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 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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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前區議員朱江瑋《幻愛》放映會 逾 40 人收限聚告票終獲撤控 公眾及私人處所如何界定?

(编辑过)
編按:香港政府為防疫需要,2020 年 3 月起實施「限聚令」,限制公眾地方的聚集不能多於指定人數。不過 2021 年 8 月,一名區議員在辦事處舉辦電影放映會,逾 40 人被票控,近一年後卻無條件撤控。事件引發公眾地方與私人處所如何界定的爭議。


時任油尖旺區議員朱江瑋 2021 年 8 月,在其旺角辦事處舉行電影《幻愛》的放映會,當時 599G 限聚令規定,公眾地方不得多於 4 人聚集。朱稱為免墮法網,以私人方式舉辦活動:安排在議辦關門後進行、事前需報名,亦不作公開宣傳。

不過當晚食環署與警方 20 多人採聯合行動,指派人「放蛇」發現未經報名的公眾人士都可入場,遂票控在場逾 40 人違反限聚令;又指朱涉嫌違反 599F 的指定處所防疫規定。朱批評執法人員侵犯私人場域,造成恐慌,令不少同類活動因而取消。

事隔近一年,警方撤回罰款通知書,食環署指沒提檢控,但兩部門均未解釋具體原因。律政司則指「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亦未詳細解釋。

事件引發連串疑問,例如公眾地方及私人處所如何界定?公眾地方在特定時間是否可被視為私人處所?《法庭線》訪問朱江瑋,詳細了解事發經過,並與兩名大律師探討事件背後的法律爭議點。

事發:《幻愛》放映會期間 食環警方突上門

2021 年 8 月 27 日晚上,時任旺角南區議員朱江瑋,在其位於亞皆老街金山商業大廈的議員辦事處,舉行《幻愛》電影放映會,並邀請導演周冠威到場分享。活動反應踴躍,大約 600 呎的議辦,坐了逾 40 名參加者。

「放映會 7 點半開始,周導大約 9 點半開始分享,大約 15 分鐘之後食環同警察到場⋯⋯有兩隊便衣警員,其中有啲負責『掃樓梯』」,朱憶述當晚,指自己向執法人員指,如對方要求,他會即時完結解散活動,有參加者當時亦想提早離場。

他續指,執法人員原本只表示要抄低參加者身份證資料,但突然指同時會發出限聚令告票,引發不滿,「以往會有迴旋空間,但當時連警告都無」,結果逾 40 人被票控,大多數繳交了 5,000 元罰款,惟朱至今仍確信放映會並沒違反限聚令。

前區議員朱江瑋 2021 年 8 月在議辦舉行《幻愛》放映會,期間食環署及便衣警員突然上門,指眾人違反限聚令。(朱江瑋提供相片)

朱江瑋:事前報名、入場核對資料

「當時社會氣氛好差,我哋揀《幻愛》,冇政治因素,係一個分享『圍爐』嘅私人活動」,朱續指,為免違限聚令,籌備時相當謹慎,「冇做任何公開宣傳,私下邀請朋友或熟人,事前要報名,入場會(核)對電話號碼,睇返邊位聯絡人,確保受邀者先可以參加」。

他估計,食環署可能在熟人渠道中得知活動,但指難以證實亦不願猜度。他又指,議辦早上 11 時至晚上 7 時辦公,他們安排活動在關門後,即 7 時半才開始,「所以活動開始時已經唔係公眾地方性質」。

不過朱引述當晚食環及警方人員說法,指派人「放蛇」成功入場,顯示有事前沒報名的公眾人士亦可參與,據此認為參加者在公眾地方聚集,遂發出限聚令告票。朱透露據他了解,有兩人「放蛇」,其中一人屬食環署,「有時入場未及對資料,可能真係有睇漏」。

爭議點:公眾地方和私人處所如何界定?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 599G 章),公眾地方(public place)是指公眾「可以或獲准不時(from time to time)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地方」;當時規定是,在公眾地方多於 4 人聚集即屬違規。

2020 年 4 月,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等人,在旺角一間酒吧開會,事後被票控違反限聚令;陳不認罪受審。裁判官鄭念慈指出,雖然酒吧事發時下半閘、貼有「private(私人) 」的告示,亦只准與會者進入,但 599G 中「公眾地方」涵蓋範圍較《公安條例》為寬,又指為防疫,涵蓋更多場所不難理解,故認為酒吧事發時仍屬「公眾地方」。官指陳事發時解釋限酒吧令的內容,符合豁免條件,最終裁定無罪。

