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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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内人,不想争论 墙内墙外彼此都太不了解了

福山:中国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化

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建立的一种理论框架:福山认为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问责制(Accountability),并且提出,理想的现代政治制度是要在这三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国家意味着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问责制则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

中国拥有强大的国家能力,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也明确地提出了“法治”问题,但中国的“法治”在概念上不甚清晰。在福山看来,“法治”(Rule of Law)与“以法施治”(Rule by law)存在着微妙的不同,前者意味着法律的地位是高于政府的,即便是最高级别的行政长官,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来运作,而不能为所欲为。

问责制在概念上要比民主更为宽泛,它不一定意味着代议制民主,而是意味着政府要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也就是说,民主选举并不是问责制政府的必要条件。当前中国兴起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政府能否变得更为问责化。

自由民主制度在理论上是能够达到上述三要素之间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限权,因为,如果只有国家能力,而没有权力制衡的话,那就会演变成极少数人的专制暴政。但福山同时也表示,如果缺失了国家能力,也会演化成另一种灾难,就像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发生的那样,无法维持政治秩序,甚至不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关键区分是在于世袭制(Patrimonialism)与否,现代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非个人化的,并不是为了君主的个人利益或者家族利益而存在。但是,在不同程度上,现代社会直到今天都仍然遗存着某种“家产制”,因而有代际之间的利益传递,有引人瞩目的腐败问题。

就现代国家的起源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秦朝,因而,中国在国家能力的发展上要远比西欧源远流长。尽管如此,古代中国却并没有发展出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因而,其政治秩序是相当不平衡的,需要通过政治改革实现制度性的平衡。

依照福山的比较研究,在多种文明传统中,都存在法治的观念,而在这样的对比中,中国政治传统显现出了其特殊性。中国并不存在那种教会力量,并没有超验的神圣性,虽然在唐代曾经一度佛教兴盛,但从漫长的历史时段来看,那只是昙花一现,因而,中国的政治传统里并不具有对政府实行限权的资源。诚然,古代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有法律,但是,那主要是一套惩罚性的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是刑法传统,是rule by law的传统。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权与法律的分离,这使得中国的传统显得与众不同。

中国传统对于法治问题的突出贡献,在于长期的儒法之争。法家学者认为,基于人性本恶的观点,人本能地想要违法,因而需要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儒家学者则认为,没有一种法律能够普遍地适用于判定所有情形,必须依据不同的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只有那些高尚而明智的君子,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断。福山特别指出,儒法之争不只是中国独有的争论,其实在任何一个法律系统中,都存在类似的法治和人治之争。

在西方和中国形成了不同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形成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精密复杂的法律系统;而在中国,则更多地仰赖于贤明的官员,以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

因此,福山认为中国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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