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郭義
吳郭義

前主席。傳統菁英政客。高蹈齋主人。 高蹈齋網址https://matters.news/~gaodaojhai

港警開槍#第二槍,一系列的錯誤

在寫港警開槍的時候,雖然有加上“港警開槍”的前綴,但我並未打算也並不希望會有第二篇港警開槍出現。然而就如同眾多觀察人士所擔心的一樣,窗戶已經被打破了,如果港府和警隊沒有做出強力的因應措施第二槍,第三槍到來只是時間上的問題。港警開槍已讓人憤慨,而網路上鋪天蓋地的污衊(特別是中共媒體)更是讓人怒火中燒。雖然不願意,但我也只有寫下港警開槍的續篇來譴責警察暴力和對網路污衊予以回擊。儘管希望渺茫,但我還是祈望這一篇能成為港將開槍的完結篇。

如果說港警的第一槍還有討論的餘地,港警還有少許給自己辯護的空間的話,這第二槍是毫無疑問的徹頭徹尾的錯誤。這一些系列的錯誤如果其中一個或者某幾個不發生的話都不會導致目前的結果。然而這位警察或是出於其本身訓練不夠或是出於一種尋仇報復的不理性心態,他硬是完成了所有的錯誤步驟在香港街頭上演了第二齣悲劇。

視頻如下


第一個錯誤 不恰當的處理言語衝突

由視頻看出,該位交通警察本已經處理完事務並準備離開現場。但是因為背後傳來的言語而突然掉頭折返回去。

香港警隊自從2014年佔中運動之後,執法時面臨市民的言語衝突甚至辱罵並不罕見。對此香港警務處於2014年3月17日向警務人員發出處理市民辱罵行為的指引。保安局局長黎國棟在立法會質詢時作如下回答

一)及(二)警務人員會就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專業判斷,並按當事人的行為和舉報/投訴的性質予以適當的處理及回應。指引提醒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面對市民辱罵或不合作態度,須保持克制和忍耐。如情況許可,人員應緩和場面,並注意本身的說話及身體語言,避免令情況惡化。
在現行的法律下,對警務人員作出辱罵行為,並不構成罪行。如當事人在作出辱罵行為的同時,沒有干犯或不大可能干犯罪行,亦再沒有需要警務人員就事情作跟進處理,警務人員完成現場工作,及確保已採取一切合理行動,並解釋警隊行動理由後,會離開現場及恢復他本來在進行的工作,例如巡邏。

由此可見,該名交通警察並未遵循該指引要求對市民的言語衝突體現出忍耐克制的態度,不僅並未嘗試緩和場面反而在已經離開的狀況下調頭折返讓事件迅速惡化。這個錯誤是一系列錯誤的開端。

第二個錯誤  不恰當拔槍


香港警隊對警員的槍械使用同樣有著嚴格的指引。【警權探討】警察斟酌權與警察通例一文寫到

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第一節,警務人員只能在合理情况下使用武力,亦只能使用最低武力達至目的,而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在使用武力前,在情况許可下,警務人員也應當就使用武力和其形式作警告。

而在第二節,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况使用槍械: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及暴力之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犯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
(3)平息騷動或暴亂。
第二節同樣指出,警務人員若不能以較低武力達到其目的,才可使用槍械。第三節則指出,當警務人員展示或拔出槍械作警戒,也必須符合上述第二節的規定。

可見即使是拔出槍械作警戒或展示也需要符合第二節所規定之情況。由視頻可見,該名警察在白衣男子走過來時就準備拔槍,並在其未靠近時就拔出警槍。白衣男子除了帶有口罩外全身未見任何裝備,當時也沒有任何人在遭遇嚴重的損傷。該名交警僅僅因為言語衝突就拔出警槍是違反警隊的武力指引的。第二個錯誤的出現讓人懷疑該位警察是否在當時已經失去了理性把職業訓練拋置於腦後。

