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沛然
徐沛然

目前人在美國,從事保險服務業。業餘寫作者,曾任《苦勞網》記者。大學時期參與學生運動社團,就此開啟自己對社會議題的熱情。近期關注新自由主義議程、貧窮與發展問題、跨國社會運動以及社會企業等議題。

由遊民(街友)販售的《大誌》(Big Issue),是幫助還是剝削?

本文節錄並改寫了我於今(2018)年 11 月出版的 《社企是門好生意?社會企業的批判與反思》一書中,第四章「《大誌》:幫助街友的一份雜誌?」的部份內容。更多的摘錄內容請見《NPOst 公益交流站》〈「幫助弱勢」抑或「利用弱勢」?《大誌》的社會企業神話與包裝話術/《社企是門好生意?》書摘〉。如有興趣,也歡迎購買本書,以閱讀完整的分析與觀點。

《大誌》(The Big Issue)為一九九一年起在英國倫敦創刊的雜誌,雜誌內容涵蓋時事、社會議題和藝文資訊。其特色在於,透過街友(或稱遊民、無住屋者)於街頭販售,賺取收入,以改善生活。二○○九年,由李取中所創辦的大智文創志業有限公司取得英國《大誌》授權,並於二○一○年四月一日正式創刊發行臺灣版《大誌》。臺灣《大誌》標榜以社會企業模式,讓有意願工作的街友或社會弱勢者販售雜誌,獲得自營生計的機會,重建信心與尊嚴,進而重新取回生活的主導權。

臺灣《大誌》目前為月刊形式,其運作方式是由大智文創甄選並培訓街友成為正式銷售員。新加入的銷售員可以獲得十本免費的《大誌》,之後向大智文創以一本新臺幣五十元現金購買《大誌》,再以新臺幣一百元的定價轉賣給民眾,進貨價與定價的五十元價差就是銷售員的收入。在草創初期,《大誌》僅在臺北市各捷運站安排販售點,隨著業務與規模成長,如今販售點分布於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等縣市。除了在捷運站、火車站等乘客出入地點外,也包括了一些百貨公司、商圈等購物人潮較多之處。

此外《大誌》本身設定的主要讀者是二十至三十五歲的年輕世代,因此也在一些大專院校附近設置販售點。銷售員銷售時須身著《大誌》的識別證、印有《大誌》商標的橘色背心、帽子以及側背包。為了避免紛爭,每位銷售員均被分配到一個特定販售點,不可自行變更販售地點或者侵占到其他販售員的販售點。每個販售點均有特定的販售時間,銷售員需在規定的販售時間至販售點販賣《大誌》,此外也禁止在販賣《大誌》時同時賣其他商品。那麼一個很基本但無可迴避的問題是,《大誌》和銷售員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

以批貨之名掩蓋僱傭之實?

在勞動法實務中,會從以下幾點特徵判斷雇傭關係,「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以及「組織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指的是,勞工在工作時服從雇主權威,聽從其指揮監督,接受獎懲,以及遵守雇主所訂定的包括工時、場所等勞動規則。經濟從屬性則是指,由雇主提供場地、設備及相關材料,而勞工則為雇主勞動以換取薪資。組織從屬性指的是勞工被納入公司的生產體系中,並與同事分工合作。

根據臺灣《大誌》創辦人李取中接受採訪時的說法,臺灣《大誌》採用批發,而非聘用或拆成的方式和街友合作。也就是說,他認為銷售員只是單純向《大誌》批貨來賣,賺取價差,如同商品批發商和零售商的關係。然而,如果彼此之間只是批貨的關係,《大誌》對於銷售員就應該沒有任何指揮監督的權限。就像是水果零售商向批發商買了十斤香蕉,這十斤香蕉要怎麼賣?價格多少?在哪裡賣?由誰來賣?是不是只能賣香蕉不能同時賣其他水果等等,批發商都不會,也沒有插手干涉的餘地。然而《大誌》的銷售員則不然,《大誌》對銷售員有著各種強制的工作規則,包括販賣的時段、地點、穿著、價格、方式等等。如果違反規則,還可能遭受懲處,失去販售《大誌》的資格。這些作法都顯示《大誌》行使了身為雇主的指揮監督權。

