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立
杨子立

政治犯,传知行研究所研究员,美国访问学者

我的辯護詞

(這是2003年我為自己寫的辯護詞。現在回想,法官們的判決其實他們自己也是知道強加的,經不住推敲的,他們作為執政黨的暴力鎮壓機器,服從命令是他們的飯碗所在。至今已經過去快20年了,中國的法治仍然沒有任何進步,甚至可以說退步了,當時我的政治案是共產黨總書記親自批示的,而現在幾乎任何代表黨和政府的官員都能以“尋釁滋事”抓捕民間批評者。我在給我們的案子做辯護的時候還抱有通過講道理的方式促進法治進步的希望,現在則是對中共徹底失望,因為習近平當局根本沒有想建設一個司法公正的法治社會的想法。)

諸位法官:

感謝能給予我再一次開庭辯護的機會,在此,我要對自己做無罪辯護。

我們四人的罪名是“顛覆國家政權罪”,所以我首先想闡明顛覆罪的基本特征,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 為後盾不經法定程序,強行改變國家憲法規定秩序的行為,通常表現為暴動或是政變,因此,顛覆罪的兩項重要特征,一是暴力;二是非法。所以那種“和平顛覆政 權”及“合法顛覆政權”的說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我想證明,如果公民发表的觀點和憲法的某些條文相抵觸,那麽這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言論自由的範圍,而不是違法犯罪。因為包括憲法在內的一切法律都是人為制定的,並且是允許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修改的,所以,一定要有人提出和法律原有條文不一致的新建議,立法機關才有可能討論,通過新的議案,從而完成對原有法律的修訂或制定新法律。提出議案固然是人大代表才具有的權利,然而議案的內容卻來自學術界的提議或民意的表 達,因此,公民有權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以及具體條文提出不同意見,這正體現了憲法明文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原則,比方說:幾個人在玩撲克遊戲,每個參與者都有權提議修改遊戲規則,但在遊戲規則被更改之前,每人必須按原有規則出牌 。提議修改規則和遵守規則是並行不悖的。

再舉一個事實上的例子:1992年春,鄧小平南巡講話時提出中國應該實行市場經濟,而當時的憲法卻規定“國家實行計劃經濟”。鄧小平當時只是一公民,他的言論並非違法,而是在行使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經過後來人大的討論和決議,憲法原來的條文被修改。所以說,即使有人提議的觀點如三權分立,和憲法的具體規定有不一致之處,這也是合法的言論自由,如果言論中沒有提倡暴力或非法行為,那麽這種言論就更談不上是顛覆性的。

再次,我想講清楚犯罪未遂和非罪的區別,犯罪未遂是指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未達到犯罪的目的,而非罪則是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就顛覆罪來說,一般都是未遂犯,因此區分其有罪和無罪的關鍵是看,有無犯罪行為,而不是看犯罪目的的是否達到,犯罪目的只是構以成犯罪的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因此即便能夠確立犯罪目的,如果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也只能確定無罪。

現在看看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

起訴書指控其他五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學會’組織,以及後來我和他人加入。對於“新青年學會”的成立以及我的 加入,我對此不持異議,但起訴書指控的“非法成立一說,卻不能成立。”因為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我們的自由結社因此談不上非法,那麽,是不是違 反了《社團組織法》呢?首先《社團法》用來規範各類正式社團,正式注冊的社團可以做為法人開展社會活動。而“新青年學會”僅僅是一些互相熟悉的青年朋友組成的小圈子,既沒有經費來源,辦公地點,專職人員等正規社團的基本存在條件,也不準備以社團名義開展什麽社會活動和對外交往,因此,“新青年學會”如同社會上廣泛存在的棋牌、外語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小團體一樣,不是什麽非法組織,另外,即便我們的結社行為不符合《社團法》的規定,那也不是違反刑法,因此不屬於犯罪。還有,“秘密結社”和“秘密聚會”的說法,除了營造一種玄秘的犯罪氣氛外,並無實際意義,難道為了避免“秘密”嫌疑,所有的活動都必須大張旗鼓的宣傳嗎?

在此闡明一個基本法理:只要言論中沒有宣傳暴力和非法行為,我发表自己的學術觀點就是行使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不是顛覆行為。

起訴書繼續指控我們四人提議“重新建立一種自由化的社會制度,”首先自由化是我個人的觀點,而不是四個人的一致觀點。其實,如前所述,“自由化”的觀點是學術觀點,屬於言論自由而不是犯罪。至於“重新建立”四個字則是強加的,按我的觀點:“自由化”指自由程度的提 高,同樣“法治化”是指法治程度的提高,不能因為“自由”、“民主”、“法治”等詞語後邊有一個“化”字就理解成推翻現有法律制度並重建一套新的法律體 系。

