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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交割會坐牢?投資人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什麼是違約交割?

「違約交割」是指買方在購買股票等證券投資商品後,買家未能在法定的期間將購買的金額匯入交割帳戶,導致購買行為沒有完成,這樣的行為即是「違約交割」。違約交割本質上就是一般的買賣行為,買家跟賣家約定購買東西,但事後卻沒有完成履約,這樣買賣雙方債務履約問題,法律上原可透過民法來解決,但因證券市場是一個國家的經濟櫥窗及國民投資的重要管道,為了達到維持證券市場秩序及保護投資大眾,因此特別透過制定證券交易法來約束「違約交割」行為,並將違反前述行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明文規範,本篇將著重在違約交割的刑事責任,讓一般民眾瞭解違反違約交割之後的法律問題及該如何自處。

證券商角色

證券商的業務主要業務分為「承銷」、「自營」及「經紀」3種業務。國人最密切接觸的證券商業務就是「經紀」業務,「經紀」業務負責接受國人委託國內外證券,並由其中賺取「佣金」。目前我國買賣股票都要向券商個別繳交0.1425%的手續費,假設目前某股票1股市價20元、我國「一張」股票1000股的方式計算,我國買「一張」每股20元的股票,單次手續費即為20乘1000乘0.1425%,結果為28.5元,賣出時同樣也要繳交28.5元給券商,等於買賣股票券商都可以賺取利潤,許多人會認為券商收取手續費這種買空賣空的生意,完全無風險且穩賺不賠;但事實上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32及153條規定,面對股票市場買方不願意履約而造成違約交割後,我國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券商先行代為清償再向違約交割的人求償,亦即如果屆時買方真的無力清償,券商將承擔違約交割的風險。

違約交割期限

目前臺灣在上市股票交割方面是採行的是T+2日款券交割制度,簡單來說就是民眾買股票的當天就是T天,而後天就是T+2天早上10點前,在銀行的交割帳戶必須要有足夠的金額供證券商交割使用,否則就可能構成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的違約交割罪。

券商可以不告我嗎? 告我一定會坐牢嗎?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違約交割罪的要件為「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依本條法條規定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縱然證券商不主動提告,司法單位依舊有權利可以主動調查。然是否只要違約交割的人就一定會需要坐牢嗎?其實答案是「否定」的,要構成違約交割罪刑事責任必須同時符合「故意」及「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2大要件。

1、故意與否

刑事責任成罪的先決條件,都需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故意」去做,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觸法,自然可以免於刑事責任的問題,除非法條明文規定縱然不是「故意」,但如果行為人「過失」一樣會遭受刑事處罰。我國違約交割目前法條並沒有處罰「過失」,因此如果不是故意違約交割,自然不用擔心會有後續衍生的牢獄之災。

參考我國訂立違約交割罪的立法說明中提及:「查本款之刑事可罰性,依刑法之基本原則,仍須有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故如行為人原有資力,後因突發事故致喪失資力無法履行交割之行為,應認無此故意,不構成本款犯罪」,我國多數違約交割案例都是槓桿開過大,同時又因市場波動劇烈而造成的違約交割,而這樣的違約交割情況,在現行運作的情況下幾乎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2、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違約交割除了考量「故意」與否外,尚須考量違約交割行為是否對市場造成影響,目前實務上的運作,在違約交割狀況發生的時候,證券主管機關「證期局」或「櫃買中心」會針對個別行為人或集團的違約交割的行為作出「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交易的「數量」、「價格」來判斷是否構成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的結果,對於司法單位判斷是否符合「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要件,通常都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建言

多數交易人是在並非「故意」且交易「數量及金額」相對小的情況而違約,因此縱使違約交割依舊不會有刑事責任,然而違約交割依舊可能導致民事賠償及5年內無法交易的情況,建議在交易時應該減少使用「槓桿」及避免資金「All In」的情況,以靈活資金的調度避免發生違約交割的風險。其次,違約交割發生後,建議也應該積極跟券商商討後續賠償及清償的方式,展現事件後的危機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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