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天气寒冷晴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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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语言的奴隶

將內卷引入政治現象分析,杜贊奇的《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

“內卷”作為一種現象,由美國人類學家亞歷山大·戈登威澤從藝術角度提出。如哥特式建築藝術,越來越精細越來越複雜,但其實都是幾個固定模式的重複,沒有能跳出模式的創造力。當某文化達到某種最終形態後,無法自我穩定,也無法轉變為新的形態,只能使自己在內部更加複雜化

美國文化人類學家柯利弗德·格爾茨所著的《農業的內卷化:印尼生態變遷的過程》一書提出“農業內卷化“概念。根據吉爾茨的定義,“內卷化”是指一種社會或文化模式在某一發展階段達到一種確定的形式後,便停滯不前或無法轉化為另一種高級模式的現象。在殖民地和後殖民地時代的爪哇,農業生產長期以來原地不動,未曾發展,只是不斷地重複簡單再生產。儘管這種生產並未導致人均收入的急劇降低,但它阻止了經濟的發展,即人均產值並未提高。

美籍華裔歷史社會學家黃宗智在著作《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和《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把”內卷“這一概念延伸應用於中國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的研究。他把通過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勞動力來獲得總產量增長的方式,即單位勞動的邊際效益遞減的方式,稱為沒有發展的增長,他稱之為“過密化”。

美籍印度裔歷史社會學家杜贊奇在著作《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提出了“政治內卷”概念,國家竭盡全力,企圖加深並加強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由於背離現代國家政權建設目標,國家官僚結構徒有擴張,沒有收益。

這個詞作為模因在社會學之外流行,其實應該歸功於你姨。

下面借著杜贊奇的這本書談一些我所感興趣的東西,儘管以下很多內容使用的書中的原文,但是我使用的很多資料並不來自這本書,所表達的觀點也並非全然是杜贊奇的觀點,下文不會對此進行區分。我寫的時候儘量精簡,但是仍然過長,所以分兩次貼出。

杜贊奇是孔飛力的學生。《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這本書的研究資料主要來自南滿鐵道株式會社(簡稱滿鐵)所做的《中國慣行調查報告》(簡稱《慣調》)。調查時側重于中國農村傳統習慣、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所以被稱之為“慣行調查”或“舊慣調查”,其主要包括河北、山東、山西等華北農村的實地調查資料,由123份調查報告組成,共計6卷3200多頁。該調查採用了當時最先進的理論模式,即運用法律社會學與人類學的理論,有一套設計嚴密的調查程式、內容和方法,將資料收集與田野調查有機結合起來,並且能夠在嚴格的科學方法指導下(對收集到資料和口述進行甄別),盡可能地保持調查結果的真實可靠性。美國學者馬若孟的《中國農民經濟:河北和山東農業發展,1890-1949》和黃宗智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其主要資料也來自滿鐵慣調。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很多日本學者利用“慣調”研究中國鄉村社會史,主要集中於鄉村社會結構方面。日本學者清水盛光、平野義太郎、戒能孝通、福武直等人均出版了有關中國村落社會結構性質與共同體思想的著作,將“共同體”概念用於中國村落研究,提出“村落共同體假設”,並引發一場戒能——平野論爭。這場論爭的中心點是關於中國農村是否具有共同體性質。以清水盛光、平野義太郎為代表的一派學者認為中國農村是以共同體為基礎的,在農耕、治安、防禦、娛樂、祭祀、婚喪嫁娶等方面存在著鄉土性生活原則;而以戒能孝通、福武直為代表的另一派學者則認為村民關係是鬆散性的,村落本身不是共同體而只是一種結社關係。而且,福武直援用“滿鐵”調查資料經過分析後得出中國農村不存在村落共同體、村落僅僅具有“生活共同體”性質的結論。

