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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枪击「夺枪」黑衣人是对的吗?一个内地警察枪杀夺枪群众的案例

这里介绍的是 2010 年轰动全国的贵州警察张磊案,即贵州 1·12 警察枪击案。

本文不论黑衣人的动作是否真的构成「夺枪」,我们假定那就是夺枪,然后看一下大陆发生警察枪击夺枪民众时的具体情形,以及事后的处理方式。大陆的警察遭遇了什么样的情况,是怎么保持克制和训练素养去处置的,然后发生了什么,又遭受到了怎样的下场,再对比一下香港警察执法的「自由空间」到底有多大。

贵州 1·12 警察枪击案

下面第一部分的黄字援引自:

作者:东伍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332361/answer/755399373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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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声明里,张磊自述的案件发生过程,和判决书里记载的发生过程,是一样的。(注:也就是说,法院是依据下面的事实判决张磊有期徒刑八年。)

我叫张磊,原贵州省关岭县公安局民警,2010年轰动全国的“1·12警察枪击案”“主人公”,当年我因该案被迫成为“网红”。
去年,“昆山反杀案”再次引发我的案件在网络热议,大量朋友圈转载我的判决书,有部分网友还主动联系我,希望我站出来申诉,并且说明这已经不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而是牵涉到了推进中国法治进程、警察执法保障等重大问题。也有许多热心的警察、学者、律师联系我,提到的都是我的申诉问题。其实,我在服刑期间,家属就已经一直走在为我申诉的“路上”。 
我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县(后改为清镇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父母都是普通职工。我于1997年参加贵州省安顺地区公安处招聘公务员考试后到关岭县公安局工作,工作期间一直在基层派出所,一直是一名基层民警。在工作期间,我自认为我是敬业的,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受到县局八次嘉奖,被安顺地区公安处评为优秀责任区民警、被贵州省公安厅评为优秀责任区民警,“1·12”案件发生前,已升任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自从穿上警服开始,我坚信这一生可能都会穿着这身警服直到退休,我是那么热爱这份职业。我是警察中平凡的一员。薪水不高、工作也不轻松,但在我心中警察这份职业却是那么神圣、那么崇高!关岭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我所在的坡贡镇是一个各方面条件都很艰苦的地方,当时派出所警力很少,民警3人、协警3人,却要处理整个乡镇两万多人口的事务,这也是当时贵州绝大多数偏远基层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我是这个小派出所的唯一领导,工作上勤勤恳恳、尽心尽力。  
2010年1月12日,我如往常一般在派出所上班,当天正好是我所在乡镇的“赶集日”,工作也比往常要多了许多,我按照警务程序处理着当天发生的事务。中午13时许,协警小王(王道胜)接到报警称街上有人打架,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按照往常出警一样去了现场。我到现场后,经了解,打架是因为戴家小伙和寨中一个女孩相爱,而寨中郭永文也喜欢这个女孩,想强迫女孩跟他在一起,女孩没有答应。两家“赶集”相遇后,郭永文就纠集郭永志、郭永华等人殴打戴家父子报复,无奈之下,戴家只好报警求助。 
出警时有人耳朵已受伤。我走到他们面前,对他们说:“我是坡贡派出所的,我叫张磊,有哪样事(贵州方言,意指‘什么事’),听我解决。”说完后,我就用手将正在抓扯的双方从中间隔开。隔开后,我问他们是哪儿的人,有哪样事不好好讲,非要打架。其中一个年纪大约60多岁的人给我讲他姓代,又指着耳朵在流血的一个年轻男孩讲说,他们是两父子,然后讲和他们扯皮的两人是两弟兄,姓郭,说他们是尧上村的。我便说都是一个村的,有哪样扯的,这时姓郭的两兄弟其中年纪大一点的那个(事后知道是叫郭永华)便讲:“走,今天老子们打不赢,重新喊人再打!”我听说后,便叫郭永华不要走,喊人来打到谁都不好,我便去拉住郭永华不让他走,郭永华便用手推我,这时协警王道胜便拉住郭永华的手讲:“这是我们派出所的张所长,你要搞哪样?不要动手。”这样郭永华便不听劝阻和王道胜抓扯起来。  
我正准备上前制止,我感觉我后背被人打一拳,我回头,是姓郭的两兄弟其中年轻的那个(事后知道叫郭永文),我刚转身来,郭永文便上前抱住我的腰,这样我就和郭永文抱住挽在一起(我在和郭永文抱在一起的时候闻见他满嘴的酒气),我在挽的过程中将郭永文摔在地下,郭永文从地上起来的时候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准备打我。我见他持有砖头,我便边后退,边对郭永文讲:“你危及我的生命安全,我鸣枪咯!”在我后退的同时我将我别在腰间的配枪掏出来,同时上了膛,郭永文见我将枪掏出来就将他手中的砖头丢了。这样我就将我枪的击锤退回,使其不在击发状态,但没有上保险,也随时可以击发。我将枪别回腰间枪套后,我见王道胜也将郭永华控制住了。我便叫郭永华和郭永文和我们到派出所去讲清楚,同时我也叫代家父子和我们到派出所。 
我们六人步行20米左右,走到从坡贡街上到派出所的分路处,这时从分路处的货三轮车上下来一个年纪约35岁左右的男子(事后知道叫郭永志)他从三轮车上下来就问郭永文:“你被姓代的打到哪点了?”郭永文便讲:“我被姓代的打恼火喽!”这样郭永志就绕到我们身后去直接开始打姓代的老者,王道胜便放下郭永华去制止郭永志,我也放下郭永文准备去制止,这时郭永华便来推我,我顺手就将郭永华推到下在街道边上的沟沟处,郭永志立即用手指我并骂说:“你家妈的卖X,你有枪又咋个嘛,你敢拿枪打老子?”,并上前对我头部一拳,我就和郭永志抓扯起来,郭永华见后就上前对我头部一拳,这样郭永华也和郭永志一起来打我,他们两人将我推在宗申摩托店斜对面的街道边沟处,我一只脚踩进边沟里,我从边沟里起来便面对郭永志、郭永华往宗申摩托店退,我在后退的过程中便掏出枪。郭永华对郭永志说:“这个私儿(当地骂人的话)有枪,把他的枪抢了。”我听郭永华说要抢枪,立即用右手护住枪套,并警告他二人说:“你们不要乱来。”两人并不听我警告,两人同时朝我冲过来。
