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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威工人維權事件資料整理

浩威五君子在漫長的維權途中,逐漸SACOM走到一起事件的妥善落幕,既確有「人和」之實,亦佔了「天時」之利。它或許能夠成為特定時期下其他地區或者後繼者維權路徑的一個生動藍本,但長遠來看,中國工人的維權努力,仍然在路上。
2007年在香港時代廣場的迪士尼亞太區香港總部,該公司勞工部有關人員接見了前去維權的深圳工人代表。(圖片來源:https://news.sina.com.cn/c/2007-09-29/012713996030.shtml)

維權事件背景資料

通過效仿建立市場經濟制度和主動融入全球化浪潮,中國的改革開放使之成為了資本主義全球經濟中的一員。這一進程不僅使這個國家而今成了難被取代的「世界工廠」,從而躋身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同時也締造了當今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階級。數以億計的中國農民工,主要集中在製造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等近年就業增幅最大的低人力成本行業,為這個尚未抵達技術前沿的發展中國家掙得了「低人權優勢」的驚人原始積累。

中國經濟模式競爭力的一個存在前提,是廉價勞動力的充分供應。只有這樣,企業才有充分的價格與利潤空間。但這種人口紅利和經濟增速的宏觀之下,卻是用工成本不斷驅動的機械勞動異化和勞工權利剝奪的殘酷現實。當工人日益被禁錮於生產鏈底層,勞動價值加劇被壓縮,勞動工人的苦難便只會不斷加劇,勞資衝突自然無日無之。

隨著香港民間組織「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SACOM)的揭露,迪士尼供應商及代工廠涉嫌剝削內地工人一事成為轟動一時的新聞事件。該組織於2007年揭發中國內地多家迪士尼玩具供應商涉嫌違反這家集團訂立的生產行為守則和中國勞動法,而後者亦不顧企業社會責任,對其授權商、生產商等長期缺乏監察,以致工人常年慘遭剝削,更因走上曠日持久的維權之路,而付上了極高昂的代價。

這起事件被普遍視為跨國公司在中國這個執法不嚴、勞動力隊伍範圍廣泛且多變,而代工和原材料成本均大幅上升的國家內,面臨著控製供應鏈方面的重大挑戰。迪士尼公司作為蜚聲全球的知名企業,在全球各地擁有廣泛的授權和代工廠,來為其生產品牌知識產權的衍生產品。該公司而今擁有全球級別的供應鏈,生產外包給全球數以千計的工廠。但就如這起勞工事件那般,相對於直接控製供應鏈的公司而言,像迪士尼這樣以授權方式將生產業務外包的公司,更容易出現勞工待遇惡劣的問題。

這起事件中,五名涉事工人因為依法維權,曾被冠以「五君子」等名,多次見諸媒體。他們先後兩次將管轄涉事工廠的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起訴至法庭,狀告身負勞動保障監察職能的政府機構在現實中卻行政不作為,從而引起了廣泛關注。在漫長的維權途中,這些維權工人與逐漸SACOM走到一起,在得到這個擁有調查和披露內地工廠非法行為方面長足經驗的非政府組織的助力後,才對迪士尼和事件進程起到了一定的影響力。

涉事各方背景信息

浩威(Haowei Toys):多年來,迪士尼並不明晰貼著其品牌的玩具產品,部分是在一家名叫深圳浩威玩具有限公司的手辦設計模具廠生產的。根據該廠工人表示,這家內地工廠曾一度完全投入於為迪士尼品牌代工,至事發時亦有80%至90%左右的訂單,是和迪士尼產品有關的。浩威為廣東肇慶商人何永航持有,全廠員工規模多年來浮動在600至1000人區間。該廠成立初期以生產手辦為主,後於1998年開始透過日本公司宏毅(Runa)接獲迪士尼的訂單,生產之貨品亦主要出口日本。根據工友描述,浩威因生產環境惡劣、生產條件較差等原因而無法通過查廠審查,因而後續在其位於深圳市布吉沙灣沙塘布村的廠址附近,又新建了一個名為進達(Jinda)的工廠。浩威是老廠、進達是新廠,全數工人以進達的名義開工,以此規避查廠不合規的風險。最後,該廠於2008年1月至2月期間關閉。

宏毅(Runa Co Ltd):在業內享有高知名度的日本企業宏毅公司成立於1987年,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遊戲、玩具、愛好商品和用品的批發分銷。浩威為迪士尼代工生產的訂單,均透過宏毅承接,宏毅在這個供應鏈環節中扮演中間人的角色。浩威工人稱宏毅的管理層或在浩威持有大的股份,但這一說法無法證實。

迪士尼(The Walt Disney Company):籌建六年,投資二百多億港元的香港迪士尼樂園於2005年開幕,這是首個在中國建造的迪士尼樂園,也是當時繼日本東京及法國巴黎後,第三個非美國本土的迪士尼樂園。不過,在這個夢幻童話世界廣受市民及遊客歡迎的同時,作為樂園經營主體的迪士尼集團,也曾經招來不少非議。在香港,有民間團體當時指出,迪士尼公司在對待勞工權益的行政作風等方面,沒有表現出優良的企業文化。香港迪士尼樂園開幕日前夕,已有勞工活動人士在園外集會,抗議迪士尼在剝削工人及其他議題上的失疏和懶政。對於勞工權益保護,儘管迪士尼公司堅稱其中國代理廠商都要遵守依循當地法例制定的守則,自身亦會按時監察工廠是否依照當地勞工法及迪士尼生產行為守則,但從現實來看,迪士尼公司彼時的監察機制有很大漏洞。根據SACOM調查,每年只有部分迪士尼供應商的工廠會被審核,而大部分被審核的廠房都會被事先通知審查日期,因此,廠方管理層有足夠時間偽造證據和報告,而工廠的審核報告那時亦並不公開給工人及公眾查閱,公眾和消費者根本無從監察。這種對待勞工權益問題的漠視和敷衍,已使之與其在全球的公眾領導地位和長期經營的企業文化背道而馳。