“共同體”一詞源於卡爾•魏特夫,在二戰以前已為日本學者所採用。關於戒能——平野論爭,曾經參與滿鐵調查的調查員旗田巍在1973年出版的《中國村落與共同體理論》一書中進行了全面的歸納與分析,指出兩者的學術研究明顯地受到了戰時價值觀的影響。在戰爭期間,這一概念被融化進所謂的“大東亞共榮圈”設想,他們從“共同體”理論中摘取有用的詞句來描述所謂中國農民中未被西方資本主義思潮腐蝕的原始的亞細亞式的“合作共榮”價值。對於這個概念,熟悉秦暉或者姨學的應該很親切,但是這個詞所要表達的意思已經很大不同。

杜贊奇在書中講述了一個有趣的細節。他1986年訪問了滿鐵調查的村莊,受到熱烈的款待。講起當時一個村子無法奪回被地痞霸佔的城隍廟,求助於滿鐵調查員。在調查員的干預下,該村奪回了廟產,至今村民對其心懷感激。

華北農村村莊的歷史大都追溯到明初,元末戰亂導致華北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朱元璋組織從山西向華北的拓荒移民,靖難之役後華北人口更為稀少,朱棣又組織了大量的移民。華北平原不少居民只知其祖先來自山西洪洞,其他皆已遺忘。為驗證此事,滿鐵調查員做過不少調查。

經過清朝,人口爆炸式的增長,由於過度種植,土地貧瘠。小麥大米等對土地和氣候環境要求較高,遇到天災容易絕產,改而大量種植對土地要求不高,抗洪澇乾旱鹽鹼等的高粱和玉米等粗糧,但對大多數農家來說,即使這種粗糧也不夠吃,甚至在青黃不接之時借糧度日。

華北地區夏季炎熱,冬天寒冷大風,降水稀少又集中于夏末的少部分時間,易發生乾旱洪澇等災害。但同時,靠近沿海、運河,距離政治中心較近,交通便利,人口稠密,這必然深刻的影響了華北組織形態,但是我沒有看到有價值的研究。我特別感興趣的是地方官僚結構(如漕運機構)、盜匪(如撚軍)等。

20世紀前半期的華北,經過了清末、北洋、南京國民政府、日偽佔據四個時期。每個時期,國家都竭盡全力,企圖加深並加強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種努力改變了鄉村社會中的政治、文化及社會聯繫。

國家權力企圖進一步深入鄉村社會的努力始于清末新政。這一不可逆轉的過程和近代早期歐洲相似。查理斯·蒂利和其他學者稱這一過程為”國家政權建設”。其相似之處包括:政權的官僚化與合理化,為軍事和民政而擴大財源,鄉村社會為反抗政權侵入和財政榨取而不斷鬥爭以及國家為鞏固其權力與新的“精英”結為聯盟。

蒂利和他的同事們嚴格地區分了“國家政權建設”與“民族形成”的不同。18世紀歐洲的“政權建設”主要表現為政權的官僚化、滲透性、分化以及對下層控制的鞏固;“民族形成”則主要體現在公民對民族國家的認可、參與、承擔義務及忠誠。蒂利等認為歐洲各國的這兩個過程並不同步,強大的民族國家的出現往往先于民族的形成。

20世紀中國“國家政權建設”與先前歐洲的情況不同。在中國,這一過程是在民族主義以及現代化的招牌下進行的。芮瑪麗發現20世紀初膨脹的反帝民族情緒是如何促使滿清政權為挽求民族滅亡而走上強化國家權力並使政權現代化道路的。清末新政包括:建立新式學校、實行財政革新、創建員警和新軍、劃分行政區域以及建立各級“自治”組織。

與現代化和民族形成交織在一起的中國模式的國家權力的擴展,預示著20世紀新興的發展中國家的成長道路與18世紀的歐洲不同。

在歐洲,財富的增加和現代化不僅是民族形成.而且是國家塑造的動力。國家權力對社會和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控制漸漸加強,同時在現代化的民族國家內,公民的權力和義務也在擴大。

在20世紀前期的中國政治舞臺上,不論是在中央還是在地方,政權都在急劇地更替,但在華北,國家政權擴張的一個重要方面——深入基層和吸收下層的財源——在這整個時期卻基本上沒有中斷。所有的中央和地區政權,都企圖將國家權力伸入到社會基層,不論其目的如何,它們都相信這些新延伸的政權機構是控制鄉村社會的最有效手段。貧弱的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如日益龐大的行政組、新式學堂、公用設施、員警、軍隊。)需要大量資金和組織動員能力。

