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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语言的奴隶

網路巨頭的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和共和國

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一方面,民主黨信誓旦旦要對亞馬遜、FB、穀歌等互聯網巨頭進行反壟斷調查,要拆分他們,但是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又基本是民主黨的支持者。很多人就不理解其背後的邏輯是什麼,不是說美國是由資本控制的嗎?資本這是老壽星上吊,嫌命長了?

拜登政府提名,參議院通過了32歲的自由派反壟斷學者莉娜·汗(Lina Khan)作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五名委員之一的任命。其後,拜登又宣佈提名她出任這一美國政府最重要反壟斷機構的主席。拜登政府任命了眾多自由派反壟斷官員,比如以創造“網路中立”一詞而聞名的吳修銘(Tim Wu),被拜登任命為總統的技術和競爭政策特別助理,他是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著有《大公司的詛咒》一書,講述了大科技公司日益增長的力量所帶來的危險。

莉娜•汗在2017年憑藉在《耶魯法學期刊》發表的一篇名為論《亞馬遜的反壟斷悖論》(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的學術論文聲名大噪。我這裡摘錄一下我比較感興趣的地方:

現行的反壟斷框架——將競爭與“消費者福利”掛鉤,定義為短期的價格效應——不足以捕獲現代經濟中市場勢力的結構。如果只通過產量和價格來衡量競爭,我們會忽視亞馬遜的支配地位對競爭的負面影響。特別指出一點,現行的準則低估了掠奪性定價與跨行業整合可能帶來的反競爭效應。線上平臺中,這些問題尤其突出,原因有二:首先,平臺市場的經濟學鼓勵企業重視增長勝於利潤,投資者也鼓勵這種策略。掠奪性定價在這種情況下變得非常理性——儘管現行準則常常認為掠奪性定價不理性,因而不可行;其次,作為關鍵的仲介,通過跨行業整合,線上平臺得以控制競爭對手需要依賴的關鍵設施。這一雙重地位,使平臺可以利用在服務過程中收集的企業資訊,削弱競爭對手。
消費者利益不僅包括價格,還包括產品品質、多樣性與創新。保護這些長期利益,需要一個比指導當前實踐的“消費者福利”內涵更加厚重的概念。更重要的一點:對消費者福利過分的關注陷入了誤區。法律史告訴我們:國內通過反壟斷法,是為了促進政治經濟各相關方的利益——包括工人的利益、製造商的利益、企業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利益,而對消費者福利的過度關注背叛了這一點。
實際上,有越來越多的證據說明:消費者福利準則導致了更高的價格和更少的效率,與本身目標南轅北轍。準則同時還加劇了初創企業增長的減緩、企業家機會的減少與經濟的停滯。消費者的長期利益包含產品品質、多樣性與產品革新——促進這些因素最好的辦法就是充滿活力的競爭過程與開放的市場。相反,容許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長期存續危害了這些長期利益,處於缺乏競爭的市場上的企業毋需為改善老產品的品質而競爭,也不需要修修補補來創造新產品。即使我們將消費者福利當作反壟斷法的基石,保證一個充滿競爭的環境——其中一部分,是觀察市場如何組織——也仍然是關鍵。實證研究發現基於消費者福利的分析框架導致了更高的價格——這與其本身目標背道而馳——這支援我們去尋找一種新的方法。
當國會在1890年通過《謝爾曼法》時,參議院約翰·謝爾曼稱之為“權利法案、自由憲章”,強調法案的政治含義。他在參議院發言稱:“如果我們無法忍受作為政治勢力的國王,我們也不該忍受任何一位,掌控著任何一種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與銷售的國王。如果我們不願對一位帝王屈服,我們也不應該對任何一位擁有阻止競爭、固定任何一種商品價格的貿易的獨裁者屈服。”