維權工人代表:黃任忠、劉清明、崔長勇、劉清明、張之坤,這五位浩威廠的工人,面對自身及工友的勞動權益被剝削侵犯,並非不聲不響地聽從命運的安排,而是選擇投入到持久的維權行動中,以要求拿回本該屬於他們的薪酬與福利。為此,幾位工人不單寫投訴信予迪士尼、組織參與示威活動,更向當地勞動部門與司法機構指控浩威完全未能履行《中國勞動法》中的基本規定。在曲折漫長的維權行動中,工人們將當地的勞動局告上法庭,控訴該政府機構的行政不作為和對於工廠侵犯勞工權益行為的姑息縱容。正是因為這種長期的權益活動,才令工人們最終贏得事態的轉機,拿回了應得的公義。而隨著事件不斷發酵進入公共空間,這五位工人代表陸續獲得傳媒的訪問與查詢,其中一篇報道將他們稱為「浩威五君子」。

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Students and Scholars against Corporate Misbehaviour, SACOM):一個由香港各大專院校關注中國工人生活的學生和教師所組成的民間團體,旨在透過第一手調查來了解跨國知名品牌廠商的勞動條件,以要求這些外資廠商遵守中國勞動法律法規,負起應有的企業社會責任。該組組致力於喚醒中國消費者的問責力量,通過組織香港大學師生志願者到跨國公司在內地的代工廠進行獨立調查,並把調查結果向公眾公佈,以喚醒消費者對企業不良行為的關注,從而形成輿情和市場導向的壓力,迫使企業改善現狀。在SACOM看來,由企業自身所製訂的自我監察機製,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因而倡導跨國企業在社會責任、勞工權利、安全健康及福利政策等方面,建立起以工人民主參與為本的監察機製。SACOM通過持續多年對迪士尼進行專項調查,以陸續發佈《找回米奇的良心》系列調查報告所引發的轟動社會效應,而為外界熟知。在這個調查項目中,SACOM揭示了跨國公司在授權商品製造上低成本運作的秘密,從項目最終收效上,亦間接督促了跨國公司通過提高產品訂單價格、建立以工人民主參與為本的監察機制,來負起它們在中國及世界各地的企業社會責任。

涉事工廠勞工條件

惡劣的工作條件、超長的工作時間和高勞動強度,已成為浩威工人維權事件當中最重要的誘因和這家工廠做法嚴重背離法律規定的指控代名詞。根據《2005-2007年迪士尼公司內地所屬供應廠的勞工條件調查報告(每月報告系列)》等調查文件顯示,浩威在涉事時期,對其聘用的約800名外省工人僅提供2.5元人民幣的時薪,這一薪資基準僅為彼時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62.5%,而工人們每月的工時卻長達361.5小時,許多工友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連續7天上班無休息,這已相比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超出了兩倍以上。不僅如此,浩威長期拖欠工人加班費,剋扣工傷、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等,壓低生產成本,在工資、工時、社會保險、住宿環境等方面問題相當嚴重,以下逐一梳理。

工資遠低於法定標準

浩威不同崗位的勞工條件差異較大,佔多數的普通工人的工資水平普遍較低。計件工人不被提供加班工資,加班只以正班工資計算;計時工人平均每小時工資只有2.5元人民幣。旺季時,工人實際收到的月工資約為1000元左右;淡季時,工廠時而出現整月工資不發,或是只發放400至500元人民幣底薪工資的情況。

自2006年9月1日起,浩威所在的深圳市最低工資為700元人民幣,標準時薪為4.02元。同時期,《中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法定加班工資,亦分別按照「法定時薪:平日:周末:勞動假=1:1.5:2:3」的比例計算,也即4.02元:6.03元:8.04元:12.06元人民幣。然而,浩威廠內的清潔工每月工資只有600元人民幣,不僅無加班費,須做到「不曠工、不請假、不遲到、不早退」的情況下才有全勤獎30元,扣除每月150元住宿費,只能拿到480元。浩威大量聘請學徒工,每月工資僅為330至350元人民幣,新入職學徒工要扣押兩個月工資,另每月都會被扣押100元工資作為保證金,要到3年零3個月的合同期滿後才可退還,致使工人每月實收只有230至250元,如工人中途被辭退或主動辭職,被扣押的保證金將不獲分發。只有占人數比例較少的技工工資較高,諸如模具師傅等,一個月可以有3000至4000元人民幣。據工人表示,平日加班工資只有1.2倍,而假期工作沒有工資。

根據浩威內部流傳出的文件「計件價單表」,一個二吋高的迪士尼手機吊飾,總計有十多道工序。而實際生產中,每道工序的工資最低只有0.02元人民幣,每件產品的勞工工資成本只有0.2至0.5元左右。而該產品當時的零售價約為50元港幣,工人的勞動成本只佔零售價的不到1%。

勞動合同預留空白欄

在浩威,工人並無正式的勞動合同,工廠每半年會和工人簽訂一份不標識工資數額的勞動協議。據維權工友表示,勞動協議上預留多處空格,工資數額亦無標註,面對這樣的合同,工人若選擇不簽,會被即時解僱。該勞動協議上亦標明,如果工人連續拒絕加班兩次,或一個月內拒絕加班累計三次以上,就會被辭退。但實際上,據車間工友表示,工人完全不可能拒絕哪怕一次加班,否則馬上會被辭退。無論是合同條款抑或實際操作,皆已違反《中國勞動法》中訂明加班須為工人自願的條例。