為此,國家不斷地向農村攤款,所有這些攤款很快便超出田賦的數倍。攤款從根本上不同於田賦和過去的其他捐稅,它不是按丁口或私人財產分配,而是按村莊為單位分攤。

每個地區的社會結構都是要適應當地的生存環境。對於華北地區來說,我認為主要有這幾個方面:

一是家庭關係。南方地區家族較大,但是北方由於資源貧瘠無法承擔大家族所需要的資源。一般是結婚成家之後就分爨單過。但是同一祖父的被視為關係親密的家人,遇到事情就一起商量或者幫忙。

二是宗族關係。南方宗族多有較大的族產,家族成員散佈數村,而且宗族與上級政府瓜葛頗深。不僅溝通向上浮動的管道,而且保護同族弱者,並具有北方宗族所缺乏的共同給意識。但那種龐大、複雜、聯合式的宗族在中國並不普遍。在北方宗族仍然起著具體而重要的作用。如婚喪嫁娶,資源匱乏情況下的互助等。同時,若因經濟原因而無法組織全族性活動時,族中較富有者便分裂出來自己活動。

三是姻親關係。在華北鄉村的日常生活中,它起著多種保障和聯繫作用,當發生天災人禍之時,人們往往投奔其親戚所在的村莊。一般來說,這種親戚關係往往將普通人家與更有權威和正式的宗族以及行政組織聯繫起來,使他們更易接近鄉村社會中的各種資源。

四是以村為單位的組織結構。村長選擇較有道德威望和錢財的人。履行調解糾紛,交易擔保等責任。由於捐稅以村為單位收繳,通過對捐稅統籌,如村內再分配,代繳等方式,給無力繳納的人以生路。

五是多村的聯合。各村為了避免單獨與“地方”打交道結成“半牌”組織,加入組織的各村要湊錢給“地方”作為“公務費”,其經常性開支之一是不得不向縣衙吏投交納賄略和“規費”。也包括水利建設、地方治安等協調。

同時,每一個層級都有著矛盾。不同宗族。不同村莊因為土地、水利、財產等問題的械鬥或者訴訟時有發生,家庭糾紛也主要圍繞著父母對子女的不公的傾訴捐稅增加、村務擴大會加劇爭鬥。

20世紀的國家政權認為將地方行政機構正規化是鞏固國家政權的有效辦法,從而使下層政權與中央保持一致。問題是如何使官僚機構下層服從。馬克斯·韋伯認為在現代官僚機構中達到這一目的有三個條件:第一,官員有可靠的薪金;第二,職業穩定,並有晉升機會;第三,官員們有明確的職位感,下級服從上級。

民國初年,“區”是一自治單位,1912年《鄉鎮自治法》頒佈之後,區的權力一度為“鄉制"所削弱,但鄉制並未推廣。因為“區制"是榨取錢財的最有效工具,1915年在袁世凱憲制改革之後,“區”成為政府最低一級組織,直接受縣政權的嚴格控制。它受到佔領華北地區的各路軍閥的支持和承認。

1928年,當國民政府統一北方之後,它決心使區級組織正規化。最初,區擬定為自治單位,區長由選舉產生。但到1933年,它已成為“縣政權的分支機搆"。

國民政府不僅將區政府視為國家權力的延伸和加強,而且,它還肯定了區政府在整個民族復興中的地位。根據國民政府的設想,區政權不僅要統計人口、丈量土地、徵收斌稅、維護治安,而且要擔負薄建設近代文明基礎設施的任務,如興辦教育、參與自治、多種經營、發展經濟。但實際上.榨取財稅一直是區政權的中心任務。

國家所承認的第二級組織是村莊。在20世紀之初,縣政府承認村長、村副,甚至村莊首事的權威。村領袖們負責維持新學、修築道路並為整個國家的近代化從事各種公共事業。村公會被認為是為這些事業提供財源,並完成上級、特別是區政府按村攤款

