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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左亦鲁 : 美国言论自由的现代转型(原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期)

一、导论:从自由到平等

  如果把目光投向当代一些最具争议的言论自由问题,事情好像并不是只有“自由”这么简单。一个蛋糕师拒绝给同性伴侣制作婚礼蛋糕,蛋糕师主张做不做蛋糕以及怎么做蛋糕是他的言论自由,但同性伴侣则认为蛋糕师的拒绝是对同性恋的歧视。是应该支持蛋糕师的言论自由,还是同性伴侣的平等?色情作品的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表达和言论自由,但反对者主张这代表着对女性的物化和压迫,色情作品究竟应不应该受到保护?还有身穿纳粹军服和敬纳粹军礼,支持者认为一个人穿什么和摆什么姿势是他的自由,但反对方则会指出,纳粹军装和举手礼很可能会让少数族裔感觉到恐惧和歧视。这些案例之所以给人感觉更加复杂和困难,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们都不再是单纯的自由问题,而变成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当问题主要是“自由还是不自由”或“有多少自由”时,虽然事实和议题本身的技术化也会使争议变得复杂,但此时言论自由至少在价值上是清晰的,自由就是最高甚至惟一的价值。但当“平等”进入言论自由后,韦伯意义上的“诸神之争”便开始出现。

  言论自由进入了它的现代时期,其标志就是“平等”这一价值被引入言论自由的讨论中。言论自由在很多时候不再是单纯的自由问题,而是自由与平等这两大价值间的平衡和选择。这相当于人们进入银行大厅后,突然发现“自由”的窗口旁边多了一个新的“平等”窗口。这次转型始于1960年代,也就是布朗案和民权运动高高举起“平等”大旗之后。在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三个领域,言论自由与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和财富平等正面相遇,并随后蔓延至性向平等、媒体规制等领域。由于“平等”的进入,现代言论自由问题一改经典时期的黑白分明,变得前所未有的纠结和撕裂。欧文·费斯(Owen Fiss)在《分裂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 Divided)一书中就曾感叹:“曾几何时,言论自由把大家紧紧团结在一起,但现在却变成了分裂和冲突的源头。”在费斯看来,这场分裂的根本原因,就是“平等”所带来的这场言论自由的转型。

  二、色情作品与性别平等

  言论自由与性别平等的冲突,集中体现为色情作品是否应受保护。这场争论是与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系列与色情作品有关的判决和“第二波女权运动”的兴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罗斯案后,美国最高法院又处理了一系列涉及淫秽作品的案件,其中最具影响的是1973年的米勒诉加州案(Miller v.California)。米勒案通过确立不同于“罗斯标准”的“米勒标准”,重新定义了何为“淫秽”:第一,普通人根据当前社区标准,是否认为作品作为整体旨在勾起色欲;第二,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绘被相关法律专门定义的性行为;第三,整部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从定义上看,“米勒标准”比“罗斯标准”更严格。这意味着最高法院试图通过限缩“淫秽”的内涵,来让更多涉嫌表达受到保护。

  同样是在1960年代,“第二波女权运动”开始在美国兴起。“第二波女权运动”有两大特点:一是其对平等的主张从“反分类”(anti-classification)走向“反压迫”(anti-subordination)。以就业为例,反分类主要针对“禁止招收女性”等基于性别进行分类的歧视,而反压迫则要求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雇佣更多女性,以改变女性作为一个整体在就业中弱于男性的局面。从反分类到反压迫,意味着女权主义对性别平等的关注从形式和机会平等,开始进入实质和结果平等。

  最高法院有关色情作品的判决不仅没有受到女权运动的肯定,反而一直遭受猛烈批评,原因主要在于经典言论自由思考色情作品的思维定式,而非具体判决结果。这些批判可被总结成以下相互关联的三点:

