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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金融帳戶給人用,讓你賠了夫人又折兵

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造就社群媒體平台臉書、IG、LINE等通訊軟體深入每個人的生活,而在社群平台演算法催化下,讓原本彼此都是不認識的陌生人打破了既有藩籬,讓人際交流方式產生天翻地覆的改變。如此劇烈的改變,多數人得以享受前所又未有的生活便利性跟拓展交友圈,但也讓少數人不諳法律的國人落入詐騙集團設下的圈套,將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無形之中讓自己陷入刑事追訴及民事求償責任。

詐騙金融帳戶手法

詐騙集團在臉書、IG、LINE等社群媒體散播資訊以騙取國人金融帳戶的手法包羅萬象,甚至會配合時事變遷等外在環境讓詐騙的手法推陳出新,讓多數人防不勝防,國人金融帳戶遭到濫用可區分為兩種類型:

主動交付型

主動交付型是指帳戶所有人主動願意將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的成員,態樣包括:

出售帳戶:犯罪集團利用民眾急需用錢的心態,直接張貼購買他人金融帳戶的資訊。在買賣雙方談論過程中,詐騙集團會經常標榜1本帳戶每個月提供2萬、2本4萬、越多越好等資訊誘使民眾上當,但當犯罪集團拿到金融帳戶的第一時間,就斷了聯繫讓人求助無門。

熟人請託: 帳戶所有人在熟人央求下,提供帳戶供熟人或熟人的朋友使用,但帳戶最後卻輾轉落入詐騙集團手中。

被動交付型

被動交付型與主動交付型最大的不同點,係相信詐騙集團的話術在失去戒心的情況下交付帳戶,態樣包括:

提供工作:以提供工作機會為由,要求提供個人金融帳戶協助公司避稅;應徵家庭代工時,要求提供金融帳戶購買「加工原料」進而換取家庭代工訂單。

協助貸款:此類被害人多數都是無法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資金,此時詐騙集團就會以協助貸款並要求對個人「徵信」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

刑事責任

不論是第一種主動交付型或第二種被動交付型的帳戶提供人,倘若該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作詐騙他人的工具時,會同時涉犯下列兩種犯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一項(洗錢罪)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最後會被處以刑期較重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罪嫌。

有償或無償的差別?成罪與否的重點

民眾可能會質疑如果將帳戶無償或帳戶是被詐騙集團使用詐術取得,是否涉入相關案件就會無罪?但事實上,檢察官跟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考量行為人是否成罪的重點,是考量帳戶所有人在提供帳戶時是否預見或質疑帳戶是否有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畢竟在台灣開一個金融帳戶幾乎是零成本,但為何會有陌生人以提供誘因或勞師動眾地向他人借金融帳戶使用,這是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民眾都會有所質疑之處,帳戶提供人也不例外,倘若帳戶提供人在說詞及客觀證據針對提供的理由無法說服檢察官或法官,被認定是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幫助犯意而被定罪的機率就相對高。至於提供帳戶是否有償、帳戶交付原因是否是被騙等因素,只是影響刑期或罰金多寡,不是成罪與否關鍵因素。

民事責任

帳戶提供人除了要面對刑事追訴之外,同時也須擔負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依下列兩條文向帳戶提供人及犯罪集團求償:

民法第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然帳戶提供人往往在帳戶寄出之後,詐騙集團就會與帳戶提供人失聯,因此經常會發生帳戶提供人「獨自負擔」民事巨額求償的責任,對於想要藉提供帳戶的而換取報酬的民眾,這樣的結果恐怕是始料未及。

建議

金融帳戶是個人在社會上重要的信用基石,拋棄的後果除了短期內要面對刑事、民事的責任,更會影響中長期的個人理財及生涯規劃,並讓個人信用留下一個不小的污點。下一次如果遇到類似詐騙的訊息,要問問自己「天底下是否有那麼好的事」及善用Google搜尋疑似詐騙訊息,相信對您對這個社會都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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