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琪
楊子琪

香港記者

關於性侵和#MeToo,給社工系同學的一次分享

該從哪裡說起呢?

今天好像要分享一個很沉重的話題,卻又不想說得太過沉重。不過左思右想,覺得也許也是一個好的時機。大家都有看上星期中大校長和學生的公開對話嗎?有看到那位女生公開自己被警察性暴力的事情嗎?(大約一半的同學舉起了手)這可能是一個很好的契機,讓我們開始去了解性侵這個話題。

也許,當我們都面對同一個強大權力的壓迫時,我們才更能夠體會到他人的切膚之痛。

1. 當時為何做《看見性侵》報導?

想問下,大家是從何時開始,留意到性侵這個問題呢?

(一位男生說記不清楚,都是從新聞上開始留意的,一位女生說是小時候看TVB電視劇,律師那種題材,會講到性侵的畫面。)

我和剛才這位女生很像,我也是小時候看到TVB電視劇會有那種性侵的情節,然後畫面很快就在關鍵的時刻被cut掉。試過在餐廳一邊看報紙一邊問我媽:「什麼是『強暴』?」我媽立馬神色緊張,環顧四周,然後「噓」——叫我不要這麼大聲。

所以,性侵這種話題,好像一直是見不得光的。

在我有限的觀察裏,華語圈子開始嚴肅關注性侵問題,感覺是從最近幾年開始。還記得2016年,中國大陸發生一單新聞,一家報紙的實習生曝光自己被導師記者強姦,引起軒然大波。在當時,「熟人強姦」的概念開始被討論,一時之間不少文章討論強姦的定義。於是我在端傳媒寫了一篇文章去反駁一個作者,他那篇文章是說,認為將「熟人強姦」入罪對女性有負面影響,而我的觀點是相反,我認為熟人強姦終於進入中國的公眾視野,是很進步的一件事,因為這樣才是真正尊重女性的意願,確立女性的性自主權利(sexual autonomy,人對是否同意進行性接觸和性行為有自由決定的權利)。

現代很多國家的性罪行法律,都已經過了由保護所謂「性秩序」和「性風俗良善與健全」,到維護個人權利的轉變,也就是從「妨害風化」到「妨害性自主權」的價值觀轉變。現代法律關於強姦的定義,大多強調違背女性意願這一點,這與性自主權的觀念是一致的。

在這個背景下,中國法律對強姦的定義是什麼呢?在中國刑法中,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它強調了「暴力」「脅迫」的因素。

如果我們參考2003年《英格蘭法令》對強姦的定義(它是現在香港性罪行法律改革都在參考的法令),它是這麼說的:

  • 某男性(A)故意地把自己的陽具插進另一人(B)的陰道、肛門或口部;
  • B不同意該插入;
  • A並沒有理由相信B同意

它並沒有強調行為人是否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投訴人是否同意作為關鍵因素,判定性罪行的發生與否。而「熟人強姦」正正是有機會沒有使用暴力,或者受害人不敢反抗。

這種關於「同意」而非「有否使用暴力」的因素的重要區別,使得在大陸發生的報刊記者涉嫌強姦實習生一案尤為令人注目。投訴人強調的是自己當時雖然懵懂,但清楚內心是不同意進行性行為的。不少輿論認可投訴人以「同意」來認定強姦行為的做法,所以呼籲將「熟人強姦」入罪。

到了2017年4月林奕含自殺,感覺是港台華語圈子開始關注性侵問題的起點,9月我開始做整個訪問,其實是我第一個系列報道,到10月美國荷里活爆發#MeToo運動,全球開始延燒,整個時機似乎剛剛好。

