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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為王的年代—使用數據監控APP幫助資料不外洩

14年前1月9日的一個看似平常的夜晚,當時的蘋果執行長賈伯斯在蘋果公司全球開發者大會上,利用鏗鏘有力的音調告訴全世界新產品「iphone」,具備iPod、瀏覽器、電子郵件等功能,並預告「iphone」的到來,將為人類打造一個嶄新世界。

不久之後賈伯斯的預言果然成真!在iphone推出的幾年之後,伴隨行動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智慧型手機席捲世界各個角落,從歐美先進國家、新興亞洲區域,甚至是非洲大陸的人類無不受惠於智慧型手機的發明。跨國電話不再昂貴、Email更能隨時刷新避免漏接,就這樣智慧型手機成為現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舉凡聯絡方式、金融資料、重要紀事,甚至是私密多媒體資料等個人重要資訊,都被鎖在,外觀看似安全小盒子裡。

【刑法358、359條侵害手機資料態樣】

在數據為王的年代裡,手機資料的維護自然是多數人重視的,但可能因為過於忙碌或過度信任他人的情況下,讓個人的手機機密暴露在危險中而不自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00 號刑事判決」案例,案件受害人L基於信任友人C的前提下,為了委託C至通訊行更換新手機,遂在未設密碼的情況下將手機交給C,然而C卻未經L同意,將L女友的照片及影片擅自上傳到自己的IG帳戶內,這種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變更手機電磁紀錄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述案例是手機未上鎖而遭他人濫用資料;但如果是得知他人的手機密碼或猜測手機密碼仍為「0000」進而成功解鎖,是否會違反刑法第359條規定呢?正確答案是,雖然沒有違反刑法第359條規定,但在無故輸入他人帳號而使用他人的電腦,則會違反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類似案例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016 號刑事判決)。

【數據APP功能】

保管他人手機或電腦等3C產品,一時的好奇心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官司纏身,因此在使用他人3C產品前,除務必要確認3C產品所有人授權的使用範圍外,同時要避免好奇心作祟,才能確保彼此的權益。

此外,建議手機可下載「App Usage」等數據監控軟體APP,該類型APP有效掌握手機使用時間、使用紀錄等功能,可幫助手機所有人將手機出借給他人或委託他人代辦事件時,透過數據資料的監控,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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