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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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法治之光

为罪犯洗地可怕,但让民意裹挟司法更可怕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弗朗西斯 · 培根《论司法》


鲍毓明因涉嫌性侵幼女已然被舆论攻击许久,网上的民意也亲自下场未经审判给鲍毓明定罪了。

鲍毓明有罪吗?或者说,一个社会里的90%的人都说一个人有罪,那他就有罪吗?如果媒体说一个人是有罪的,那他就有罪吗?这显然是不行的。虽然中国并不是法治国家,但是在正常的司法流程中,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受到法庭的审判,只有法官判决他有罪才是有罪。

但是在中国民意影响司法的例子屡见不鲜。中国没有司法独立,当然很多人也对「司法独立」四个字嗤之以鼻,讥讽谓之:西方体制的余毒。如果一些案例是因为判决不公而引起的公愤还可以理解,但是另一些在判决下达之前就威逼法官重判嫌疑人的民意自然是可怕的。

二战日本投降后,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中国作家萧乾在采访过程中,理解不了为什么盟军要给战犯请律师辩护。后来中国开始反右,萧乾被打成右派,没有任何审判辩护的权利。经过此事他领悟到:审判和辩护多么重要。

惩罚罪犯只不过是刑法机能的一小部分。事实上,人类社会真的需要刑法去处刑罪犯吗?显然不是的。如果没有刑法,也完全可以顺应民意,把鲍毓明就地枪决。而刑法实质上保护了鲍毓明不会受到民意的迫害。

而现在的网民竟然可以从媒体的一些报道中,判断鲍毓明罪行确凿,甚至于叫嚣「杀、阉、剐、凌迟」。如果这些网民真的想要体验处刑的快乐,应该亲自上场拿刀,而不是躲在屏幕后面让司法系统替自己干脏活。没有做刽子手的觉悟,就不要随意处置生命。

现在鲍毓明还没有定罪,即便他是罪犯,也应该得到公正的判决,而不是为了顺应民意、忽视事实、不顾证据地重判了事。如果司法系统为了照顾大众的面子,伪造证据,不顾辩方意见,重判鲍毓明,那就是民意的耻辱。


显然这个世界是荒诞不经的。

民意一面要求「将性侵未成年少女的罪犯绳之于法」,另一面却对「与已满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一定构成强奸」的法律视而不见。

民意一面厌恶性侵女童的罪犯,另一面却抵制性教育,只为了大人莫名的廉耻心。

民意一面认为鲍毓明犯罪很可恶,另一面却不愿意追究未立案警局、买女儿的母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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