Ingay Tali(穎艾達利)發現監理機關拒絕族人以族語族名核換發行駕照,為此召開記者會提出糾正批評,監理機關則以核發行駕照之姓名登載需符合《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由,堅持族人不得單獨使用族語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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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獨火塘|釋憲判決與原住民族集體權的穀堆悖論

這就好比一個人同意「蛋糕要用刀切」的原則,也同意「刀可以把蛋糕切成三塊」,但反對「同一把刀可以再把蛋糕切成四塊」,可是他不直說他「反對蛋糕被刀切成四塊」,卻說他「反對蛋糕要用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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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之論者所謂的「漢姓擴張」有何意義?

關於漢姓,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除非漢姓已經構成原住民社會的骨幹,否則一切計較都屬無的放矢。而且,若漢姓真的已經構成原住民社會的骨幹,我們是要維持它,還是要矯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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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之地上的無名之人|輯三:是誰在稀釋原住民族集體權

其實我們也只能自嘲,我們是沒有辦法使用自己的名、沒有自己的地、連身分都要中華民國認定的無主之地,無名之人。原住民,不得不在土地上,繼續流浪。以氏族與asang(部落/居住地)為部落成員組成的布農族作為一個實例,呈現出傳統部落成員與現行國家法下的「原住民族」認定有極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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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之地上的無名之人|輯二:身分、認同與資源分配的矛盾

釋憲案外溢的不必要的指控跟爭議,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未積極推動土地返還、未積極肯認自決自治而引起。既得利益者站在殖民者的角度認定國家之所以要辨認原住民,是因為要給予福利跟優惠;但原住民成為原住民,本就不需要國家認證。這句話存在於原住民自然主權的聲張,也是原住民族與國家對等協商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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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之地上的無名之人|輯一:《原住民身分法》爭議與我們的基本立場

時任副主委的孫大川提及的立法理由以「嫁入漢族家庭普遍經濟條件佳、文化條件不佳」的刻板印象來限制,從此身為原住民族女性,如果嫁給非原住民,就要被毫無根據的刻板印象施加身分認同的門檻。這就像是歷史上某些白人對黑人說「據我們分析你們可能很髒,來,這邊是你們專屬的洗手台、專屬的公車給你搭」——所謂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政策,同時疊加於原住民與女性的身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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