当二人逼近我的时候,我将枪的击锤扒起来呈击发状态,同时向天上鸣了第一枪,郭永志、郭永华没有退缩,继续朝我扑来。我又后退,在后退的时候我又朝天鸣了第二枪,这时郭永华就稍离我远一点,但郭永志还是上前来抓我。在我鸣了第二枪后,郭永志随即用他的双手抱住我的右手持枪的拳头部位,我见郭永志抓住我的手后,我将我的枪口朝地下,我奋力想摆脱郭永志的手,于是在和郭永志挣扎的过程中我的枪又响了第三枪。这一枪是朝地下射击的,我也不知道是怎样击发的,同时也没有注意是否射中郭永志。郭永志在我的左侧前方,郭永华在我的右侧前方,郭永华在郭永志的左侧后方。
第三枪响后,我当时就感觉到心慌起来,此时,郭永志双手抓住我持枪的手向后拉,于是我用力将我持枪的右手朝我的右斜上方拉。第一次用力的时候拉到我的胸前部位,他的双手也被我拉起来,但是没有挣脱他的手,于是我又第二次猛然用力朝我的斜上方拉。这时我持枪的右手挣脱了郭永志的双手,当持枪的手拉到与右肩持平的位置时,郭永志继续向我疯狂的抓扯,我下意识将持枪的手伸出去,想使枪离郭永志远一点。我精神特别紧张,生怕枪被郭永志抢去,造成更大的危害,当手伸直至地面水平时,第四枪击发了。这一枪也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击发的,当时我朝枪响的方向看了一眼,但我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郭永志身上,没有看到郭永华。第四枪击发以后,郭永志猛然用左手握住我持枪的手背,将持枪的手硬拉向他的头部位置,当时我感觉到枪口离他的头部很近,但是没有接触到头部。然后我一边用左手将郭永志往后推,一边往后退,想将持枪的手从郭永志手上挣脱,持枪的手在向后拉的过程中,第五枪击发了。郭永志的左手从我持枪的手上滑落,然后郭永志呈俯卧式头朝电线杆扑倒在我面前,在郭永志倒地的同时,我仍在往后退。在向前看时,发现郭永华已经呈仰卧式倒在郭永志的左后侧了。 
郭永志、郭永华始终对我进行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一直用拳头对我进行殴打,我一直在用手进行隔挡,只感觉头部左耳处被打了一拳,是被郭永志打的,左腿被踢了一脚,事发后我的裤子上还留有被踢的鞋印,被谁踢的我不清楚。 
事发后,我感觉到自己的大脑一下变得空白,我不知道自己多久才回过神来,神志清醒以后,我立即拿出电话向公安局分管领导、镇政府领导作了简单汇报。之后,在政府副镇长的带领下离开了现场。 
当天晚上,我被带到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对我进行了询问。等到询问结束,天已经亮了,县局通知我可以回家了,说初步调查,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之后两天,县局让我在家等待。到了第四天,我发现网上突然有了许多关于“1.12”事件的不实报道,我记得当时有一位记者对我案件的不实报道,报道中引用大量“不愿透露姓名的目击者”所说,将我形容成了杀人恶魔,更呼吁要将我枪毙才能够平民愤。的确,他成功地让不知情的群众愤怒了,网络上对我骂声一片。
2月1日,县局将我带到市局交警支队继续接受调查,这次的调查单位是以省检察院为主,省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以故意杀人罪对我进行了讯问,尽管我一直竭力的为自己辩护。 
2月11日凌晨,遵义市公安局到安顺市局交警支队对我宣布了刑事拘留。凌晨3时,我被送到了遵义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到了看守所以后,工作人员照例对我进行搜身、减鞋带、减金属扣子等程序,我木讷地配合着工作人员,半个小时以后,我被送进了监房。进入监房后,我看见了大通铺、地上都睡满了人,我只有沿着通铺走到了厕所旁边一块空地上蹲着。就这样,我带着满脑子的胡思乱想蹲在厕所边度过了我进入看守所的第一夜。
2月12日晚,遵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我从看守所提至刑侦支队进行讯问,我如实回答了警方所有问题,就这样,我在遵义看守所经历着案件的逮捕、上检、一审等程序。  
在羁押期间,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我是警察后,总以异样的眼光看我,并且时不时对我冷笑,有一次我忍不住问他们为什么这样看我,他们说,“看到警察也坐牢心里非常痛快”,这话是对我极具的讽刺。
2010年9月17日,我的案件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我进行了公诉,我的辩护律师刘杰、徐永忠为我进行了无罪辩护。最后,法院决定择日宣判。这一等就是两年多,而我就在这样的环境下焦虑、紧张的等待着判决。2011年3月,我的前妻带着孩子到看守所和我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我哥哥因为到坡贡了解我案件的过程中,出车祸身亡。  
2013年6月2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我有期徒刑八年。在这里,我想针对我的案件说明几个问题: 
1、在事发之前我不认识戴家、郭家双方当事人,更谈不上有什么矛盾。
2、警察是人,不是神。警察在出警过程中不止具有危险性,还具有不可预见性,也就是说出警过程中的很多突发情况是警察自己不能够预料到的。我与郭家在事发前既不认识、也无矛盾,那面对这种突发情况又怎样判断我是故意杀人的呢?我的杀人动机是什么?  
3、我当天是依法出警,我当时的身份是公安民警,原审判决完全没有认识到人民警察现场执法的特殊身份和特定职权,忽略了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的权威和职责,将我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职责混同于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4、我当时使用的枪支套筒上检验出了郭永志、郭永华的DNA,法院认为因不能够确定是什么部位留下的DNA,不能确定死者是否接触过枪支,所以抢枪的辩护意见不采纳。那么我想反问一句,没有接触枪支,套筒上怎么会有对方DNA?DNA不能够确定是何种部位留下这个问题我想说明一点,1月份贵州是属于冬天,暴露在外的皮肤只有手和脸。多份证词不同角度看到郭家兄弟的手和我的手握在一起,法庭为什么不采用这些证据?为什么法院以结果来判决?而不是以事发原因、经过来判决?是有罪推定吗? 
5、法院认为对方攻击没有危及我的生命安全,而我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是故意杀人、防卫过当。请各位看看判决书,从头到尾我都是非常被动的在倒退,面对两死者的暴力攻击,我是先鸣两枪示警,但是对方仍然朝我攻击,并且郭永志已经抓住我持枪的右手,即便如此我仍然将枪口拼命往下压,主观上我想避免枪支伤人,我何来的故意杀人?谁又能够保证徒手攻击不能危及生命?如果枪支被抢,我自己和在场群众的安全谁来保障?  