新政和官僚體系的現代化建設大為提高了農民的負擔。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攤款的唯一便捷之處在于,攤派時不必考慮村莊的實際土地佔有量,故也不必顧慮偷漏問題。國家政權機構在其感覺“手緊“時便可隨時攤款,至於如何派款到戶和是否公允,由村莊和下屬自行處理如此,國家便不必考慮地權的轉移.同時國家可利用較為可靠的地方領袖集團來徵收稅款。儘管國家政權省卻了對漏稅現象的優慮,但它卻面臨著另一個問題:款項的攤派往往忽視了村莊的承受能力。

儘管歐洲與中國在國家政權的擴張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中國國家權力的擴張有其自身的特點,即國家財政收人的增加與地方上無政府狀態是同時發生的,換句話說,即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力低於其對鄉村社會的榨取能力,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在中國只是部分地得到實現。

由於大部分縣財政用於發放工資而甚少購置設備.故地方財政陷入惡性循環、似乎只是在養活不斷龐大的官僚和國家經紀集團。

杜贊奇對賦稅徵收系統中的效益作了如下定義:不論利用何種手段,當正式的國家稅收機關收稅增加,而且,其征自納稅人的稅款在總稅收中比例增大時便可說明是效益提高。相反,如果正式稅收機關所徵稅款在總稅收中比例並未增加(不論其絕對值是否增加),則說明其效益低下。國家政權內卷化在財政方面的最充分表現是,國家財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隨著非正式機構收入的增加,而國家對這些機構缺乏控制力。換句話說,內卷化的國家政權無能力建立有效的官僚機構從而取締非正式機構的貪污中飽,後者正是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增加榨取的必然結果。

儘管現代化、官僚化了的國家政權不可避免地仍然偏愛某些社會精英,但它力圖發展一種不受精英們操縱的基層權力機構,即實現官僚化國家的“分離”理想,至少使政權從形式和結構上與社會相分離。儘管內卷化的國家政權想脫離社會權力的影響,但它無法使自身完全官僚化。

在晚清時期,為了保護社區利益,鄉村領導與國家政權及其代理人進行了長期而艱苦的討價還價。2O世紀的國家政權現代化運動迫使鄉村領袖與傳統文化網路逐漸脫離關係而越來越依賴于正規的行政機構。但是,國家政權的深入所產生的正式和非正式壓力是如此繁重,除個別人為撈取油水而追逐職權外,大部分鄉村精英都竭力逃避擔任鄉村公職。

在國家權力的深入,戰亂以及經濟狀況惡化等因素聯合作用下,有聲望的鄉村精英不是逃離村莊,便是由富變窮,那種名副其實的保護人在逐漸減少。到了30年代,富有而有聲望的人在經濟中的領導作用日漸減弱,其在政治中的作用更是如此。村政權落入另一類型的人物——土豪之手,儘管這類人有著不同的社會來源,但他們大多希望從政治和村公職中撈到物質利益。村公職不再是炫耀領導才華和贏得公眾尊敬的場所而為人追求,相反,充任公職是為追求實利,甚至不借犧牲村莊利益。

另一種有影響的人物——那些與城居地主有關係的人,卻在村中崛起。村民們不僅將土地押給城居地主,而且仍作為佃戶繼續耕種押出之地。在田地漲價時提高押金、增加借貸或延長付款期限等問題上,村民都得乞求城居地主的“開恩”。隨著城居地主控制力的加強,原先那些向村民介紹低利借貸和高價幫工雇主的村莊保護人的作用下降,村民們不得不轉向依賴那些與城居地主有關係的人,而這些人則不一定完全替村民著想。

土豪與其他政治領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其追求權力的動機不同:他謀求公職主要是為了追逐私利,為達此目的,他不惜以犧牲他所領導的集體利益為代價。梁漱溟認為賦稅徵收和區政權中土豪充斥。

1941年,日本侵略軍在佔領區推行“大鄉制”。這種以1000戶為一大鄉的編鄉制將權力集中起來,破壞了村級代表制組織,在大鄉制推行較徹底的地方,宗族勢力被排擠出政權組織之外。

