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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展,政治工作者。台灣中壢人,是七年級也是90後,關注數位產業、台灣政治、媒體、兩岸議題。

重新思考「新聞自由」如何適用到「囧星人大戰UDN」

關於囧星人和UDN的戰爭,真的延燒得比我想像中的還猛烈。其中最重要的戰場,可能不是「標題有沒有誤解囧星人本意」、「台灣社會公不公平」、「中國人是不是更有狼性」,而是雙方對「新聞自由」這個概念的認知。——新聞自由到底是指什麼呢?

今天又看到台灣作家朱宥勳寫的一篇Medium〈【隨手】你的倫理他聽不懂〉,內容大概是說:

新聞工作者認為理所當然的「新聞自由」這個天條,對於那些不熟悉「新聞自由」的人,可能毫無意義,也因此雙方無法溝通。

“所以,即便我認為林文的主張正確,但林文卻忽略了它在跟一群並不嫻熟於新聞倫理的業外人士溝通,而沒有把該說明的東西講清楚。簡單地說,你的倫理他聽不懂,那你當然不可能奢求他同意你。”

戰場延燒到現在,我自己還沒看到誰跳出來寫「新聞自由究竟為何物」。在討論、辯論的過程,如果無法對使用的概念有一致的定義,那討論絕對是沒效率也沒效果的。

所以今天想試著來把這件事情說清楚。

新聞工作者是否「應該」在報導刊登之前,提供給受訪者確認?

這個問題,背後當然是關於「新聞自由」的問題。

從「新聞自由」這個大概念來說,就是受訪者有什麼正當性可以「限制」新聞自由(要求記者先給看稿,甚至影響內容)?

一、自由

現代社會中有個很基本的價值是自由。在許多情境下,「自由」跟「個人權利」經常是同義的,憲法保障的也是各式各樣的「自由」與「權利」。在現代法律中的許多爭議,也是在於這些理所當然的「自由」,需要向哪些其他價值「低頭」。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叫做「總綱」,只有6條。第二章的章名就叫做「人民之權利義務」,從第7條到第21條,羅列的就是各式各樣的「權利」。到了第22條和第23條,說明的便是「這些自由何時要低頭」: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促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在這些情況下(雖然寫得很模糊),自由需要低頭。

二、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權利

前面說的「自由」是「個人權利」的層面。但「新聞自由」並不是這種自由。

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權利」,而不是「個人權利」。釋字689號如此主張:

新聞自由係一制度性基本權利,乃為保障新聞媒體自主獨立,免於政府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與為維護人性尊嚴所設之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有所不同。

制度性權利,應可做這樣的簡單理解:

制度性權利和個人權利不同,其保障的不是個人層次的權利,而是一種「為了讓民主社會能順利運作,而需要特別被保障和遵循的制度」,例如司法獨立、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大學自主、地方自治等等。

因此,「新聞自由」與憲法第11條保障的個人權利「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不同。

將權利區分成個人權利和制度性的權利,並將新聞自由歸納到後者後,下一個問題便是:

新聞自由作為制度性權利的正當性何在?

理解這個制度的正當性之後,我們才有辦法繼續討論新聞自由需要向誰「低頭」。

三、新聞自由的正當性

在「制度性權利」這個思路下,新聞自由和個人言論自由已經不一樣了。保障新聞自由和保障個人言論自由的目的不同。

新聞自由相較於言論自由的「特別」之處在於,新聞機構被視為現代民主社會中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

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有其各自的目的,第四權的目的則是「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第四權」的概念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Stewart 在1970年代首先提出的(所以其實是個很晚近才出現的概念)。

「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就是「新聞自由」這個制度性權利的正當性。這是比較狹義的定義,對象很明確是針對「政府」。因此這與狗仔在偷拍藝人私生活後,拿出「人民有知的權利」這種口號來辯護自己的「新聞自由」,並不相同。

也因此,講極端一點,「新聞自由」本身沒這麼重要,「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才是真正該被保障的事情。

四、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

在第四權理論中,新聞自由的假想敵是政府。這也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故事類型,例如威權時代的台灣,或是現在的中國。

在這樣的故事中,我們也很能理解,新聞機構為達到「監督政府」的目的,得以倚靠「新聞自由」的保障,所以不會、也不需要「在報導刊出前,先讓受訪者看過。」

重點來了,但是囧星人不是政治人物呀!!!

所以這裡就有幾個問題要釐清,才能繼續討論下去了:

新聞機構在面對政治人物和其他人時,要有不一樣的做法嗎?(這問題即是對應於前面提到的「狹義」定義)
因應「監督政府」而生的制度性權利「新聞自由」,有涵蓋到政治人物之外的所有受訪對象嗎?

