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
潘伟

民选指标,指标选人:把人民对公共领域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级政府的执政目标和竞争标准,依据他们在此标准下取得的成绩来决定晋级者。

人民有权向政府下令

此文有点长,我也并不擅长写东西,只能尽量把自己的一些观点说清楚,下面是目录,若有兴趣的可以选择性阅读。

1 支配权的两个要件

2 三种决策类型

3 利益最大化要求选贤任能

4 利益最大化与个人选择意向的冲突

5 锁定目标,开放路径

6 点菜式授权

7 群体的诉求等于各成员的诉求之和

8 目的是多选题,人选和做法是单选题

9 如果诉求不明,争论的目的将是利益的争夺

10 普选实现不了点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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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配权的两个要件

A对B拥有支配权就是指A不需经过别人的授权或许可,即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处置B。换言之,就是A可以决定怎么处置B,所以这个支配意志其实是以决定的形式存在的,决定之后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

当A亲自去处置B时,决策方与执行方都是A,整个决策的过程可以仅在A的大脑里完成,当A要做出决策的变更时,也可以仅在A脑中发生,所以我们很难从一个可观察的角度给决策和执行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我们只能从A最终的行为来判定A的决策是什么,因为A最终会怎么做,就代表A最终是怎么决定的。在此之前,或许在A的心里已经作出过多种不同的决策,后面的决策总是不断的取代前面的决策,我们只能以后面的决策来作为基准,而前面的决策则视为已变更。比如说,A在5点钟时就决定要在6点钟花10元买香蕉吃,并把这一决定用纸记录了下来,但是真正到了6点钟,A却花10元买了苹果,那么A对这10元钱在6点钟这个时间点真正的支配意志就是买苹果,而不是买香蕉。

当A需要通过C来实现对B的支配时,决策方与执行方是分离的,在这种情况下,A对B的支配权就可以清晰的划分成两个要件:其一,A可以在不经过别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作出处置B的决定,并且这个决定不只是在A的脑中作出的,而是A向C以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的方式作出的,有时也以身体语言的方式作出,比如店员问你要几瓶可乐,你伸出两根手指表示要2瓶,店员追问你是不是要2瓶,你点头示意“是”;其二,C对B的处置必须服从A的这一决定。本文主要就是讲述第一个要件:A对B的处置决定。


2 三种决策类型

假设A是B的主人,B是一堆食材,A决定用这堆食材做一些面包来吃,考虑到自己并不会做面包,A决定把这个事情委托给C来执行,C承接过这个任务后,决定采用X方案来制作面包。在这个场景里,总共进行了三项决策,它们分别对应着三种决策类型,分别是目的、人选和做法。

事实上,我们做任何事时都会涉及到这三种决策类型,只不过当我们亲自去落实某事时,我们往往留意不到其中发生了有关人选的决策,有时对其中涉及的目的性决策的感受也很笼统。如果我们没有清楚的意识到这里面有三种决策类型,也就没有机会去搞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也就意识不到这三种决策类型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

概括而言,目的性决策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有关人选和做法的决策则处于从属地位,后两者是为了实现相应目的才衍生出来的,离开了目的也就谈不上要去找人或找办法去实现相应目的了。我们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目的的有效性是确立人选和做法的依据。

有此结论,我们便能区分什么样的人选和做法才是正确的选择了。比如说A的目的是吃上面包,那么选个面包师就比选个化妆师更合适,否则的话,你就说不上面包师为什么比化妆师更合适;有关做法的决策也是如此,如果A的目的是吃面包,那就要烤,如果是吃面条,就要煮,如果这个目的没有确立,就谈不上应该烤还是应该煮。可见目的的缺失等于选择标准的缺失,标准的缺失则一定会导致公说公有理的局面,这类争吵很容易就会演变成纯粹的内耗。

如果忽视这种主从地位,那么当目的性决策与服务性决策发生矛盾时,我们就不知道如何取舍,常常会出现拿服务性决策来反对目的的荒唐行为。比如我想吃面包,李四很会做面包,而张三不会做面包,从目的出发,我本应选李四,但是我更喜欢张三,如果我根据自己的喜好去选择了张三,就会导致我吃不上面包,从目的的角度讲,我的选择是错的,我应该调整选择,否则我就放弃吃面包这个目的。同理,在做法上也一样。