工人患職業病成隱憂

長期以來,浩威從未為工人提供體檢檢查,且無崗前培訓。也因此,工人並不了解生產環節中接觸的化學品及其危害。不少在浩威工作的工友都表示,擔憂自身是否有患職業病,缺乏醫學知識的工人,亦只能通過感官觀察,來覺察自己和其他工友身體上是否出現異樣。浩威工廠的開油和噴油車間通風設備不足,致使環境中化學品氣味濃重,工齡長的工友自感面色日漸變差,且有工友得悉,先前有一位開油車間的工人離職後,在另一家工廠的入職體檢中,被查出已患上肺病。

日常生產中,浩威並無向工人提供口罩、作業手套等防護用品。由於噴油部、工模部和雕刻部等部門需要使用對人體有傷害的天拿水(Thinner),但車間的高溫環境致使工人通常無法持續佩戴口罩作業。一些安全防護意識較高的工友表示,佩戴的口罩是自費購買的,工廠並未提供。另外,由於工時普遍較長,工人普遍出現頸椎和腰椎勞損的情況。

迪士尼長期監管缺位

浩威工廠的生產貨品主要用於出口日本。據工人稱,過往曾經有疑似迪士尼或宏毅的日本職員來到深圳查廠,但也只是檢查貨品品質,從不過問工人的勞動條件。在維權工人向傳媒和政府監管部門控訴迪士尼侵犯勞動權益之前,工人們幾乎從不知情任何有關迪士尼生產行為約章(Code of Conduct)的情況。

浩威工廠附近有兩棟附屬廠房,其中一棟掛名「進達」,該廠房的內部環境較浩威優良,車間寬敞、設有空調,在此工作工人的工資和工時等待遇相比浩威,都更符合《中國勞動法》規定,是專門用來應付政府部門查廠而設,也因此,實際在此工作的勞動人數也較少。由於工人曾向有關部門投訴,致使後續無論是在浩威抑或是在進達上班的工人,廠牌上一律被標註為「Jinda」。

勞工及待遇條件匯總

工時方面: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然而,浩威工人普遍存在過長的工作時間和連續加班過度的情況,許多工人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

據調查,旺季時,浩威的工人普遍每月要工作30天,不少工友經常經歷通宵加班、連續20至30小時工作,按月累計工時可達400小時以上,這已超過法定工時一倍之多;淡季時,由於缺乏訂單,浩威工廠有時整月都不開工生產,致使工人在違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被停止發薪,實質上淪為有工作卻無糧出的處境,這一情況並不罕見,幾乎每年浩威都會有一個月左右處在停單停工狀態,一般多發於春節前夕時段,而下半年則又轉為上述生產旺季,工人往往在疲勞作業和手停口停之間被迫循環往復。

假期方面:工人每年只有六天有薪假期,包括元旦一日、五一勞動節一日、國慶節一日及春節三日,其餘法定公共假期全部被浩威擅自改為無薪假期。除此之外,女性廠工亦不被給予產假。

辭工方面:浩威一般對工人採取扣押一個月工資的做法,即工人每個自然月的工資,要拖到次月的最後一天才會發放。工廠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批準辭工,即使工人已按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也因此,工友們入職初期被扣押的一個月工資,即使是在離開後也不會被工廠退還。

待遇方面:浩威只會為管理層的員工購買保險,一直以來都不會為普通工人購買任何保險產品,意味著工人長期都暴露在工傷及職業病的易患高風險環境中,而得不到任何醫療保障。

工作環境方面:浩威工廠的包裝車間為無塵車間,面積約為1500平方呎,廠房內有兩條流水線,約一百多位工人工作其中,環境擁擠逼仄。夏季高溫炎熱,廠房內空氣不流通,致使車間工作環境酷熱難耐,時常出現工人中暑暈倒的情況。然而,浩威方面對此未有理會。

食宿條件方面:浩威雖然有提供宿舍予工人居住,但該住宿環境條件簡陋,每人每月卻要扣被扣除45元人民幣的生活費。浩威還近乎強製地向工人收取夥食費,普通工人每日夥食費被徵收1.5元人民幣,合計每月45元,如工人選擇不在工廠就餐,則需要向廠方單獨申請,方可不被扣夥食費。工友抱怨食堂的夥食「奇差」,不但菜量供應少,經常吃不飽,食堂後廚還被揭發曾使用工業用鹽和陳化米來煮食。食堂的就餐環境亦極為惡劣,整間食堂以鐵皮等簡易材料搭建,空氣不流通致使屋內高溫悶熱,且食堂衛生環境不堪入目,滿地殘羹油漬,蠅蟲泛濫。

維權事件重要節點

2007年2月12日,維權工人前往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投訴,該站點工作人員在致電浩威老闆何永航後,告知工人何永航表示欲同工人協商解決糾紛。當日晚間,工友們選出三名代表劉清明、張之坤、崔長勇前去和何永航協商,但協商未果,何永航態度轉為強硬。

2007年2月13日,工人們再次找到勞動局。據一些工友表示,何永航此時已涉嫌「買通」勞動局工作人員,該站點工作人員因此處理問題消極敷衍。此後,工人們先後五次前去勞動局,但稱工作人員後續都不願再幫助解決問題,且「說辭口徑同何永航完全一樣」。

2007年3月8日,工人們被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的消極推脫與敷衍激怒,將後者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告上法庭。

2007年3月10日,工人們書寫投訴信,並交香港公益組織SACOM轉交給迪士尼和宏毅。該投訴信羅列了工人們認為浩威欺上瞞下且嚴重違反《中國勞動法》的做法與行為,希望迪士尼和宏毅能履行其職、兌現承諾,對浩威起到監管和監察之責任。

