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川保尔
桐川保尔

永远的在校大学生,写作者,哥特趣味,反刍恰克•帕拉尼克。

亲朋好友乃至自己,被传唤时怎么办?

写在正文前面:

切勿尽信!本文法条依据和对策性建议均基于网络情报,略作参考无伤大雅,但可能与笔者没有注意到的现行法律法规、读者所在地的地方性条例乃至潜规则有所冲突。如果确实遇到紧急情况,案件规模不大则尽量以律师建议为准;如案件规模较大、影响严重,则应尽量避开由司法机关提名或指派的律师,以商业律师或具备专业资质的亲友建议为准。


被传唤前:

1、如果是遭到当面口头传唤,应当首先要求提出传唤的警察出具执法证件(一般为警官证),核实办案警察至少两人以上,并记录警察的单位、姓名、警号和工作手机号发给近亲属或好友,提醒他们尽快(二十四小时内)确认,避免被黑抓。然后,应向办案警察核实传唤的类型、理由和目的,同样告知亲朋好友,尽快准备对策。治安传唤,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最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刑事传唤和拘传,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最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如果是上门传唤(除现场发现治安违法嫌疑人外,均不能口头传唤,必须书面传唤),在上述措施之外,应核实办案警察有无传唤证,传唤证是否完善合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必要时要求照相或者复印。如果核实不能或有瑕疵,绝不要正面冲突、拒不接受传唤,应该在不影响传唤的前提下报警,或要求一同前往社区派出所让警官见证并备案。相关证据必须妥善保管,为将来可能的行政诉讼做准备。传唤证和传唤通知书有些区别,前者适用于治安和刑事传唤,后者仅适用于刑事传唤;前者为正式法律文书,后者仅是通知。

3、如果是办案警察通过电话传唤当事人到某处,除1的措施外,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核实办案警察所属的办案单位,并且要求到案后出具书面通知和传唤证,到案后不出具或出具有瑕疵的文书的,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确认效力,否则应当报警。如果是要求传唤到外地,可以要求对方与本地警察协同,在本地指定地点进行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如果警察拒绝,也应配合传唤(否则可能被强制传唤),但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在传唤结束后向相关警察局或检察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传唤和询问中:

1、如果是刑事传唤,确保自踏入传唤地点到离开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音录像,则要求对方先完善录音录像条件;如果是治安传唤,条件大多比较宽松,不一定在派出所、警察局内,可能在自己住所,工作单位等,可以要求对方录音录像,也可以在办案警察同意后,自行录音录像。

2、在回答警察问题时,谨记言多必失,应当尽量统一口径,明确相关的时间、地点、行动,不加入主观评论,对于明显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比如你因为上网辱包被传唤,条子却问你月收入多少)。如果办案警察反复询问,可以告知,但同时也应当告知警察你保留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3、保证态度端正,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尽量不要主观说谎(尤其是在墙内网络有记录的相关事件)、前后矛盾、人称和时间不统一、说完话反悔并改口等,保全自己是第一位的,不要想着保别人、充烈士;不要说脏话、挑衅警察,即使他侮辱挑衅你在先,维权得放在后面来。

4、如果是刑事传唤,一般认为可能有拘留风险,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自己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的辩护人必须是不适用回避规则的执业律师,侦查结束后才可以委托亲友或人民团体、自己单位推荐的人士参与庭审辩护。


讯问结束后

1、(重要!)传唤证上有办案单位、当事人姓名、传唤理由、所依法条(一般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公章、传唤地点、到达离开时间等关键信息,必须慎重确认之后再签字;如果离开时警察没有提示你签字,应该主动索要传唤证并签字;如果确信传唤证上的信息有误,且警察拒绝校正,同样有权拒绝签字,在警察做记录时要求同时记下你拒绝签字的理由。笔录同理,必须仔细核对询问笔录是否与个人供词一致,不一致的地方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不允许修改和补充的,可以拒绝签字。

2、一定要让亲属或有能力支援的朋友了解传唤的具体情况,提醒他们向传唤单位确认传唤时间和地点,向办案单位索要传唤通知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面传唤时口头告知家属,以及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无法通知近亲属的情形时在笔录中注明,故如果是电话传唤,可以要求办案警察将传唤通知书寄到自己提供的家属住址,如果不特别要求,警察一般是用挂号信寄到户籍地地址,很可能收不到)。

3、如果传唤超时,或者警察以连续传唤的形式进行变相拘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则家人朋友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行政复议投诉,或请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由于该法没有明文规定两次传唤之间的最短期限,滥开羁押证实为延长传唤的行为司空见惯,取证也比较困难,这方面应当多向律师寻求帮助。

4、传唤结束后可能直接转为拘留,这是第二坏的情况。无论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通知方式大体和传唤相同。治安拘留(包括行政和司法拘留)通常最多不超过15天,多个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则不超过20天;刑事拘留30天,另外有7天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以最多37天为准。拘留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是当事人和家人朋友进行联系的唯一桥梁。

4(a)、经过会见与调查,如果所涉案情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律师在拘留期内可以提出律师意见阻止批捕;如果当事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最后才是公诉庭审阶段。

4(b)、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和拘留所通常并不在当地公安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家人朋友应当尽早核实,方便后续的帮助;记得向拘留所存钱作为当事人被羁押期间的开销,一般一次性存钱不超过2000元;应当向拘留所索要允许送给被羁押当事人的物品清单,避免乌龙。

5、当事人在传唤中遭到身体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的,应当尽快报检察机关,开展伤情/死亡原因鉴定,并提起行政复议,乃至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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