第三個錯誤  錯誤的執法


該名交通警察的執法過程大有問題。首先,在拔出槍械之後一般情況都是和對方拉開並保持距離。而這位警察卻原地不動甚至還有往前的趨勢。其次,在使用槍械的情況下拘捕應該是命令對方做出相應的動作,在對方服從後進行拘捕。而這位警察不知何故竟然在主動去正面摟抱白衣男子,並嘗試一手持槍一手制伏這等成功率極低的動作,實在是讓人驚訝。由視頻可見,這樣的動作非但不能制伏白衣男子反而讓該名警察處於尷尬的地位。

關於搶槍的分析


由視頻可以看出,黑衣男子在向警察走進被警察用槍指向胸口時,黑衣男子做出了一個抬起右手並前伸往旁邊撥弄的動作。香港警方一口咬定這是搶槍動作。不過我們知道,當人被某些物體所指時是有可能下意識做出撥弄動作的。這名男子究竟是搶槍還是下意識動作是很難判斷的。如果警察選擇在男子撥弄的時候開槍,那這件事又要變成諸多羅生門中的一件了。然而警察並沒有在這時候開槍

第四個錯誤  錯誤的開槍

由視頻可見,警察在黑衣男子做出撥弄動作後並未開槍而是快速的,下意識的把持槍的手往後縮回身後。警察不知是主動還是和白衣人糾纏的結果整個身體也在往後倒退。之後在黑衣人在前進一步後警察主動把手前伸並在無預警的情況下開槍。

在這裏我們要再一次複習警察通例

據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使用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同時通例也表明,警方應該對武力使用有所克制,只有在溫和手段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槍械。

1.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在黑衣人沒有持有任何武器,疑似搶槍動作已經結束後,警察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開槍。沒有任何人的生命有受到威脅,警察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得支援,這樣的情形下處理目前的情況有相當多的選擇,而開槍最為錯誤也是最為不能接受的一種。該名警察在自身重心不穩,單手持槍的情況下選擇在鬧市區連開三槍,絲毫不顧忌可能造成無傷也足以顯見其完全背離了他所受的訓練。另一位黑衣男子全程沒有做過任何威脅性動作竟然也被這名警察開槍擊中足以讓人質疑該名警察是否在當時已經徹底失去理智了。

第五個錯誤 錯誤的後續


在黑衣男子中槍倒地昏迷後,該名警員非但不採取任何急救措施反而屈身壓在中槍者身上。之後更是隨意移動中槍者並把他翻身。警察雖不是醫生但也應該有一點最起碼的“不要隨意移動重傷者”的醫學常識。這種錯誤的移動和對人命的冷漠是對香港警隊所剩無幾的形象的再一次打擊。

香港警隊的謊言

香港警隊發表聲明稱 「當中起碼一人手持疑似鐵通」,該警員由此認為「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拔槍及擎槍戒備。其中一名白衣蒙面人向前,警察試圖拘捕未果;另一名黑衣人士走過,右手嘗試「搶槍」,該警員「電光石火」之間「無法給予任何警告」,於是開槍。

反覆翻看視頻我也找不到所謂的疑似鐵桶在哪裡。涉事的三位男子都是無武器,無背包,只戴口罩的狀態。真不知道警方從哪裡看出他們手持疑似鐵通。至於所謂的電光火石之間更是扯謊。視頻清晰的顯示警察是先把槍抽回來再往前伸並開槍的,這段時間完全足夠警察作出無論是鳴槍還是口頭上的警告。警隊對暴力警察的包庇只會進一步讓社會對警隊失去信任以及加深衝突和對立之外。

一點個人想法

自六月九號的遊行開始,反送中運動已經持續五個多月了。港府的因應除了撤回條例之外就是一再的強硬表態,妄圖借助警隊壓住事態。正是因為這種心態才造成如今的警隊暴力愈演愈烈絲毫沒有被遏止的跡象。付出了如此大的代價,運動是否如港府所期望的一樣被壓制與催淚彈和子彈之下呢?恐怕林鄭本人也得承認,目前態勢的激烈程度不僅遠超6月份甚至比10月份還要高。在這種情況下要不要繼續默許警隊濫用暴力?還請港府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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