2007年4月11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行政案件。但據工人表示,何永航與勞動局涉嫌在庭審抗辯過程中「串通作假」、「做了很多勞動局正在幫我們處理的假證據」。法院最終裁定,命令勞動局繼續處理工人們的投訴申請。

2007年4月29日,《法製日報》登出文章《深圳五工人起訴勞動局不作為》。

2007年5月13日,《法製日報》再登出文章《代工廠被控「血汗工廠」,迪士尼公司沈默以對》。

2007年6月1日,《南風窗》2007年第11期49至51頁,刊登文章《三家村裏的維權困境》。

2007年6月12日,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作出《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裁定浩威不存在剋扣工人加班費的處理決定。工人認為勞動局的處理決定是「置工廠大量違法事實於不顧」。

2007年7月4日,工人再以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亂作為為由,將後者告上法庭。

2007年7月24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7年7月25日,《南方都市報》登出文章《深圳五工人闖出維權新路》。

2007年7月29日,香港無線電視臺《星期日檔案》節目製作並播出了名為《血汗工廠》專題報道。

2007年8月24日,《南方工報》登出文章《「28天9小時」工作製不違法?深圳五名勞務工訴勞動保障監察行政不作為》。

2007年9月12日,《南方都市報》就事件進展刊文報道。

2007年9月28日,兩名工人代表從深圳前往香港,赴迪士尼香港總部進行談判,並商定於2007年10月9日在深圳舉行「五方會談」。

2007年9月29日,《南方都市報》登出文章《工人代表迪士尼香港總部討要說法》。

2007年10月8日,《中國經營報》就事件進展刊文報道。

2007年10月9日,迪士尼和浩威等機構單方面臨時取消了原定於當日的「五方會談」。

2007年10月31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工人勝訴,撤銷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勞動局此前作出的處理決定書,並責令勞動局重新處理工人的投訴。

2007年11月23日,工人有感判決書的裁決內容模糊,並無闡明浩威存在的違法行為,擔憂勞動局再度敷衍處理,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與此同時,浩威一方也提起了上訴。

2007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8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

2008年1月至2月,浩威工廠關閉。

2008年3月13日,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再次作出《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但工人依然不滿其中只裁決工廠須補償兩個月加班費的決定。

2008年4月13日,工人選出三名代表前往北京,分別到中國國務院信訪辦(現為國家信訪局)、中國勞動及社會保障部(現為中國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北京市監察局(現為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與機構進行上訪,亦與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和關注勞工權益的個人或團體進行會面。

2008年4月28日,兩個工人代表再次前往香港迪士尼樂園,進行遊行抗議。

維權法律行動與庭審抗辯紀實

工人首次起訴勞動局(開庭時間2007年4月11日,裁決日期2007年5月8日)

2007年3月8日,陳以諾、劉清明、崔長勇、劉清明、張之坤等工人代表各以一紙行政起訴狀,分別將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和浩威工廠實際管理者何永航(以第三人身份)告上法庭。工人們主張勞動局作為《中國勞動法》的基層執行者,卻存在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不作為,請求判令勞動局履行職責,以責令浩威按照法律條例賠償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以及處罰賠償金等各類名目。

工人們指控自1999年陸續進廠以來,浩威不但一直未按規定與自身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長期沒有繳交社會保險,亦從未向工人支付過任何加班費,後期更強迫工人簽訂內容不明確的勞動協議以及無償超時加班。當眾人於2007年陸續以浩威違反《中國勞動法》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用書面形式向勞動局投訴,但後者卻只是進行調解,並未依照職責進行勞動監察,也從未通知工人處理結果。當工人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浩威進行查處,勞動局亦未有理會。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和《中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及二十七條等之規定,浩威的做法已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局本應依法責令其償付及賠償工人的相關損失,然而其處理方式已構成失職及行政不作為。

工人們認為,在勞動局受理其投訴及處理期間:

  1. 不按照相關規定受理及處理案件。工人在投訴舉報時,曾多次要求勞動局開具相關的信訪回執單,但勞動局「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拒不履行」,始終無提供書面文件以告知工人是否受理及立案。
  2. 勞動局「涉嫌與浩威官商勾結,陷害工人」。在行政訴訟答辯中,勞動局與浩威「相互勾結、隱瞞事實真相,肆意否認工人分別向他們遞交書面《集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事實」,「勞動局夥同浩威誣陷五名工人代表是請假後自動離廠」,致使工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然而,勞動局卻在2007年4月11日開庭時,在面對工人一方提交的證據時「迫於無奈承認曾收到《集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這種做法「出爾反爾」。
  3. 勞動局「作偽證愚弄工人及法院」。勞動局向法院提交的2007年2月16日立案表是「後補的」,理據有三:一是勞動局人員曾在2007年3月5日第二次調解過程中,親口表明「還沒立案」;二是勞動局曾要求工人欲要立案,應先填寫立案申請表,後經領導審批後才能立案,但作為原告的五名工人始終都「無法提交立案申請表」;三是勞動局2007年3月7日才到浩威進行調查,並提取了五名工人代表的用工各項資料,但其卻能夠在2007年2月16日的立案審批表附件中,就「寫明了五名工人的用工資料」,顯然不合情理。
  4. 勞動局就機構職能與相關司法通識「推諉欺騙」工人。在受理案件過程中「玩忽職守」,多次強調自身的工作職責「只是調解」,「除了調解外沒有其他任何權力,調解不成只能去仲裁」,以及多次強調《群眾來訪處理表》中的處理結果就是「最終的立案」。原話如下:

