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ihe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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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在读

劳工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法律制度——从最低工资标准说起

劳动者是社会的脊梁,同时也是人类发展进步的源动力。因此,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受到温情的呵护、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中国作为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理应受到尊重和爱护。在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里亦规定了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自由择业的权利、获得报酬和休息的权利。然而在实践当中,这些劳动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没有带薪假期、义务加班、不缴或少缴保险金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社会总财富和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赤裸裸侵害的现状更加显得鲜血淋淋。许多人认为这一现象反应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落后,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即使《劳动法》的立法存在不足和滞后,但总体来说是一部能够较好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劳动者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执行与救济不利,其中既有执法者懈怠的原因,亦有劳动者权利意识不强、缺少抗争经验的原因。因此,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目前理想的应对的办法并非是挑战现有的法律制度,而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团结起来,积极维权,促使现行的法律得到落实与执行。为此,需要唤醒大部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壮大敢于维权的劳动者群体,在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为武器,积极宣传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就是极为有效的方式。

为佐证上述观点,本文举出两个事例。第一个事例是笔者的亲身经历,意在指出,在有法可依时,劳动者会因为获悉法律而产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第二个事例是美国劳工争取权利的历史事实,意在指出,劳动者在争取权利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应当避免激进的策略,更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调整策略。

事例一:

一名在德国不来梅从事机械配件出口的公司希望从当地留学生中招聘一名实习生,负责日常的货物登记、编制进出仓报告,实习期是两个月。每天的工作时间从上午8点到下午17点,报酬是450欧元每月。这一则信息引起了众多留学生的狠批,甚至是愤怒。大多数学生认为给出的报酬过低,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依据是德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是8.84欧元每小时,而这则实习招聘给出的报酬则是2.8欧元每小时,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则指出三个月以下的实习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实习的目的更多的在于学习而不是赚钱。

本文无意在此讨论实习生的价值几何,怎样的报酬水平属于合理,毕竟各行各业实际情况不同,实习生的能力、态度千差万别,难以量化。但值得思考的是留学生们为何会对这样一则招聘口诛笔伐,他们的愤怒源于何方?同样的愤怒在国内似乎较为少见。为了理解这种情感,我们有必要比较国内外的状况。事实上,450欧元等值于人民币3600元,假设一个月工作22天,每天的收入则是163元。而在招聘网上直接检索不难发现,在中国一线城市的中小型公司实习,绝大部分实习报酬处于100-200元之间的水平,单以报酬额度论,这家位于德国北部港口城市不来梅的公司开出的薪水并不低,甚至略高于平均水平。那么是否不来梅的物价远高于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以至于这样的报酬在不来梅是微不足道的?结论却恰恰相反。根据知名的人力咨询公司美世发布的《全球生活成本调查2018》,中国大陆的四个一线城市全部位于成本最高的前15位内,上北深广分别占据了7、9、12、15的位置。与此同时,不来梅并未出现在这个涵盖了200多个城市的榜单上,但德国的一线城市诸如慕尼黑、柏林与法兰克福分别位于57,68和71位。根据日常经验,不来梅的消费水平远低于这几个一线城市,因此也应当低于中国的一线城市。那么,结合薪资水平和生活成本进行分析,这一则实习招聘的条件在国内的招聘市场上并不糟糕,甚至是中等偏上的水平,想来在中国念书的学生对这样的一则招聘不会太过反感,但为什么在德国开出这样的价码会遭遇水土不服?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微信群里发生的雇主与学生的争执当中,反复出现的一个词语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学生们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就是8.84欧,既然是像其他劳动者一样全职工作,付出劳动,那就应当享有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即使雇主指出三个月以下的实习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学生们也仍然愤愤不平。通过之前的对比不难发现,学生们的愤怒不是来自薪资本身,而是来自于比较。最低工资标准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标杆,那就是——劳动最少也值这么多钱!不管这个标杆是不是适用所有的情况,学生们心里给自己默默估了个价。他们开始明白,只要付出劳动,最少能拿到8.84欧的时薪。并且这个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不按这个标杆来支付才是不合理。但当这个时候被告知,“不不不,我只愿意用450欧元一个月雇佣你们,而这个就是合理的价格。”这样一则信息就不再是单纯的劳动力市场上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而是对留学生新形成的劳动价值观念的挑战,这才是留学生们愤怒的来源。

到这一步不难发现,法律并不是单纯冰冷的逻辑,它同样也是价值标杆;它能让人们意识到自己原来拥有这样和那样的权利,并且理直气壮的去愤怒、去抗争。这种愤怒不是坏事,而是意识觉醒的第一步。由于有了愤怒,所以才去思考;思考的结果进而通过行动表达出来,再经过实践中的不断修正,最终实现变革和对命运的掌控。

事例二:

在美国社会财富和贫富差距快速扩大的“镀金时代”,工人们受到极度的剥削和压迫。面对不公平,工人们开始团结起来。但当时的劳工组织在法律上受到许多打压和歧视,例如法律不承认公会的法律地位,因此工会既不能作为法人社团参与诉讼,也不能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劳资合同;更甚的是,将契约自由精神视为奉为圭璧、并写入宪法的美国法认为,由劳工组织带头的罢工行动是违反该原则的违法行为。当时的法院将工会寻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的一致行为视为普通法上的共谋而归为犯罪。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美国的工人运动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通过保证工会的稳定,慢慢扩大工会组织,以减少罢工为条件获得雇主提高工资的承诺,让工会成员看到实在的好处;二是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以全国性的大罢工甚至是革命为手段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历史恰好分别提供了两条道路的走向:美国劳工联合会选择了前一条道路,美国劳动人民党选择了后一条道路。劳动人民党在1877年宣起了铁路工人大罢工,提出国有化所有的工业,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口号。然而大罢工引起了军警的无情镇压,光在宾州就出动了3000名联邦军队和6000名国民军,多名罢工的工人被当场打死,罢工被镇压了下去。劳动人民党在罢工失败后则陷入了多次分裂,并随着国际共产运动低潮期的到来而走向衰败。与此同时,劳联则不断吸引工人的加入,用集体谈判作为手段为工人争取更高的薪水和更好的工作环境,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采取罢工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劳联不断扩大自身的实力,成为了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在1904年,劳联已经拥有了170万名成员。因为自身实力的壮大,劳联也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影响力。即使是为了捍卫自己财产而不择手段的雇主也必须严肃的思考罢工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而倾向于与雇员妥协来避免罢工带来的损失。在19世纪末劳资斗争歇斯底里的社会氛围里,在听到普尔曼火车车厢工人罢工的剧烈时,开明的企业家马克•汉纳生气地对聚集在克利夫兰联合俱乐部对罢工表示愤怒雇主们说:“不与自己的雇员妥协的人是个十足的傻瓜”。学者与政治家也纷纷对工人表示同情,通过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终于在1930年迫使罗斯福总统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允许工会组织与罢工。

与19世纪末的美国相比,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制度要完善的多,许多美国劳动者靠着流血牺牲争取而来的权利已经明文写在了我们的《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当然,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如果劳动者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不能为自己的权利抗争,这些权利哪怕是刻在石头上也终会被侵蚀。但是抗争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史为鉴,希望通过以上的两个事例,本文能给正在奋斗的勇敢无畏的劳动者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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