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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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避開租屋糾紛!先了解法條規定怎麼寫!

現在也不少租屋人或房東,也會容易遇到租屋糾紛或衝突,如果你真的有遇到租屋糾紛,可以不動產經紀或諮詢像崔媽媽基金會等法律服務,大多數的房東、房客都不熟悉法律條文與程序,所以雙方才會產生衝突與糾紛,如果想要避開這種糾紛,一開始在租房時就要做功課並協調好!

如果租屋的租約未到,但是房東卻藉故要求提前搬家,根據民法四二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如果房東因售屋要求房客提前搬走,而契約中未載明提前解約條文,房東、房客兩方可協商出合意的解約方案,通常是由房東賠償房客一些錢;至於賠償金額多寡,這部份民法無相關規定,只要房東、房客談攏即可。

另外在租屋之前,先瞭解租屋的租金、押金是如何計算,金額建議在一開始就要和房東協調好,也才能避免未來可能會有不愉快的租房經驗, 一般來說租金都以月結,而押金則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一般多為租金的一個月或二個月,以確保當租賃關係結束。

當雙方有糾紛時,還有押金可以協調,但未有欠租或違約事情,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若超過二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當雙方有糾紛時,還有押金可以協調,但未有欠租或違約事情,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若超過二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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