    勞動局人員:「你也知道我們只有調解的範圍,沒這個權力一定要廠方怎麼樣」;「你們也知道這個職權只是調解工作,不行的話就找法律途徑,就是仲裁來判」;「執法大隊有個權限,我們權力只是調解」;「我們沒有這個權力的,我們不是權力很大的,執法部門不是想像的簡單的事,我們這個部門就是調解」;「你們要求保護你們的權益,調解不成就只能走仲裁法律途徑」;「調解不成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仲裁了」。

    工人:那你的處理結果是怎樣的?你們執法大隊到底有沒有立案?你們不要重複調解,什麼結果都沒有。
    勞動局人員:就是仲裁,只能這樣子,只能走法律途徑,因為我們沒有這個權限說一定要廠方給你。
    工人:那你的意思就是,現在廠方協商不了,你們的立案結果、處理結果就是去仲裁了?
    勞動局人員:對啦,只能這樣了,這個結果啊,調解不成嘛!
    工人:針對我們這個立案,現在第二次協商不了,你給個立案結果給我們。勞動局人員:上次不是給過了嗎?調解不成。
  5. 勞動局對浩威「多年來嚴重違反《中國勞動法》的行為徇私舞弊」。據工人表示,勞動局曾聲稱已於2006年11月及2007年1月兩次對浩威進行過行政處罰。在是次受理工人投訴時,勞動局「謊稱已對浩威進行了口頭責令」。口頭責令的前提是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改正,對浩威多年來「屢教不改」的行為只做口頭責令是「明顯的行政不當」。除此之外,工人曾多次要求勞動局去履行責令權,勞動局多次拒絕並聲稱「沒有責令權」。原話如下:

    工人:希望你們責令他(何永航)給我們。
    勞動局人員:該給的沒有給你,那我要廠方給你,他不願意的話我們也沒辦法,只能這樣調解。


    工人: 你可以責令他給我們。
    勞動局人員:我沒這個權力哦。


    勞動局人員:我都說我們沒有這個權力,沒有權力強制廠方。
    工人: 我們要求經濟補償也符合勞動法的,在廠方違反勞動法的前提下,我們員工有權力要求他支付經濟補償金。

庭審抗辯過程:

身為原告的工人代表陳述稱,當自己把浩威的違法行為投訴至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時,但後者只「作了簡單的調解」,後以調解不成要求工人「去申請勞動仲裁」(原話已在《群眾來訪處理表》的「處理結果」處註明),對浩威的違法行為卻不予查處。工人代表黃任忠稱,勞動局在處理這起勞資糾紛時,曾明確表示「1. 受理工人舉報和投訴是從來不給回執單;2. 工人的底薪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監察部門就不管;3. 員工投訴時馬上通知廠方,只會造成員工的個人情況泄密;4. 勞動監察隊只是調解的,調解不成就去申請仲裁」。因此,工人們認為,勞動局「逃避、推諉、敷衍自己的工作職責」,已明顯構成失職屬行政不作為。

身為被告的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抗辯稱,工人們訴其行政不作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07年2月12日,工人到受勞動局委託的龍崗區南灣街道執法隊投訴,要求浩威支付拖欠工資、剋扣的加班費、賠償金及經濟補償金等。南灣執法隊於2月16日立案受理,2月28日向工人們出具了《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3月7日,勞動局就工人們的投訴事項到浩威進行調查,「調取了相關資料」,「基本查明浩威未足額支付工人們加班費和存在超時加班的事實」,因此,對工人們的投訴事項已經在履行勞動監察責任。工人投訴後,浩威曾一度要求和工人代表協商解決,但最終「未果」。2月28日,勞動局應工人們的要求,召集了涉事勞資雙方進行第二次調解,但也「未能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勞動局告知工人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這並不是說明「對工人投訴事項的勞動監察程序終結」,「並不代表不願意作為」。事實上,就在3月1日告知工人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後一天,3月2日,勞動局還向工人們出具了《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3月5日調解不成後,3月7日勞動局又到浩威進行了調查,並就工人們的投訴事項「責令浩威改正」。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也即從立案受理工人投訴的2月16日開始計算,但工人們卻在3月8日,就起訴勞動局行政不作為。

身為第三人的浩威業主何永航述稱,工人們在投訴後,其曾「同意協商解決」。期間遇春節放假,節後南灣執法隊先後兩次給他書面通知,亦組織了兩次調解,但均未能達成協議。在此期間,其曾「多次要求工人回廠上班,皆遭拒絕」。3月7日,南灣執法隊到工廠執法檢查,認為何永航的確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並「口頭責令」其限期改正。3月5日,何永航「通過各種方式都聯繫不上幾位工人」,「只好登報」要求工人們回廠辦理手續。幾天後收到傳票,方知工人們已到法院進行起訴。

法院裁定結果:

2002年2月12日原告幾名工人以浩威違反《中國勞動法》為由,解除了與浩威的勞動關係,並書面通知了浩威。同日,幾名工人把浩威的違法行為投訴至深圳市龍崗區南灣街道執法隊,南灣執法隊給幾名工人出具了《群眾來訪處理表》。2月16日,南灣執法隊對幾名工人的投訴進行了立案。2月28日、3月2日,南灣執法隊先後兩次向浩威發出《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組織勞資雙方進行調解,但均未能達成協議。3月7日,南灣執法隊進入浩威工廠進行調查和檢查,並收集和提取了相關文件資料。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南灣執法隊認為浩威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當即「口頭責令」浩威改正。3月8日,幾名工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勞動局履行勞動監察法定職責。

