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法律政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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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之声”专栏,关注中国内地残障法律政策。

残障之声·法律政策观察 第5期

残障之声·法律政策观察 第5期

0 说明

前段时间“恩三公益”公众号平台开始发布“政策&热点观察”,让本专栏收集、检索领域内新闻与动态变得轻松了一些,可以直接借用这些政策与热点表达本专栏的意见,本期“1 更新”中就首次体现了这种模式。我们乐见更多公益机构关注残障法律与政策,也推荐各位读者关注。

本期“2 公约”部分梳理的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8条 提高认识相关的内容,试图揭示国际指引与本土实践之间的张力。“3 互动”部分除了结合近期国际手语日所邀请的“守语者”的逗逗君的访谈外,也推荐一篇针对国内目前仍然占主导地位的“自强模范”宣传模式的研究论文《残疾人的社会形象:对历次残疾人“全国自强模范”事迹的分析》。

1 更新

1.1 9月23日是国际手语日,联合国网站对此介绍称“国际手语日是支持和保护所有聋人和其他手语使用者的语言特征和文化多样性的一个独特契机。世界聋人联合会宣布,2021年的国际手语日的主题为‘我们用手语支持人权‘,强调我们每个人——世界各地的聋人和听力正常的人(此处为联合国网站原文,我们更倾向使用的术语是“听人”)可以携手合作,促使人们认可我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使用手语的权利。据世界聋人联合会统计,世界上约有7200万名失聪者(此处为联合国网站原文,我们更倾向使用的术语是“聋人”或“听力障碍者”),其中超过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他们使用的手语共计300余种。手语是得到充分发展的自然语言,结构上不同于口语。“[ [www.un.org/zh/observances/sign-languages-day ]

1.2 9月26日澎湃新闻报道称,阜阳市卫健委近期答复市人大代表韦桂兰等《关于对适龄残障妇女实行节育措施的建议》,指出“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论性别,不论健康与否,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育权“(全文见[ m.weibo.cn/status/4685624500815586 ])。新闻中所称《关于对适龄残障妇女实行节育措施的建议》在互联网上无法找到全文,但根据合理猜想,该《建议》应该主张的是针对残障女性进行无需经过知情同意的节育措施,因此阜阳市卫健委在答复中梳理了相关法律规范之后强调“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残障者生育权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法律对残障者作为生育权主体的资格进行特别的限制。”

在为阜阳市卫健委的权利取向的答复点赞的同时,也应认真了解造成上述《建议》的相关问题,并通过更符合残障者权利的方式解决解决现实的需求。

1.3 "恩三公益"在其“政策&热点观察02期”中梳理了武汉、天津、沈阳等若干城市的残障者免费乘车的政策,源起是“9月30日起,武汉市将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全覆盖, 由过去下肢残疾 、盲人等特定人群扩展到所有残疾人。包括非本市户籍、持武汉居住证的和临时来汉的残疾人。”(全文见[ https://mp.weixin.qq.com/s/ioBc_4T88nT4vu4xYlR61g ]) 根据这一梳理,有些城市依据残疾证中所载的残疾级别作为限制,只有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障者才能免费乘坐地铁,而三、四级为半价乘坐。少数城市按照障别提供优惠,也有些城市的政策在事实上要求本地户籍。

优惠乘车政策的合理性在残障社群有一定的讨论,但其鼓励残障者积极出行、参与社会活动的初衷的确值得追求。但在此过程中不同城市的政策差异事实上可能抑制残障者的出行意愿,享受优惠需要办理额外手续也未必真的经济,单一制国家不同地区采取如此不同的政策值得反思。相较之下,欧盟由多个主权国家构成,但可以依据“欧盟残障者证”在参与该计划的欧盟成员国领域内享受同等的承认和待遇,或可参考。基本信息请见[ ec.europa.eu/social/main.jsp?catId=1139 ]

同样根据恩三公益的梳理,“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对于不熟悉残障者所获社会福利或者生活支持程度的读者,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对整体保障水平有所了解,即“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2 公约

