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
潘伟

民选指标,指标选人:把人民对公共领域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和竞争标准,依据他们在此标准下取得的成绩来决定晋级者。

人性視角下貪腐治理的技術原理

一、治理貪腐的兩個著力點

從人性的角度講,貪腐行為同樣只受身份識別和利害識別的影響,但只有從利害的角度才能實現對貪腐行為的可控,因為此處的可控包含了強制其不能發生特定行為的意思,要實現這種強制就必須動用到懲罰性手段,所謂的懲罰就是使之“失利受害”的意思,所以我們僅從利害的角度來論述這個事情。

官員之所以會貪汙,是因為有好處,追求好處是人的本性,除非你不是人,否則這一本性就會起作用,因此,要求官員不逐利或者要求官員清風兩袖的觀念是違背人性的。

相對於官員想要獲取的利益而言,合法路徑與非法路徑是一種競爭關系,不管是哪一種路徑被識別為更有比較優勢,都會自然而然的被官員選擇,那麽治貪的基本思路是讓官員認為合法路徑比非法路徑更有比較優勢。這一思路涉及四個著力點:提高合法路徑的收益,降低合法路徑的成本,提高非法路徑的成本,降低非法路徑的收益。其中,官員從非法收益中所能獲得的收益的大小取決於給錢方對這筆“生意”的判斷,或其它非法收益的來源,即便是在“明搶”的情況下,也取決於被搶方能否拿出這筆錢;而官員獲得合法收益所要付出的代價取決於職位競爭的激烈程度,這兩個點都不是我們能夠決定的。所以,治理貪腐事實上只有兩個可利用的著力點:提高合法路徑所得和提高非法路徑成本。

二、提高貪腐成本

1、提高非法路徑成本的關鍵在於對非法行為的識別

提高非法路徑的成本可以通過提高對貪腐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也就是在量刑方面要下重手。但是由量刑構建起來的只是帳面成本,而非實際成本,兩者之間要解決一個執法的問題。如果某人貪汙之後,因執法不力,導致他受到懲罰的機率很小,他就會認為風險成本並不高,為了獲得相應收益而承擔這點風險是完全值得的,於是貪腐行為依舊會盛行。那麽在既有量刑規定下,提高非法路徑成本的關鍵就在於對貪腐行為的識別,因為只有成功的識別出貪腐行為,才能對違法者進行重罰,才能在事實上把這個成本提上來。

2、賞先罰後可瓦解所有違法同盟

成功把貪腐行為識別出來的前提是有知情人把貪腐行為說了出來,這裏面包含了兩個有待解答的問題:誰是知情人?他為什麽願意把違法行為說出來?很明顯,在這個世界上,唯有當事人最清楚違法行為的發生,然後才是其它人,當事人是不需要再次經過對事件的調查就已經知道了這個事情,而其它人想要知道,就一定需要經過深入調查,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夠把真相調查出來。如果當事人能夠主動把違法行為說出來,那麽我們對違法行為的識別難度就會被清松瓦解。針對這種情況,如果我們能夠攻破當事人這個點,貪腐行為的生存空間就會受到一個根本性的壓縮。

問題是,違法者為什麽願意把事情說出來呢?基於人性趨利避害,有利才會說,有害則不會說,那麽我們所要做的,就是讓他們可以因為把事情說出來而獲利或避害即可。

利害是相對而言的,對當事人而言的利害格局是怎樣的呢?在被抓之前,當事人已經占有了非法所得,人身自由和發展前途都沒有受到限制,最大的問題是存在被抓的風險,一旦被抓,前面的好處都將消失。那麽對當事人而言,比這個狀態好就是相對有利,否則就是不利。如果當事人把事情說出來後,他的人身自由和發展前途都不會受到限制,並且非法所得的部分或全部都可轉為合法所得,這個狀態肯定比不說出來那個狀態要強,當事人就肯定樂意把自己的違法行為說出來。

但是這樣一來,又與我們前面講過的通過加重懲罰來提高違法成本的思路產生了沖突,因為這不僅沒有懲罰違法者,反而讓他獲利了,這反而會鼓勵他繼續違法。於是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是:怎樣確保當事人會因為違法而遭受重罰的情況下,又確保當事人肯定可以獲得好處呢?這兩種情況聽起來是不可能並存的,如果只是單個個體違法,這確實是不能並存的,我們不可能既把張三關進牢裏的同時又把張三放出來。但如果有兩方或多方人員共同參與違法行為,那我們就可以把張三抓進牢裏的同時把李四放出來。當這種一方受罰一方受獎的情況被我們人為的綁定後,在人性的作用下會必然的產生一個結果,就是共同參與了違法行為的各方之間的相互信任會被徹底瓦解。

