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hua
suhua

音乐迷

转:罗伯斯庇尔:《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3年《人权宣言》草案)

在国民公会集会的人民代表认识到,人类的法律若非出自正义与理性的永恒法律,则只是愚昧或专制对人类的侵犯,并确信对人的自然权利的遗忘和蔑视乃是世间罪恶与不幸的唯一原由,故决定在一部庄严的宣言里,呈现这些神圣而不可让渡的权利,以便全体公民得以不断对比政府的行为和一切社会组织的目的,永远不要任由自己遭受暴政的压迫与贬低;以使人民一直铭记其自由与幸福的根本,行政官员铭记其职责的规范,立法者铭记其使命的目标。

  因此国民公会在全世界面前,在不朽的立法者注视之下,宣布如下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第一条 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在于保障人自然的、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并保障人所有才能的发展。

  第二条 人的首要权利是得以保持其生命和自由。

  第三条 这些权利平等地属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体和精神上的能力差异。

  权利的平等由自然奠定,社会并非对其构成损害,而是作为其保障,免使滥用强力之人使其沦为假象。

  第四条 自由是属于人的根据其意愿发挥一切才能的权利。正义是其准则,他人的权利是其界限,自然是其原则,法律是其保障。

  第五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表达观点——无论是通过印刷方式或其他方法——的权利,是人之自由的原则极有必要的结果,在专制尚存或人们对专制尚留有新近记忆的前提下,有必要说明这些权利。

  第六条 财产即每名公民都有权拥有并支配法律赋予他保障的那一部分产业。

  第七条 和所有其他权利一样,财产权限制在必须尊重他人权利的范围之内。

  第八条 不得损害我们同胞的安全、自由、生命和财产。

  第九条 任何违背此项原则的交易,从本质上即是非法且不道德的。

  第十条 社会有义务为全体成员供应生活资料,或是通过为其成员提供工作的方式,或是保障处于工作状态之外的成员拥有生存途径。

  第十一条 对缺乏生活必需品的人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占有多余之物的人当付的债务,决定这笔债务应以何种方式偿付是法律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收入不超过维持生计必要水准的公民,无需分担公共支出。其他公民应根据财产的数量差额承担公共支出。

  第十三条 社会应当全力促进公众理性的进步,并使全体公民都可以接受教育。

  第十四条 人民是主宰:政府是人民的作品和财产,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办事员。

  若人民愿意,则可更换其政府,也可将其代理人撤职。

  第十五条 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庄严的表达。

  第十六条 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

  第十七条 法律只可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得制约。

  第十八条 一切法律若侵犯了人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则从根本上是不公正的、专制性质的。此种法律不成其为法律。

  第十九条 在一切自由国家,法律尤其应当对抗统治者滥用职权的行为,捍卫公共和个人自由。

  一切制度若不假设人民是好的,而官员是腐败的,则这一制度是邪恶的。

  第二十条 任何一部分人民都不可行使全体人民的权力,但部分人民的意愿促进了普遍意志的形成,因此部分人民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掌握统治权的每个分区的议会享有完全自由地表达其意志的权利,其在本质上独立于一切法定权力机关,可作为主人支配警察、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担任一切公职,除道德与才能外不得有任何差异对待,除人民的信任之外无需任何职衔。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公民在被委任为人民代理人和制定法律的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上述权利不会成为空文,平等不会沦为空想,社会当为公职人员支付工资,以使凭借工作谋生的公民在法律需要的情况下得以参加公共集会,而不致损害其个人和家庭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所有公民应严格服从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因为他们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和执行者。

  第二十五条 但一切危害自由、危害安全、危害个人财产的行为,无论是由谁做出该行为,哪怕是以法律的名义,除非经由法律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否则就是专制性的、无效的。对法律本身的尊重保护服从法律的人,如有人暴力执法,则遭受暴力者可以武力予以击退。

  第二十六条 向行使公权力者提交请愿的权利属于所有人。将请愿提交给谁,要根据请愿中各方面针对的对象来决定,但不得禁止、限制和制止使用请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反抗压迫是其他诸项人权和公民权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当社会群体的一名成员遭受压迫,则是该社会群体遭受压迫。

  当社会群体遭受压迫,则是该群体的每一名成员均遭受压迫。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侵犯人民权利的情况下,对于人民的整体和每一部分,起义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责无旁贷的义务。

  第三十条 若社会未对某一名公民履行保障义务,则该公民恢复捍卫自己一切权利的自然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强迫公民反抗压迫时形式合法,是暴政最为卑劣的苛求。

  第三十二条 公职不应被视为荣誉和奖赏,而应被视作公共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人民代理人的不法行为,应当给予严厉且容易实施的惩罚。任何人无权自称比其他公民更为不可侵犯。

  第三十四条 人民有权了解其代理人的所有行为,代理人应当向人民忠实地报告其管理情况,并以尊重的态度接受人民的评判。

  第三十五条 所有国家的人都是兄弟,不同民族应根据各自的能力,像同一个国家的公民那样互相援助。

  第三十六条 谁若压迫某一国家,则相当于宣布自己是所有国家的敌人。

  第三十七条 凡为阻止自由之进步、消灭人权而对一个民族开战之人,当被所有民族追究,且非作为普通敌人,而是作为杀人凶手和叛乱匪徒。

  第三十八条 无论是哪一名国王、贵族、暴君,均是在人类方面反叛世间之主宰、在自然方面反叛天地之立法者的奴隶。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