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
潘伟

民选指标,指标选人:把人民对公共领域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和竞争标准,依据他们在此标准下取得的成绩来决定晋级者。

認受性(正当性)

一、認受性的來源

在民主的框架下,認受性就是指人民是否認同和接受由妳來執政。認同程度越強,就越有認受性。

我們前面說過,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己人獲得更有利的生存條件,人類所有的行為都受這個目的的牽引,那麽“認同與否”也自然受這一目的的牽引。而這個目的由兩個要素構成,分別是對自己人的界定和對利害的界定。從這個角度講,認受性有且只有兩種來源,一種是人民識別出執政者與自己擁有某種共同身份,並且自己認同這一身份;一種是人民認為由妳來執政對自己更為有利。

從身份識別的角度講,假如張三和李四在競爭執政者的角色,如果妳在性別、膚色、民族、黨派、立場、信仰等顯著的身份標識方面與張三相同,卻與李四不同,那妳天然就會傾向於認同由張三來執政。在此類身份人數明顯占優的情況下,張三甚至都不用跟李四去比較誰的主張或政績更好,張三只需表明自己在替誰說話,或跟受眾暗示自己與對手的身份屬性,就比李四更有可能贏得競爭。比如李光耀曾經就為了贏得選票而學習普通話,學習福建話,這背後用到的原理正是身份識別,讓受眾識別出自己與他們是擁有共同身份的人。

從人性的角度講,我們不得不承認,基於對共同身份的識別確實可以產生認同,基於這種認同就可以形成認受性,但是這種認受性的產生偏離了我們的目的,因為我們要的不是他們的性別、膚色、民族、立場等等,我們要的是他們在實質上能把人民交待的事情辦好。因此,我們要想辦法切斷這種認受性來源的影響,也就是不讓性別、膚色、民族等因素左右執政者人選的確立。這裏要註意的是,我們並不能切斷這種認同的來源,因為它紮根於人性,我們可以切斷的只是這種認同來源對執政人選的影響。

從趨利避害的角度講,人民認為由誰來執政對自己更為有利,人民就更為認同誰,誰就更具認受性。這裏面的利害是指認知中的利害,它與事實上的利害是有區別的,這個區別就是認知可能偏離事實。事實上的“有利”如果被識別為“不利”,自然就會導致認同的減弱,認受性的流失。反過來講,如果不利的局面被錯誤的識別為有利,也同樣可以增加人民對當局的認同感,認受性就會增強。這就意味著,如果執政當局或反對派可以故意通過誤導和欺騙的方式去影響人民對事實的認知,就可以達到增強或消弱當局認受性的效果。但是通過誤導和欺騙信息而促成的認受性不管是被增強了還是被消弱了,也同樣都偏離了我們的目的,因為我們要的不是誤導和欺騙中的利益,我們要的是事實上的利益,所以就要想辦法讓我們的認知與事實匹配,使誤導和欺騙不能左右執政者人選的確立。

想要切斷誤導和欺騙的影響,而采用事實上的利害來確立執政者人選,就要解決一個問題:如果妳想成為執政者,妳怎麽證明由妳來執政對人民更有利?我們目前所知道的證明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講道理,就是通過觀點的表述和辯論來使人民相信妳的主張優於其他人選的主張;一種是擺事實,就是拿出過往政績來證明自己能把同類事件做到最好。

講道理的方式永遠解決不了兩個難題,第一個難題是這樣的:一種面向將來的主張是無法在事前被證實對錯的。特別是對於這些需要持續推進的事情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一種固定答案的對與錯,因為總會有更好的或更適應當時環境的做法不斷的取代前者,這就意味著誰能更有效的推進事情的發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參選者本應論證的點是“為什麽妳願意且能夠更有效的推進事情的發展”,而不是論證“妳的主張為什麽比別人的主張更為優秀”。前者論證的是競選人的能力和意願,這個能力和意願是可以通過過往的政績來證實的,後者論證的是不同主張本身的優劣,但這些主張在被落實之前是不可能被證明對錯的。