反壟斷法只盯著消費者福利是一個錯誤。首先,這背棄了立法的意圖。國會立法的意圖很清楚:使經濟力量不至過度集中。這一意圖支援多元化的目標,包括保持市場的開放、保護製造商與消費者免受壟斷的淩虐,以及分散政治與經濟層面的控制權。其次,將目光集中于消費者福利,忽視了過度集中危害我們的其它方式——比方說,使企業能夠擠壓供應商和製造商、危害系統穩定性(譬如,允許企業“大而不能倒”)、損害媒體多樣性,等等。保護這些利益,要求反壟斷法的分析框架關注競爭過程的中立,以及市場結構的開放。
如果平臺市場的經濟學原理確實會導致反競爭的市場結構,我們至少可以採取兩種應對方法。關鍵點在於:我們是希望通過競爭來規制線上平臺市場,還是接受這個市場本身就傾向于自然壟斷或寡頭競爭的事實,轉而選擇管制。如果我們選擇前一種方法,我們應該改革反壟斷法,防止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或限制其規模。如果我們選擇後一種方法,我們應該通過採取管制措施,在利用規模經濟優勢的同時,遏制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能力。
由於亞馬遜在整個電子商務中的占比日益增加,同時有大量的獨立銷售商和製造商依賴于亞馬遜,應用一部分公用事業管制的政策是合理的。考慮到亞馬遜縱向整合帶來的主要風險是利益衝突,非歧視原則看起來尤為合適。其中一種方式是將公用事業管制應用到亞馬遜所有服務於其它企業的業務上。另一種方法是將亞馬遜分塊,對每一塊應用不同的非歧視政策。例如,將亞馬遜市場和亞馬遜網路服務視為不同的實體。考慮到引入這一制度將帶來的政治挑戰,強化傳統的反壟斷原則也許——在短期內——更為合意。
另一種不那麼嚴厲的監管途徑是應用關鍵設施原則。這一準則對作為其它行業必要投入的自然壟斷資產施加開放使用方面的限制。如桑迪普·瓦伊桑的解釋:“這一準則基於兩項基本前提:首先,不允許一個市場中的自然壟斷者通過拒絕使用關鍵設施的方式,從鄰近市場上排除競爭對手;其次,在幾個所有者之間分割關鍵設施這一更加激進的救濟措施,在緩解壟斷力量損害的同時,可能犧牲重要的效率。”
互聯網平臺在相當一部分日常商務和通訊活動中承擔仲介地位,這一比例還在增長。然而證據顯示平臺市場的競爭正在失去活力,產業日益向一兩個巨人的周圍集中。電子商務領域的巨人是亞馬遜——一家通過犧牲利潤,激進地追求增長,跨越多個行業整合來成功建立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結果,亞馬遜已經矗立在互聯網商務的中心,成為其它企業需要依賴的基礎設施。本文主張亞馬遜的商業戰略,以及現有的市場支配地位,導致了現行的消費者福利分析框架無法反映的反競爭效應。
尤其突出的一點,現行法律低估了掠奪性定價和跨行業整合可能導致的反競爭風險。線上平臺領域,這一問題因以下兩個原因而凸顯。首先,平臺市場的經濟學原理,激勵平臺重視增長勝於利潤。投資者也認可這一戰略。考慮到這些因素,掠奪性定價變得高度理性——即使現行的準則認為掠奪性定價不理性。其次,由於線上平臺是關鍵的仲介,跨行業整合讓平臺得以控制競爭對手依賴的關鍵設施。這一雙重角色讓平臺可以利用通過自身服務,從企業處收集的資訊,來削弱這些也是自己競爭對手的企業。

講一下背景,1890-1920年年間的進步時代(Progressive Era),是美國歷史上一個大幅進行社會政治改革現代化的時代。進步運動的主要目標,是以揭露及削弱政治豪強及其利益集團的方式淨化美國政府內部的腐敗,同時進一步建立直接民主的參政方式。進步派也試圖通過反壟斷法監管擁有壟斷權力的托拉斯集團,以促進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到了新自由主義時代,1978年,耶魯大學法學教授羅伯特 · 博克,在芝加哥經濟學派的啟發下,提出了一個全新的反托拉斯法理論:所有的反壟斷訴訟都應該由一個問題來判斷,對消費者來說,什麼樣的價格最便宜?博克說,答案幾乎總是更多的合併。當公司合併時,他們擺脫冗餘的業務部門,降低運營成本,變得更有效率,最終以更低的價格將這種效率傳遞給消費者。總的來說,博克認為企業的縱向一體化是好的,因為他相信市場是完全有效的,並假定一個成本較低的競爭者總是會插手並擊敗一個潛在的壟斷者。你如果對經濟史或者投資史感興趣的話,就會知道雷根時代大量的基於杠杆交易的並購整合。

