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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ology studying in Korea, Feminist. Conscience adherents

書評《不孤單的權力》

(编辑过)
結合韓國社會現實理解未來人類結合方式

不孤單的權利《외롭지않을권리》是對於生活同伴者法案(‘생활동반자법’)在韓國實施的可能性必要性以及未來的影響等多方面進行詳細討論。第一部分陳述了韓國社會所面對的困境的現狀。首先分析了作為社會基礎的基本單位——“家庭”所要面對社會結構變革所產生的問題。這部分講述了韓國需要變革的社會現實。

1    孩子:學生時期面臨著工業化教育,被視為了父母精心培育的等待獲取經濟價值的商品。同時,進入社會同時面臨孝道的要求。

2    父母:面對社會變革對日後老年生活充滿不安。但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獲得的回報逐漸變低。

3    家庭:婚姻制度帶來的情感經濟層面的社會價值逐漸減少。同時現有的韓國婚姻制度與社會變革所產生的需要相矛盾,出現低生育率,教育和養老,兒童托育給家庭經濟帶來困難,而女性在工作和家庭同時面臨壓力。多方面的社會現實,引出由婚姻制度的不完善,和照顧(돌봄)方面等社會問題。另外,指出現代社會照顧不足的問題影響著三種群體。依年齡劃分為:

a.青年群體:由於受教育年限延長以及對於工作的需求選擇獨居。但是脫離工作無收入的獨居情況下,生活水準下降會引起新的健康問題。為日後帶來隱患。

b.中年群體:離婚以及工作帶來生活層面的困難。但也同時面對經濟變化帶來的壓力。身體健康的水平決定了獨居中年的生活水平。

c.老年群體:經常被忽略,缺乏關注。但韓國的老年人自殺率非常高。原因複雜,但缺乏的照顧和政策層面的關注似乎是原因。最後,從아이돌보미(幼兒托育)增加的家庭費用延伸敘述至社會費用因。指出了在無論城市農村,婚姻,養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費用和成本成為家庭的主要負擔。不能只希望用對服務業和家庭的補貼填補。這一部分指出社會結構變革和壓力推遲了青年人的婚姻就業也影響力對老人的照顧和贍養。但是我認為沒能在政府缺乏老年人關懷照顧得原因,以及如何引導新社會結構下的年輕人選擇生活並未其提供機會等方面做出考慮。但依然要承認當代社會在青年和老人的生活中逐漸形成了溝壑(gap),並逐漸加深青年人的焦慮,以及中年人的不安和老年人的失落。需要有方法使社會獲得動力,使人脫離不安感。獲得個人的幸福,需要一種從經濟和情感兩方面聯繫孤獨的社會中的個人,使社會增加活力的方法。但沒有詳細調查當前同居的組合類型(如性別,年齡層)。我認為不同的條件組合類型可以看出社會意識對於同居的接受程度。

本書第二部分介紹了法案對於不同群體的廣泛適用性以及靈活同居需求的普遍性。

首先指出了老人和殘疾人群體的生存需求。這一部分人對於性需求和社會認同的渴求慾望不優先,更嚴肅的是生命權力和生存權力的需要。也體現了法案推出第一步首先要解決的社會現實。

1, 行政法律需要:房屋的購置或全租,月租所需要的財產和行政手續可以通過此法案簡化和更加明確責任方。

2, 生活生存需要:通過此法案明確社會福利的給予。同時明確財產繼承。避免紛爭以及福利制度左右家庭組成結構。提高靈活性保障生活的自主自由。另外,指出了成年男女同住的一般形式下,如何與婚姻區分。

第一.    對於青年人來說,普遍性的同居政策,有望側面提高性別意識。消除由舊觀念帶來的羞恥。可以更開放的接受婚前試婚性的同居。同時減輕生活壓力。

第二.    對於準備或猶豫是否結婚的群體來說,提供了婚姻以外的更多選擇。由於權利義務和財產分配的考慮,猶豫結婚的群體,或選擇不申報結婚提供了可以權衡利弊的空間。