我當時想呈現一些香港市面上的報道所沒有做到的東西。因為那時一直寫作一些女性主義的議題,好長一段時間每當我見到香港一些媒體報道性侵案件時,那種操作的手法都令我感到憤怒,它們善於將一種「黃色小報」的做法,用來報道性侵這種嚴重侵犯人性的罪行,在標題和圖片的處理都好有問題,尤其是標題,第一它們會寫得好像「風月版」,是非常不嚴肅的寫作,作為新聞報道來講真的好差勁,比如「男教師涉姦醉娃」;第二,它們會強調一些非常隱私、對懷疑遭受性侵的人來說應該是十分痛苦的細節,比如「當時沒性經驗,翌日醒來,床上有血」;第三,它們甚至會若隱若無地透露出victim blaming的傾向,這一點在後面我分享關於「知識論的不正義」可以有更進一步解釋。

因此,我想做一個系列報道,用一種具有性別意識的方式去報道性侵,這是我想做到的事。另外,我希望這個系列報道能夠有結構性地呈現性侵受害人在香港所面對的困境,因為我當時見不到香港有這樣的報道,只有單一對個別性侵案件的法庭報道。

2. 透過這個報道,想要表達什麼?

《看見性侵》是我第一次做深度報道,寫作技巧可說是十分幼稚,現在回看也想找地洞鑽進去。不過在剛才所說的,希望有結構性呈現性侵受害人困境,我覺得還是有所做到的:當時的編排,我希望用第一同第二篇報道,去描寫受害人會承受社會對「不完美受害人」的偏見,從而帶出「熟人性侵」的概念,而在第三、第四篇,就分別從香港校園性侵處理機制,以及司法程序方面,去解構它們各自存在的一些問題。最後一篇,我發現很少男性受害人的報道,因此希望用這一篇來嘗試描寫男性受害人所面對的世界。

想和大家簡單分享報道裏關於校園和司法程序的一些問題。

簡而言之,在我當時的調查來看,香港法例並沒有對校園性侵的處理機制作出規定,學校沒有專門處理校園性侵的機制,沒有法律或指引賦權學校或社工繞過不合作的家長繼續處理校園性侵,而校內負責處理人員更沒有相應的性侵個案處理經驗之保障。

(教育局沒有為學校提供專門針對校園性侵個案的處理指引。教育局有為學校編寫《識別、支援及轉介有自殺行為的學生》、《學校危機處理-危機善後介入工作及心理支援應用手冊》。前者為學校提供處理學生自殺情況的方法,後者主要關涉學生或教職員自殺或自傷行為、意外死亡、嚴重受傷,又或者是暴力事故及自然災害等。而駐校社工在處理校園性侵個案時,通常按照社署《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成立多專業會議來處理。根據受訪的一名任教多年、負責處理、制定學校各種指引的老師所說,他所在的學校不僅沒有對個案的相關負責老師進行性侵個案處理培訓,甚至連基本的「突發情緒」、「危機處理」訓練,都沒有。)

這與台灣的情況似乎相差甚遠。台灣《性平法》明確規定,學校需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負責處理校園內性侵事件。當教員知悉懷疑性侵個案,必須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而學校需於三日內,將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將具有效力:學校需根據結果進行相關處分。

圖片來源:立場新聞

而在司法程序方面,我選取的角度是受害人上庭作供時「申請屏風保護」這個問題。在整個採訪結束後其實我很感慨,沒想到僅僅是爭取一塊簡單的屏風,用來遮擋受害人與公眾,聽起來如此簡單的事情,原來在香港爭取了6年,前後有這麼多人在努力,我們才向前邁出了小小的一步。

圖片來源:立場新聞

而整個報道,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真的是「看見性侵」。這個問題在香港一直沒有真正「被看見」。其實第二篇報道的主角,她甚至願意上鏡,為了什麼?她幫我們拍的短短兩分鐘的視頻,我其實不敢回看,這次因為來分享,我又看了一遍,希望和大家分享其中一段:

「性或性別方面的議題,係應該好公開、正面地討論。我覺得如果連我抱著這樣信念的人,都不敢或者不肯站出來去講這樣一件事,可能有更多受害者、倖存者更加 invisible,或者更加無法出來講或面對這個狀況。如果大家都不說,整個議題就不會被看見。」

現在回看,真的覺得自己當時在踩鋼絲:該怎樣去保護受訪者?一方面,報道最需要的是真實性,受訪者的名字、模樣,我們知道,如果可以公開,那將是非常有力量的故事,是非常能夠說服公眾去關心的故事,因為這是一個真實呈現在你面前的人;另一方面,我們都知道,在香港這樣厭女的輿論環境,公開受訪者的真實信息,會給她帶來怎樣的傷害?

