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的芦苇
思考的芦苇

Man is only a reed, the weakest in nature, but he is a thinking reed. There is no need for the whole universe to take up arms to crush him: a vapour, a drop of water is enough to kill him. but even if the universe were to crush him, man would still be nobler than his slayer, because he knows that he is dying and the advantage the universe has over him. The universe knows none of this.

簡談『網民微信群發表侮辱烈士言論』一案的法律爭議

【 筆者按:中國大陸官方媒體今天發布的官方新聞提到: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會崇尚、學習和捍衛。今年8月份,網民張某某在微信群裡對消防烈士呂挺發表侮辱性言論,後被當地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湖州市檢察院發現張某某的違法行為後,在9月12日,以張某某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10月29日,浙江湖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判決,涉事網民張某某需在十日內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刊登該案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張某某承擔。 】

(以上部分內容引自中國觀察者網 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10_29_523191.shtml)

正文:

首先表達對呂挺烈士的敬意!作為同樣在從事災害響應工作的筆者,深深知道中國大陸地區消防員們在應急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和他們偉大的人格。本文只討論這個判決和作為非專業法律人士所想到的法律爭議:

1)網民張某在微信群裡所說的:“死個人和死條狗有什麼區別,現在隔壁死個人,多(都)沒人知道。” (詳情見下圖)我並不認為這句話就必然構成了對烈士的人格侮辱。從另一個角度,張某的話是否也可以理解為:現在的社會,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不被重視,比如,自己的鄰居… 即使是英雄…… 充其量,這句話頂多算張某自己對社會不公的牢騷話,這句抱怨的對象並不是針對於呂挺烈士,而是針對於張某自己生活中所面臨的社會問題。對無限指責張某的中國網民並希冀以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的人,我想問,是否站在了國家的立場,就能對人有無限的道德優勢,甚至享有豁免語言暴力行為的權利?


2)好,如果推論1)成立,即使張某的言論在群裡引起很大騷動和帶來了不好的社會影響,那也不應該以違反“烈士名譽保護法”來起訴,而更適合以網絡不當言論觸犯《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如果這樣的話,就不是違法行為,而是違反社會公德。因為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家 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而不是立法機關製訂的法律。這樣的話,張某不應被起訴,最多是被網警批評教育,或在公眾平台道歉。

3)《烈士名譽保護法》 的保護主體不明。法律中規定,保護對像是英雄烈士姓名、名譽、權利等,但該項條款與我國09版《民法通則》101條高度重合。 《民法通則》101條已經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烈士名譽保護法” 規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即使張某的行為構成了違反《烈士法》,是否應先由呂挺烈士的近親家屬,而不是檢察機關,以名譽損害賠償來起訴張某。但從各種對外發布的新聞,我沒有看到有近親家屬起訴或放棄起訴的信息。

4)“烈士法”除了保護烈士的名譽之外,還在保護誰?烈士名譽似乎被算作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中國內地各大媒體提出:“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會崇尚、學習和捍衛。” 而什麼是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利益究竟算經濟的,政治的,社會價值的,還是什麼?另外,中國政府還有明文表示,烈士名譽是民族精神和國家利益的一部分…… 民族精神,個人認為”傷害民族精神“不能算作法律範疇,而嚴格是道德問題。而國家利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兩句網絡不當言論如何對國家利益存在損害?因果關係無法明確的話,如何規定規範我們在網絡群組中的責任和義務?

5)對網民張某的判決是否有意義?這個判決是否是過於懲罰性。 “判令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張某公開道歉的對象和團體是誰?如果是微信群友的話,何須公開道歉。如果是社會大眾,對社會大眾造成了不良影響這個結論是如何被衡量出來的?如何舉證的?尤其是網絡上的影響,更加無法衡量。對張某的處理和起訴是否存在 “推新法,抓典型,搞嚴懲” 而導致量刑過重?或將道德問題擴大上升為法律問題?而網絡上,尤其是微博網民對張某的肆意人身攻擊,言語暴力是否也參與了這個不良影響?

6)筆者可能確實法學知識淺陋,但仍一直以為,現有的“烈士名譽保護法”的法理基礎不足,烈士的名譽和名聲是不完全屬於國家的,因為就算是中國內地,你不能說一個人完全就是國家的,即使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黨員。如果前一句的推理成立,那麼,對個人的名譽和人格詆毀侮辱,不應該由國家公檢法機構來起訴。但我覺得對烈士的行為,對烈士事跡的過度詆毀扭曲,是可以由公權力機關起訴的,因為烈士的行為,做的事是可以代表國家機關的,或體現國家的權力,意志,和形象的。所以,如果非得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法上加法,對行為的侮辱,比對人的侮辱,更具有公共性質,也更有判定為 損害“公共利益”的法理基礎。

结论:在民法通则之外的烈士名誉保护法到底是在保护谁?它的边界依然不明确。张某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违法还需另外商榷。社会舆论道德问题是否应该上升为一个民事案件?在新法适用对象和判决逻辑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对张某的处理和量刑是否存在“抓典型”而量刑过重?对有不当言论的网民有网络语言暴力和人格侮辱的其他网民,是否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總之,互聯網和利維坦的權力,都讓法律的問責過程和適用邊界變得模糊了不少。而互聯網上得意洋洋,飛揚跋扈的各大網警微博:“請大家稍等… 抓了……” 是否也是潛在地在散佈恐慌?捍衛烈士名譽是好的,無論是哪個文化或政體,為公共目的獻出生命的人都是值得尊敬的,但問題是,誰有權力來處罰或起訴損害烈士名譽的網上行為呢?順便插個腦洞,之前有一位朋友在公共場合因為勸告兩位喜愛插隊的老人排隊,被兩位老人輪流髒話問候了好幾分鐘,那位朋友氣不過,理論了將近半分鐘,沒有髒話,只是言辭激烈,但視頻上看上去就是他要打人了。他的話被拍了下來發到微博上去了。雖然並沒有發酵,引起網絡反響,如果按照對張某的量刑標準,我這位盆友恐怕都可以以擾亂公眾秩序和網絡反響惡劣被治安處罰。

真的不希望,近幾年規範互聯網的立法,搞得人人自危,在網上什麼話也不敢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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