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ju_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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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沒辦法說,所以我寫小說。

首位港區《國安法》下的犧牲品唐英傑:殺雞儆猴之實

7月30日首位《國安法》定罪之人唐英傑,年僅24歲即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與《恐怖活動罪》總刑期9年。此舉可看出中共以殺雞儆猴之舉以進行徹底肅清香港社會之實,來日香港,該如何想像...?

*「重判九年的二24歲青年-唐英傑」

香港第一宗《國安法》定罪案件-「犯人」唐英傑在2020年7月1日騎著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之黑色旗幟的重機行駛於香港灣仔區,被控造成3名警員受傷。被控唐英傑僅24歲,身為一個20歲的學生,實在難以想像歲數如此相近的我們,生命的差異為何如此巨大。中五畢業(相當於台灣的高中學歷)的他,據其打工的飲料店店長所說,唐父母早年離異,且祖母罹癌,家中的經濟重擔落在他身上,是個努力、認真而且辛苦的青年。

取自news.mingpao.com


如今正值青春年華的他,卻成為了香港首個《國安法》定罪之人。此次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指定的三位大法官執行,且為少數「不設陪審團」之判決,最終於今年30日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監禁6年半,《恐怖活動罪》監禁8年,最終裁決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長達9年。這樣的判決確實苛刻且缺乏公正性。不僅法官為「港府指定」,其獨立性不免使人感到懷疑,且香港司法長年運用陪審團之目的即在於陪審團是由各個社會階級的人們所組成,能夠擁有一般人民的生活經驗,因大法官因階級地位之因素,其生活經驗往往不同於一般民眾,且陪審團也更能夠「客觀」的站在各個角度思考。

同身為20青年,筆者很佩服唐英傑如此勇敢之勇氣。他不可能沒想過會被《國安法》定罪之可能性,卻還是用最顯而易見的方式表達了他的想法。雖警方指控其「刻意衝撞警察」,但另一方面,唐身上卻準備著緊急急救包,且遇到警察時進行緊急煞車之舉動,故辯方在法庭上以此說明唐並沒有「惡意傷害」警察之行為,但法官不採取唐英傑辯護律師的說法。筆者不是當事人,確實不確定其內心是否真的想要使警察受一點傷以示不滿,雖說筆者不同意傷害行為,但能夠將心比心其處境之痛苦。許多血氣方剛的青年,在香港實施《國安法》之後被一步步地剝奪自由,從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到現今的司法獨立的淪喪,必定種下了對於政府集體不滿的情緒,連「表達不滿」的機會都被硬生生地剝奪,如前陣子悼念梁建輝一事,即依稀可見。

取自udn.new

*「光時的意義-標準是否重要?」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四字在這次的審判中最引人注目,控方請來了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為「光時」二字以歷史的角度切入解釋,說明「革命」此字源從歷史上來說,有「政變」之意,如辛亥革命、文化大革命等都有其濃厚的政治意味;若以「光復」來說,自三國時期就指「恢復或者取回落入敵人丶異族手上的政權,或者國土」。故「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四字在劉智鵬的解釋下意味著「推翻政權,從敵人手中奪回香港」。

這看似從歷史上沿革下來看似合理的「意思」,其實是跳了很多層的荒謬邏輯。若只是依照歷史上對於口號之意義,就直接斷定此舉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那麼未免太過斷章取義。此外,辯方請來了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認為「光時」口號在現今的解釋不應鐵板一塊,更不應死板地只單單以劉智鵬所強調的歷史意義為作為解釋,一種字詞不應該只有一種解釋。李立峯更在庭上提及:「如果所有的字詞、合成詞只有一種意思(港獨),那麼世界上便不會有誤解的情況出現,更不可能會出現創意寫作。」

最後法官採取偏向控方劉智鵬的說法,認為唐英傑所強調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具有強烈的政治目的,其目的為達成「港獨」之意,認為中國是所謂的「敵人」,必需推翻之而從其手中奪回。所謂「光時」口號的意義確實值得討論,不過在這個被國家機器操縱下的審判中,結果早已可想而知,「光時」的意義為何對於政府來說毫無幫助,其政府唯一的目的即是打壓這種任何可能表達思想的自由一舉抹殺。這樣自動推論其他犯罪元素都滿足且成立,但其實不應如此簡單。

取自hkcnews.com

*「司法獨立的剝奪:殺雞儆猴」

司法即香港對於中共打壓的最後一道防線,不過這道防線似乎即將倒塌。這次的判決是港區《國安法》第一宗案型成立,其目的不只是徹底打壓「光時」這個口號,最主要的目的仍是以殺雞儆猴之舉行肅清香港社會言論自由之實。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沒有陪審團的出席等跡象可知,不禁讓筆者想到電影《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雖其中脈絡不盡相同,不過他們判決的正當性同樣充滿疑慮,同為政治審判。其改編自1968 年美國「民主黨全國大會抗議活動」 (1968 Democratic National Convention protest activity) 此歷史真實事件,辯方主角們被稱為「芝加哥八君子」,同為當時反越戰的意見領袖。而當時的法官對辯方帶有極深的歧視與偏見,在審判中往往刻意不聽取辯方之意見、使陪審團在特定時間離座以防止陪審團聽到有利於辯方之言論等等,放到現在的香港似乎有強烈的「既視感」。

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在於法律審判不需受到政府的威脅、控制與影響,可以運用法官的自由心智與長年累積的法律知識判斷審判結果。但這次筆者姑且稱作《國安法第一案:驚世審判》,香港刑事司法已真正無法再獨立於中共。控告唐英傑的法條主要涉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而香港許多法律人與法律團體也對此判決的法條發聲,據《立場新聞》報導,法律博士生、法律團體「法夢」成員腸(化名)希望引用英國或歐洲這些普通法傳統的地方的司法情況,來說明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內容,與一般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不符。「在英國的案例或普通法傳統,(分裂國家)一定要有煽動暴力、或一個大規模騷亂的元素,才構成所謂叛離、或煽動叛離的意圖。」然而,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說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故以國際通行的原則來說,只有使用暴力、實踐暴力、煽動暴力等前提之下才得以箝制言論。

取自theinitium

*「香港青年的未來-如何想像?」

可能因同身為二十初歲的青年,對唐英傑被重判九年之事感到極有共鳴。筆者身在相較於近日香港來說可謂幸福的國度-台灣,雖台灣社會長期面臨集體國族認同的疑慮,不過至少我們擁有對於人的意志來說最重要的元素-「自由(freedom)」。唐英傑事件雖在香港歷史上可能被官方教育消失,不過在人們的內心中都保存著這段無可不抹滅的歷史時刻-司法獨立的消失和肅清社會的行為。

老實說,在近日愈發緊迫的香港社會,對於這樣的發展筆者持有不太樂觀的態度。雖說如此,人們能夠獨立思考與自由意志的能力與意識只會隨著緊張的局勢逐漸高漲,套一句《一九八四》中的一段話:「他們(黨)可以把你做過、說過、想過的一切,及其仔細地暴露出來;但對你自己來說都很神秘的內在心靈,卻還是堅不可摧。」筆者認為香港人民的內心在近幾年肅清的社會下不得不壯大自己的意志力,以面對前所未有、甚至突如其來的限制、判決、法條、約束等等大多違反香港人民意志之決定。在這樣的亂世下,生活確實困苦,不過保持著強大的心智是我們能夠做到的-也是在極權國家中唯一人們能夠被允許擁有的能力。我相信香港仍有一大群年輕人對未來抱持著有別於今日的想像,在監獄中的唐英傑應是如此-皆擁有堅不可摧的意志,不約而同地嚮往著未來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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