這可能才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要推進討論,就不該是一邊不斷拿「天條」出來跳針辯護(而不做說明),同時另一邊又直接視新聞自由於無物(因為被不滿聯合重工和記者角色的情緒蓋過)。(嗯我覺得我越來越會寫各打五十大板的文章了......)

五、新聞自由的實踐困難

跟「囧星人v.s. UDN」一案直接相關的部分到這結束了。接下來是順便藉著這次的機會多聊一點「新聞自由的實踐困難」。

新聞自由保障的是新聞機構。那「誰」才是新聞機構?

這是這個時代的另一個難題。

一個制度如果無法明確定義其保障的對象,就無法順利實行。而且在新聞自由的保護傘下,其實會讓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得到許多「特權」。那「誰」才能得到這些特權呢?反過來問,「誰」會被剝奪這些權利呢?

講個具體的情境:誰能進入立法院採訪呢?

這個問題,「傳統」媒體的記者通常不會遇到。因為他們理所當然地擁有這些「特權」。

在2015年時,台灣的立法院真的就吵過這件事情。當時立法院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列出了媒體、記者身份的認定標準,在當時的標準中,雜誌記者也沒辦法進立法院採訪。

規定只讓「完成商業登記」、「每日新聞發布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媒體換發採訪證,還直接寫明「地方性報導、個人於網路上主觀發布新聞者均不發給」。許多以非營利組織登記的獨立媒體或獨立記者雖不符合規定,但過去在門崗通融下也能順利換臨時證進入採訪,但今(2015)年3月底開始有許多記者被阻擋換證,新聞採訪自由嚴重受挫。

此要點在2016年已修改,但仍然不是對所有採訪者都一視同仁:

(一)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新聞媒體機構以符合上述條件,且於提出採訪申請之前一會期期間內,每週發布本院議事、法案、公聽會及其他本院相關事務報導者為限,其區分如下:
6. 網路報:設有定期更新新聞報導(不含部落格)之公開網站中可供讀者閱覽之電子報為限。
>>>>要怎麼界定「定期更新新聞報導公開網站」以及「部落格」呢?那「Facebook粉絲頁」又算什麼呢?
(二)專業人士採訪證:非第一款所列新聞媒體機構之團體或個人,而有定期採訪需求之社會各界專業人士,得至遲於進行採訪七日前,函送採訪事由、預計供稿單位(平台)、第三點所列文件及照片等至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申請專業人士採訪證。
>>>>這項訂的條件就很明顯了吧?你如果不是「新聞媒體機構記者」,就要在「採訪七日前」提出申請。

這個例子是「日常採訪」的問題,除此之外,記者的「特權」還包括了如果真要上法院時,能否免於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問題。(這裡就不多說了)

前面說明的是:能不能被認定成新聞媒體機構,可享有的權利差很多。

那法律到底是怎麼「認定」新聞媒體機構呢?

前面提到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是立法院的「內規」,稱不上是「法律」。

在戒嚴時代的《出版法》於1999年廢止後,「報紙」已經沒有所謂的「主管機關」了。《出版法》中有特別界定「新聞紙」和「雜誌」。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新聞局。新聞局的「傳播事業管理業務」在2006年移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聞局在2012年正式裁撤。

目前有在法律上被特別認定成「新聞機構」,只有「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簡言之,分別對應的是「無線電視(例如台視)」、「有線電視系統(第四台系統)」、「有線電視台(例如TVBS、八大)。廣電三法中雖有對「新聞」(節目)做出特別的規範,但都沒有明確寫出「新聞機構」的定義。NCC 有針對「電視頻道」發給執照,不確定有無對不同頻道細分不同執照,但在審議「換照」時對於不同性質的頻道會提出不同的評鑑標準。

再進一步,在網路時代,不只是「新聞機構」,連更廣義的「媒體機構」定義都更模糊了。

如果今天出事的不是 UDN 這個「一看就知道是新聞機構」的單位,而是某個規模較小的網路媒體(或部落格、或粉絲頁、或個人medium帳號),那吵架的方向會變成什麼呢?這個出事的單位如果也拿「新聞自由」出來為自己辯護,能得到「新聞圈」的支持嗎?「新聞圈」又是怎麼劃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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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到整件事的爭議本身:

在面對囧星人提出先看稿的要求時,UDN 作為一個「新聞機構」,能拒絕嗎?該拒絕嗎?拒絕的理由是「新聞自由」嗎?

這裡說的「新聞自由」的內涵與正當性,又是指什麼呢?

(把這篇完整的寫下來之後,原本堅定diss囧星人的立場,似乎有點動搖了啊~歡迎各路「新聞圈」的大大延伸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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