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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生在台灣念書時,遇到的鳥事

超過期限至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床位於次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

一日)辦理取消宿舍床位者,依各學期宿費收費標準繳納宿費之百分

之四十(須先完成繳納學期宿費後,再退還宿費之百分之六十)。

請問這樣的規定合理嗎?新的學期生根本連住都沒住到,新的學期也還沒到,為什麼可以規定學生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申請下學期不住宿就得繳交下學期的住宿費?

2.

關於第一點規定,學校有在11/15日,在宿舍發布通知,告知學生需要在12/31完成下學期的不住宿手續,否則得收費,但是此公告卻只有中文版本卻沒有英文版本,當事情發生時,學校只告知該外籍學生住宿手冊有寫,雖然住宿手冊上有英文。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有疏失?公告只有中版,請問是要一個不懂中文的學生看得懂通知?

3.

當該學生發現這個問題時,便向中興大學裡的國際學生事務處尋求協助時,該辦公室的人員不僅沒有幫忙協助,還向該學生說,如果你沒有付這筆住宿費,將無法註冊新的學期?

這樣根本不合哩,怎麼會把住宿費跟註冊給綁在一起,而且自己學校本身也有疏失,根本沒有妥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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