講道理的方式面臨的第二個難題是:這種方式不可能避開上述身份標識的影響。比如說,如果我把妳識別為跟我是同一立場的人,那麽就算妳講的東西根本沒有道理,我也很可能會主動去合理化妳的觀點。這種現象的普遍性,對於成年人來說,應該都是深有體會的,這就是屁股決定腦袋。

既然講道理的方式既起不到事實上的證明作用,又無法避開共同身份的影響,那麽這種方式同樣無法選出最有利於實現我們目標的人選。

第二種證明方式就是擺事實,也就是根據過往政績來決定執政者人選。用過往的政績來證明執政者的能力的原理很簡單,就是根據行為主體最近在同類事件中的表現來評定他將來處理同類事件的能力,依據這個能力去評定他將來處理同類事件時的表現。比如說,如果馬龍在上午拿了乒乓球的世界冠軍,我有理由相信他在半年內甚至更長的時間裏的乒乓球實力仍然處於世界前列,但是十年後就不敢保證了。這個原理在各行各業都是相通的,如果我是醫生,如果我今天很擅長治某類疾病,如無意外,我在跨度不大的將來不會好端端的喪失這項能力。這個原理不只是針對個人而言是成立的,對社會組織而言也是相通的,比如球隊。一個獨立的個人與一個獨立的組織都屬於一個獨立的行為主體,從行為主體的角度講,組織與個人的行為存在共性。

我們先做一個小結:基於對共同身份的識別以及基於對利害的識別都可以促成認受性,但唯獨由政績而衍生出來的認受性才與人民的目標相契合,因為只有政績才能反映人民的訴求在事實上得到實現的程度,所以我們要切斷政績之外的因素對執政者人選的影響。當然,在民主的框架內,這個政績是相對於人民的訴求而言的政績,如果人民沒有指定這個訴求,那麽當執政當局做出任何人民喜聞樂見的事時,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認受性,反之就會消弱認受性。在人民沒有指定訴求的情況下,就會缺少評定政績的標準,那麽執政當局以及反對派都可能通過誤導和欺騙的方式去影響認受性。比如說,一個好的承諾就能捕獲大量認受性,哪怕這只是空頭支票。


二、認受性的確認

不管人民認不認同由妳來執政,這都需要有一個可以讓人民表明認同與否的渠道,這個渠道就是我們前面講過的授權流程。認同由妳來執政就是同意把執政權交給妳的意思,所以授權是一種表明認同的形式。如果缺少授權,鬼知道人民認不認同由妳來執政,於是這個事情對於人民來說就是不明確的。不明確的直接後果就是容易吸引一些對政權有興趣的人參與進來爭奪,並且那些對當局不滿的人會參與進來鼓動推翻當局,由此引發的各種現象會導致統治成本的提升,這些現象表現為不同程度的不服管。

經過授權,可以讓人民最少在契約層面意識到當局是具有認受性的,政權是由人民親自同意交給當局的,只有把這個認受性擺到桌面上公示於眾之後,當局在施政的時候才可以做到名正言順。反對者如果打算推翻當局,反而名不正言不順。所以,如果缺少這個授權流程,妳就得把反對聲音按住,特別是在社會發展相對停滯的情況下,反對聲音會變大,這也意味著壓制這些聲音的成本會變大。

說到底,要讓認受性公示於眾的根本原因就是為了應對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讓人們可以很直觀的從“契約層面”看到執政當局是具有認受性的。


三、權力演進三步曲

我們前面從趨利避害的角度來講這個認受性時,是從主動同意的角度來看的,但是如果我們把被迫同意也算進來的話,我們就會看到三種與利害有關的讓人服從的方式:用拳頭服人,用道理服人,用事實服人。