有关目的的决策如此之重要,所以这个决策权是不能出让的,否则当别人决定的目的生效时,A会丧失对B的主人地位。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来看一下,如果A只能决定人选和做法,而不能决定目的,会是什么情况。例一,张三是这堆面粉的主人,张三有权决定让谁来制作面条,但是张三想要的却是面包,所以无论由谁来制作面条都体现不了张三对这堆面粉的支配意志。例二,张三有权决定用X方案来做面条,也有权决定用Y方案做面条,只是张三喜欢的根本不是面条,而是面包,所以无论张三决定用哪种做法来做面条也同样体现不了张三对这堆食材的支配意志。

最后,既然对目的的有效性是确立人选和做法的依据,那么当我们要确保人选和做法的质量时,只需对目的在实际上得到实现的程度进行把关,便可以对人选和做法起到规范作用了。

3 利益最大化要求选贤任能

假如我花10元钱用于买面包,在东店可以买到2个面包,在西店却只能买到1个面包,如果其它条件一致,我会倾向于选择去东店里买。我的这种选择倾向是由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的,表现为在同等代价之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它会成为我们目的的内在要求。又因为人选和做法服务于目的的实现,所以在人选和做法层面就受到了同样的规范,即我们要找到最优的人选和做法。

这里所说的最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比如说100个人参加考试,满分为100分,但是得分最高者就算只考了60分,如果我们以分数高低来衡量最优选择,那么他依旧是当前最优选择。我们从中看到,一个选项是否是当前最优选项,是比较而言的。而对几个选项进行比较后再择优,就等于把这些选项置身于一种竞争关系中,也就是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决出最优选项。

在条件给定的情况下,目的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实现,取决于我们怎么做,因为我们的行为是给定条件之外主动施加的唯一变量,除此之外都是给定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发的演变。但是一种做法在得到落实之前,没有人可以确切的知道这是不是当前最好的做法,而相应决策却是在做法得到落实之前就做出的。也就是说,关于做法的决策是带有预测性质的,决策者预判了某种做法的落实可以带来好结果。

假定决策者愿意做出正确的决策,这种预判的正确率取决于决策者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比如说,同样是给病人治病,医生说用X方法的疗效最好,厨师说用Y方法的疗效最好,虽然医生的意见也不可能百分百正确,但我们基本都会采信医生的意见,因为我们都知道专业性与正确率是挂钩的,这背后的原因是医生曾经处理过或学习过完整的或部分的同类情况,所以医生更为清楚某类做法与某类结果之间的关联。

决策之后是对决策的执行,在同等意愿下和条件下,执行的结果也与执行者的专业能力挂钩。比如说,同样是打乒乓球,一套很好的战术如果让我去执行,效果一定不如让刘国梁去执行。

上面用专业和非专业的相比,那自然是专业的胜出,但如果大家的专业能力都相当,又或者是相应领域暂时还没有发展出所谓的专业差距,那么最终谁能拿出更好的表现就很难讲了,还要看他们的发挥状态。他们是否愿意拿出更好的发挥状态首先是一个意愿问题,能否比较稳定的拿出好的发挥状态则是一种能力,所以这是意愿和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前面只是假定了他们有着拿出最优表现的意愿,但从人性趋利的角度讲,除非他们认为自己人可以因此获利,否则这个意愿是不成立的。比如我们都听说过打假球这种现象,就是利益流向扭曲了他们的意愿。所以,如果我们希望他们尽己所能拿出最好的表现,就应该对表现更优者进行奖励,以此来激发和强化他们做出成绩的意愿。其中,组织内的升降去留就是一种最关键的奖罚手段,其他奖罚手段也多与此有关联,那么我们就应该让那些表现更优者获得晋级。可见,给定条件之下,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最终是通过选贤任能的机制来实现的(此处把“贤”理解为:为人民服务的意愿;把“能”理解为:实现人民诉求的能力)。

我们前面说过,最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比较的结果。那么当我们想知道谁有能力并且有意愿把烧鸡做到最好时,只需让他们展开制作烧鸡的竞争即可,竞争之后会决出一个优胜者,优胜者便是我们要找的贤能。如果人民确实要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人民只需对竞争的结果进行确认即可,哪怕胜出者并不是你所喜欢的人选。

