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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契約與「要物契約」關係?跳開借款契約的地雷—讓你的借款有去有回

人的一生當中幾乎與金錢脫不了關係,甚至有理財專家提出「花錢、賺錢、存錢及用錢滾錢(投資)」等4個行為,即可型塑人一生的輪廓,顯見金錢對一個人的重要性。現實生活中,相信或多或少都曾面臨被親朋好友或公司同事開口「借錢」的機會,頓時除了設法擺脫人情包袱的糾結之外,瞭解民法中的「要物契約」法律概念,讓自己免於陷入「人財兩失」的困境更為保護重要。

近來屢傳親友間金錢借貸,貸與人將匯款金流及借據做為呈堂證供,仍遭法院判決敗訴的情況,背後主因即忽略簽訂借款契約須符合民法中「要物契約」要件,才能算是一個符合法定要件的「借款契約」。本篇將闡述「借款契約」與「要物契約」關係及如何訂定保障貸與人權益的「借款契約」。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該條法令可知所謂法律上的「契約」,只要契約雙方意思一致,彼此都有意締結該契約,就算沒有書面資料或儀式,契約在法律上依舊成立。以日常生活最常見的例子而言,當我們去百貨公司購買物品,開口跟店員說要買A物品,店員回覆好,此時就算沒有店員簽約要購買A物品,但契約依舊成立。

這種只要雙方彼此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的契約類型,民法稱為「諾成契約」,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多的契約種類即「諾成契約」。

至於本篇的談論重點「借款行為」,民法上的專用術語為「消費借貸」,法條規定在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法條中有明確指出必須進行「移轉」的動作,消費借貸才成立。換言中,「消費借貸」除與諾成契約一樣,須符合「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須同時滿足「交付移轉」金錢等標的物的行為,這樣借款行為才算成立。民法上稱需同時滿足「意思表示一致」及「移轉標的物」的行為,契約才會成立的正式名稱為「要物契約」。

實務上民事的訴訟當中,曾出現過借款人耍賴,表明確實有簽立借款契約,並且承認確有向貸與人借款一事,然而卻宣稱尚未拿到金錢,造成屬於「要物契約」類型的借款契約,因「移轉標的物」要件未成立,導致整個借款契約不成立,並藉此在對簿公堂時取得勝訴的案例。對於有心提供資金幫助親友或同事度過資金困難的人來說,瞭解「要物契約」成立要件將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借款契約如何訂定

1、簽立借據

在簽立借據時,除約定載明借款人(甲方)及貸與人(乙方)外,將下列文字「甲方茲向乙方借款新臺幣_________元,簽立此據時,已由乙方親交甲方點收無誤」,登載至借據的第一段,確保借款行為符合要物契約的要件。

2、通訊軟體確認

民法上並未要求借款契約時,雙方一定要簽訂「借據」來做為借款事實的佐證。因此在現通訊發達的年代,倘若借貸雙方因主客觀因素,不方便簽訂借據,仍可透過通訊軟體的對話等內容佐證借款及金錢交付的事實,這樣一來在法律的效力上與簽訂借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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