  女权主义者选择的论证策略非常高明,他/她们首先通过否认色情作品是“言论”,然后再把讨论从“自由”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这方面,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n)的批评最具代表性。在《言词而已》(Only Words)中,麦金农主张色情作品绝非只是言论(speech)而已。恰恰相反,它们是伤害、歧视和物化女性的行为(conduct),色情作品与现实中针对女性的暴力和歧视直接相关。为了说明“色情作品是行为不是言论”,麦金农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对训练有素的攻击犬下达命令“咬”,另一个是对射击班说“准备,瞄准,射击”。在麦金农看来,对攻击犬下达“咬”的命令不是在仅仅说出“咬”这个字,或表达“我想要你死”的观点,而是一个真正打算置人于死地的行动。同理,色情作品绝不是在表达什么观点,它就是歧视、物化和伤害女性的行为。

  第二,通过引入“平等”,论证传统言论自由“更多言论”或“言论对抗言论”等救济手段是行不通的。在经典言论自由的框架下,对待色情作品的最佳办法是“更多言论”。如果你不喜欢某类言论,最好的办法不是限制,而是用更多的言论在思想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中竞争。照此逻辑,如果不认同色情作品所代表的观点,人们不应该去禁止色情作品,而是应该允许它继续存在的同时,发出不同或相反声音去竞争。言论自由捍卫者常见的逻辑是:女权主义批评色情作品中存在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和物化,但你们也可以去制作女性压迫和物化男性的作品。简言之,就是“用自由对抗自由”或“用自由去纠正自由”。

  针对可以制作相反的言论来对冲色情作品,女权运动的回应是:理论上,双方的确拥有同样的“自由”去制作和传播己方观点,但这种“平等”只存在于理论和想象中。在真实世界,色情作品就是主要服务于男性消费者,里面充斥着大量对女性的压迫和物化。这是短期内谁也不能否认和改变的。同样,女性在整个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现实下,要求女权主义者去跟色情作品的支持者自由竞争,就相当于要求一个小学生和职业拳手在拳台上“自由竞争”。因此,女权运动在色情作品问题上最大的动作,就是戳穿虚伪和幻觉。具体到色情作品,既然女性在社会上相对于男性处于弱势,而色情作品又会强化和固化对女性的歧视、压迫甚至伤害,因此,禁止或限制色情作品就是正确的解决方案。

  第三,基于现实是不平等的这一前提,法律和政策必须服务于促进性别平等。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麦金农联合女权主义斗士安德里亚·德沃金(Andrea Dworkin)于1983年在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推出的一项反色情法令。根据该法令,色情作品被重新定位为“通过图像和文字明确描绘女性屈从地位,包括将女性去人格化为享受疼痛、羞辱、强奸、捆绑、伤害……的客体(object)等在性上对女性的利用和虐待”。不同于罗斯标准和米勒标准,色情作品在这里被定义为“对女性的压迫和歧视”。换言之,“平等”因素被注入了对色情的定义。法令生效后,任何在印第安那波利斯销售色情作品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该市一批成人书店立即以侵犯言论自由为由对法令提出挑战,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均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宣布法令因侵犯言论自由而违宪。在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中,除了指责印第安那波利斯法令偏离了最高法院对淫秽的定义,更直接批评法令侵犯言论自由和通过“观点歧视”(viewpoint-based discrimination)拉偏架——“那些‘压迫’女性的言论被禁止,但描绘性别平等的却是合法的”。法院的判决又引发了麦金农与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波斯纳、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自由派“战友”罗纳德·德沃金间激烈甚至可以说是“撕破脸”的争论。

  经过女权主义者的努力,色情作品再也不是单纯的“自由”问题,而变成了“平等”或至少是“平等v.自由”的问题。有了“平等”这一价值的帮助,反对色情作品也变得“理直气壮”,再也不能通过扣上“不自由”或“不开明”的帽子就简单打发。女权运动的成功并不在于“赢”了辩论赛,而更像是一位观众突然出场取代了反方,并成功地改变了辩题。其二,女权运动的影响力还体现在自由主义阵营的分裂。当“平等”进入有关色情作品的争论,女权运动开始与传统自由派和自由至上主义者分道扬镳。最具代表和象征性的,莫过于麦金农与德高望重的自由派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和却伯的争论。