第三.    對於已離婚或猶豫再婚的群體,提供了更靈活的方式。迴避財產繼承的繁瑣程序以及子女的意見。更輕鬆地選擇中年以後的生活。最後,解釋了同性群體及可能受影響的群體在法案中受關注高的背景和現狀。以及以施行同居法案的國家的施行現狀。指出並非針對性別或性關係群體訂製法案,而是為解決社會現實問題以及保護各種群體共同生活權力。  這部分指出了法案考慮使用的群體。以及回應一般性的疑問。比如,同居的目的。財產和責任的分配佈置。多樣性群體的切實需要。家庭暴力部分讓我理解方案在很多群體中存在必要性,也為很多不同情況的人提供了必要的保護性措施。殘疾人部分也解釋的很清晰。但我認為老人的財產醫療和死亡部分和同性戀部分說服力較弱。

1, 老人部分:很多老人本身有健康問題,有同居者可能存在只有一方照顧另一方的情況。但是,如果沒有事前協議或社會擁有普遍認知和理解。雖然保證了兒女財產的繼承,但是一方死亡後,另一方老人是否也因付出和勞動擁有繼承權力呢?這方面的敘述很少。

2, 法案推出後可能涉及的部分:外國人和同性戀。這是大眾第一反應的群體。而且是可能是第一批因為此法案收益的群體。雖然指出了PACS在法國實施的情況。但是未提及在韓國實施中如何避免PACS的不足以及提高在本國的適用性。以及未來法案可能遭濫用的防範方法。也未提及在韓國外國人間是否可以適用。雖然作者指出這些並非法案推出的第一步需要考慮的,但是我認為,作為重大社會政策改變,需要更詳細更遠視的視角去考察。第三部分,作者從三個方面區分描述了對於社會結構變化下。人們追求幸福在各方面仍然存在的不便利和落後的傳統思維的影響。和生活同伴者法案能帶來的改善。

1.    社會層面,家庭倫理中的權力義務複雜,陳舊的父權製家庭核心的觀念給當代生活帶來了不便和衝突。多樣性的要求在固有家庭概念框架下難以滿足。如何提高主體自主選擇性和權力平等性的問題,可以通過此法案增強。

2.    制度層面,婚姻價值帶來的家族制度已成為製度性歧視,如“同姓同本婚姻制度一樣,婚姻包含了更多意識形態層面的限制。而事實婚姻是傳統觀念下產物,並且現實運用中更多的適用於財產分配問題,並沒有解決實際問題。

3.    契約層面,未保障民事權利,存在同居契約合同的形式。但設立和解除無明確標準,責任分配和遵循困難。在解除關係時,更多的過錯追定增加了合約履行難度。 本部分指出了和婚姻制度的不同,我認為很詳細很有價值。首先法案獨立於傳統婚姻價值外,為結合生存提供更多呢選擇,另外,獨立與落後的法律法條,並非是對過去不完善製度的補充。最後,為未來社會生存形式提供了思考方向。指向人應該尋求更適合時代發展的形式,而非迫使社會中的人屈服於舊意識形態和法律法條。但是仍有未理清的多人同居的情況,我認為法律初步的推出,應以保障基本生活權力為根本。先確立基本的普遍適用性。可以適當設置標準,再討論如何容納特殊案例。

第四部分,描述了和韓國現行法律相關的現實情況,和同伴法實施的預期構想。 1.    首先規定了法案的適用人群和範圍,限制了部分外國人以及未成年人。以及登記註冊的行政法律機構的管轄範圍,在民法框架下的民事行為以及日後吸納家庭法律相關內容。以及法案可能會遇到的困難,以及相關的法律仍需要改動和調整。

2.    結成生活夥伴時,涉及的層面。包括住房權的福利制度和解除相關限制。贍養者的法律權力義務。所得稅申報,國民保險,休假,家屬決定權等非常詳細的權利義務分配以及單身收養的方向目標。指出了與親權的差別但同時指出了向更完善改進需要的努力。

3.    契約終止時如果是出於當事行為人的意願。權利義務如一般民事行為一樣,可以簡單完成終止程序。具有明顯的界限和分割。並指出了財產分割,損害賠償和合約內的家庭暴力行為,都可以得到比目前法律更有效的保護。