被告勞動局方面作為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並依法糾正和查處,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期間。只有當經過了法定的期間,行政機關仍然沒有作為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幾名工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日期,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相悖勞動局履行職責期限尚未屆滿,幾名工人的起訴不具備法定條件依法予以駁回。對於涉及的勞資糾紛,勞動局應繼續根據調查與檢查的結果,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工人就勞動局裁定上訴(開庭時間2007年7月24日,裁決日期2007年10月31日)

作為對工人起訴結果的回應,2007年6月12日,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作出了《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深龍勞監理[2007]04-B004),但卻給出了「浩威不存在剋扣工人加班費」的處理決定。由於認為勞動局是次裁定是「置工廠大量違法事實於不顧」,2007年7月4日,劉清明等工人代表以行政亂作為為由,再次將勞動局告上法庭。工人們主張撤銷《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並判令勞動局責令浩威支付各式名目的款項。

工人們認為,該《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前後矛盾。該判決書的第三頁第五行所稱「投訴人(工人)未按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被投訴人(浩威)解除勞動協議,屬單方面解除勞動協議,被投訴人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對第五項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局不予支持。」與判決內容的第二項「被投訴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相互矛盾。根據《中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根據以上條例,故可明確得出浩威沒有足額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且浩威的相關違法行為已被勞動局查實和法院確認。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用人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證明。既然勞動監察部門對浩威的違法情況,先前已出具《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深龍勞監令[2007]第04-B011號),就證明勞動監察部門已明確浩威的行為系違法。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工人一方以浩威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應當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局出具的行政答辯狀,亦與其先前作出的《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相互矛盾。行政答辯狀第二頁第三行寫明「基本查明浩威未足額支付工人加班費和存在超時加班的事實」,然而,處理決定書第三頁第14行稱「浩威並未克扣工人工資及加班費,故工人請求支付所有剋扣加班費及賠償金的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兩份文件出自同一勞動行政部門,內容卻「出爾反爾」。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在2007年5月8日出具的行政裁定書第六頁第14行清楚確認「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南灣執法隊認為浩威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的案件事實,而勞動局卻在6月12日出具的處理決定書的第三頁第十四行所稱「浩威並未剋扣工人的工資及加班費,故對工人請求支付所有剋扣加班費及賠償金的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工人們認為,「如此公然藐視法律的行政處理書」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庭審抗辯過程:

身為被告的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辯稱,在接到工人們的投訴後,已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調取了相關資料,詢問了涉事工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了《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深龍勞監理[2007]04-B001號)。

  1. 關於工人訴求的工資及加班費問題,根據浩威方面提供的工資表和考勤記錄,勞動局已責令浩威支付工人未有領取的相關金額。對於涉及時間較久遠的部分加班費,在調查過程中,勞動局曾責令浩威提交工人們離職前兩年內的工資發放情況,但浩威僅能提供部分考勤記錄和工資表,而原告方的工人亦未能提供,浩威已提交的證據顯示已足額支付了工人的加班費,故相關訴求沒有事實依據,勞動局駁回請求系正確。
  2. 關於工人訴求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問題,根據浩威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已按勞動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了工人的勞動報酬。工人們依據《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的依據不足。
  3. 關於工人訴求的勞動協議為無效合同的問題,涉事工人簽訂的該勞動協議包含了勞動限、勞動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薪資支付日期等勞動合同的內容。且自入職起至2007年2月12日之間這段較長時期,工人均未對其薪資支付情況提出過異議,計算方式亦已超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中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故勞動局駁回了工人該項請求。

身為第三人的浩威業主何永航述稱, 工人訴稱廠方強迫他們簽訂內容不明確的勞動協議與事實不符,勞動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至於超時加班,浩威不但沒有強迫員工超時加班,相反「希望他們少加班」。浩威曾多次要求涉事工人領取其工資和加班費,但相關工人聲稱的金額與其實際所得不符,亦告知「要拿就要按照我們的要求拿」,因此相關工資及加班費沒有領取的責任不在浩威,且工人主張的更早期的加班工資,亦不適用60天時效的規定,工人「利用浩威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索要巨額實非君子之舉」。另外,幾位涉事工人屬於自動離職,不是浩威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工人無權索要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浩威亦對勞動局答辯時稱「2007年2月12日晚,工人以書面形式向浩威遞交《集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單方解除與浩威的勞動協議」持有異議。

法院裁定結果:

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勞動局對工人投訴的各項請求作出的《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關於勞動局就工人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處理是否合法,根據《中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勞動局系勞動行政部門,並非法定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有權機關。工人訴稱浩威存在嚴重超時加班情況,自身每月工作28日,每天9小時,晚上加班3至4小時,勞動局通過調查認定浩威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延長勞動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違法行為,並向浩威下達了《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深龍勞監令[2007]第04-B011號),責令其按《中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整改,已履行了該項監察職責。儘管工人訴請勞動局對尚無證據證明其較早時期的考勤與工資發放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屬於於法無據,但根據勞動局已調取的現有考勤記錄和工作表顯示,工人在此期間都有加班,勞動局未能依法核查與核算工人應得費用,僅以約定工資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工人在職期間未提出異議為由,就駁回其有關訴求有違法律規定,應予以重新核算。工人系單方解除與浩威的勞動關係,後者應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取決於其是否存在違反《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及是否存在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加班報酬之情形,勞動局理應在重新核實工人工資和加班費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處理。故此,法院作出撤銷勞動局2007年6月12日作出的《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中部分項的決定,勞動局自判決生效之日(2007年10月31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就被撤銷內容重新作出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

工人就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上訴日期2007年11月23日,裁決日期2008年1月22日)

