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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吉奥乔·阿甘本:《剩余的时间:解读<罗马书>》

例外状态最为清楚地揭示了国家权威的本质。决断在这里与法律规范分道扬镳,若用一个悖论来表示就是,权威证明了无需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法律

  我们考虑一下例外状态的极端情况:德国在1933年2月28日颁布了《保护人民和国家》紧急法令,紧随其后的便是纳粹党的掌权。这条法令只是说:“帝国宪法第114,115,117,118,123,124和153条暂时无效,直到有新的指示”(这条法令在纳粹整个执政过程中一直生效着)。这条简要声明既没命令也没禁止任何东西。但仅仅通过悬置宪法中有关个人自由的法条,就已经不可能知道或者讲清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了。集中营那里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它们就源自法律的不可形式化所敞开的空间中。这意味着在例外状态下,法律不是被制定为一个新的规范整体,带来新的禁令和责任,而是仅仅通过它的不可形式化来制定自身。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都没有……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凡是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不愿作的恶,我倒去作”)极为清晰地洞见到,一个人在面对律法时处于万分痛苦的境况中,这时的律法已变得完全不可遵守,而且仅仅是一种普遍的归罪原则。

  摩西不是简单地说了句“不可贪求”,而是说“不可贪求你邻居的妇女、房子、奴隶、骡子等等”——从而使诫命不可遵守而且同样不可形式化:

  它只是一种罪的知识,一种卡夫卡意义上的审判,没有原则的永恒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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