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榮欽
沈榮欽

沈榮欽 加拿大教授,對企業與市場感到興致盎然。

台灣經濟如何轉型

承蒙學展邀請,忝有機會來做線上問答,其實我還欠《端傳媒》一篇類似的稿子,但是即使學展縮小範圍後所定的這個題目,對我也如浩瀚大海,只能撿點簡單的故事說說。

隨著台灣經濟景氣低迷與工資停滯,經濟轉型也成為最熱門的話題之一,隨時隨地都可以聽到「創意經濟」、「經濟轉型」、「翻轉教育」或是「文化創意」之類的話,「必須改變」大概是台灣政府與民間所有人的共識,至於要「改變到哪裡去」,有共識的人略少一點,不過也大多不脫「創新」、「研發」、「創意」等知識經濟的路數,至於「為什麼改變如此困難」,有共識的人就少多了,要具體說出「怎麼改變」,那就沒剩下多少共識了。

為什麼大家對要如何改變缺乏共識?因為我們不知道答案,而這正是問題的根源。多數時候,學者專家、政府官員能夠蒐集資料,知道我們現在的情況,也能夠說出我們希望的目標為何,例如經濟學者也許可以將之描繪為兩個均衡點,但是要如何做才能從一個均衡點走到另一個均衡點,則幾乎沒有一套完整的理論工具可用。

這並不是說我們對此一無所知,而是我們不確定哪一種方法才能順利抵達目標。舉例來說,延續最近習近平修憲的例子,孟德斯鳩曾經考量法律如何該置於君權之上,以及權力應該如何分立與制衡,能夠促進繁榮與自由。在當時的歐洲,只有英國與荷蘭兩個國家能夠領先其他國家達到這一點,所以雖然很多國家都有東印度公司,但是只有英國與荷蘭兩國最為成功,不過這成功帶有血腥的味道,不僅僅是貿易,他們在殖民與殺戮上也遠勝其他國家,荷蘭人尤其殘忍(部分受到日本人的協助)。

歐洲與亞洲的貿易,雖然由葡萄牙與西班牙人開啟,但真正掌握時代機會者乃是眾多東印度公司中最強大的荷蘭與英國等國家。

最令人驚訝的是在眾多歐洲強國中,竟然由小國荷蘭勝出,要知道1581年,以新教為主的低地諸國才與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戰爭底定,建立了尼德蘭七省共和國,隨即在1602年成立東印度公司VOC,而英國不僅成名已久,更早荷蘭兩年成立東印度公司EIC,究竟荷蘭何德何能得以打敗日後如日中天的日不落帝國?

用羽田正在《東印度公司與亞洲的海洋》的話說:「荷蘭公司的啟動資金是英國的二十一倍以上,造成這個差距的原因,不只是荷蘭與英國商業資本的規模不同,英國出資者的猶豫或許也是原因之一。」

整個17世紀歐洲赴亞洲從事貿易與殖民的大型船隻中,荷蘭比其他所有國家加總起來還要多,佔了55%,次高的英國尚不足荷蘭的一半。

英國是直到1670年之後才開始大幅增加,但即使算上16-18世紀的300年間,英國的船艦也不過荷蘭的57%,這使得英國在海上與荷蘭的艦隊交鋒時,屢屢吃了敗仗,影響了當時的海權與歐洲列強的勢力範圍。

為何英國出資者猶豫?羽田正指出,當時荷蘭已經有多次東印度貿易的經驗,而英國不過剛剛嘗試而已。

但是有學者懷疑,除此之外,這背後或許還有更為隱密的因素。

荷蘭成立東印度公司時,強迫資本至少要留在公司10年以上,10年後又改為永久資金,而英國的出資者則將每一次航海都當成一次專案,每次結束後都要另起爐灶、重新來過。

為什麼英國要採取這麼缺乏效率的方式?因為在傳統羅馬法的規定下,契約雙方可以隨時自由離開,荷蘭的法律創新,改變了公司以永久資本的形式,加上有限責任的創新,使得荷蘭的出資者可以對東印度公司進行長期的投資,要知道當時船艦遇到海難或是攻擊的機率在4%-6%之間,風險不可謂不低,荷蘭的法律創新使得其投資者能夠承擔風險,提供長期資金,不僅船艦數目較多,而且也使得船艦海難的機率較英國為低。

由此應運交易VOC股票而生的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場更是一大金融創新,其所產生的股票流動性,即使VOC多年未分紅,股票依舊能夠流通,改變了對風險的應對方式而得以繼續融資。

如果問題的根源在法律創新,那麼更深一層的問題是:為何這些法律創新發生在荷蘭而非英國?

事實上當時投資人的一大風險是歐洲王室之間戰爭頻傳,國王經常必須為籌資所煩惱,因此必須透過各種合法與非法的手段剝削貴族與平民,這其實是老問題,記得我之間的po文提及,在更早之前法國國王便屠殺聖殿騎士團,以便佔有其擁有的龐大資金及土地。

荷蘭之所以能夠創新,正在於甫自西班牙手上成立的尼德蘭七省共和國,打從一開始就比較分權,不像英國等有歷史悠久的歐洲王室,君權神授的王室權威不容挑戰,因此在王權限制下,荷蘭比較容易通過對資本家有利的保障。

而英國的船艦要等到1670年之後才大幅增加,也不令人意外,英國國王宣戰與徵稅的權力,要到1642-1648年的內戰後,才獲得限制;直到1657年英國才修改章程採取永久資金制,之後才開始壯大,成為印度與中國的貿易大國,荷蘭則在印尼等東南亞國家稱霸。

這個故事代表對於台灣應該如何轉型的思路中常見的類型之一,與一般的認知相反,強大的王權所代表的強而有力的政府,並未帶來當時歐洲的繁榮,強大的哈布斯堡(Habsberg)王朝,並未帶來西班牙等國的繁榮,事實上正好相反,當法國與哈布斯堡王朝入侵義大利,義大利的文藝復興就此終結;荷蘭脫離哈布斯堡後,開啟了黃金時代,只有當王權受到法律的限制後,國家才開始繁榮,而與亞洲的貿易更進一步回來改善公司法與財產權等法案,更進一步促成荷蘭的興盛。這正是一系列解禁、鬆綁、翻轉、開放政策的濫觴,一旦專制王權受到法律的限制後,民間的活力才能發揮,創造力才能解放,創新才能發生,經濟才能脫胎換骨。

無論是改善智慧財產權法、改進專利程序、增加研發誘因、翻轉教育以尊重創意、鬆綁法規等等想法,都是在這路思考下的結果,這種說法雖然有其價值,但是「解禁就會自然產生活力」,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過於「想當然耳」的說法,仔細想想,這種「自發秩序」的說法,其實對許多生活在社會的個體而言,幾乎沒有提供任何真正的建議,也未曾說明個體如何集體行動,能夠對社會產生影響,達到另一個均衡,因此底下我會提供一些相關的做法,與常見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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