  三、仇恨言论与种族平等

  言论自由与种族平等的冲突集中反映为仇恨言论(hate speech)的问题。仇恨言论是指诋毁或贬低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表达。现实中,由于仇恨言论多针对某一特定种族或族群的成员,因此也被称为“群体诽谤”(group defamation/group libel)。

  在讨论仇恨言论时,学者通常会上溯至1952年的博阿尔内诉伊利诺伊案(Beauharnais v. Illinois)。该案涉及上诉人在芝加哥散发传单,号召白人团结起来对抗黑人。

  仇恨言论的两个核心判例是1992年的R.A.V.诉圣保罗市案和2003年的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两案所涉及的仇恨言论类型非常接近——在黑人面前烧十字架(cross burning)。烧十字架兴起于14世纪的苏格兰,最初类似烽火台,用于部落间通风报信。但在美国,烧十字架一直与3K党和对黑人等少数族裔的恐吓和暴力紧紧联系在一起。特别在1915年第二3K党(the second Klan)重组后,烧十字架更是成为了3K党独有的传递暴力和宣誓信仰的仪式。

  反仇恨言论一方则主张仇恨言论绝非“言词而已”,而是针对少数族裔的恐吓与暴力。在他们看来,“仇恨言论”这一概念本身就极具误导性,因为它让人很容易联系到“言论”和“言论自由”,而忽略了这其实是实在的行为。在极端个案中,施害者的行为往往早已超越正常的行为/言论的区分,比如3K党烧完十字架后又殴打偶遇的黑人。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对殴打这一暴力行为定罪即可,烧十字架是否对黑人造成伤害其实已经被更明确的暴力行为吸纳。但如果3K 党只是焚烧十字架而被周围居住的黑人看到,此时伤害如何测量和是否已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更普遍和“软性”的案例是十分棘手的。

  第二,法律应该如何规制仇恨言论?在仇恨言论争议中,这具体表现为对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观点中立(viewpoint-neutral)和观点歧视(viewpoint-based discrimination)立法的争论。在这些术语和概念背后,本质问题仍是法律是否可以“拉偏架”。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修正案相关判例,对言论进行立法规制有三种类型:内容中立、观点中立和观点歧视。

最后是观点歧视的立法,比如某市立法要求公园中只可以张贴支持民主党的海报,支持共和党的海报则一律禁止。很显然,这种立法不仅针对言论的内容,而且在辩论中明显偏向一方。按照对言论自由的影响,通常认为内容中立最轻,观点中立居中,观点歧视最严重。

  在最高法院眼中,圣保罗市反仇恨言论立法是典型的观点歧视,相当于在辩论中只禁止一方发言,是拉偏架。用斯卡利亚的话说:“不能允许一方自由搏击,而要求另一方遵守昆斯伯里侯爵规则(Marquis of Queensbury Rules)。”如果要对仇恨言论进行规制,最高法院和言论自由一方认可的办法有以下三种:一是“思想市场”的老路子。少数族裔和反仇恨言论立法支持者所主张的种族平等与宽容,3K党主张的是白人至上、排他和种族不宽容,两者都是“平等”的观点,应允许双方充分竞争。二是内容中立的立法。比如中午12点到下午2点间禁止在公园进行集会和演讲。但在涉及仇恨言论时,这类立法其实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三是观点中立的立法。具体到仇恨言论,当政府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去禁止仇恨言论,那么应对双方一视同仁。政府不仅应该禁止3K党发表种族主义言论,同时也要禁止另一方发言。换言之,政府应该禁止与“种族”这一议题相关的所有讨论(“观点中立”),但不可以在辩论中拉偏架(“观点歧视”)。圣保罗市立法的问题就在于,其只对主张白人至上和种族不宽容的一方施加限制,而不管主张种族平等与宽容的一方。这就是斯卡利亚所说的,允许后者自由搏击,而要求3K党必须遵守昆斯伯里侯爵规则。实际上,最高法院仍旧是把仇恨言论只当作一个“自由”问题来处理。“观点中立”和“观点歧视”中的“平等”,是自由之下的平等,而非一种独立的价值。

