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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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干部知识问答-宗教篇(中央民族干部学院)

(编辑过)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的农牧区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目录

1、与宗教有关的政治理论及政策

2、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3、共产党员能否信教


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如何?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现在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

佛教自印度传入我国已有2000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有1700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从阿拉伯传入我国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很早就从西方传入我国,唐太宗贞观九年(635年)就有传教士从波斯来我国传教,后来中断,19世纪40年代初中英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这5个宗教之外,还有少数东正教、萨满教徒,少数民族中还有一些其他宗教。

我国历史上没有一个宗教曾经占有“国教”地位。外来宗教传入我国以后,都与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或融合,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

在我国信教的群众中,信伊斯兰教的约有1400多万人;信仰天主教的约有300多万人;信仰基督教的约有400万人;佛教(藏语系佛教和巴利语佛教或称藏传佛教和小乘佛教)在藏、蒙古、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还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汉族中现在也还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总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期相比,现在信教群众的绝对人数虽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则有所降低。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宗教信仰有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论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承认各种宗教的爱国宗教组织和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或按宗教习惯在教徒家庭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各种宗教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刊物,印行宗教典籍。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下,同外国宗教组织或者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怎样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怎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17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一是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二是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三是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此外,还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活动,也起了积极的良好的作用。但是,自1957年以后,由于在宗教工作中的“左”的错误,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1957年来党对宗教问题全盘否定的方针,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活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工作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为什么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也仍然会长期存在?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我们一定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

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一切离开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因此,应该把能否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参加“四化”建设,作为我们是否正确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标志;宗教工作的成就只能以能否联合信教群众搞“四化”建设为主要标准。

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必须坚持的四个维护是什么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有哪些?其基本任务是什么?

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和地方组织。

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如何开展宗教的对外交往工作?

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教在亚非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当前,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也力图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妄图“重返中国大陆”。对此,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按照党的这个方针,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这些交往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要教育各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我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个人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当接受。至于按照宗教习惯,外国宗教徒和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境内对寺观教堂给予布施或奉献,寺观教堂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献或布施,即使可以肯定捐献者纯属出于宗教热忱而不附带任何条件,仍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由宗教团体出面接受。

应当提起高度的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或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情况,并给予坚决的打击。当然,这种打击,必须是经过严密侦察,掌握确凿证据,并且选择有利时机、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不要鲁莽从事。

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做好这一方面工作的根本基础,就在于按照中央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切实地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加强对世界宗教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的人才。事实已经反复证明,国内的事情办好了,一切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就没有或很少有可乘之机,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就可以更加健康和顺畅地获得进展,发挥它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我国少数民族信仰哪些宗教?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流传的主要宗教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萨满教和东正教。

佛教在西藏地区又叫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主要是藏族、蒙古族、土族和裕固族信仰。傣族信仰的是小乘佛教,德昂族、布朗族中也有人信仰小乘佛教。

信仰伊斯兰教的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和撒拉族。

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的主要是分布在西南地区的苗族、彝族、景颇族、拉祜族、佤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等。在京族、仫佬族、白族、彝族中还有人信仰道教。

信仰萨满教的主要是分布在新疆、内蒙古、东北地区的锡伯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满族、赫哲族和达斡尔族中的部分人。

俄罗斯族信仰东正教。纳西族曾信仰东巴教。

其他的少数民族基本上没有明确的宗教信仰,但大都信仰神灵或原始的多神崇拜。

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如何?

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它属于历史范畴。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现实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能把民族与宗教等同起来。但是,两者又有联系。自民族、宗教产生以来,没有哪一个民族不与宗教相联系,只是联系的程度不同罢了。有些民族基本上是全民族信仰一种宗教;有的民族是一部分人信仰这种宗教,一部分人信仰那种宗教;有的民族是多数人不信宗教,少数人信宗教。作为一个方面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对许多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都产生过程度不同的影响。有些原来属于宗教的内容和形式,经过长期历史的发展,变成了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为何要处理好宗教与民族的关系的问题?

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民族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有阶级压迫就有民族压迫。因而,在有着不同宗教信仰的民族之间就会出现宗教压迫和民族歧视的现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制度,为各种不同信仰的民族之间创造了和睦相处的社会条件。但是,我国毕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宗教与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和各种宗教有着相互不同的情况,如果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至影响我国的四化建设。因此,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根据国家的政策正确地加以处理,把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做得更好。

如何理解民族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民族性?

民族的宗教性是指,所有民族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宗教信仰,世界上没有无宗教的民族。宗教是有民族性的,世界上没有不具有民族性的宗教,并且宗教与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相适应。

“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能把宗教同民族混为一谈?

“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这种把民族和宗教混为一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知道,民族是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人们共同体,而宗教则是一种意识形态,民族和宗教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一种宗教可以被许多民族的人们所信仰,如伊斯兰教在我国就有十个民族信仰,在国外信仰的民族就更多了,绝不能说这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就是一个民族。在同一个民族中,有的信仰宗教,有的不信仰任何宗教。在信仰宗教的这些人中,所信的又不一定都是一种宗教,如汉族中,有人信仰基督教、天主教,有人信仰道教或佛教,更多的人不信教,绝不能因此把他们说成是几个民族。宗教信仰是可以改变的,而宗教信仰的改变并不改变民族成分。如维吾尔族,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曾先后信仰摩尼教、袄教、佛教和景教。又如蒙古族在信仰喇嘛教之前曾信仰萨满教。这就说明民族和宗教并不是一回事。

把民族和宗教混为一谈,对大多数人民群众来说,是认识不清的问题。但是,也有人妄图以此达到歪曲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歪曲为只有信教的自由,没有不信教的自由,把放弃宗教信仰的群众诬为叛教叛族,搞什么“开除族籍”的做法,是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共产党员能不能自由信仰宗教?对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党员怎样对待?

共产党员不能自由信仰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不同于一般公民,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做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但是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

必须看到,这类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当然,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至于极少数表现极端恶劣的党员,他们不但信仰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或者阳奉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把他们清除出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基层党员是否可以参加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礼仪及节日活动?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的农牧区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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