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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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f…鄭捷被判無罪?

浩大的Disney Marvel英雄宇宙正在為了「多重宇宙」進行積極佈局,其中衍生影集「What if…?(假如…?)」從平行世界誕生了無限可能,引人遐想。筆者想藉由同樣的方式帶大家認識今年2月18日新修正的「監護處分與暫時安置」制度,「假如」鄭捷於2016年當年沒有被判決並執行死刑的話,依照新修正的刑事法,故事是否會有不一樣的開展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XD。

浩大的Disney Marvel英雄宇宙正在為了「多重宇宙」進行積極佈局,其中衍生影集「What if…?(假如…?)」從平行世界誕生了無限可能,引人遐想。筆者想藉由同樣的方式帶大家認識今年2月18日新修正的「監護處分與暫時安置」制度,「假如」鄭捷於2016年當年沒有被判決並執行死刑的話,依照新修正的刑事法,故事是否會有不一樣的開展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XD。

一、 北捷殺人案

2014年21歲的男大學生鄭捷於台北捷運列車上,以菜刀無差別的砍殺列車上的民眾犯下無差別殺人案,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鄭捷一審至三審皆被判處死刑,全案確定後,於2016年5月10日,當時的法務部長羅瑩雪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於判決確定18日後核准執行死刑,這是我們的宇宙中發生的故事。

二、 「假如」鄭捷被判無罪?

根據原判決的卷內資料,鄭捷可能罹患「葛瑞夫茲氏症」以致控制情緒及衝動能力有問題,也可能伴隨精神人格疾患,但並未為法院所採納。「假如」在另一個平行時空下,鄭捷果真因此有精神障礙至沒有責任能力的程度,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1],法院也僅能下違法但無責的「無罪」判決。退步言之,精神障礙儘管沒有到完全失去辨識或行為能力的程度,依照現在具有內國法效力的兩公約規定,也不得判處死刑。總而言之,鄭捷的命運將因此而扭轉!

如果真如此,難道我國的法律會容許無罪的鄭捷會因此成為自由之身,繼續在社會中悠遊自在的生活,至百姓的安危與生命於不顧嗎?其實不然,特別是依照今年熱騰騰剛出爐的「監護處分」與「暫時安置」制度就是要正面迎擊這個問題,且聽筆者娓娓道來。

三、 判決確定前的鄭捷?

在判決確定前,依照無罪推定,至少在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正在進行的階段中,還不能直接的給予被告刑罰或保安處分來監禁被告的人身自由。於此階段對於一般精神狀態正常的被告,可以考慮的方式是以收押禁見的方式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中,以避免在刑事程序中發生逃亡、滅證及再犯的疑慮。但是「羈押」的強制處分,在條文設計上,並不適合拿來用在「有精神障礙」的被告身上,對於有精神障礙的被告,在修法前是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2]作為法源依據,可以在判決前就施以「緊急」的刑前「監護」,來避免被告在這個階段被放出來危害人間。

這樣的做法可能會產生以下問題,其一是保安處分執行法恐怕不具備足夠的權限作為授權的法源;其二,緊急監護性質上是一種「事前」的保安處分,如此只考量到了犯罪預防的目的,沒有考量到可能逃亡、滅證的偵查中特殊需求,也忽略了被告程序上的訴訟權保障。

今年刑事訴訟法新修法後的第十章之一「暫時安置」,從立法上根本地解決了上面提到的bug;一方面,在偵查與訴訟正在進行的階段,不用擔心有精神障礙的被告出來危害人間,也兼顧了偵查目的和被告的權利。

四、 判決確定後的鄭捷?

假如判決確定後無罪,即便是有精神障礙的而「不罰」被告,在修法前,仍得依刑法第87條規定施以「監護」的保安「處分」,意思是說,雖然被判無罪了,但還是有精神治療防衛社會必要,因此仍需要在國家的看管下進行犯罪預防和精神治療,而被剝奪人身自由。但在舊法之下,監護處分期間上限為5年,屆期之後只能讓他復歸社會,令尋求其他治療管道。然今年修法後,取消了監護處分的期間上限,又必要時,甚至可以為無限期的延長。話句話說呢,在另一個平行宇宙的鄭捷,雖然無罪,但是其實和受到無期徒刑並沒有多大的差別。

五、 是「壞人」還是「病人」?

如此的修法結果是否令人滿意,公道自在人心。但筆者想要跟提醒大家的是,在刑法的評價上,鄭捷是一個「做壞事」的人,但不一定是「壞人」,如果你相信精神科學的話,他更有可能是「病人」。放寬心胸地說,其實不是每位精神疾病患者都有攻擊性,大多數精神疾病患者反而是害怕人群,甚至是被社會排擠的對象;生理上的病相對容易治療,精神上的病則相對困難,很多時候無法強求治癒。監護處分指的是由「司法精神病院」收留做了「壞事」的「病人」,應該具有充足的專業醫師與設備資源,否則除了與外界隔離外,並沒有達到監護處分真正的功能與目的。「假如」我們期望的台灣能建立更完善、更溫暖的社會安全網的話,就應該期待司法朝著這個目標去努力。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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