用拳頭服人就是通過實力使人臣服,這個實力主要是指暴力層面的實力,它的主要問題是統治成本與人民容易發生聯結的程度是正相關的。大股的力量是由許多小股的力量聚集而成的,那麽維系統治的前提就是防止可能指向中央的小股力量的聚集,因為力量的聚集會改變原有暴力格局,從而沖擊當局統治的穩定性,並且暴力的沖擊方式會給整個社會帶來災難。防止力量的聚集,首先就是防止人與人之間的聯結,人與人之間越容易發生聯結,就意味著越容易聚集起足以威脅當局統治的力量。更準確的說法,是防止人與人之間發生指向執政當局的聯結,如果相應的聯結不指向執政當局,這種聯結也不會直接對執政當局形成直接沖擊。問題是沒人敢保證力量一但被聚集起來後,這些力量不會指向執政當局,所以從執政者的角度講,一切形式的聯結都是隱藏的風險。

但是社會的發展又需要人們發生各種聯結,我們又不可能以犧牲社會的發展為代價去維系相應的統治,因為在外界的競爭壓力下,妳也維系不了。這也使得暴力只能作為維系秩序的底線,在此之前,妳要想辦法讓人民心甘情願的接受妳的統治,如果人民接受了妳的統治,也就沒有必要為了推翻妳而聚集起來,於是在暴力層面承擔的壓力就小。即使在君主制下,統治者也會想辦法爭取人民的自願服從,只不過古代人民的生活狀態是相對孤立的,除非發生了較大的天災人禍,否則輕易聚集不起來,在大規模的天災人禍發生之前,防止已經聚集了一定力量的重臣的不服以及外敵的入侵反而更具現實意義。

隨著學校、工廠等社會組織的大量出現,以及城市化的推進和互聯網的普及,都使得人民比以往任何時代都容易被聚集起來,這就決定了主要通過暴力來使人臣服的成本會越來越大。從這個角度講,工廠等社會組織的大量出現會在客觀上迫使統治集團要想辦法去讓人民自願服從,所以,以說服人民支持為主要形式的政體就更能適應這種改變。

問題是,說與做根本就不是一碼事,“說得好”不能證明“做得好”,而且面向將來的辯論也分不出對錯。於是很自然的,各種不同意見都會有支持者和反對者,而反對者會繼續對執政當局造成沖擊,雖然這種沖擊形式相較於暴力沖擊形式所造成的損失更小,但這畢竟還是在內耗,而且演變成暴力沖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在這個世上,唯一可以讓人無可辯駁的就只有事實,妳只要把事實往桌上一扔,誰還能拿得出什麽不服的理由?如果有誰不服的話,妳可以直接跟他說“評定勝負的標準是人民選的,我已經是當前表現最好的,妳要是覺得妳能做得比我好,或者是妳覺得還有人能做得比我好,那妳們就加入競爭隊列拿出成績來打敗我,只要妳們確實做得比我好,那我自然就會被淘汰掉。否則,我已盡我所能給妳提供了最好的,妳還有什麽好說的?”所以“用道理服人”就必然會向著“用事實服人”的方向演進。

其實我們就算不從執政者的層面看,單看古代人才選拔的制度變遷,也能看到同樣的演進歷程。春秋以前世卿世祿制盛行,只要妳的家族有實力,妳的家族成員就可能擔任重要官職(拳頭服人)。戰國時期,養士之風和遊說之風盛行,這些有才華的人通過巧舌之能去爭取上升機會(道理服人)。商鞅變法,主要根據軍功來遴選人才,而軍功就是他們過往表現的事實證明(事實服人)。到了隋唐,發展出通過科舉來選拔人才的制度,考試的原理,就是通過對現實的模擬,看看考生在模擬的現實中處理同類事件的能力。考試中取得的成績,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一個人處理同類事件的能力,取決於考試的內容與現實的吻合程度,如果完全用現實來作為考試內容,其實就是我們所主張的指標選人,因此,考試內容的設計就非常重要。如果考核的內容是合理的,考試的過程是公正的,妳如果考不過我,妳對我也只能服氣。