那掠奪性定價呢?他寫道,這是“一種可能不存在的現象”。

莉娜·汗和吳修銘都是精通法律的自由派年輕才俊,他們都熟悉網路並且離不開網路提供的便捷。我們應該明白這個層級的人的行為邏輯,依據他們所接受的學理,以及他們自身的實踐,而不是自身好惡,來提出公共政策。作為進步主義,必然要限制大資本。保守主義的精英學理相反。

互聯網巨頭們也是依據他們的理性來決策,基於他們的理性,為了企業和股東利益需要不斷擴大平臺的壟斷性,又由於企業價值觀需要封禁川普的帳號。

我個人是這樣認為的,最賺錢、經營風險最低的公司是壟斷性平臺公司,相當於中間抽稅,最典型的是蘋果稅。而收稅權只能屬於國家,國家不允許在公共服務上讓企業賺取超額利潤。美國歷史上誕生過類似公司:標準石油、AT&T,都被拆分了。

美國政府還和電腦巨頭IBM打了十年的反壟斷官司,80年代初雙方最終以和解結束。IBM為此拆分了一些服務部門、公開了一些技術,並直接導致市場上出現了無數製造IBM-PC兼容機企業的誕生。微軟也和美國打了十多年的反壟斷官司,差點被肢解。比爾蓋茨不得不47歲退休,前年他還抱怨由於反壟斷官司的分心導致錯失移動互聯網。

兩黨由於各自的理由都有要對亞馬遜、FB等動手的理由,而這將又是一個跨過多屆政府的漫長官司。

在全球化時代,蘋果等公司所產生的一個問題是,雖然創造了富可敵國的利潤,但是利潤的大部分並不參與生產消費的迴圈,同時又過於依賴全球製造鏈條。在去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這一矛盾早晚要爆發。這個問題不在這細講。

這些跨國巨頭之所以支持民主黨,是因為民主黨是支持科技創新與全球化的。這裡也不講。

我想講的是網路平臺是否有許可權封禁川普。有的,不但封禁了川普,還對菲律賓、巴西,好像還有塞爾維亞的那個總統下過手,理由是傳播不科學的疫情應對措施、煽動仇恨之類。

這些互聯網平臺的言論審查權不能歸於任何政府,除了進入司法訴訟程式的需要司法審判的,但進入司法的只能是有限個案。互聯網平臺有權力審查其平臺的言論,且言論審查權基本要歸於互聯網平臺而不是用戶所在的政府。

川普帳號被封禁之後,他以及他的支持者所聚集的傳播陰謀論的平臺parler被蘋果、谷歌從應用商店下架,被亞馬遜停止了網路託管。Parler於是要起訴,這麼長時間過去了,不知道官司怎麼樣了。我是支持這些互聯網平臺公司的。

我支持這些互聯網企業進行自主審查的一個理由是,他們是提供商品的企業。商品除了物質屬性,還有精神屬性,甚至說精神屬性才是商品溢價的大頭。企業會樹立一些恒定的使命願景價值觀,有選擇性的提供商品和服務以滿足其目標客戶。他們不能對所有使用者都提供服務,部分使用者會影響其品牌形象,不符合其價值觀。陰謀論者們大可自行去建立自己的平臺。

任何自組織結構的建立,不應該基於血緣、國別,而應該是認同。當年全球化互聯網時代一個暢想就是基於網路建立新的認同,一種網路共和國。很可惜這種幻想破滅,更容易找到共鳴的反而是極端思想。

權利和義務是一體的,消費者賦予了互聯網平臺去封禁納瓦羅這種傻逼的許可權。這些公司既然進入了超國家的全球化領域,那麼就應該承擔全球化的義務。並且推進全球化範圍內價值秩序。資本主義的祖先們就那麼做的。

互聯網巨頭們面臨著三個方面的戰場,國內來說是壟斷帝國,對其他國家來說是殖民主義,對消費者來說是共和國。這一切都還是開始,每一方面的鬥爭都要經歷很多年才能看到一個結果。將來如何,我們是不知道的。人類其實並不適應網路時代,網路時代對人類來說來的太早了。我想以後再單獨談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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