儘管《大誌》可能會主張銷售員並非領取薪資,而是賺取售價差額,因此雙方並非雇傭關係。但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臺上字第三四七號判決〉中表示:「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在過往的勞資爭議的案例中也多次確認了這個原則,雙方是否為雇傭關係不是由資方單方面認定,得透過檢視實際的互動內容而定。也就是說,只要確認《大誌》確實對銷售員行使了身為雇主的指揮監督權,那麼法院很可能會判定雙方實質上是雇傭關係,而非《大誌》對外宣稱的批發零售關係。

如果說,《大誌》的銷售員是被僱用的勞工,那麼他們的勞動條件應該要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包括基本工資、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和提撥勞工退休金。但很明顯的是,《大誌》並沒有盡到上述的雇主責任,因為他們宣稱《大誌》和銷售員之間不是雇傭關係。

如同我們前面所提,銷售員的收入完全來自於賣出的雜誌數量,而賣出的雜誌數量卻又取決於許多因素,以至於並非人人都能靠賣《大誌》維生,這就是為什麼基本工資重要的緣故,基本工資保障了勞工付出勞務之後,能夠獲得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然而《大誌》創辦人李取中卻在受訪時表示,如果採用聘僱的方式可能無法逐漸降低銷售員對外界的依賴度,同時也不能透過自食其力的過程去建立起自己的自信心。為什麼李取中認為有穩定薪資的雇傭關係會增加依賴?過往許多研究均指出,對街友來說,一份穩定的收入是改善生活的重要起點。也許李取中認為,街友如果領薪水但不認真賣雜誌,就會造成《大誌》虧損。因此與其給薪資,不如讓他們「批貨販售」。銷售員如果不努力賣雜誌,不努力幫雜誌社賺錢,就不會有足夠的收入維生。這樣的做法目的是確保《大誌》的獲利,而非以保障街友生存為首要考量,卻能透過話術包裝成是要讓街友能夠「自食其力」。 所以大誌究竟是在「幫助」街友,還是在「剝削」街友呢?大誌是一間提供了街友賺取收入機會的社會企業,還是藉由批貨之名掩蓋雇傭關係之實的惡劣資方?

依照《大誌》公布在官網上的平均販售時間計算工時,以目前基本工資估算這一百位銷售員的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八百元。再加上雇主須負擔的勞健保、勞退雇主提撥等等,如果《大誌》正式僱用這些銷售員,每個月所花費的人事費用平均每一位大約是兩萬元。相較於目前銷售員的平均收入一萬五千元,《大誌》每個月將再多支出五十萬元。反過來說,這也是大智文創藉由這種「表批發、實雇傭」的管理模式,可以省下的人事成本。此外,很實際的是如果今天《大誌》銷售員在街頭遭遇意外傷病,例如久站引發中風或心臟病,或者是在路上發生車禍,沒有勞健保,就等於沒有任何的保護機制,後續醫療跟照護的成本全部要自己承擔。甚至當《大誌》銷售員在街頭販售商品而被警察開立罰單時,也是由銷售員自行支付罰單費用,而非《大誌》,因為《大誌》不是雇主,不須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儘管今天這個銷售員就是因為聽從《大誌》的工作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販賣,因而收到罰單。但《大誌》可以兩手一攤表示,這個人不是我們員工,他只是批我們貨來賣,所以我們沒有義務幫忙付罰單。 這樣的說法無疑有些荒謬。

究竟是街友需要《大誌》,還是《大誌》更需要街友?