  但在少数族裔和反仇恨言论一方看来,他们要做的工作是把仇恨言论从自由的逻辑中抢救出来。因为一旦进入这个“套路”,意味着仇恨言论已经被言论自由“覆盖”。而言论一旦被“覆盖”,受保护即是常态,不受保护才是例外。于是,他们决定不再跟对手纠缠于言论自由这个战场,而是通过平等来开辟第二战场。这是一种以退为进的论证。反仇恨言论一方不再试图证明“禁止仇恨言论没有侵犯言论自由”,而是承认可能限制言论自由,但这是因为我们要服务于平等这一更高的价值。

  反仇恨言论一方所追求的平等,是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所说的,让社会中的少数群体(不管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感觉到包容和安全的环境。仇恨言论的真正危害是:烧十字架、佩戴纳粹标志、敬纳粹举手礼等表达,会让少数群体感到排斥、歧视和恐惧,从而导致他们在公共讨论中失声或最终选择退出政治过程。就像某些观点所说的,白人可以在黑人面前烧十字架,黑人也可以选择自己的方式去进行回击。但在反仇恨言论一方眼中,美国社会的现状(status quo)是不平等,少数群体在过去和现在都处在弱势。类似表达对少数群体造成的伤害肯定要远大于对多数群体的伤害。黑人群体听到针对自己的种族主义表达时所感受到的排斥和恐惧,要远大于白人群体听到类似表达时的感受。由于少数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话语权上都处于弱势,即便反击,他们的声音也会被压制或没人听到。最后,即使少数群体可以通过等质等量的表达进行反击,但由于他们和多数群体历史上形成的差距,这仍旧无法缩小少数与多数之间的鸿沟。

  如果说围绕色情作品的争论造成了女权运动从自由主义阵营的出走,那么仇恨言论则导致种族批判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与自由主义阵营的分裂。曾经在布朗案和民权运动中并肩作战的双方,这次一个选择守护言论自由,另一个则选择种族平等。

  四、竞选经费与财富平等

  平等与言论自由正面相遇的第三个领域是竞选经费(campaign finance)。这一次,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是财富与阶级平等。竞选经费如此具有争议性和撕裂性,原因同样是其涉及了言论自由和平等这两大价值的碰撞。在平等主张者的眼中,竞选经费并不只关乎言论自由,其背后仍涉及平等与自由的冲突。简言之,如果“钱能讲话”不受限制,这等于宣告有钱人在政治过程中可以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权力。这是对民主政治“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原则的践踏。

  五、从自由到平等:言论自由的“新政”

  这场转型涉及的是整个言论自由,而非只是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三个子领域。性别、种族和财富只是平等浪潮席卷而过的领域。换言之,这是一场从普遍到特殊而非从特殊到普遍的转型,它适用于一切存在平等与自由张力的言论自由领域。就像有关“996”工作制争论所揭示的,在真实世界里,老板和雇员并不具备平等谈判的能力。法律和政策必须基于现实的不平等设计和实施。

  洛克纳案要求面包坊工人去和老板自由谈判,而经典言论自由则让女性、黑人和穷人等少数或弱势群体去和男性、白人和富人等多数或强势群体自由竞争,这就是经济上的洛克纳主义和言论自由上的洛克纳主义的异曲同工。

  随着“平等”的加入,除了消极义务,政府的积极义务也开始增多。当言论自由只事关自由时,最需要政府做的就是无为。但当言论自由也关乎平等,政府就必须有积极的行为来促进平等(或减少不平等)。正如欧文·费斯在《言论自由的反讽》中指出的,经历了这场言论自由的转型,原本被视为言论自由最大“敌人”的政府,竟也可能成为言论自由的朋友。

  六、结语

  在思考权利保护时,需要把更多的因素和更多元的价值(除了平等,还可能包括尊严、隐私等)纳入权衡,换言之,需要一个拥有“更多砝码的天平”和“更多窗口的银行”。同时,我们也应注意不要让“平等”异化为过度的政治正确,从而走向压迫和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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