要達到這種效果,我們只需作出“獎先罰後”的規定即可。也就是誰先把違法行為告發出來,誰將受到獎勵,誰後告發或沒有告發,誰將受到重罰。於是,對你有利的,就必然對我有害,我自然會擔心你因為要保住自己而先把我給告發了,這種擔心就會導致我無法信任你,於是我也會這樣想:與其成天擔心被你告發,不如我先把你給告發了,這樣自己還能獲得好處,並且早一天把對方給告發了,就能早一天安心。問題是,誰又能是傻子呢?豬也是這樣想的。當大家都這樣想的時候,共同違法的契機就很難成立,於是雙方之間的利益輸送鏈就被切斷了。

上面對人性的運用,可能會讓一些人覺得很不適,他們可能會想不通。他們會覺得,如果有人違法了,不懲治他們也就算了,憑什麽還讓他們從中獲得如此好處呢?要把這個事情說清,就得先回到我們的目的,我們目的就是治理貪腐。如果我們上面提及的機制可以徹底的瓦解違法同盟內部成員的互信,這是非常劃算的,它能讓整個社會得到巨大好處。如果你非要想著把他們一並治罪,首先是在事前無法對他們的連合犯罪構建心理障礙,然後在他們違法之後更是促成了他們的“互保同盟”,因為他們已經同坐一條船了,任一方出事都可能導致另一方出事,所以要保住自己就自然要保住對方,彼此的利益已然綁定。當這種互保同盟一但形成,外人就很難搞清這其中的秘密了。所以,對主動舉報的一方定罪是不符合人性的,但這種不符合人性的做法卻一直被普遍使用,在此情況下想要攻破這種互保同盟就會非常吃力不討好。如果你還是想不明白,那你就從立功的角度去看待他們的表現,除惡有功,有功當獎,就這麽簡單。而且,當我們做出獎先罰後的安排之後,這些收到好處後就馬上進行告發的人,他們的動機基本上是與治惡綁定了,而不是與作惡綁定了。

3、帳目要在某個範圍內實現公開透明

既然利益輸送鏈被切斷了,那麽剩下的,只能是一些零星或個體的貪腐現象。在這些情況裏,既然利益不是以輸送的方式出現,那就只能是以侵吞公共財產的方式出現。問題是,為什麽一筆公共財產可以被侵吞後而無人知曉呢?除非這筆帳只有他一個人知道,如果還有其他知道這筆帳的人,他又沒有把事情說出來,他一定是經過利害考量的,他判定說出來也沒好處,甚至會對自己不利,所以才不說。那我們如果希望他能把事情說出來,同樣只需給予獎勵即可,我們只須作出一些硬性規定,把被侵吞的財產部分或全部作為對他的獎勵,他面對的利益格局就會馬上改變,從而促使他樂於把事情說出來。既然我假定這筆帳不只有他一個人知道,就能形成告發的契機,那麽我們沿著這個思路就能得出一個基本結論:帳目不能只有一個人知道,要根據帳目的重要性來確保它必須在某個範圍內實現公開透明。當然,有些涉及機密或涉及隱私的帳目,其公開範圍不可能是全社會。


4、貪腐成本與監督部門的能力正相關

上面提及的賞先罰後,以及公開透明,屬於提高貪腐成本的技術原理層面的事情,而最終把它們落到實處的,是治理貪腐的監督部門。如果監督部門無能或不作為,你舉報了也沒用,特別是一般老百姓在面對權力部門的吃拿卡要時,對方有時是打著名正名順的旗號來開展貪腐活動的,比如一個抽檢,就可能搬走你幾箱名貴煙酒自己享用,類似現象自古不絕。而且舉報還涉及舉證,監督部門應該普及最新案例下的取證方法,否則一般人未必能輕松應對。再者,從人性的角度講,一切獎勵性手段都有一個通病,就是可能誘發冒充行為,比如你本來打算獎勵A類情況,如果你對A類情況的識別不到位,就會有人想著冒充A類情況,所以要針對性的出臺嚴懲冒充者的舉措,這些事情同樣需要監督機構去落實。總之,提升貪腐成本涉及的各種工作,都需要由監督部門去落實,從這個角度講,在既有量刑規定之下,貪腐成本與監督部門的能力是正相關的,監督部門的能力最終決定了貪腐成本的高低。那麽如果任一地區的貪腐成本很低,都可以直接向貪腐部門追責,該部門責任人必須下臺。

那麽如何提升監督部門的能力呢?答案還是指標選人,除了年齡等硬性要求外,相關人員取得的成績要成為他往上爬的唯一依據。我們是從提升貪腐成本這塊引出監督部門的,所以衡量相關部門表現的整體指標就是貪腐成本,至於如何細分這個指標,我還沒有多少研究,這裏就不細說了。不過這裏已然可以看出,貪腐成本的高低最終與權力產生機制有關,貪腐成本低的根本原因是監督部門的權力來源與治貪目標不相關或弱相關。