4.    當行為人死亡時。一般情況無繼承權。但如意外死亡,無親屬或無遺囑的情況會遇到目前法律框架內的法律衝突。但還是可以依賴提前的遺囑來提前分配財產,房屋,撫卹金,退休年金等。

我認為,總的來說,作者非常詳細的解釋了法案的優缺點,也充分考慮了實施的實際情況。針對我認為作者缺乏考慮的部分,在上面已經指出,我想繼續敘述我對生活同伴者的形式的看法以及當前全球社會非婚同居形式的理解。 首先,從社會結構上來看,韓國經濟和文化發展以及婦女受教育提高。伴隨著從以製造業和物資生產為主的經濟向以教育、健康、通訊和信息等服務業為主體的經濟體系的轉變。人有更獨立自主的發展需要。韓國社會很早就暴露了第二次人口轉型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SDT) 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長率的轉型特徵.生活同伴者法也是對於迫切的社會需要的回應。生活同伴者法具有切實的迫切的需要性。另外,從技術變遷的角度來看 ,交通業發達、媒體發達和避孕技術發展是法案的另一個重要背景。避孕技術的提高和使用消除了人們對非意願懷孕的恐懼 ,直接影響了人們的性和生育觀念與行為 ,人具有更高的自主選擇權。另外,文化角度,朝鮮半島本身崇尚民主決策、個人自由和權利。在現代同樣強調個人價值的實現。傳統女性依附地位的規範和概念被完全拋棄 ,強調男女雙方同等地位角色。更體現了韓國社會對於舊制度的不滿。社會結構,技術,文化,都體現出韓國社會對於同伴者法案的迫切需要。那麼韓國社會距離實現非婚同居等更靈活的家庭組合,我認為還有以下難點。我認為法律發條的更改需要全面的意識形態進步,而意識形態改變是潛移默化的過程。我認為作者出於政策制定者的角度考慮,欠缺了對社會變革個人的思考和把握。首先,韓日中三國對比歐洲美國,本身婚姻外生育率低。東亞國家仍然受傳統家庭功能與儒家文化的影響,養育子女依然是家庭的核心內容,因此在已婚女性中依然存在著普遍的生育行為,而且仍然存在為了子女選擇一個更體面完整的傳統的家庭形象的行為。而且人口不是一個因變量,不是簡單的現象,是一個綜合性的現象。人們觀念中具體接受程度不能只依賴統計數據。第二,同居或婚姻是一種個人的選擇,不是完全社會性的行為。對應社會需要製定了同伴法但是觀念和意識形態沒有追隨這種變化。單純設立法案是徒勞的。並且法案在韓國具體實施是否還需要考慮地區性不同。包括不同地區文化、教育程度的群體家庭行為的變化是否有差異。目前非婚同居在中國PR China (SDT: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和日本Japan ((POD:Pattern of Disadvantage or “the poor man’s marriage”),儒教國家仍然存在較強的抵抗情緒。而韓國具有類似的社會性質。同樣需要考慮如何改變民眾的觀念。 所以我認為,生活同伴者法案是整個東亞地區民主和社會進步的徵兆。通過經濟、政策上給予家庭補償、鼓勵,比如增加機構供給、延長假期、減少工作上的歧視,降低對高學歷的追求。鼓勵人更活躍的追求自主獨立和人之間的依賴團結。 但是同時,人不是機器,受利益驅使就一定會完成設想的“規定動作“,現代化社會中,人們的需求發展到“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階段,價值觀也就成為了研究人類社會行為的邏輯起點。強調個人價值觀轉變的意義,並將文化因素視為改變人類婚育行為的內在驅動力。人的改變需要更多文化和意識形態層面的進步來改善。 政策制定非常複雜並且需要慎重考慮,但是,首先需要給人民自由,給大家自己選擇的空間,不要設置太多,然後通過獎勵的機制,通過宏觀調控來製定具體的政策。我認為人與人共同生活形式的結合還是非常個人的事情。什麼程度,什麼形式的“靈活“需要市民給出答案。以民主的形式獲得民主的進步。我認為,法案可以接受廣泛的討論就是正確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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