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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課稅鳴槍?投資人不能輕忽的財務風險!

金管會在2021年6月22日預告增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計畫在7月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列入洗錢防制體系規範,要求包括「幣托」及「現代財富」等虛擬貨幣平台業者,需強化確認客戶身分(KYC)、紀錄保存等規範,並宣告法規辦法在公布後1年實施。

然在金管會及財政部等政府單位橫向聯繫不足的情況下,未來相關辦法恐將掀起類似「虛擬寶物」課稅之亂,造成虛擬貨幣投資人稅務險大增!

虛擬貨幣定位及衍生稅務風險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2013年12月30日為因應虛擬貨幣在我國快速崛起之勢,首次以記者會方式將虛擬貨幣在我國的定位為「虛擬商品」,而此次金管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再次重申虛擬貨幣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虛擬商品」,再度確認金管會及中央銀行認定虛擬貨幣是「商品」的立場。

過去針對虛擬貨幣課稅與否,與眾人錢包息息相關的主管機關「財政部」多次公開坦承,因無法透過平台業者掌握虛擬貨幣投資人交易行為,僅能善意勸導投資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虛擬貨幣所得合併申報。然而未來在「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實施的情況下,財政部等政府單位可要求平台業者提供投資人基資及交易資料,使投資人陷入稅務風險。

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務在規定時間內如實申報的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如實申報,則核課時間延長到7年。財政部過去幾年對虛擬貨幣課稅立場採取消極作為,針對虛擬貨幣所得稅的短報或漏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未來財政部由平台業者確認投資人身分之後,則可向前追溯投資人7年內漏報或短報的「綜合所得稅」,除要求補繳外,同時可課以罰鍰。此外,倘財政部從善如流與前述主管機關將虛擬貨幣定位為「虛擬商品」,每月交易金額達4萬元者,更需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納營業稅及繳交罰鍰。

行政訴訟爭取權益

以往財政部對於遊戲的「虛擬寶物」課稅議題,一開始同樣採取消極作為,但當財政部想對虛擬寶物課稅時,採取手段卻相當雷厲風行。某玩家在104年至105年間,靠著「8591」虛擬寶物交易平台販售虛擬寶物金額約800多萬元,最後被國稅局連補帶罰近80萬元。該虛擬寶物的投資人事後企圖透過司法途徑解決這項紛爭,但長期以來,當事人在行政法院訴訟勝率偏低的情況下,行政法院被民眾戲稱為「敗訴法院」,想當然結果不如預期(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69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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