這樣的掙扎,其實也是每一個後來 #MeToo 運動參與者的掙扎吧。

3. 訪問技巧可以留意什麼?

訪問時我總結了一些很簡單的做法,在這裏和大家分享,我想也許大家日後有機會需要接觸經歷過性侵的client,也希望聽聽大家的意見。

首先我會告訴自己,不要把對方看成一個好慘的受害人。在我的經驗裏,一個遭遇痛苦的人,其實不太想被看成一個受害者,一個弱者。當然他一方面會希望自己的痛苦被承認,一方面其實十分不願被看成弱者。比如伊藤詩織,我之前訪問過她,她亦提及自己其實不想被label為受害者,不想性侵suvivor成為她的title,感覺說起自己的事時,好似在說別人的事。所以,與大家想象的可能不同,具有同理心的做法並不是展現可憐,而是把對方看作與自己平等的人,在說一件她希望與你分享的事。

其次,不要隨意稱呼那個施害者為「強姦犯」。最好與受訪者一齊商量,了解她的意願,用她希望用的字眼來聊天。

最重要是,不要使用有偏見、victim blaming的話語去發問。比如你去問她那天穿什麼衣服,這其實和她被性侵有何關係呢?科學調查也會告訴你,衣著其實關係不大,這就成了你在從她身上尋找她被性侵的原因。

關於最後的寫作。當倖存者願意接受採訪時,她們或許很想說出經歷,並且她們很信任你。這時她們可能會事無巨細,全都一一告訴你。她們此刻勇氣無比,可你應該把那一刻她們所說的一切細節,或者故事,全部寫出來給讀者看嗎?不寫,好像不夠震撼;寫,好像不太道德。我認為可以幫助思考的三個原則:

一,嘗試刪掉這個句子/事件,是否影響讀者理解整件事情?

二,寫出這個細節/事件,是否有助於改變某種觀念,或說明現存制度的問題?

三,當妳決定寫出這個細節或事件,妳的寫法,只會滿足讀者的獵奇心,還是會引導讀者去關心這個受訪者,或者關心這個事件? 

4. 知識論不正義

在開始之前,問大家一個問題:

在今次懷疑警察性暴力事件發生之前,對metoo運動持有正面態度的同學請舉手;

在這之後,對metoo運動持有正面態度的同學,請舉手。

(第二次舉手的人比第一次多)

在一個朋友提醒之下,我有一個不成熟的想法,就是這次警察濫暴問題,因為我們都共同面對同一種強大的權力,這似乎令大家一下子明白了,metoo到底在搞什麼:大家好像終於明白,為什麼受害人不敢出聲,為什麼不當下站出來,什麼是二次傷害,什麼是victim blaming,最重要是,為什麼會有這個運動,這個運動的意義是什麼——就是在權力不平等的情況下,讓性暴力受害人可以發聲。

由於知識論的不正義在前面的文章裏已經寫過,這裏就不重複寫了。

最後,#metoo運動,其實正在改變社會共識建構的參與者的權力關係。從前處於低處、弱勢的人,現在被empower,讓她們的經驗被「看見」。讓社會詮釋資源,從以前對她們極為不利、充滿偏見的一方,有機會慢慢轉為平衡。而現在面對警察性暴力,我們好像多了對Metoo的理解,多了正面的態度,這是否說明我們已經提高了女性參與構建集體共識的機會?我想其實未必,也許這只是因為我們多了對強權的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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