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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宣言 02 | 世界人权宣言

背景

古代法典特别是自然法哲学为人权概念提供了重要依据,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对人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日渐明确,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类灾难使人们认识到人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联合国的成立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提供了大的历史背景。​

介绍

《世界人权宣言》(法语: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条。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仅订下国际法之一般原则,并无规定会员国必须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行。《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两项人权公约,分别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两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该两项公约列出基本人权和自由,并规定所有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适当措施,贯彻这些权利。

图片不确定是否为中国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翻译成500余种语言。人们普遍认为,《世界人权宣言》鼓舞并促成了超过七十个人权条约的签订。这些条约成为全球和区域层面人权法的恒久基础(均在序言中对《宣言》作了引用)。

其中中华民国于1967年10月5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但未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最早的印刷文件之一

起草和参与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中华民国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彼得斯·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刚指派为联合国秘书处人权部的主任,汉弗莱为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其他重要的贡献者还有黎巴嫩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尔·哈比卜·马利克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官勒内·卡森。卡辛在第二稿时确定了宣言现有的结构。张彭春在起草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亚洲视角,巧妙地将儒家学说应用于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僵持局面。

左为张彭春

表决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列出一系有关人权之一般原则,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尽管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但加拿大在最初对宣言的草稿的投票中弃权,但同意了最终稿。

以下是投了赞成票的国家(其中一些国家的国旗、政府或政党可能与现在不同):

阿富汗、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缅甸联邦、加拿大、智利、中华民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及、埃塞俄比亚、法国、危地马拉、海地、印度、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里亚、巴基斯坦、罗马尼亚、希腊、冰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瑞典、叙利亚、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表决会议

影响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是最具争议性的,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没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迄今在许多国家,包括日本、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汤加王国、博茨瓦纳共和国、白俄罗斯以及美国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2018年12月,前英国首相戈登·布朗说,在1940年代冷战氛围中催生的《世界人权宣言》,从一开始就缺乏具约束力的执法条约,没有适当的申诉机制,甚至发表很久以后才有部分国家签署基本契约;而且《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时代的产物,很少提及女性、残疾人、LGBTQ、社区和儿童等的权利。因此,尽管过去70年全球人权看似取得了包括国际刑事法院之成立、国家保护责任之确立等重大进展,但人权侵犯仍然以惊人的速度发生、而且实际上未受惩罚。

2019年沙特妇女抗议关于禁止妇女出行、驾车、离婚等法律

纽约大学国际法教授菲利普·奥斯顿(Philip Alston)是最早撰文阐述发展与人权脱节问题的学者之一。他指出,人权议题和人权辩护的范围窄得没有道理;要想赢得广泛的支持,就不能把自己局限在极小部分人身上,“至关重要的是,你制定的发展计划能包容吸纳少数群体,让他们相信,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跟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关。”

按照哥伦比亚人权律师罗德里格-加拉维托的说法,人权运动重政治轻经济的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现象,而欠发达国家,如南非、印度,还有南美洲国家,各级权益组织、法庭,甚至政府,都在具体实施经济文化与社会权益国际公约的条款,在温饱、健康和受教育权方面下功夫,而这些都是导致不平等的关键因素。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维权组织在这方面的行动确实有成效,比如南非农村学校没有校舍,露天上课,经维权组织干预,政府拨款提供了移动校舍。同样是突出温饱、健康和教育,南非的人权运动模式跟中国很不一样。清华大学国际关系教授阎学通接受BBC采访时说:“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才是民权。民权很重要,但相对于生命处于第二位。”中国批准了社会与经济权利盟约,但没有批准民权与政治权利盟约。阎学通的解释是:“中国几十年前还是个极为贫穷的国家,所以大部分人认为所谓的社会经济发展权是当务之急。我觉得随着千禧年一代和90后年龄增长,观念意识会改变,因为这代人在相对富裕的物质环境中成长,没有父母辈经历过的贫穷体验。我认为中国人对民权和人权的观念会逐渐改变。”

《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A right delayed is a right denied." - Martin Luther King, Jr.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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