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究竟發生了什麼?
香港究竟發生了什麼?

這是一個關於香港的寫作計劃,也是場記憶與遺忘的鬥爭。我們從2021年的6月9日開始每晚連載,梳理香港社會運動的歷史脈絡,以及從2019年春天至2021年,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所引爆的民主運動的發展軌跡。希望這個書寫的嘗試,能在阻隔交流的石壁高牆上鑿出一個洞,帶來對話的可能,也煉成連結和反抗的起點。

抗爭在街頭(1): 政權的暴力鎮壓

「街頭抗爭」是「反修例」運動的第一條戰線。在官方敘事中,示威者被描繪成破壞香港的「暴徒」,政權和警隊挾龐大的資源、高強度的暴力鎮壓卻被隱去。在這篇文章,我們整理政權的暴力鎮壓、酷刑和性暴力、大規模的濫捕及被縱容的法外暴力。

「街頭抗爭」是「反修例」運動的第一條戰線。在2019年下半年,「街頭抗爭」作為重要的「事件」,是數以萬計的群眾直接反抗、團結試煉共作、發展支援網絡的場域,也在抗爭者間創造共同的經驗和集體連結。示威者在街頭抗爭中所付出的代價是巨大且沉重的,成千上萬的人們因此失去自由、健康和生命。然而,大規模的示威令抗爭的能量在公共空間裡持續可見,也驅使更多群眾投身運動,並開拓其他「戰線」對政權施壓。在2020年,當街頭運動的推進遇到困難,這些在街頭行動驅使下湧現的戰線(後勤支援網絡、被捕人士支援、工會線、國際線、議會線)遞補而上。

在「反修例」運動中,官方敘事將示威者描繪成破壞香港的「暴徒」,卻避而不談政權和警隊挾龐大的資源、高強度的武力暴力鎮壓示威。在第一部分,我們整理政權的暴力鎮壓、酷刑和性暴力、大規模的濫捕及被縱容的法外暴力。在第二部分則介紹示威者在鎮壓下所發展出的街頭抗爭策略和示威形態,包括大型和平示威、激進化的衝擊行動、阻礙城市運作的游擊堵路、「私了」、「裝修」、社區快閃表態行動等。


1、政權的暴力鎮壓

在「反修例」運動中,政府用各種政治宣傳指控示威者為「暴徒」,正當化政權對暴力的使用,並將暴力用作打壓運動的工具。政府和警隊挾龐大的資源以武力和司法檢控打壓示威,以製造恐懼嚇阻抗爭者繼續抗爭。警隊不但以致命的武力鎮壓示威者,也發出「反對通知書」打壓集會遊行自由、再大規模拘捕和檢控示威者;當建制支持者頻繁襲擊示威者,但警隊和律政司卻坐視不理、包庇輕放。政權的暴力非但沒有「止暴制亂」,反令政府和警隊失去治理的正當性,促使示威的手法激進化。


1.1 武力鎮壓、酷刑、性暴力

在「雨傘運動」中,警方共發出87發催淚彈;在「反修例」運動中,警方卻發出15,732發催淚彈、9,991發橡膠子彈,1,996發布袋彈、1,830發海綿彈、19發實彈,總數接近3萬發;更引入水炮車和震撼彈。

事實上,全副武裝的警隊就算面對示威者的「最高武力」(拋擲雜物、磚頭、著火的玻璃瓶)人身安全也絲毫不受威脅,但卻向示威者發射大量致命的海綿彈、橡膠子彈、布袋彈,造成無法回復的身體傷害,有救護員記者因此永久失去視力。在逮捕過程中,大量示威者已經被制服,仍被暴力毆打,至少百名被告因傷缺席首次聆訊,傷勢包括腦部受傷、多處腫脹瘀傷、暫時失去聽力或視力、骨折骨碎等。根據公立醫院的統計資料,至少有2,633人在2019年的運動期間因參與公眾活動受傷到急症室求診(因警隊頻頻在醫院逮捕傷者,示威者轉向民間醫療網絡尋求醫治,因此該統計僅是實際傷者數字的冰山一角。)

在示威現場之外,大量針對被捕者的酷刑和性暴力在警署的搜查室、扣留所的暗角發生。國際特赦組織收集的報告搜集來自被捕人士、律師、醫護人員的證詞、揭露警方毒打虐待、用雷射筆直射被捕人士眼球等構成酷刑的報復暴力行為。在運動期間,示威者被要求全裸搜身、遭警方拍打胸部和私處、性侵、性暴力的案件層出不窮。根據民間自發架設的「香港警察濫權實錄資料庫」,資料庫截至2020年年中已搜集約1,700宗警暴案例供公眾分類檢索。

