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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司法上的追訴期是什麼?

遺產的繼承在華人世界中,長期以來都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對於長輩及後輩來說卻都是不可不面對的議題,尤其在這個貧富差距遽增的年代,繼承遺產除了能幫助脫貧,更可能透過遺產的繼承晉升為「人生勝利組」,在如此巨大的誘因下,著實考驗著親情與人性慾望。

本篇將分享因不熟悉刑法「追訴期」規定,而無故失去數千萬元遺產的真實案例。

遺產遭盜領的行為該當何罪?

故事要從今天的主角「阿土伯」的爸爸說起,「阿土伯」的爸爸是一個經營貿易的貨櫃船主,自20幾歲就生下了阿土伯的哥哥「阿金伯」,30多歲才生下「阿土伯」,因為爸爸長期在外工作不在家,缺乏父親關愛的「阿土伯」久而久之就將這的大十幾歲的哥哥「阿金伯」,視為父親一樣尊敬對待。就在父親60多歲過世當天,「阿金伯」趁長期保管爸爸印鑑及存簿的機會,將父親遺產約新臺幣1億多元的存款盜領走並且獨吞款項。

「阿金伯」未經另一繼承人「阿土伯」委託協助處理「遺產」,獨自將爸爸的遺產盜領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術取財等罪,在這3條罪中刑期最嚴重的是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因此「阿金伯」的行為應該最後在司法判決上應以第216條來論罪。

追訴權是什麼?

在歷經喪父及「阿金伯」親情背叛等雙重打擊下,「阿土伯」詢問專業律師該如何處置與「阿金伯」的遺產糾紛,「阿土伯」透過與律師專業諮詢後得知,所謂的追訴期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追訴權時效」,其目的是為了「永續存在的一定狀態事實加以尊重,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白話來說就是法律要求有權行使該項權利的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以避免延續已久的社會狀態因法律的貿然介入而破壞原本的秩序。

在台灣「追訴權時效」可參考刑法第80條,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阿金伯」行使偽造文書的刑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使偽造文書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亦即20年後「阿土伯」想要靠刑法手段追回「阿金伯」私吞的遺產將徒勞無功。與律師諮詢完畢後,「阿土伯」就抱著反正還有20年可以追回財產的心態,將與「阿金伯」的遺產糾紛擱置內心。

追訴權時效有何影響?

隨著時間的流逝,掌握上億財富的「阿金伯」靠著精準的投資眼光,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購置大筆土地,總資產隨著台北市蛋黃區房價的一飛衝天,短期間內就翻了數十倍;反觀「阿土伯」則是一個平常的上班族,靠著每日朝九晚五的生活購置了1棟房子,生活雖然不匱乏,但絕對稱不上富裕。在歷經社會各種人情冷暖且家中兒女要出國念書的龐大經濟壓力之下,某天「阿土伯」潛意識喚醒他,多年前父親留下龐大遺產都被「阿金伯」使用偽造的簽名給私吞的記憶,一時氣憤進而與「阿金伯」對簿公堂。

但就在對「阿金伯」提告的不到一個月內,原本還以為官司勝券在握的阿土伯卻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份書,而不起訴理由的原因是因為刑事追訴權時效已過。原來距離上次阿土伯諮詢專業律師的日子,不知不覺時間已超過行使偽造文書追訴權期間的20年,原本冀望能透過遺產翻轉人生的「阿土伯」,最後也僅能仰天長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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