这里有一个大背景是大陆的司法在 2018 年昆山反杀案之前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国情」下,司法如何认知警察开枪杀人的行为,如何判定有罪无罪。

我们还可以看到,大陆警察面对暴徒「夺枪」,如何判定,又如何处置——还要注意,这是一个在大陆司法系统下被判处了八年徒刑的有罪警察,也就是说,是被大陆的司法至少到现阶段仍然视为「错误」和「过激」的处置。

  1. 暴徒醉酒神智不清(这一点也是法庭认定防卫过当的原因之一),已经有袭警行为;
  2. 此时周围群众很少,没有误伤无辜者的可能;
  3. 在 1+2 前提下,警察第一次掏枪,并口头警告;
  4. 暴徒第一次停止袭警,警察即收枪;
  5. 暴徒第二次袭警,同时明确地说出了「我们要抢枪」;
  6. 此时周围群众也很少,没有误伤无辜者的可能;
  7. 在5+6前提下,警察第二次掏枪,第二次口头警告;
  8. 暴徒殴打警察,警察第一次朝天鸣枪示警;
  9. 暴徒继续殴打警察,警察第二次朝天鸣枪示警;
  10. 暴徒近身抢枪,警察一方面努力避免枪械被抢,另一方面努力把枪口朝向不伤人的方向;
  11. 搏斗中开枪三次,两名暴徒被击毙;
  12. 该警察被判防卫过当,处有期徒刑 8 年,被传谣造谣、网民辱骂,更兼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并且要赔偿死者八十万。

法庭的二审判决是这样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在依法出警过程中,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近距离开枪造成二被害人死亡,张磊的行为是制止二被害人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二被害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明显过错,但二被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危及张磊的生命安全,张磊枪击导致二被害人死亡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港警开枪叫好的「团团」,对此怎么看?

