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
周保松

政治哲學教師。

論政治義務的概念

論政治義務的概念

周保松

今天在課上,我問大家一個問題:我們是否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大部份同學舉手答有。為什麼呢?這個義務從哪裡來?服從法律(以及服從國家的命令)的義務的理由是什麼? 我在這裡先不談不同理論如何回答這個問題,而是先澄清一些概念。

1,「義務」的英文是obligation。義務是個道德概念。當我們自覺有義務去做一件事時,是認為這樣做是道德上對的和應該的,而基於某些原因而無法踐行義務時,我們會覺得那是不應該的,並會感到內疚和良心受責。

2,我們因此要留意:服從法律的義務和擔心被懲罰而守法,是不同的概念,雖然表現出來的結果都是守法。原因很簡單,後者並非出於道德考慮。當一個社會大部份人之所以守法,只是出於恐懼,而非出於義務,也就意味著這個政府的正當性(legitimacy)很低,並會逐步失去它的統治權威(authority)。

香港目前似乎正面對這種情況。對不少抗爭者來說,他們很可能認為,現在這個特區政府(甚至體制本身)已很大程度上失去正當性,因此他們守法的義務也就一點一點被解除。具體而言,他們會覺得,不守法的責任已不在他們身上。他們當然知道,不守法須承受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但卻不一定會因此而有道德自責。

3,國家的法律,背後需要武力確保人們的服從,但這並不因此意味,武力是維持國家有效統治的最好方法。為什麼呢?盧梭有句很有名的話:‘The strongest is never strong enough to be always the master, unless he transforms strength into right, and obedience into duty.’(Rousseau , The Social Contract, p.184.)

盧梭的觀點很有道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要使得人們心悅誠服,不能只靠武力(雖然不可或缺),而必須要有權威(right to rule);有了權威,人民自然會覺得有義務去守法(duty),而不僅僅是由於對暴政的恐懼。這個轉變(transform)如何出現呢?這是大問題。

4,「守法的義務」往往意味著,這個義務有很大的優先性,因此我們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責任。例如如果我們有交稅的義務或服兵役的義務,我們不會隨便說,因為這些義務對我沒好處,所以就可以放棄。我們一般會視政治義務具有一種「凌駕性的地位」(overriding status),即凌駕其他的考慮。

正因為這樣,「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才是特例:只有在國家法律嚴重侵犯個人基本權利,並且在其他合法抗爭手段都已嘗試過的情況下,公民抗命才有合理辯護的基礎。

5,“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還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意涵,就是我們有義務服從法律,是因為它是法律,而不是基於某條特定法律的要求,是否符合我們的道德判斷。也就是說,政治義務直接來自laws enacted by the state 這個事實本身,而不是特定法律的內涵。換言之,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我們確信某些法律是不正義的,我們仍有服從的義務。柏拉圖的"Crito"一文中的蘇格拉底,明知道自己被判死刑是無辜的,卻仍然不肯逃獄,便是持有這種觀點。

我們一般稱這個特點為“content-independence”。一位哲學家曾如此解釋:an additional important feature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is “content-independence”. This amounts to obeying the law because it is the law, instead of, or along with, other reasons……Scholars generally hold that a successful theory of obligation should explain why the law itself claims our obedience. An implication of content-independence is that there may be no dir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ent of given obligation and the moral reasons why they bind. (George Klosko, Why Should We Obey the Law, p.6)

這點大家可能有點難以理解。用回我們堂上的討論。今天有位同學說,他之所以有義務服從某條法律,是因為該法律符合他的道德直覺。這個觀點,可稱之為一種content-dependence 的觀點,即義務直接來自於特定法律條文的內容本身的正當性。

但這種想法,會帶來許多困難,例如不同人對同一條法律如有不同判斷,是否守法便會因人而異,政治義務的確定性和優先性更將難以確立。我們由此明白,為什麼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我們不認同某條法律的正當性,卻仍然有義務去服從。(那麼,什麼是非一般情況?)

所以,如果政治義務存在,它的基礎就是來自於「法」的一般性權威,而「法」是國家制定的,因此也就來自於對國家權威的一個一般性解釋和證成。

6,有了以上解釋,大家再去看我在handout中對political authority的定義,也許便比較容易理解:

Person x has political authority over person y if and only if the fact that x requires y to perform some action p gives y a reason to do p, regardless of what p is, where this reason purports to override all (or almost all) reasons he may have not to do p. (Hampton, Political Philosophy, p.5.)

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見到,overriding status and content-independence這兩個特徵都已包含其中。這就回到我們最初討論的問題:如果我們同意,在一般情況下公民有守法的義務,那麼背後的理由是什麼?到底「國家」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什麼角色,起到什麼作用,使得我們經過理性反思後,仍然願意接受這種近乎無條件的服從的義務?它的權威來自哪裡

GPAD1095課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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