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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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修法之後改變了哪些內容?

外遇離婚或是家暴離婚等等,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家暴或傷害罪等,但這些都難以否定對方的「經濟或家務貢獻」,就像是即便員工毆打了老闆,工作期間的薪資還是要給,但老闆可以告員工傷害罪,這兩者是分開的。因此不非提出什麼法院就會照單全收,首先要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對方一定會否認,再來這件事要跟「無婚姻貢獻或分配不公」有關,法院才會依法去做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之後要怎麼進行財產分配?如果雙方能夠自行協議的話,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雙方同意即可。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是離婚時並沒有約定,還是能依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法院提出訴求,不過要特別注意別超過時效,否則可能就會討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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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將改善離婚財產分配不公問題。

原則上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平分兩人的婚後財產但有些人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可能根本沒再帶小孩,自己也沒去工作、整天在外玩樂,甚至早就分居多年,這時如果要平分可能會有失公平,因此這次修法後,對於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是其他原因導致分配會不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依職權做出調整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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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或免除的標準。

法院在做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或免除判決時,需綜合考量夫妻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養育、同居及分居多久、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等。從修法內容可以看出,重點還是在於對「婚姻生活」有多少貢獻,像是在家照顧小孩、協力家事勞務等等都算,如果說結婚兩年期間有分居一年各自獨立生活,原則上最多也只有分居的那一年不用平分,共同生活那段日子還是要算的。

民法第1030-1條: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精選文章:離婚證人條件有哪些?父母子女可以當嗎?)


外遇離婚會影響財產分配嗎?

外遇離婚或是家暴離婚等等,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家暴或傷害罪等,但這些都難以否定對方的「經濟或家務貢獻」,就像是即便員工毆打了老闆,工作期間的薪資還是要給,但老闆可以告員工傷害罪,這兩者是分開的。因此不非提出什麼法院就會照單全收,首先要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對方一定會否認,再來這件事要跟「無婚姻貢獻或分配不公」有關,法院才會依法去做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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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文章: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如何計算?什麼情況會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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