三、提高公職人員合法所得

提高公職人員合法所得,這是從人性推演出來的一個治貪著力點,但是這個著力點往往被世人所忽略了,又或者是被錯誤的使用了,所以我在這裏講一下它的原理。

我們先來算一筆帳。比如說,我打算花100元用於買蘋果,並把這個事情委托給第三方來處理,張三有能力弄到50斤,李四有能力弄到30斤,但是張三手腳不幹凈,會自己貪掉10斤,李四則全數上交,於是這個事情如果交給張三,你將得到40斤蘋果,交給李四可得30斤蘋果。如果我們單純從結果的角度考量,能力很強的貪官,有可能比能力很弱的清官為我們提供更多,從趨利避害的角度考量,我們寧願選擇那些在事實上能給人民提供更多好處的貪官。

這筆帳突顯出一個道理,對於人民來說,真正重要的始終都是最後出來的結果。貪腐僅屬於這個過程中出現的其中一種過錯,這種過錯並不見得比執政者無能的過錯嚴重。單純從結果的角度講,我們甚至可以認為,李四的無能等價於“隱性貪汙了20斤蘋果”。當我們對這個結果進行把關時,我們清算的是總帳,這筆總帳自然包括了貪汙帶來的負面影響。換言之,當我們對結果進行把關時,就能反作用於包括貪腐在內的所有與目標相關的過錯。

在上述情況裏,你要看到圍繞目標而展開的競爭,這類競爭不僅對目標的推動極為重要,而且還天然具有淘汰貪腐現象的效果,我們現在就把其中原理講清楚。既定條件下,李四能弄到30斤蘋果,如果這作為李四上交的成績單,就意味著他的競爭對手張三最多只有20斤的貪腐空間。如果李四能力再強一些,能搞到40斤蘋果,那麽張三的貪腐空間就被壓縮為10斤。

提煉一下:如果我們為受托方設定圍繞目標而展開的競爭,那麽參賽者可貪腐的最大值等於參賽者最大能力值減去最小提交值,那麽提高最小提交值就等於壓縮可貪腐的最大值。那麽以治理貪腐為目的,我們由這層關系就可得出一個應然性判斷:我們要想辦法提高最小提交值。

有了這個結論就好辦了,從人性的角度講,就是我們要鼓勵參賽者盡己所能交出最好的成績單,鼓勵的方法自然就是讓成績單與其自身利益形成一個綁定關系。再者,參賽者的能力越強,他才有機會交出越好的成績單,所以要鼓勵人才加入競爭序列,我們是從這個角度來主張提高公職人員合法所得的。

補充說明兩點。一,要求官員清風兩袖的觀念雖然已經是社會上的普遍共識,但卻是違背人性的,這種觀念實際上會從反面鼓勵了官員貪腐,因為基於人性趨利,當合法路徑走不通時,官員自然會傾向選擇非法路徑。而且對於人民來說,更重要的是這不利於對執政目標的推動,我們就算從提高貪腐成本的角度完全做到了0貪腐,卻又相當於同時造成了大面積的隱性貪腐(這個詞也許並不準確,其實是指公職人員無能和不作為導致的損失)。講句違背直覺卻符合人性的實話,在合法路徑收益沒有競爭力的情況下,如果非法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與執政目標實現了綁定,貪腐現象反而對目標有推動作用,因為在法律出現之前,對人類來說,沒有貪不貪的區別,人類發現哪裏有好處,就會沖向哪裏,人類行為沖向哪裏就會推動一種現象,既然貪腐與目標陰差陽錯的被綁定了,貪腐行為自然對目標有推動力。二,關於高薪養廉,提高公職人員的收益可以增強合法路徑的競爭力,也可以強化公共部門吸引人才的作用,只是能吸引人才就必然也可以吸引庸才,單是這一點,就要求他們必須通過競爭來區分優劣。而且,對於壓縮貪腐空間而言,起作用的不是一視同仁的高收益,而是與目標有綁定關系的競爭性高收益。當我們給出了高收益之後,如果同時規定貪腐不報而又被查出來的,將剝奪其高收益,又相當於變相的提高了貪腐成本

四、比較

上述兩個著力點中任一個做得好,理論上都可以確保我們整個大環境基本清廉,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狀態的清廉。前者有如引入一個醫生來保障我們的健康,後者則是通過加強鍛煉等有活力的生活方式來加速體內毒素的排除,從而達到保障健康的作用。無論是有病就去看醫生,還是能跑能跳自然就沒病,這兩者都符合我們有關健康的認知。只是我們之所以組建政府,是因為有事要它去處理,從這個角度講,提升貪腐成本這個著力點雖然確實對治理貪腐有效,但卻對我們組建政府的目的沒有直接推動力,這是它最嚴重的不足,也是另一個著力點最大的優勢。有很多人其實意識不到自己在主張這樣的觀點:組建政府就是為了防著它。這種觀點是本末倒置的,在這種觀點的主導下,你會想著如何把政府給困住(講好聽一點就是制衡),當你真的把它困住之後,你又會責怪它無能。指出這個區別並不是要否定對前者的使用,我當然認為兩頭抓的效果更好,只是從組建政府目的的角度講,後者的作用更為重要,前者則只是在細分目標上與之有相當作用,這個細分目標就是指純粹的貪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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