這三種使人服從的方式雖然是向前演進的關系,但是後者並不完全取代前者,而且都是以前者為基礎構建起來的。如果沒有拳頭作為後盾,在道理講不通的時候就穩不住局面。如果沒有讓人們先從道理層面理解用事實服人的邏輯,也同樣會出現無法服人的局面,比如有人會質疑“憑什麽誰政績好就讓誰幹”,這種質疑本身就說明他沒有意識到政績與自身利益的關系,這正是我們要先通過講道理來讓他理解的地方。此外,用事實服人也同樣離不開暴力的作用,最簡單的一點是“人都會犯錯”,即使一個人明知道怎樣做是錯的,即使他也認同這樣做是錯的,但人還是可能做出他認為是錯的事情來,這主要是因為人類行為的本質是應激,只要他接受到的刺激足夠強,那麽相應的過錯就可能發生。當過錯一但造成之後,基於人性趨利避害,他也會本能的傾向於避開懲罰,特別是當他所面臨的懲罰很重的時候,逃避懲罰的動力是遠大於接受懲罰的,所以暴力機器還是得運行起來。


四、體制的認受性

我們前面講的是對執政當局的認同,妳如果不認同當局,妳所期望的是把當局換掉。但這裏還有另一種認同,並不直接針對執政當局,而是對體制本身的認同。這方面的認同與否關系到政治體制的改革,如果只是局部不認同,那就只需繼續打補丁即可,如果是對這套規則的基本邏輯不認同,那就不是修修補補式的改革可以解決問題的了,整個體系就要重建了。當然,在重建的時候,原體制裏的很多部件都是可以直接拿過來構建新體制的,所以這裏也不存在對舊事物的全盤否定。

雖然說體制認受性並不直接指向執政當局,但體制認受性又的確對政權認受性有很大影響。無論是從身份識別還是從利害識別的角度講,人們如果認同A體制,便更能接受A體制下產生的執政者,否則,人們對A體制的不認同也會轉嫁給執政者。從身份識別的角度講,當妳認同A體制,妳的身份標簽就是“認同A體制的人”,假定執政當局是在B體制下產生的,那麽執政者的身份標簽是“認同B體制的人”,因為AB兩種體制是競爭關系,所以AB的認同者在身份層面是“敵我關系”。從利害識別的角度講,妳之所以認同A體制的其中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妳認為A體制對自己更有利,那麽當前實行的B體制就會被妳認為對妳相對不利,而在現體制下產生的執政者會被妳默認為當前B體制的維護者,所以容易被妳認為這些執政者在維系一種對妳不利的事物,於是妳容易對執政者也會產生不認同。

我們現在來講一下體制認受性的來源。從人性的角度講,人們對體制的認同同樣有且只有兩個來源,身份識別和利害識別,我們先來講身份識別。體制的設計邏輯其實也是一套觀點,有些觀點本身可能會包含了對特定人群及特定文化的否定,這種否定會促使相應人群本能的產生抵觸心理;即使沒有這種對特定人群或文化的否定,一種新觀點的提出往往也不可避免的要對一些老觀點形成質疑,這些質疑本身就容易把兩種觀點的支持者劃分成兩個對立的立場。另一方面,提出相應觀點的主體是具有身份屬性的。當妳認同這個人時,妳將更容易接受這個人的觀點,如果妳很不認同這個人,妳會對這個人的觀點天然的帶有一種排斥。就現實而言,因為近代的落後,我們會比較容易接受西方人的觀點,而對中國很多傳統思想視而不見,這裏面也少不了身份識別的作用,並不見得一定是因為中國這邊產出的觀點不如他們。因為這裏面已經把“落後”與“中國人”這個身份綁定了,當妳識別出某個觀點是中國人的觀點時,只要有對應的西方觀點,那麽中國人的觀點就容易被視為落後的。