团中央的机关报《中国青年报》对张磊案的报道(2010 年)口径是这样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 
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网民质疑,两村民即使有袭警行为,用警棍对付应该足够了,为何非要开枪,并且致命呢? 
浙江杭州某派出所民警方某认为,我国对民警开枪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张磊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应该对相关规定非常了解,因此开枪可能是遇到了紧急情况。“目前真实情况到底如何谁也不知道,如果真的是对方抢枪,我认为民警开枪是正确的。万一枪落到暴徒手上,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调查结论应由非公安机关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样才具有公信力。 
杨忠民认为,从《条例》规定的精神上看,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能力为限。因此,在具体情形中,如果只需鸣枪警告就足以震慑,或者只需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应当造成对方重伤害。“尽管有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悲剧应当是双方造成的。公民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或使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如果确实有抢枪的行为,民警在鸣枪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开枪的。

台北警察张景义枪击案

我们还可以对比台北警察张景义枪击案

据台检方指控称,2013年8月13日晚间,台北市警方拦下检查涉嫌盗窃的黎某,黎某拒绝被查,反而冲撞警员,一路逃逸。警察张景义加入围捕,并掏枪喝令:“停车!下车!”黎某不肯就范,还在人潮中开车横冲直撞。张景义朝车轮连开2枪,但子弹贯穿挡风玻璃,意外击中黎某腹腔致死。
台北地检署先后2次认为张景义是正当防卫才开枪,不予起诉,但检察官后来认为张景义开枪情况未达到急迫性,认定张景义涉嫌过失致死,将张景义起诉,引发争议。
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黎某是被追捕的嫌犯,不听张景义拦车,拒不停下,又在有许多路人的人行道上疾驶。由于黎某随时可开车加速,张景义追到车前后持枪要求车内人员下车,属于情况急迫、刻不容缓,使用警枪有急迫性且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的规定。张景义开枪已尽力避免伤及黎某致命部位,并未逾越“必要”条件,因此判决他无罪。
台检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台湾高院维持一审认定,仍判张景义无罪。
相比贵州民警张磊,台北市警察张景义只是现场参与截停车辆的众多警察之一,嫌犯的车辆对他个人构成的威胁危险程度和急迫度还远不如现场处于肢体接触暴力袭警中的张磊,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击毙嫌犯,如果说台法院落判个“防卫过当”,恐怕还能叫人几分信服。

我朴素的、基于良知而非法律的个人观点是这样的:

  1. 首先,暴徒夺枪的意愿是明显的,甚至都讲出来了,只是这个证据很可能难以被采信,因为是单方面的。而且在这一事实上,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媒体对目击者的调查是有差异的,如果以法庭认定的事实为准,仍然可以认定夺枪的意愿是比较明显的;
  2. 张磊虽是个案,但仍然能看出内地警察受到的专业训练是,严格乃至严苛地管控枪械的使用,掏枪、开枪都要极其谨慎小心,要疏散群众,要不断的口头警告、鸣枪示警,面对抢枪也要谨慎地判断,这一点也与我的生活常识相符合;
  3. 相比之下,许多内地网友,说香港警察的执法、用枪太软、太温和,是很好笑的。恰恰相反。香港、台湾警察的执法力度,拿到内地要付沉重的法律责任。

当然,二者没有 100% 的可比性,香港有香港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香港警察的执法风格与内地不同,这也是一国两制的结果。

但可以确定的是,内地民众基于自己生活的历史和现状,事实上缺乏判断香港警察执法是否过分的认知基础。

还有一点,张磊的控诉中说了出来:保护枪支,是为了「保障自己和在场群众的安全」。警察持枪开枪,不只是为了保护自己,更是为了保护群众。

香港这个开枪警察,在闹市区、非游行地段,任性拔枪,无预警地开枪,已经是罔顾在场群众的安危,罔顾保护群众的天职。香港警队官方的发言,也总是强调警察开枪有理因为要自卫,而不提是为了保护现场民众。

讨论者只有先理解警察的天职是保护民众,警察持枪只有一个目的是保护民众,警察在履职时应该首先记住自己要保护民众,才能理解这件事为什么如此过分,为什么毫无争议地应该被重判。因为一开始掏枪时,这个警察已经失职了,他身边一米开外就是熙攘的通勤中的人群,他掏枪时已经亲手把民众置于危险中,已经是重大职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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