在「反修例」運動中,絕大部分的警暴受害者並沒有辦法討回公道,不僅現有的投訴機制存在結構性的限制,有案在身的示威者迫於壓力難以發聲、市民也擔心因追究警暴反被檢控。在現有機制下,市民只能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再由「監警會」審核由該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但因「投訴警察課」隸屬警隊、「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和懲處權,投訴的效用存疑。在過去十年來,僅一成投訴被「證明屬實」、涉事警員往往僅受到訓諭或警告,只有一名員警受到刑事檢控。若市民自行循民事途徑申索或者提交司法覆核,不僅需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因警員沒有佩戴識別編號、蒙面隱藏身份,市民在蒐證和咎責的過程中困難重重。在「反修例」運動中,沒有一位警員為示威期間的暴力被刑事起訴


1.2 大規模逮捕和檢控

一直以來,沿用殖民時期的惡法,香港的《公安條例》對集會遊行的自由有很大的限制,超過一定人數的示威須事先提交路線和時間,在警務處處長的「不反對通知書」確認下進行,否則可能被控最高刑期五年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暴動罪」的罪行定義非常寬鬆、最高可監禁十年。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當參與的集會被視為「非法集結」;而參與該集會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則構成「暴動」。換言之,只要示威者所參與的「非法集結」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則法官可能在考慮整體暴力程度後控在場人士「暴動罪」。

在「反修例」運動中,警方經常對示威發出「反對通知書」,再在示威現場進行大規模圍捕。在2019年的6月至11月,單月被逮捕人數急劇上升,由73人增加至2899人。在過去,因這些殖民惡法被定罪的案例不多,在2003年至2014年的5529次公眾活動中,只有16名示威者被起訴,然而,截至2020年6月30日,警方在「反修例運動」中,拘捕9216人、1972人被起訴。被捕示威者須面對漫長的司法程序、宵禁、潛在的刑期,變相阻嚇示威者繼續參與運動。

整體而言,「反修例」示威者的控罪較「雨傘運動」示威者嚴重許多。在「雨傘運動」中,判刑最長的佔中三子入獄16個月,在「反修例」運動中,共653名被捕人士被控最高刑期十年的「暴動罪」,佔所有控罪比例最高。示威者洗嘉豪因在612包圍立法會行動中向警方防線投擲頭盔、雪糕筒和雨傘等雜物。量刑起點6年,在認罪後減刑三分之一,判囚4年,成為首名被以「暴動罪」判刑的示威者。另一方面,和平示威也獲嚴厲的判刑,例如:在2019年以前,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大多僅判處罰款,但在2019年8月18日參與和平遊行的9月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處8至18個月的刑期。律政司多次以裁判官判刑過輕為由提出刑期覆核,2020年已審結的覆核申請全數成功加重刑期


1.3  「法外暴力」

在運動期間,除了來自政權的直接打壓,示威者、連儂牆和街站義工、遊行申請人區議會候選人屢受建制支持者的暴力攻擊。在7月21日,元朗白衫人無差別襲擊市民和示威者;有社團背景的親建制人士數次攜帶武器高調在北角荃灣集結;8月7日,藍衣人在荃灣持刀施襲示威者;8月20日,將軍澳連儂牆義工被利刃刺傷送院;10月19日,青年在連儂牆派發傳單被襲,腹部中刀重傷等。

在這些不勝其數的襲擊案件中,警方、律政司、法官經常維護親建制的施襲者律政司介入撤控深水埗撞示威者司機法官讚連儂牆斬人者「情操高尚」)。在「721事件」中被白衫人襲擊、向警方報案的林卓廷在事隔一年後被以「涉嫌參與暴動」逮捕。這些建制施襲者不被咎責,受襲者反被政治打壓的案例是示威者隨後發展出「私了」的重要背景。



《香港究竟發生了什麼》是一個關於香港的寫作計劃,也是場記憶與遺忘的鬥爭。我們從2021年的6月9日開始每晚連載,梳理香港社會運動的歷史脈絡,以及從2019年春天至2021年,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所引爆的民主運動的發展軌跡。希望這個書寫的嘗試,能在阻隔交流的石壁高牆上鑿出一個洞,帶來對話的可能,也煉成連結和反抗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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