對此,我們要做的,同樣是不能讓這種基於身份識別而產生的認同影響體制改革,我們應該從利害的角度去考慮是否發起相應改革,因為我們在組建政府這件事上追求的就是利益,所以不應讓利益之外的因素影響利益。

從利害識別的角度講,認同一種體制,首先是認同相應體制的設計邏輯,認為體現這一邏輯的措施對我們更有利,所以就產生了認同,否則就會產生不認同。如果人們認為某種改革措施對自己有利,就會希望相應措施得到落實。但是,人們認為是正確的,不一定就真的是正確的,如果人們的認知是錯的,相應改革反而可能給人們帶來不利後果。很顯然,我們希望獲得的是真實的利益,而不只是我們誤以為存在的利益,所以同樣應該避免認知錯誤對體制改革的影響。

問題在於,相應措施如果不拿到實踐中,畢竟無法檢驗對錯。當然,如果可以人為的創造出相應的實驗環境就更好,但是目前人類還沒有找到創建相應實驗環境的方法,所以實踐就是實驗。大規模的實踐會帶來大規模的後果,從風險角度考量,還是先做小規模的實踐,實踐證明有效後再推廣。

那麽應該由誰來主導相應實踐呢?結合“民選指標,指標選人”這個框架來講,是地方執政者主導相應實踐並對結果擔責。也就是地方執政者如果認識到相應改革對政績有利,那麽他就可以自主選擇實踐,因為執政者的利益與他的改革選擇進行了綁定,所以相應執政者如果認為某些改革對政績不利,他們也不敢采用,而政績是民選指標下的政績,所以對政績有利就是對人民有利,由此也避免了執政者主觀通過改革來害民的可能性。而讓他們擔責則可以從正面鼓勵執政者勇於嘗試自己認定於民有利的改革,從反面淘汰被實踐證明行不通的改革。又因為執政者們處於一種競爭狀態下,所以,當某一改革措施被證明有效後,自然會受到競爭者的模仿與改良,因為這些競爭者也希望獲得更好的成績,於是即便沒有中央的推廣,更有效的措施也會基於競爭的壓力而自發的被推廣開來。

也就是說,“民選指標,指標選人”這一框架不僅實現了對改革的檢驗,還實現了體制的自動更替,這一點是極其重要的。我記得以前讀《商君書》時,第一章就講“更法”,其主要內容表達了這樣的意思:法要適時而生,法要與時俱進。但是秦朝做到了嗎?沒有。為什麽即便當時的人們就認識到了法要與時俱進,卻沒能成為現實呢?是因為秦朝還沒有建成一種能讓法與時俱進的機制。在秦朝,誰能決定改革?是頂層。這個頂層與整個社會層面是有距離的,當整個社會發生了變化時,這種變化傳到頂層是需要時間的。從人性的角度講,時間還不是關鍵問題,關鍵問題在於:不是所有既得利益者都願意接受改革的。除非他能從改革的過程中獲得好處,又或者他受到了不改革就要被處置的威脅,他們才會接受改革。也就是說,只有當權者才有資格發動改革,但當權者不見得有發動改革的意願。但是在“民選指標,指標選人”的框架裏,只有競爭中的勝出者,才能晉級獲利,這就決定了任何執政者都不能只站在某一階級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他們只能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只要對整體利益更有效,他就必須改革。

如果體制不能實現這種自動更替, 當人們希望體制發生某種有利於自身的變化時,人們會覺得自己除了發起運動發起革命之外將無能為力。而且即便運動或革命成功了,誰又知道新思路是否真的對自己更有利呢?如果實踐最終證明新思路走不通怎麽辦?這其間的代價又怎麽算?這都是有真實歷史教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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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添加链接,这里涉及的一些底层假设在此文:

https://matters.news/@panwei/人类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一切社会现象的行为因-zdpuAqB9ghcoWZyvdPMNbUEnXB35YN7gH2V298LephsTXp4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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