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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猜我是谁】长夜漫漫,违法者驱赶无辜者

既然被点名了,那我也参与一下了。下面是我在2017年写的一篇时评,关于北京驱赶低端人口的。大家可以从这篇小文来猜猜我是谁😊

11月18日北京大兴的一场大火,引发了一场雷厉风行的整治行动。这两天来,成千上万的普通人不得不仓皇离开他们在北京的居所,没有补偿,甚至没有救助,只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依法依规清理整治”。互联网上,可以看到各种催人泪下的照片和文字,看到来自各方的同情和呼吁。然而,这一切在收获点击量的同时,并不能改变那些被强制驱离的人们的命运,也不能减少他们当下的苦痛和悲伤。就笔者看来,这一悲剧所证明的,就是21世纪的中国民间在看待问题时,依然遵循的是专制时代的道路:面对庙堂之上的苛政,有识之士们只能大声疾呼,祈求得到圣上的垂怜和同情。那么,现代法治社会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首先是要从法律意义上弄清楚事情的真相。

政府依法整治的对象是谁?难道是整治那些居住在自己花了钱租来的房屋里面的租客?这当然不是。政府要整治的是那些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整治那些不具备出租资格的违法房屋。那么也就是说,政府要整治的对象是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的所有者,租客们对此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然而,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是租客们被驱赶逐离呢?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自己颁布并在2008年实行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房屋的治安、消防和户籍管理归属公安机关,房屋结构的监督归属建设行政部门,具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则有基层管理服务站负责(第四条,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安全和管理则由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负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在违法责任上,除了没有完成房屋出租登记这点上,承租人(也就是房客)也有法律责任之外,其他所有的违法责任,皆是出租人,房屋所有者,房地产经纪人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来承担的。

也就是说,房屋有安全隐患,房屋不符合出租要求,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等等这一切的法律责任,按照北京市自己颁布的法律,是不该由房客们来承担的。

在很多采访中,那些被迫离开的房客们陈述都是在那些非法建筑内租住了许多年之久了,那么根据法律,除了出租房屋的所有者,还有应当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他们才是应当对此负责的。然而,我们看到的并不是管理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摇身一变,成了坚决执行整治行动的正义使者。而且,他们去整治的对象也不是违法出租房屋的出租者们,而是居住在其中的无辜的房客们!这,又是怎样的荒唐!

不错,大兴的一场大火,那19条鲜活的生命,足够敲起警钟,人命攸关,刻不容缓,必须立即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这没错。但显然,整治的对象不应该是那些房客啊!

按照公布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第九条“违约责任”,规定如果是出租方交付的房屋问题导致的解除合同,房东应当向房客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这些被迫离开自己居所的房客们不但没有法律责任,还应当得到来自房东的补偿。然而实际情况呢?补偿呢?

我们只在媒体中看到,由于时间仓促,接到的通知要求两天内搬走甚至更短的,所以房客们只能以极低的价格卖掉家电和大家具,以及接受疯狂涨价的小旅馆和合法出租房,那么这个损失又究竟谁来赔偿呢?没有赔偿,没有补偿,甚至在零下五度的北京寒夜,没有救助。

按照北京市在2015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提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应当提供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衣物、食物,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那么,在这次如此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中,对于所有那些无辜的失去住所的房客们,北京市政府又是否进行了救助呢?或者说,是否在各个违法建筑点张贴声色俱厉的搬离通知同时,顺便也告知一下申请救助的程序和方法呢?没有,什么都没有!

我们只能看到的是在应当承担救助义务的北京市民政局官网上,局长们在讨论“切实清除一批违法出租,拆除一批违法违章建筑;切实关闭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维护民政系统安全稳定”,看到在“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府官网)上,市长们在讨论“必须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一切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坚决整治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把威胁安全的‘灰犀牛’关进笼子“。大家都只字不提对那些无辜的租客们的权利保障,只有空洞的“稳定”以及更加空洞的“人民”。

所以,发生在2017年11月18日之后的北京市大规模整治行动,究其法律事实,就是一群违法者(那些本应负责其监督管理房屋,保障人们权利和安全的人们)以安全为名,驱逐着一群没有过错的无辜者。在这一场无耻的悲剧之中,我们只看到网民们漫天飞舞的同情,看到肉食者毫不动摇的决心,随着那些被无辜者们舍弃的家具,和那个千呼万唤都不出来的法治,成为这个时代的冰冷注脚。

那么,应对这一事件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是什么呢?

第一, 要求房东补偿损失,如果房东拒绝,则向法院起诉。

第二, 要求地方政府补偿损失,如果地方政府拒绝,则向法院起诉。

第三, 要求地方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如果地方政府拒绝,则向法院起诉。

第四, 对在此事件中长期失职渎职的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 社会各界将同情心化为实际行动,尤其是记者可以帮助固定证据(合同、问题房屋,政府部门的通告等等),律师则可以为无辜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得到补偿。

第六,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安置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无辜者。

无辜者不应当承担的损失,必须走法律途径拿回来。而违法者应当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才是法治社会。


参考资料: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http://www.bjjs.gov.cn/bjjs/bszn/fwgl/302888/xgwj/369258/index.shtml

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beijing.gov.cn/zhuanti/ggfw/htsfwbxzzt/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http://www.bjmzj.gov.cn/news/root/gfxwj_shjz/2015-06/113560.shtml

市民政局召开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视频

http://www.bjmzj.gov.cn/news/root/mrmz/2017-11/125380.shtml

本市召开工作推进会 全面整改消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http://zhengwu.beijing.gov.cn/sy/bmdt/t1500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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