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手媽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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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祝台灣司法改革「通姦除罪化」了!

先來了解一下關於通姦罪:

通姦除罪/通姦罪在台灣違憲失效 日韓中國也已除罪化

通姦除罪…千名「小三」「小王」免刑責 律師:正宮不用擔心!還有民事求償

(以下內容擷取自部分新聞內容)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禾原說,《刑法》通姦罪過去成立的要件很嚴格,必須有證據顯示男女性器接合,口交、親吻等親密行為均不足構成犯罪要件,因舉證不易,許多提告的元配不僅提告不成,甚至為了蒐證遭反控妨害秘密、侵入住居等罪,引發不少爭議,因此一般仍是循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方式救濟較為有效。由於民事侵權訴訟的要件及舉證責任均較為寬鬆,只要證明配偶與他人有諸如親吻、擁抱等不當的親密關係,即有可能獲判賠償。
律師陳禾原表示,倘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預計可減少上述通姦罪引發的不法取證及舉證困難等爭議,未來通姦案件將聚焦於民事訴訟,配偶可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過去台灣一直無法讓「通姦除罪化」的主要原因是八成以上的民眾反對,大家深怕除罪之後就能讓想外遇的人名正言順而得不到懲罰,因爲「恐懼」「不了解」而堅決反對!

試問,在今天除罪以前台灣是存在通姦罪的,但是外遇的情況有改善嗎?而通姦被判成立的案件又有多少?原配對另一半的撤告比例又有多高?另一半做錯事情可以被原諒,結果被懲罰的都是外面的小三跟小王,標準的「同性為難同性」,而原配跟外遇的另一半難道感情就因此恢復的比例又有多少呢?

法律從來都不能保障感情,若是法律能保障的話,還會有那麼高的離婚率嗎?法律保障的是當別人侵犯配偶權的時候可以跟對方求償,並於離婚的時候可以申請分配剩餘財產,但並不能保證讓外遇的另一半回心轉意。

在今天通姦除罪化之前,全世界通姦有罪的國家已經少之又少,尤其不重視人權的回教國家有非常嚴苛的懲罰。伊斯蘭律法對於同性戀和通姦行為執行鞭打或砸石塊至死的死刑,對偷竊者則施以斷手斷腳的處罰。

台灣自詡為文明國家,實在是不該存在這種不合時宜的「通姦罪」,人不是機器而是擁有七情六慾活生生的生物,通姦除罪化並不是鼓勵大家從今天以後就能任意背叛自己的另一半,換個角度想,另一半若已經背叛自己了,讓小三跟小王賠錢或是進監牢關個幾天就能讓彼此的疙瘩一筆勾銷了嗎?

司法院粉專引用英國哲學家羅素的話:「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才會葉茂花繁。認為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強調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而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

通姦除罪,是要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婚姻,回歸民事法來保障婚姻家庭,《民法》歷來有關刪除冠夫姓、從夫居,或夫妻財產制等修正,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的逐步完善,就是希望讓婚姻雙方更加平等,弱勢配偶能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無論單身或是已婚,我們都該讓自己身心獨立,而不是哪一天少了另一半就世界崩塌了,我們若是有獨活的能力(不只是經濟而是心態上)就不用糾結於另一半的背叛卻又緊抓著不放,而婚姻也不該是沒有後悔的餘地,倘若不適合為何還要像緊箍咒一樣兩個人綁一輩子呢?
真正的「復仇」不是讓外遇的人判刑、坐牢、賠錢就能解決的,真正的復仇是讓自己的心情不再受那些不值得的人影響,一旦心不自由了,即使回到婚姻當中還是不快樂的。

慶祝台灣又邁向文明國家一步,法界推行了多年的通姦終於除罪了!今天是台灣歷史上值得留下紀念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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