工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文書,主張給予撤銷該行政判決書,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1. 由於浩威實行綜合工時制,根據中國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綜合工時制須經勞動部門審批方可實施,而本案中,勞動局和浩威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工時制已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應視為該約定無效。
  2.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6條之規定,本案中浩威有保存工人離職前較長一段時期工資支付表的法律義務,並在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而面對浩威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勞動局應根據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判令浩威承擔舉證不能責任,根據工人主張的數額及證據作出處理決定書,並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48條之規定,對浩威予以處罰。
  3. 原審法院應對勞動局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審查,不能以「是否模糊」的概念來指導勞動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可能會導致勞動局再次作出錯誤處理決定,會導致不斷循環訴訟,將增加工人維權成本和司法成本。

法院裁定結果:

根據《中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五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行為,以及未有按規定製作工資臺帳和未保存兩年工資表行為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本案中,何永航存在上述行為,故勞動局認定何永航已足額支付工資和加班費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責令勞動局對該問題重新作出行政決定的處理正確,中審法院予以維持。至於工人上訴稱較早時期被剋扣的工資未被支付的問題,由於勞資雙方均未能就此期間的工資支付情況提供證據證實,勞動局在進行了調查取證之後,也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工資剋扣問題。因此,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勞動局決定駁回工人該請求的處理,中審法院認為適當,原審判決亦對此認定正確。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語

復刻於十八世紀的原始資本主義,再發展出二十一世紀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後工業資本主義,中國經濟之崛起,正是建基在此方式。依靠無視工人權益和縱容廉價勞動的發展模式,中國在參與全球化進程中,令工人階層成為了最大的犧牲者。經年以來,這也給其所標榜的公平社會願景,蒙上了克魯格曼式的無法自解的陰影。

每年被各式勞工組織紀錄在冊的數以千計的糾紛案例,只代表了中國各地勞工糾紛的一小部分。許多事件沒有得到報道和關注,一直營造保護工人名聲的當局也加強了有關審查。面對權利不斷受侵蝕而無解,不得其法的工人們往往訴諸更加激進解決途徑:工廠工人靜坐示威,要求支付血汗錢;建築工人包圍政府大樓,懇求改善極低待遇;車間工人用跳樓自殺,印證被奴役壓榨的絕望與苦痛……但這些頻頻衍生的極端抗議事例,為勞工維權的道路烙上沈痛與悲愴之餘,卻往往難以積累足夠的抗爭經驗和良性示範。

細數勞工群體漫漫維權之路上的諸多苦難,我們不難發現,馬拉松跑式的維權過程、以卵擊石式的自我損耗、以及博彩賭博式的勝算概率,往往是工人們維權時無法迴避的巨大成本。隨之演變的,是不斷經受勞資衝突和維權傷痕洗禮的中國工人,已逐漸從傳統的反抗與維權經驗中,摸索出了更多可適的行動策略。

就如是次浩威工人維權事件,可謂為工人群體多年維權抗爭後的一種成功經驗摸索和技巧必然提升,也帶動了對此類事件解決模式的一種路徑探索。浩威「五君子」及其維權歷程協助者的行動也說明,中國工人這個新興階級已變得愈來愈具有權利意識和法律覺悟,甚至比以往懂得開發和利用諸如媒介傳播、輿情管理等社會性工具。從這個角度來看,浩威工人維權的最終勝果,長期來看可為更多中國勞工維權事例提供一個具借鑑、複製和傳播意義的行動範本。在中國,工人維權從來不少,為何浩威一役卻能引發較大反響,最終更獲成功解決?其實,事件得以步向圓滿,至少離不開「天時地利人和」的三大原因:

其一,得益於工人的維權技巧和主體意識的提升。毫無疑問,從維權技巧和法律實操的層面看,無論是幾位浩威工人主力訴諸司法、側力示威抗爭的行動取向,抑或是在搜證留據、解釋法條、庭審抗辯以及善用程序正義等細節方面,精準理性的實操和技術技巧的成熟,不但為其最終勝果奠定了至關重要的基礎,亦對接下來更多的勞動維權者帶去極具實踐意義的參考與借鑑。

除此之外,在中國特殊的維權境遇及生態下,當時相對開放的媒體環境也成為工人們放大聲量和輸送求助的重要渠道之一。報道血汗工廠、追問政府責任、傳播法律道義……媒介慣常的操作文本既是喚起事件中幾位工人覺醒的原初誘因,亦最終幫助到工人們在維權中引入輿論監督和消費者價值導向等外部幹預。浩威事件中,公眾輿情如海嘯,公共空間的關注聚焦對公權力及企業操守最終構成了有效施壓。某種程度上,工人們的輿情公關,其實直接改寫了事態的進程及結局。在一直以來國家、資本與勞工之間都力量懸殊的現實互動關係中,「司法+輿情+示威」的多元組合模式,很大程度上能彌補和改善工人維權境況中常常暴露的脆弱,對於未來工人個體乃至組織化的維權行動主義提供了可信賴的實證經驗。

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巨大的維權成本,傳統上工人既沒有能力也少有意願,循著程序正義等相對技術性的依法抗爭路徑去尋求維權,往往更多採用上訪、示威甚或自殘等自我損耗嚴重的抗爭方式。然而,這種抗爭方向往往使得作為事件主體的工人,始終無法完成自我賦權的過程,更多仍要倚賴第三方的協助、支援甚至是完全代行。

而在浩威事件中,我們看到了幾位工人在維權主體意識的實踐詮釋和親歷親為的行動效力上,實際取得了一種靈活的整合。這種既汲取外力賦能、又不失行動自主的做法,幫助了他們在自發的組織與行動過程中,可以不偏離專業主義的方向,又不斷鍛造自身的主體性。幾位工人有序有效的集體行動、對於法律邏輯與工具的純熟運用、以及面對不斷起伏局面的理性從容,打破了這類群體給人予「無知無助、一盤散沙,永遠不可能靠自己訴諸專業行動」的傳統刻板印象。這個過程中,NGO、傳媒、輿論乃至司法本身,都真正意義上扮演了工人維權的輔助角色,而推動維權行動的主線,其實一直是這貫穿前後的主體意識。

