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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罗伯托·埃斯波西托: 人与物:从身体的视点出发 ( 选自《人与物:从身体的视点出发》“身体地位”)

皮埃尔·勒让德回想起4世纪塞浦路斯的主教圣·斯皮里东的事例:有一个塞浦路斯家庭逃离土耳其时,把这位圣徒干瘪的尸体运到科孚岛,尸体作为他家私人产业的一部分,最终成为女儿们的嫁妆。还有个问题,人的身体在出生之前,在它还是个胚胎的时候,它是什么?这同样也是难以说清的。从什么时候起,它被认为是人?又在什么时候,它不再被当作人,而成为物?盗窃尸体或胚胎应被当作绑架论处吗,就像对待人那样?还是应该像对待物那样,当作偷盗论处?

  还有个例子,就是从病人那里摘除的胆囊,若用作药品生产中的医疗物品,它到底属于谁?——病人?医院?还是医药公司?这在法律上更加难以做出抉择。在诸如此类的例子中,身体没有被指称为物,其结果是身体的部件因此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界定。另外,有人认为器官与身体(甚或与死后的整个身体)分离后,身体器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之从人的阵营转向物的阵营。然而,这样的辩解无法让人信服。如果某个身体或某个身体部件曾经是人,那么无论什么情况下,它都将继续为人;如果相反,在某个时候,它成为物,那么从一开始它便是物。(对这个问题颇有裨益的重新界定,可参见G.科里圣蒂:《人体的权利》。)

  关于器官摘除的立法:一个人活着时如果没有宣布反对,死后则可以从其身上为了移植而进行器官摘除手术。这样的法律打破了身体与个人的专属关系,使得身体成为某种集体惠泽。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提案,规定人类基因组为“人类共同遗产”。此提案更加深远地推进了这个过程。可是,与此重要进程一同迅速发展起来的还有生物技术。越来越多的器官移植手术广泛实施,这使得身体与人之间无法继续相互等同。虽然人体器官交换中的商业趋势不可小觑,但是已有的主要思路还是沿着提倡身体社会流通的方向——身体要跃出物品市场,同时还要超越个人的界限。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和罗马帝国时代,情况皆如此:神圣物和公有物占据着同质的法律空间。二者都服从于同样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刑法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都受同样的禁律保护。这并非说曾经的公有物现在被认为是神圣的;而是说,神圣物不可能被当成私有的,而应被当成公有的。

  西蒙娜·薇依(Simone Weil)就曾指出,人类身体中的神圣之处不在于其作为人的核心部分,而在于其非人格(impersonal)的核心部分:“人的神圣之处,远非其人格那部分,而是人身上的非人格那部分。”(西蒙娜·薇依:《人的人格性》)在人格之说达到顶点的那个年代,西蒙娜·薇依却反其道而行之,她一再主张人之超越人格之处,主张人在人格之先。她特别提到身体,注意到身体之绝对神圣不可侵犯性。她之前给出的例子,读着让人刺眼,却清楚地说明了这点:

  我在街上看到一位路人。他有着一对长长的手臂,一双蓝蓝的眼睛,还有一个脑袋,里面有着我无法知道的想法,或许那些想法大都平淡无奇。[……]假使只是他的人格让我感受到神圣性,那么我可以从容地摘去他的眼睛。作为盲人,他的人格还会依然如旧。我也应该根本无法撼动他的人格。我应该只是摧毁了他的眼睛。(西蒙娜·薇依:《人的人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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