本期关注的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8条 提高认识的相关国际指引与本土法律、政策、与实践。“提高认识”本身可能显得有些抽象,和传统语境下尤其是诸如“身残志坚”的“宣传”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解释。《公约》第8条规定:

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㈠ 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㈡ 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㈢ 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二、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㈠ 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 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 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 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 ㈡ 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㈢ 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 ㈣ 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从中可知,《公约》第8条所指的“提高意识”强调的关键词包括权利、尊严、能力、贡献、公约的宗旨,以及围绕这些核心理念的培训计划。

我国政府在2010年提交的报告(CRPD/C/CHN/1)中,回顾了《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中对报告残疾人事务、在德育教育中“开展助残教育”、文化体育活动方面的投入与成绩。但其中更为明显的关键词包括助残、自强、人道主义、关心等在《公约》视角下将残障者群体弱者化、他者化的观念。

报告中对《公约》的提及主要集中在出版了单行本的《公约》、《人民日报》等媒体关于《公约》的报道、残奥村的《公约》纪念墙、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权利公约》国际研讨会,并经常就《公约》等问题与残疾人组织座谈”。此处的残疾人组织指的应当是残联之外的残疾人组织,遗憾的是未能提及相关机制与具体情况。报告中也没有提及官方针对《公约》面向何种人员制定了何种培训计划。

此轮的提问中,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第8条下询问了一系列很“犀利”的议题,请我国政府提供“预防性优生行为、杀害残疾儿童行为、强迫堕胎和/或绝育措施等问题开展宣传活动的资料”。我国政府对此的回复重新了官方立场,例如“倡导优生优育、出生缺陷预防”等,并强调“杀害残疾婴儿、强制流产/绝育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等,但并未针对委员会的问题直接进行答复。委员会的问题背后其实蕴含了许多在残障社群内部颇有争议的讨论,但问题本身其实是比较中立的,要求提供的是宣传活动的资料。相较之下,政府的回复则显得有些原则和回避。

在结论性意见(CRPD/C/CHN/CO/1)中,委员会并未纠缠在问题清单与回复中的问题,而是把注意力放在了更为核心的“提高何种意识”的问题上。在委员会看来,我国开展的活动中“还是以残疾的医学模式为主,这与《公约》的精神不符“,强调类似”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这类活动“将残疾人刻画成无助、依赖他人、隔离与社会其他部分的人”。因此,委员会“再次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的残疾的人权模式”,请我国在今后的活动中推广“残疾人是独立自主的权利持有人”,并充分告知包括农村地区残障者在内的残障社群,所有残障者都享有“接受最低福利补贴的权利和上学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我国政府专门开展一次提高认识的活动“向社会展示对残疾人的正面看法”。

在2018年的第二次报告中(CRPD/C/CHN/2-3),我国政府提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有“广泛传播《公约》理念”的要求,但并未提供落实信息。在回应结论性意见时,报告强调了相关的理论研究的推动、残疾人相关媒体形式的成果、人权白皮书中对残障问题的关注、残障相关节日的情况。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列举了《人民日报》等媒体“以人权视角介绍中国残疾人事业”、强调残障的正向视角、民间发起的“中国残障发声月”所倡导的平等、融合、尊重、支持的理念等。报告中还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但其中的案例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和《公约》宗旨与价值的关系颇有讨论价值,今后有机会可以进一步展开。

报告最终指出,“经过上述努力,大幅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了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减少了对残疾人的定见和偏见,提高了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相较于第一轮对问题清单的回应,这次的报告显然更有意识对之前的内容进行回应,这无疑是个进步,也显示出报告撰写者了解《公约》及委员会的价值要求。遗憾的是,两次报告均为提及针对这些价值和要求制定、实施了何种培训计划。

针对第二轮的报告,委员会并未提出太“出人意料”的问题,而是继续集中在权利模式、医学模式、农村地区残障者、社会污名刻板印象等核心问题上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但其中对“助残”这一概念所持有的负面看法是显露无疑的,因为要求我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那些措施来取代这些概念。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在若干处都还是采取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的说法,这和上述梳理所揭示的以《公约》为基础的宗旨与要求都有相当的紧张关系。我们也因此很期待看到对上述问题的答复。

3 互动

编辑:最近有哪些你比较关注的新闻呢?

