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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同性恋憎恶、女性逃离奴役引发猎巫、圣母化与圣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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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性恋憎恶的原因,米歇尔·福柯(Foucault, 1976)认为,是缘于 “插入者” 与 “被插入者” 之间性行为的非对称性。这种非对称性,是指主动与被动、性的主体与性的客体之间的不对称。 由于这种非对称性, “处于女人位置” 就成为男人的精神创伤,被称为“女性化”。而且,如果男人集团中混有同性恋男人,就意味着其他男人有可能沦为那个男人的欲望对象而被“女人化”。男人必须排除这种可能导致男人地位失落的危险,所以,同性恋憎恶在男人集团中成为一种严厉的规则。

  对这个不得不去征服、去统治的男权者来说,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自觉生来就高人一等,觉得大部分人,确切地说就是另一半人类天生就比他低劣。这必然是他的权威的主要来源之一。”我不需要憎恨任何男人,男人伤害不到我。我不需要取悦任何男人,男人什么都给不了我。笼统地指责任何一个阶层或是一种性别都是很荒谬的。群体历来不为其所作所为负责。驱动他们的,是他们无法自控的本能。那些男权家长们、教授们,也要应付无穷尽的难处、可怕的难关。从某些方面说,他们所受的教育有其缺陷,我所受的也一样。这造成了他们有种种缺点。.

  “未被男性征服的处女,以及摆脱男性控制的老妇人,更容易被人视为女巫。因为女性的命运就是受另一个人的奴役,她若是逃避了男性的支配,就要准备接受魔鬼的支配。只有被男性占有过或占有着的女性身体才是“正常”的,自己独立存在的女性身体是“反常”的;女性身体成为客体是“正常”的,女性身体仅仅作为一个主体的存在却是“反常”的。按照福柯的思想,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在性的范畴中,它就不是犯罪,不是伤害;如果它是犯罪,是伤害,是强迫,是暴力,那它就不再属于性的范畴。因此,性的一切方式都是应当允许的,性的一切方式都不应当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当一些人在强奸行为中成为受害者时,法律以保护受伤害者的身份出来说话,惩罚强奸者的伤害他人身体罪。强奸是违背他人意愿的伤害,它不是性。按照这一逻辑,除了我们过去以为算作性行为的强奸行为之外,人类的一切性活动应当不关法律的事。”。前者是男人把妻子和情人视为圣母,纯洁无瑕,不可用自己的性行为玷污她,而只能同娼妓或放荡的女人发生性行为;后者则是女人把丈夫和自己所爱的男人视为圣徒,不可玷污,只能同坏男人发生性行为。”

  她又在附论中指出,不解决为什么生育人的生命、守护死亡这种劳动为什么会处于所有劳动之中最底层这一根本性问题,女权主义的课题将会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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