幾年前,我曾經在一個大學的課堂上,針對社會企業主題發表演講。教室中坐了近百位關心社會議題的大學生和研究生。當時現場調查,聽過《大誌》的人占了總人數一半以上,曾經購買過《大誌》的人約有 20 多名。如此高的比例,顯見這群年輕學子正是《大誌》鎖定的核心讀者;且曾經購買過《大誌》的人當中,大部分人未來都願意繼續購買《大誌》。然而,當我追問如果今天《大誌》跟街友沒有關係,不是透過街友販售,而是和其他雜誌一樣在便利商店上架販賣,還願意購買《大誌》的人有多少?原本將近 20 隻舉起的手紛紛放下,只剩下 1、2 隻手孤單的持續高舉,可見《大誌》的銷售高度仰賴街友作為招牌和通路。如果今天《大誌》不再依靠街友販售,少了街友的活招牌,沒有了「幫助街友」、「社會企業」等光環,《大誌》的銷售量恐怕將一瀉千里,甚至可能面臨倒閉危機。這樣的效應,與其說街友需要《大誌》,不如說更像是《大誌》不能沒有街友。

然而,從創辦人、員工、媒體、學者還有社會企業推廣者,所有的說法都在告訴我們,《大誌》這類的社會企業在幫助街友,給弱勢群體工作機會。但我們反過來想,這份工作的勞動條件惡劣:收入微薄(大部分人月入一萬元上下)、不穩定、沒有勞健保、風吹日晒雨淋、要躲警察、偶而還得自己付罰單。一般勞工其實不太會願意接受這樣的工作。而看準了弱勢族群沒有太多選擇和議價的能力,提供低於合理標準的勞動條件,省下了大把人事成本,賺進鈔票與美名,這麼做就算是「幫助弱勢」的社會企業嗎?

客觀的說,經濟活動本就是互相依存的關係,雇主需要勞工提供勞務以生產商品或服務;勞工需要透過出賣勞力賺取收入。而將企業僱用勞工的行為片面描述成資方對員工的恩惠與幫助,這是資方的觀點,也是絕大部分社會企業所闡述的角度。

如果我們同意這樣的說法,那麼市面上僱用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的清潔外包公司,也算是社會企業了。即便我們知道,清潔公司僱用大量中高齡勞動者而不是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只是因為他們更可能會接受這種低薪、高工時、繁瑣以及沒有升遷機會的工作崗位。

甚至我們還應該要為全臺各大小派報社平反,早在《大誌》開始「幫助」街友之前,派報社就已經不斷提供各種領日薪的工作機會給街友。視景氣而定,一天 600 至 1,000 元的收入,對許多街友來說可能比起賣雜誌更加穩定。不管是送報、發傳單或是路邊舉牌,幾十年累積下來,派報社所幫助的街友或弱勢勞工多不勝數,社會企業的頭銜,派報社可說是當之無愧。順著這個邏輯,我們可以繼續無限制的推導下去,直到所有曾經僱用或給付報酬給弱勢群體的公司全部都變成社會企業為止。

這就是我們在看待一個組織「僱用弱勢群體」的時候,不能不去分析其動機、提供的勞動條件、組織所付出的成本及努力等面向的原因,否則我們難以區分這個組織究竟是「幫助弱勢」,還是「利用弱勢」。

如果社會企業真的想要幫助弱勢,而不是像一般營利企業一樣用惡劣的勞動條件僱用弱勢,那麼勢必要投入額外的資源與成本,例如更完善的職業訓練與支援體系、更好的勞動條件等。但這麼一來,就又會和社會企業的營利目的相互牴觸。社會企業家學院的執行長阿拉斯塔爾‧威爾森也坦承,一個真的想要幫助弱勢或是改善問題的組織,勢必得比一般企業付出額外的成本和資源,或者其服務的對象本身經濟狀況就不佳,以至這些組織大部分都難以靠商業模式獲利。簡言之,如果真的想做好事,就很難賺到錢。

《大誌》的商業模式將各種風險和成本轉嫁到身為街友的銷售員身上,然後讓大眾認為買《大誌》可以幫助街友,自己再享盡社會企業的各種光環。不得不說這真是一門好生意!!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