與陳有別,朱江瑋的放映會是在其議辦舉行。大律師梁嘉善向《法庭線》指,可按「執行上的做法」區分,例如主辦方要求預先報名,梁認為這種做法,可理解成該處並非公眾可「不時進入」的地方,被票控者可據此提出爭議。

另一名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則指,由於上述陳淑莊一案在裁院、而不是在上級法院審理,裁判官的看法只是其個人理解,一般不會成為案例,而裁判官的定義是否適用於限聚令,暫仍是未知數。

他續指,反觀上級法院在其餘牽涉公眾地方的刑事案中,則曾釐清私人處所的定義。他指私人處所是指一般需獲佔用人批准,才可進入的地方,亦有指定目的,「譬如我本身邀請你嚟開會,點知你入到嚟係開檔賣嘢」,協議就會失效。

他認為,事發當晚不論事先有否報名,入場者都須獲朱批准,認為單單這一點,已成為該處屬私人處所的憑證。

朱江瑋:參加者合理相信是私人活動

朱江瑋亦就限聚令提出另一爭議點,指由於他要求事前報名、入場核對資料,「全部參加者都會合理相信,放映會係一個私人活動,唔會知道有人係『放蛇』或者冇報名,所以即使有責任,都應該落在主辦者而唔係參加者身上」。

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認為,這是一個抗辯方向,但需視乎法庭裁斷是否足夠構成免責。

朱江瑋舉辦的《幻愛》放映會,逾 40 人報名參加。朱指參加者均需事前報名,因此各人是合理相信活動是私人性質,「即使有責任,都應該落在主辦者身上」。(朱江瑋提供相片)

爭議點:議辦是否「公眾娛樂場所」?

至於主辦者的責任,朱江瑋指與助理被指涉嫌違反 599F 章,有關表列處所的防疫規定;他其後才得知,原來食環署也懷疑他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翻查當時規定,屬於「公眾娛樂場所」的電影院,入座不得超過 85%,亦不准飲食。

朱解釋,議辦不屬表列處所,亦非電影院,固然並無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他重申,活動非公開,而放映會前他已安排付款取得放映權,「係分享『圍爐』唔係娛樂性質,參加者係隨緣樂助」。

梁嘉善指,對食環署指朱涉嫌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感莫名奇妙,「都唔明有咩基礎」,她指該條例中定義「公眾娛樂場所」的關鍵仍是是否「讓公眾入場」,「如果個地方唔係係人都入得,好難叫得上係公眾(娛樂場所)。」

不具名大律師就指,感覺執法部門「大包圍」,但議辦既不屬 23 個表列處所,亦非公眾地方,理應不受兩法例規管。

警方、食環沒交代撤控具體原因
律政司僅指證據不足

對於撤控,警方周二(2 日)回覆指,共發出 47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已撤回 40 張,又指其他市民如有查詢可聯絡,警方會按既定程序跟進。食環署則指,曾展開檢控程序,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沒就事件提出檢控。

律政司則指,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後,認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此決定不作檢控。3 個部門的回覆,均未具體交代撤控或理據不足的原因。

朱江瑋:執法、檢控矛盾 須公開解釋

梁嘉善估計,是前線人員的判斷與準備檢控的門檻有出入,「發告票都係執法人員耳聞目睹,之後再做法律研究(檢控),可能先睇到(證據不足)」,但她指整個法律程序緩慢,對事主不公平。

朱江瑋則指,至今對事件仍一頭霧水,他估計過可能是「放蛇」證人不願作供,又或者如事件成先例,或造成廣泛影響,「好多私人活動可能都搞唔到」,政府因此最終撤控,但他坦言只屬猜測,無法證實。

不過他透露,雖然法律意見指未必有勝算,但由於牽涉私人處所、私人活動是否受限聚令規管,認為對公民權利有重大影響,因此早已決定抗辯。

政府雖已撤控,但他認為仍未劃上句號,「兩部門『搞大龍鳳』但最後撤控,做法矛盾,所有公權力的運用都應該解釋,先可以防止錯誤、濫權,做錯要承認,唔係一句『搞錯咗』就得,如果用權力唔使負責任,市民點會有安全感?」

原文:https://bit.ly/3zY4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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