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郁婕(Chang, Yu-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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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iage For All Japan「讓所有人都能結婚」:日本婚姻平權系列訴訟確定大阪一審敗訴

本日,大阪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日本《憲法》並沒有想定,也就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所以《民法》或是《戶籍法》等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第13條或第24條第1項,因此政府不承認同婚合憲。日本婚姻平權系列訴訟的大阪訴訟一審宣告敗訴。

2019年的西洋情人節(2/14),日本北海道札幌、東京、名古屋與大阪共有 13對同志伴侶,以國家拒絕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為由,正式向日本政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年 9月,九州的同志伴侶也加入訴訟行列,向福岡地方法院提訴。

2020年,跨性別男性一橋穂(化名)與伴侶武田八重(化名),因為一橋先生還沒有變更戶籍上的性別,雖然是跨性別男性與順性別女性的異性戀伴侶,在法律上卻沒有辦法結婚,準備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以一橋穂為首的訴訟案稱為「東京 2次訴訟」,原告團 8人當中除了跨性別還有泛性戀等多元組成的同志朋友,在 2021年3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以上這一系列訴訟,就是日本版的婚姻平權訴訟「Marriage For All Japan — 結婚の自由をすべての人に」,簡稱「マリフォー(MFAJ)」。

去年札幌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

截至昨天為止,這一系列訴訟只有札幌地方法院在去年(2021)3月17日宣判。

札幌地方法院雖然認為,公部門禁止同志伴侶結婚已違反日本《憲法》第 14條第 1項「法律下的平等」原則。但法官也認為,政府依據日本《憲法》第 24條,拒絕受理同性婚姻並不違憲,政府不需要為此賠償原告,因此駁回原告(3組同志伴侶)的請求。

札幌地方法院一審雖然敗訴,但這是日本首次有地方法院做出「公部門不准同性結婚已違憲」的判決,具有一定的指標性。然而,日本版的婚姻平權訴訟,目前同時在 5個地方法院、共有 6起訴訟正在審理(札幌一案已上訴二審),其他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會連帶影響到其他法院或是上訴二、三審的訴訟方向。

大阪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

本日,大阪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大阪地方法院的土井文美法官認為,日本《憲法》並沒有想定,也就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所以《民法》或是《戶籍法》等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第 13條或第 24條第 1項,因此政府不承認同婚合於憲法。

大阪訴訟的原告團當中,坂田麻智和坂田テレサ(原名:Theresa Stieger)這對跨國女同志伴侶,目前已經在Theresa的母國美國完婚。現在Theresa懷有身孕,預產期為今年 8月。雖然兩個人已在美國完婚,也在居住地京都市取得了京都市的同志伴侶關係,但當Theresa在日本生下孩子後,寶寶並不能享有共同親權或雙重國籍,只能跟生母Theresa是美國籍,坂田麻智在法律上也不是寶寶的母親。

大阪訴訟的原告團有坂田麻智和坂田テレサ的加入,就是同志伴侶也是可以生育子女最好的證明。只可惜一審判決結果完全沒有採信這點,法院依舊認同日本政府方主張「婚姻是為了生育和養育子女為目的,所以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的論點。今後上訴二審,Theresa肚子裡的寶寶就出生了,如果日本一直沒有通過同婚,又會遇上更多法律上的問題。

圖片來源:「Marriage For All Japan — 結婚の自由をすべての人に」新聞稿

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的爭點

再次整理一次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的爭點:

  1.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反《憲法》第 14條保障的「法律下的平等」?
  2.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反《憲法》第 24條保障的「婚姻自由」?
  3. 日本沒有通過同婚,是國家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這是否已經違法?是的話,原告因為政府的立法不作為,權益和精神上受到損害,因此請求國家賠償。

前兩條是在判斷「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憲」,最後一點後面的損害賠償訴訟是因為日本法律體制的關係,不能直接申請違憲審查,需要透過向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才能打官司。基於這些訴訟爭點,就會有 3種判決結果:

  1. 完全勝訴: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已違憲、政府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已造成原告權益上的損害,必須要賠償原告。
  2. 實質勝訴: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已違憲,應儘速制訂相關法律;但還沒有到政府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的程度,所以不需要賠償原告。
  3. 敗訴: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並不違憲(合於憲法),駁回原告請求。

日本《憲法》第24條的「兩性」是什麼意思?

撇開立法不作為向國家提出損害賠償的部分,《憲法》第 14條和第 24條,最麻煩的其實是第 24條。關於婚姻自由的《憲法》第 24條,在內文中寫到了:「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婚姻は『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し)」

這裡的「兩性」,基本上就是指「男女」。但這個「兩性」到底是指「一男一女」,還是假定人只有兩種性別?就會和法律解釋有關。同樣的法律條文,隨時代的演進,會有不同的法律解釋。現在確實有一種解釋方式是,《憲法》第 24條的「兩性」,是因為戰前的舊《民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想要結婚,必須要父母同意。所以戰後新《憲法》之所以會特別寫上「兩性」,是要強調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而並非指「一男一女」。只是這個憲法解釋方式,目前還沒有取得多數共識。只是有一派人提出這樣的見解,因為改變法律解釋比修憲容易太多。在這種憲法解釋方式成為主流之前,日本同婚相關訴訟,一定要處理《憲法》第 24條關於「兩性」的問題。

兩次訴訟結果差在哪?

目前已經宣判的札幌訴訟與大阪訴訟,法官都沒有要處理「兩性」的問題。更正確地說,札幌訴訟繞過了《憲法》第 24條,而大阪訴訟則是將《憲法》第 24條和第 14條一起看:既然《憲法》第 24條提到了「兩性」,就大阪地方法院的解讀,這裡的「兩性」就是指一男一女,所以日本現行法律並沒有違憲,也沒有觸犯《憲法》第 14條保障的「法律下的平等」。

上面這段是大阪地方法院的解讀方式。札幌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先看日本《憲法》第 14條,認為「政府不許同性伴侶結婚已違憲」,所以不用特別處理《憲法》第 24條的問題,就可以讓原告有理由上訴二審。

寫在最後

就和上一次札幌訴訟後的結語一樣,這一系列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還有東京x2、名古屋和福岡的一審還沒宣判,大阪訴訟今後也預期會和札幌訴訟一樣上訴二審。稍微悲觀一點來看,這次大阪訴訟的結果和札幌訴訟的判決不同(札幌地方法院至少有特別提到政府不許同婚違反《憲法》第 14條),日本政府就可以使用「同婚還不是社會共識(社会通念)」的理由,拒絕或暫緩修法保障非異性戀伴侶的婚姻。

除了持續關注系列訴訟後續宣判的結果,「東京 2次訴訟」的動向非常值得關注。因為「東京 2次訴訟」的原告團不再只是訴求「同性婚姻」,而是希望能達到婚姻平權,希望讓所有相愛的 2個人都能結婚。

本文同步刊載於 石川カオリ的日本時事まとめ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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