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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普通人,不自量力的想探索各種角色。喜歡閱讀和議論。喜歡狗,但頭像都會放貓。部分文章會搬到方格子。沒有其他平台。 Liker ID: vsmile20

如何規範(與不規範)社群媒體

政府應該將社群媒體視作數位時代的公共空間,來思考如何對其進行規範。

花了幾個通勤時段,將Jack M. Balkin的會議論文How to Regulate (and Not Regulate) Social Media讀完。

社群媒體作為公共空間(public sphere),可以促成大眾參與、組織對話,以及形塑輿論,但前提是必須為可信賴的平台。為了營造健康與多元的公共空間,社群媒體不應該被單一機構壟斷(或是不同機構但最終為同一母公司),才能讓不同類型的參與者進入。然而,現階段的社群媒體無法滿足作為公共空間的條件,因為無法無視其為盈利機構,最終仍被經濟效益所控。經濟效益讓他們失去信任,而不是建構信任。社群媒體並不積極解決問題,因為所服務的並非用戶,而是廣告商。由於廣告商(以及收集數據)才是他們改進的動力,因此其專注在經營引人矚目的內容,而不在乎內容的真假。

有的人建議將社群媒體國有化,或是改為公共財(如BBC)。然而,不僅國有化的創新能力與效率可疑,將資料交給國家及交由國家決定所撰寫之內容是否可被刊登,其實都比交給財團危險。(×這部分作者未延伸說明)另一種可能方式,是改變社群媒體的商業經營模式,但無論是改為收費制,或是半收費制(例如付費會員無廣告、個資不會被收集),都僅僅有利於付費會員,最終仍無助於建立良好的公共空間。

以現階段而言,社群媒體維持私人財產及運作的可能性較大。他們不斷強調自己知道取得公眾信任的重要性,這是因為他們也仰賴收集用戶個資和行為,不能輕易流失用戶。但也必須留意到,社群媒體的商業邏輯,會使得他們不斷地重蹈覆轍——Facebook過去至今的歷史都完美表現這點。即便公眾與媒體的關注得以施加壓力,但仍必須從國家的層面進行規範。

政府不應該直接針對社群媒體設立規範,但可以從三方側面立法:反托拉斯壟斷(以便讓不同的社群媒體可以成長)、個資保護法、以及在平台責任與豁免權之間取得平衡。最後一點,旨在讓社群媒體平台需為自己所刊登的訊息負起部分責任,尤其是付費廣告。

以上是論文的簡略說明。我覺得這當中最好玩的是,社群媒體以販售使用者資料盈利,但為了讓使用者展現真實的面貌(如果都是假用戶,廣告商取得的廣告效果下降,也會影響下廣告的意願),又必須表現很誠懇地對待使用者,以讓他們「放心地」展現自己真實樣貌。

Jack Balkin對於數位時代的隱私也有不少討論,有空再找來看。Balkin認為使用者對塑造社群媒體的公共空間很有助益,但他可能也要考慮使用者流失的現象。使用者不見得會積極參與改造與監督,而是可能選擇移民,如此會剩下更多可接受其條款的人逗留在內。

順提,這回台灣選舉,Facebook做了些變化,例如公開廣告資料(不知道選後是否會持續公開):

或是檢舉別人時,多了一項錯誤選舉資訊:

不過Facebook應該不是台灣選舉假新聞主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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