起訴書指控我們四人“主張在全國設立分會,通過互聯網发表文章,籌備創辦互聯網站和刊物,擴大組織規模和影響”。設立分會確實有人提議,但也不是全國都設立;在互聯網上发表文章並非某人主張,而是包括我在內的某此人的興趣愛好。我的個人網頁早在1999年就建成使用了,发表網上文章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一個合法的、有效的途徑,進行網上學術交流,是很正常的。籌備創辦互聯網站確實籌備了,但這是公民文化權利的一部分 ,到2000年底,包括我個人網站的各類民間網站不下十萬個,這並非是違法行為。後來國家出台了一些互聯網管理規定,但是我們籌備的網站由於學會解散,後 來並未建設,所以也談不上違法,創辦刊物則是根本沒有籌備,只是有人提議而已,擴大組織規模對任何一個小圈子來講,都是一種正常行為,由於沒有對外宣傳“ 新青年學會”,所以擴大影響是不存在的。

起訴書指控我們四人“規定了使用暗語等策略”。那麽,使用暗語怎麽回事呢?是不是為了掩蓋已有的犯罪事實呢?並非如此,這是因為我剛加入“新青年學會”。在學會還沒有進行任何活動的時侯,秘密警察就找到海科進行調查,並且海科正常的地質工作也受到影響,為了防止其它人也受到不應有的傷害,新青年學會就宣布解散了。同時有人提議,如果再有新青年學會的麻煩就使用暗語通知,以防非法竊聽,實際上暗語根本沒用上,可見,使用暗語出於政治上的恐懼,而恐懼本身不是犯罪,必須承認政治恐懼癥是廣泛存在的,任何一個正常的人被秘密警察找上門都會恐懼,即使他沒有做任何違法事情也會如 此。所以,在沒有其它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使用暗語也不過是公民的通訊自由罷了。

起拆書指控我們四人“在互聯網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國》”、《怎麽辦》等文章,提出“中國當前實施的民主是假民 主”、“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首先,這兩篇文章並非集體決議,而是作者個人的觀點,其次,整篇文章的內容不應只根據其中兩句來判斷,再次,這兩 句話固然包含著一定的錯誤觀點,如民主應當是程度問題而不是真假問題,但是學術觀點的是非並不等於犯罪,這兩句話中既沒有宣傳暴力,也沒有提倡使用非法手 段,所以這也並非顛覆性的行為,還有,如果不把這兩句話看成學術觀點,而看成是個人抱怨或牢騷,作為國家主人的公民對作為人民公仆的政府发发牢騷和抱怨也是正常的。

起訴書最後指控我們四人“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首先,這里指控的“ 推翻”和“顛覆”就不成立。因為前文已經論述過,“推翻”、“顛覆”成立的必要條件包括暴力性和非法性,由於在所有的證據中都沒有涉及使用暴力和非法的手 段,因此不能認為我和他人有“妄圖推翻”和“妄圖顛覆”的企圖,其次,既便不用“推翻”和“顛覆”而用“否定”也是難以成立的,在我的文章中確實有批評馬 列主義的觀點,但是不能把否定某些馬克思主義理論等同於否定共產黨的領導,不能把否定馬克思的社會主義等同於否定現實的中國特色,否定階級專政理論等同於 否定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其根據是中共16大提出的“與時俱進,解放思想,事實求是”的思想路線,16大報告指出,一定要從對馬克思主義僵化的教條式的理解中解放出來,一定要從形而上學的桎捁中解放出來,要有創新精神。既然要創新,就必然要提出和老觀點,老思路不同的新觀點和新思想,假如動轍上綱上線到反 黨反社會主義的高度,那就不可能有創新,公民的言論自由也將不覆存在。既便“妄圖”後邊的語句能夠成立,前邊已經論述過,單純有目的,而沒有行為,不能算 是犯罪。

綜上所述,“新青年學會”是我們幾個有愛國熱情的青年共同的業余興趣和愛好結成的小團體,從其名稱和宗旨“積極探討 社會改造之道”來看,也是學術性的,並未危害國家政權的安全。我們幾個人的學術觀點和認識層次各有差異,比如:我信奉自由主義,而徐偉信奉馬克思主義,但 我們共同關注國家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也正因為認識上的不同,才有必要在一起研究討論,在起訴書所有的指控中,沒有一件屬於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 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我們四名被告人從被拘留到現在,已經坐了兩年多的牢,我在此仍然要做無罪辯護,因這這不僅牽涉到我們個人的清白和人 身自由,更重要的是,這件案子能否公正判決,關系到憲法對公民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保障能否真正得到貫徹實行,關系到憲法的尊嚴能否得到維護,關系到我國 政治文明建設能否在法治的軌道上順利前進的大局。法律之所以要限制公民的行為,其目地恰恰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權。因此,法律的正義和人類的良 知是一致的。在被拘禁的兩年多的時間里,我常常想,假如隨便找到一個人,無論是精通法律的專家,還是不懂法律的平民,讓他看過我的文章,並讓他了解我的全 部行為,然後問他,“這個人是犯罪嗎”?我堅信他一定會說“不是”。如果再問他,“這個人的全部言行對於你的自由和幸福有任何潛在的危害嗎”?我相信他一 定回答:“沒有”。正是基於這樣的信心,我堅持自己和其他三人的清白與無辜。

諸位法官,你們是良知和法律的代言人,我相信你們的判決應當並且能夠體現公平和正義。

                       楊子立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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