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
潘伟

民选指标,指标选人:把人民对公共领域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和竞争标准,依据他们在此标准下取得的成绩来决定晋级者。

如果诉求不明,争论的目的将是利益的争夺

我们再回过头去看一下上一节提到的单选题的例子,这些例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家在做决定时,各自的诉求是不明确的。我们前面说过,人选和做法是为了实现相应的诉求而衍生出来的,假定A没有诉求,自然就没有“找人”和“找做法”去实现相应诉求的必要性,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找人和找做法的标准也是缺失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大家的诉求是什么。

我们选取其中一个例子,把大家的诉求补上,看看又会是什么情况:

朋友相约吃饭,张三主张去东店,是因为东店有自己喜欢的烧鸡;李四主张去西店,是因为西店有自己喜欢的烤鸭;王五想去北店,是因为北店有自己喜欢的红烧肉。当这些诉求弄清楚之后,我们的努力方向是找到一个既有烧鸡,又有烤鸭和红烧肉的饭店,而不是非要从这三人想去的店里选。当然,如果这三家店里有一家满足这个条件,也可以选它,如果有两家以上满足这个条件,我们就要看看哪家店做出来的食物更美味了。就算没有一家饭店可以同时满足这三人的诉求,那么这三人完全可以分别从这三家饭店里打包各自喜欢的美食,然后再另找一地方聚餐。而且,相对于国家层面而言,政府只卖烧鸡而不卖烤鸭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各个饭店面向的只是细分市场,可以选择性的只为特定的人群服务,但政府面向的是整个市场,政府不能选择性的只卖烧鸡或只服务于其中的部分成员。

当我们把诉求补上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绕过诉求而直接对人选和做法进行决策,不同意见者的争论就会表现为对利益的争夺,人们的关注点是:把事情交给谁对我更有利,以及选择哪种做法对我更有利。比如,张三主张去东店,是因为东店有张三喜欢的烧鸡,张三的选择倾向是以自己的利益来作为考量的,张三争取去东店就是争取相应的决策是以自己的诉求来作为服务对象的。但是在诉求明确的情况下,人们的关注点却是:把事情交给谁会带来更好的结果,以及选择哪种做法会带来更好的结果。前一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论,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其本质就是争取从这个饼里多切一点给自己;后一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论则是出于对实现目的的有效性的关注,其本质是在争论怎么才能把这个饼做得更大。因为当我们决定按人头来平均分饼时,唯一能让你获得更多的方法就是把饼做大,而不是去抢别人的份额,比如10人分100斤饼,每人可分10斤,把饼做成200斤,则每人可分得20斤。当然,前一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论,也有人是基于把饼做大来作为选择依据的,只是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他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他所能使用的依据,也只能是他自己心中的诉求,以及他心中认定别人跟他相通的诉求,这是一种猜测性的行为,不能被当作事实来使用。

如果民主的概念本身就暗含了每个人都应该对国家拥有同等比例的支配权,那么无论这个饼是大是小,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分到同等份额的饼,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争夺的方式去改变自己手中的决策权重。但是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产生的争论却明显的违背了平等的原则,因为相关的争论指向了对利益的争夺,也就是在争夺决定诉求的权利。有争夺就会有输赢,赢的一方就会占去更多的决策权重,他们所多占的决策权重一定是从输的一方手中抢走的。当你抢走了别人的决策权重时,就等于抢走了或消弱了别人对国家的主人地位。我们假设张三最终胜出,大家一起去了东店,就意味着李四和王五的诉求将被筛选出局。在现实中,约朋友吃饭这种事,通常是有人先提出建议,然后征得各方的同意,这个事件才算是成立的,不会出现非去不可的局面。换言之,只要这个事件没有强制性,李四和王五如果被说服去东店,就说明李四和王五调整了自己的决定。但是在国家层面想实现这种相互说服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让每一个意见持有者相互接触的可能性等于零,再者,你凭什么要求人家对你做出让步,尤其是在这些涉及利益重大的事件上做出让步?

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各国的议会,在人民的诉求被弄清楚之前,议会的实质就是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利益争夺的平台:反正是公家的,不抢白不抢。但人民希望的是他们能够利用这个平台来商量着怎么把饼做得更大,人民也不希望本属于自己的利益会在议会里被人抢走,这显然与人民的目的相违背。再者,如果我们以争夺的姿态来对待公共利益,而不是以把饼做大的姿态来对待公共利益,结果就是争夺越激烈则公共利益的发展越举步为艰。

【某个系列的其中一段论述,直接裁出不知会不会造成理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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