逗逗君:最近是国际聋人周,看得比较多国内的各个平台关于国际聋人周的推送,除了一些自媒体发布的,还有各个残联、聋协,包括国家语言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消息。不过这两天有个新闻是中国首位聋人律师的新闻。

编辑:您会怎么描述你自己和残障的关系?残障是怎么样影响您的生活的?

逗逗君:对于残障我自己有一个发展过程,目前我对自己的身份认同是聋人,语言少数的群体,这样看的话,我就能比较接纳残障这个词汇,因为聋人的身份认同,让我觉得残障只是一个身份,是“人” 的多样性的一种。

我觉得聋人这个身份认同对我影响可以说是巨大的翻转的,在我没有这个认同之前,我觉得我是一个没有必要存在于世上的一个东西,因为和别人不一样,再加上我自己的父母也是聋人,我在普通小学上学,我看到的是我和别的小孩不一样,再看自己的父母也和别人的父母不一样,就会觉得我们为什么会存在?就有这样的感觉。后来知道手语是语言,聋人是和其他所有人一样的人,是使用少数语言的群体之后,再接触了CRPD,花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慢慢接纳自己,建立自信,才有了现在的自己,我觉得现在的自己比较像个有尊严的人。如果没有这个认同,我想或许是完全不一样的自己。正是因为这个身份认同,让我在看待自己的过程中慢慢学会如何看待“不一样”,对残障这个词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让自己学习到如何真正的去平等对待自己和他人吧。

编辑:目前的状态之下,残障领域内对您自己的生活影响最密切法律或者政策是什么?

逗逗君:我觉得CRPD对我自己个人的影响比较大,因我比较关注语言立法以及聋教育的议题,很多国家的手语在不同层面的法律上都得到了认可,而最近得到认可的基础指导性文件就是CRPD,可以说它让我看到在推动手语立法层面上的作用。同时它又是目前很具体的提到了关于聋教育以及手语的条例,大方向去推动很有用,但在国内还是处于很薄弱的环节,因为聋人本身受教育的情况就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但目前大环境下还是很多人去推动。

我自己觉得比较有用的是《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因为里面有提到政府部门、公共部门应到创造条件提供手语、文字,至少我自己去一些政府部门拿这些去,人家还说会想办法提供手语翻译或者写字与我交流的。有这个东西在,比较有保障。

编辑:您最希望改变一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是什么?

中国手语成为官方语言吧,这样的话可以从结构上去改变一些根本问题,比如教育、社会对手语的态度、无障碍等等。

编辑:如果您要提名一个人来接受类似的访谈,您会提名谁?

我会想听吴迪、诗欣来谈谈他们的看法和研究。吴迪目前在做的残障科技的融合很有意思,但又很想知道科技的发展会不会让更多的人对“康复”“健全”有更高的期待,而不愿接受多元?诗欣有一些变化,身份上的变化,所以想听听她在身份变化之后的经历。

(在逗逗君的小访谈之外,根据本期的主题,也推荐一篇论文:《残疾人的社会形象:对历次残疾人“全国自强模范”事迹的分析》,作者是浙江师范大学的李学会老师,通过“自强模范”事迹来分析我国对残障的观念以及在其基础上的意识提升工作。本文的摘要是:“如何认识和叙述残疾人是一种社会建构,文化视角的残疾研究注重解构文化价值中的偏见与歧视。本文对历次全国自强模范的形象进行内容分析,包括数量、性别、年龄、类型及叙述方式。自强模范的个人与社会特征体现为男性残疾人占据主导,年龄主要分布在20~50岁,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是主要残疾类别,其他类别则几乎不存在。自强模范所呈现的励志形象,身心二元对立、忽视残疾人权利,缺乏主体性的声音与表达,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文化偏见。”遗憾的是本文没有公开的网页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写邮件至[ vopwdcn@gmail.com ]索取PDF版本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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