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耳
有耳

有耳 浙大光華法學院博士後,關注所有有趣的事物。博士及博後期間,主要研究生育權,生育制度和地方法制。積極廢人。

計劃生育制度變遷中的罪與罰

很感謝曉雅給我這麼个機會能夠和大家聊一聊中國大陸的計劃生育制度与生育權。

關於計劃生育,其實它曾經有可能走向以生育自由為核心的計劃生育政策,但還是由於七十年代經濟問題,核心領導層的看法,以及一些人口學家的論證等諸因素,導致一種倡導型計劃生育政策轉變為強制型計劃生育政策。

首先,我們先討論一個前提問題:中國人是不是都很愛生,衹要不計劃,就一定拼命生?建國初五六十年代的高總和生育率怎麼來的?

我們要先瞭解建國初(1950-53)的人口政策。當時,主要是禁止墮胎,除非嚴重危害孕婦生命,並需要批准。禁止避孕藥品和器具的進口,嚴格管理節育用品的生產銷售。與此同時,農村土地改革在階級成份劃分后,主要以家庭人口數作為標準分配。城市包分配的政策,以及對於多生育家庭進行照顧補貼等,都極大地解決了人們的養小孩之憂。

而這些做法的背後,是國家戰後復興對人口的需要,以及毛澤東對人口的積極樂觀態度。為此,他還專門寫過一篇文章,反對馬爾薩斯的人口論。如“世界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造出来……”“生产力是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有两项,一项是人,一项是工具。工具是人创造的。”“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

然而,這很快就遭遇到女性幹部、工人的反對,并向領導反映情況。而且,計劃經濟下城市也無法承載過多人口的醫療、住房、工作等問題。於是,在鄧小平、周恩來等人的倡導下,開始有條件地放開流產手術,明確避孕是人民民主權利,免收避孕藥品和器具進口關稅,要求地方開展避孕宣傳等等。最後還對節育、絕育和人工流產等相關費用予以國家預算專項財政保證。

這一時期(1953-70),源於反對限制墮胎和節育而形成的計劃生育政策,實際是有可能孕育出以生育自由為核心的生育制度。其實際效果並不算好,主要在於當時毛澤東的曖昧反復的態度和大鍋飯的平均分配體制。但是,我們也可以從中看到城市相對理性的生育觀念,以及三年自然災害下農村生育觀念也有所改變。為此,我們才可以看到一孩政策實施前一直下降的總和生育率(71年后就開始降到3以下,77年更是達到2.09)。

中國人的生育觀念,實際是保證“有後”基礎上的,追求多子多福,後者是受客觀條件影響的。


70年代末,計劃生育政策有可能以另一種模式存在,當時存在兩種方案:一是後來的一孩政策,二是二孩加生育間隔政策。但在核心領導層的看法下,選擇了強制型的一孩計劃生育政策。其中,一直主管經濟的陳雲更是指出,“我说再强硬些,明确规定‘只准一个’,准备人家骂断子绝孙。不这样,将来不得了。”

中國這種政治體制,國家目標是通過行政計畫,一級級地通過指標分配,落實到地方政治任務上的。在這過程中,還存在基於領會中央意志、一票否決制之上,以政績競爭式地努力“超常”完成指標的動力。這就導致了各種侵犯人民人身權、財產權和生育權等措施。

2002年以來,从地方層面,開始逐步通過雙獨二孩以放開一孩政策,緩解人口壓力与社會壓力。2013年底,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兩年不到,2015年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二孩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

全面二孩后,中國大陸的生育自由會走向何方?當下,以生育自由為核心的生育權在憲法層面並沒有確立。但確立的背後,實際是需要全社會形成一定的生育自由共識的。目前中國大陸處在一種觀念多元競爭的局面。包含著傳統生育觀念、優生優育觀念,生育國家觀念等。而丁克責難、階層歧視、人口逆淘汰擔憂、生育放任主義等都在挑戰著生育自由觀念的確立。但是,值得慶幸的是,如今帶有強制性意味的鼓勵二孩政策的徵兆,又讓大家重新討論起生育自由的重大意義。


生育基金制度、丁克稅的提出,背後不一定是政府的意志,但卻是符合政府一直以來的觀念、邏輯和利益的。官媒的報導,很有可能就是一種放風与測試民意。現在,我們重新回過頭去看建國初的人口政策,一些措施是很有可能復活的。

回到當下,我們有必要瞭解一下,大陸生育權(狹義)的狀況。就主體而言,非婚人員和剝奪人生自由者的生育權是受到限制的,而婚姻,自然也就是中國大陸規定的合法婚姻。這就帶來個問題,單身人士有沒有生育權?服刑人員有沒有生育權?生育權能方面,包含四塊。一是生育能力支配權,過去在一環二紮的做法下,顯然個人可做絕育,但不可不做絕育。但最近報導里,出現有生育一孩的男子想做結紮手術但不被同意的事例。二是生育信息知情權,涉及夫妻之間的知情,如瞞著一方懷孕或疾病等都可能涉及這一問題;個人對醫療機構等第三人的知情,如醫生檢查疏忽沒有告知而產下有殘疾的嬰兒;個人對政府提供的生育保障服務的知情。三是生育行為自決權,其中,数量、时间、方式,都受到计生政策、行政法规及地方计生制度的限制。如前幾年被報導的凍卵等生殖輔助技術,在中國大陸就受到行政法規的限制。四是生育保障獲得權,即衹要符合合法生育,就應該享受到生育保險、生育獎勵扶持等各種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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