從各個方面來看,推行鄉鎮製錶明國家政權企圖使下層機構正規化,從而克服村民偷稅漏稅以及拒交攤款等積弊,這是與村莊利益相關的傳統領袖與地方惡棍無法完成的任務。更為重要的是,大鄉制可以使政府更有效地清丈土地。

鄉鎮的主要作用是催繳稅款而不是公共事業。來自上面任命而非威望,缺乏與村的共同體聯繫。這種模式在消除公正與凝聚力。推行以上各項措施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領導團體,它不僅與舊有的職能及鄉村利益無關,而且能有效地反擊來自鄉村精英和普通村民對這些新舉措的反抗。

從國家政權建設的角度來看,推行鄉制是成功還是失敗了呢?此舉確實達到了某些國家目的,如催征錢糧、清丈土地,使國家行政機構得到加強。但同時,為完成這一任務而往往迫使鄉村領袖與村民對立,結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惡棍充斥于鄉村政權,這使國家政權在民眾中的威信更為降低。

在一個落後貧窮的國家,由於行政效率低下,徵稅者的中飽私囊是國家之患。從國家的角度,鄉紳或者土豪都不是可靠的徵稅者。南京行政院在對這方面的調查中承認攤款是民之大患,一再指出其嚴重危害。例如,據報告,河北省邢臺具山川區40個村鎮,到1933年中期已交納治安費用己是預算額的數倍.超出部分主要為區政府和民團所揮霍。在另一事例中,村民負擔是原攤款項的5倍,其中差額為員警和自衛人員所得。這種事例不勝枚舉、它不僅反映出農民負擔沉重,而且揭示了整個正式和非正式政府機構是如何靠隨心所欲的攤款來維持自身生存的。

盧西恩·比安科和田中忠夫等學者對二、三十年代中國鄉村農民暴動的研究表明,農民暴動的主要目的是反對苛捐雜稅,而不是階級鬥爭。

北方根據地的幹部也承認戶減租減息並不是革命的首要任務,因為它既不能動員大部分農民,也不能極大地削弱鄉村中封建勢力,“實際上,一些幹部發現減輕捐稅負擔是農民大眾的第一要求”。

在山東省曹南縣,土豪和腐敗是打擊的第一個目標,而減租減息僅列為鬥爭目標的第四位元,山東省萊東縣的狀況亦是如此。

但是現代化建設中是無法減輕捐稅的,關於根據地如何巧妙的解決這個問題,參看楊奎松的《開卷有疑》之中的最後一篇。黃仁宇的數目化管理的解釋只是皮毛而已。

民國政權所未完成的“國家政權建設”的任務,自明朝以來歷屆政府無法解決的難題——偷稅漏稅在50年代實行合作化後得到最後解決,它使徵稅單位、土地所有和政權結構完全統一起來。杜贊奇說:“合作化從政治和經濟上均實現了政權建設的目標。”通過高效的垂直官僚機構完全摧毀了保護自己私利的自組織。

新政權在官僚組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但後來由於一些原因官僚制受到巨大破壞,而這又恰恰是楊小凱所認為的為何中國的經濟改革能夠取得成功(中央權威降低,各個地方可以獨立探索自己的改革出路),但是俄國卻沒有成功的原因(俄國強大的計劃經濟約束慣性)。這又是另個一個話題了。

無論什麼類型的歷史,我認為第一是要有歷史的敏感度,第二是盡可能佔有史料。杜贊奇的這本書的缺陷是僅僅依據滿鐵慣調,視角單一,這和史料缺乏有關。

我印象很深的事,一是我有個忘年交,1930年生於華北一個鎮上,日軍入侵之前上的小學,他講小學已經有校服、校歌、升國旗,免學費(如果對史料敏感應該知道這些意味著什麼,資源投入、民族意識教育),可見華北的現代化建設是取得了一定成績的。二是我姥姥是根據地婦救會的幹部,出身地主家庭,裹著小腳,經常走幾十裡路去開會,可見根據地的組織能力。過去了70年,現在做田野調查口述歷史已經晚了。不過我相信還有很多口述調查在等著能夠公開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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