其二,得益於勞工運動型組織和左翼學生社群的有效干預。此次浩威維權事件發端於幾位工人的自發鬥爭,但隨後得到了香港勞工關注組織和兩地左翼師生人士在線下和線上的支持。整個過程中,來自公民社會活躍的香港勞工運動型民間組織SACOM,以彼時蓬勃興旺的顯著區別於服務型和法律型支援的全新形式,持續介入到是次維權紛爭事件中,不僅協助工人與資方進行談判,亦透過發動媒體輿論和線下抗議等攻勢,來對公權力和跨國企業進行施壓。這兩方面的嘗試,既是全然在陸港兩地的法律框架及政治自由空間下進行,某種程度上,又突破了以往勞工維權模式慣性延續久矣的傳統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的主要勞工維權事件,通常是在內部或外來資本與農民工之間展開。雖然在一些事件上,農民工也偶有得到勞工權益組織或相關領域NGO的支持,但通觀來看,當時的勞資糾紛整體處在市場化的經濟轉型中,卻在意識形態、體制傳統、法律認知等多方面的遲滯跟進下,只是對基於純粹利益爭議進行了簡單回應,而並未能深入觸及更深層次的勞工觀念和維權範式疊代。工人那時的抗爭矛頭,更多的只是單純指向企業與資方,而沒能將對不公正的抗議,和勞資二元對立以外的其他權力結構聯繫起來。

但浩威事件所處的時間節點,勞工運動型NGO彼時正成為全球生產鏈下,蓬勃的消費者運動所孕育的一種新生產物,在支援全球化副作用下的弱勢工人,監察跨國資本遵守價值觀等方面,已開始起到了諸多作用。儘管在中國,特別是內地,勞工運動型NGO自始至終缺乏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位置,但其對於催生勞工運動和推動集體談判權理念等所起到的作用,卻不容忽視。與此同時,以學生精英為主體的左翼青年社群,自那時起亦不斷壯大。強調勞動價值的馬克思主義,映射到當下國家操作中的資本主義模式,為左翼提供了一種符合切身經驗的現實解釋。因此,秉持左翼思想的年輕學生群體,日漸成為了中國勞工運動敘事中一股與日俱增的潮流。從浩威和同時期的一眾事例始,工人維權鬥爭的主體,便開始從其與資方之間純粹的勞資較量,逐漸演變為勞工、本地資本、國際資本、中共發展路徑和左翼理論多方之間的一種裹纏著權益、政治乃至意識形態解釋權的複雜互動。

其三,得益於事件背後的偶發性經濟因素,以及特殊制度結構下所催生出的「政治默契」在推動。前述這些篇幅,都是整場維權過程中浮在臺面的直接因素,但也有更深層次的東西在推波助瀾。從事件的背景看,浩威工人維權矛頭最終指向的其中之一,便是蜚聲國際的跨國企業迪士尼。而這個造夢工廠,彼時正值籌備推出在中國建造的首個大型樂園項目。作為致力於在包括勞工權益等議題的價值觀層面表現出優良文化的知名企業,浩威事件在關鍵時間節點為其招來的非議,相信是其最終作出自上而下推動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一個主要動因,而這正是工人和SACOM不斷推進法庭之外抗爭行動所希望見到的。另外,值得肯定的是,整場維權事件,體現的是工人由傳統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過渡到市場化邏輯,運用法律工具和社會工具為自己維權的心理變化。幾位工人的訴求合理,抗爭主體性突出,對於自身的不公正待遇,用新的市場經濟邏輯理解,從而產生新的抗爭理路,背後映照的更是新意識思維主導的工人階級,已然在維護權益的議題上日漸釋放出更成熟的信號。

然而,要指出的是,這並不能幫我們用來以關聯的方式去理解政權的同步變化。從根本上講,幾十年來一直處在轉型期的中國,於勞動政策乃至對待勞工維權危機的回應上,基本都維持被動反應,而非主動前瞻式,是零散式多過整合式的。在市場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勞動保護政策本就處在與意識形態結構性相悖的環境中。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即是政權在勞動關係甚至勞資糾紛中的角色和定位,出現了根本性讓位於政治考量的失偏。儘管政府力圖通過立法重新界定工人權益,因應政權特性,為市場經濟下的新勞動關係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的空泛承諾,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無法切實保障工人的完整集體權利。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工人往往只能以個體名義進行機製、渠道以及程度皆受限的維權活動。工人生活待遇的改善可以有限度地爭取,但那也只是在面對特定結構背景的資本和次生權力時,和官方一路磕磕碰碰,漸漸摸索出的一些默契——也就是我們看到浩威一事所呈現的那樣。也因此,可以說,浩威工人維權衍生出的所謂組合模式,與其說是一種模式,倒不如說,更像是一種默契,因之本身沒有任何制度性之物加以確認。這樁案例帶動的成功經驗即便具有可複製性,但放在更長維度的時間線看,卻往往得不到恆常性的保障,或是仿效的可持續性。在不同的窗口期或波動週期主宰下,面對各自不幸的工人們,幸則或成轟轟烈烈的成功個例,悲則直接成為權力壓製下的犧牲品。故從這個意義上說,浩威事件的妥善落幕,既確有「人和」之實,亦佔了「天時」之利。它或許能夠成為特定時期下其他地區或者後繼者維權路徑的一個生動藍本,但長遠來看,中國工人的維權努力,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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