4 利益最大化与个人选择意向的冲突

我们前面其实已经讲过,因为人选和做法都服务于目的的实现,所以当你在人选和做法上形成的选择意向与目的有冲突时,你就应该调整自己在人选和做法层面的决定。本来这个话题到这里就完结了,但有人总会跟我强调现实中并不总是这样的。比如说,他们打算花100元去买苹果,如果同等代价选择张三比选择李四能够买到更多更好的苹果,那么他们就本应选择张三,但如果他们更喜欢李四或跟李四的关系更好,那么不管他们是否知道张三的苹果比李四的更实惠,他们仍可能选择李四。他们是要通过这些情况跟我表明:只要是他们自己做的决定,就算这个决定对自己相对不利也没问题,然后指出选票政治就是如此,并倒打一耙说我的模式剥夺了民众有关人选和做法的决策权。

首先,选票政治之下形成的做法和人选当然不是人民自己做的决定。就代议制而言,在人选方面是已参与投票的相对多数人的意见得到了落实,这里的相对多数显然不等价于人民。而做法方面的决策权又基本授予了议会和行政机构,只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进行公投,公投采用的同样是相对多数的意见。但我在此处就不展开了,我下面就单单针对他们提及的情况来讲清这里边是怎么回事。

我承认他们提及的现实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也承认他们确实有权这样做,但这里的关键就在于你是否决定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你并不在意结果的好坏,那么你即便指定阿猫阿狗来做事又何尝不可?否则的话,你就不应该让自己的个人喜好成为影响人选和做法的因素。在他们提到的情况里,是他们自己决定了放弃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即他们自己愿意承担错误选择所带来的后果,那么当他们面对更少更差的苹果而产生不满时,他们也怪不到别人的头上。

再者,在上述情况里,相关决策只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利益,只要他们自己愿意承担更差的结果就可以直接拍板了。但是当某个决策涉及到多个人的利益时,你就必须说服所有人跟你一起放弃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大家都被你说服了,那也无话可说。但是当你试图说服的人数足够多时,你就完全丧失了说服所有人的可能性,因为人的一生接触不了这么多人。而且基于人性趋利,你要求别人放弃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本来就不具有合理性,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你跟别人说“张三的苹果虽然更好更实惠,但是我们不需要这么好这么实惠的苹果,所以我们应该选李四。”别人肯定会觉得你脑子有问题。所以,当我们面对的是众人的事情时,我们不作反面的考量,我们只假定所有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也是符合人性的假定。

事实上,在他们提及的情况里,他们明知道选李四会吃亏却仍然选择李四,这本身就反馈了他们有其它利益考量,也就是他们的选择存在苹果之外的隐性收益,比如他们想和李四搞好关系之类,他们判定选李四的综合收益更大。也就是这个事情涉及到他们与李四之间的契约所没有提及的利益,只是契约里没有提及的利益是无法追责的,它不适用于任何需要追责的情况,而人民是要向政府追责的,那些契约之外的利益,我们怎么能向政府追责呢?而我们向政府的追责又直接决定着执政者人选,也就是做不好的人选不能上台,你如果用契约上没有提及的利益去指责相应人选没做好,因此不能让他上台,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的表现。

在更多的情况里,我们之所以会选择一种并不指向利益最大化的选项,往往是我们一时半会识别不出哪个选项的收益更大,我们更多的只是依据我们的经验来做出判断,所以这里面就客观上存在犯错的机率。这种犯错并非我们有意去回避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是我们的识别能力跟不上。而且,生活中的很多小事情,是不值得我们花大量的时间去搞出一个确切的优劣判断的,如果我们对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而很可能导致成本高于收益本身,以致于我们的投入显得多余。比如我打算下馆子吃顿饭,我不会为此对附近的每一家店展开调查,因为只是吃一顿饭所涉及的利益本身就不大,依据平时积累的经验去应付是相对成本最小的。如果某个决策涉及的利益很大,我总会想办法搞到更多有助于我做出正确决策的信息。

我们可以回到人民、政府和国家这层关系里,从事实的角度看看人民是否追求利益最大化?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再明显不过的,在人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只要政府的表现稍微不如人意,人民都会以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这本身就反映出人民是希望自己的诉求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的。在此假设已然成立的情况下,那么当某人选被事实证明为最优人选时,人民就必须选择它,否则你就在决策发生之前去说服所有人放弃追求利益最大化。


5 锁定目标,开放路径

在前面我们提到的三种决策里,有两种决策类型表明了A对B的处置意向,分别是处置B的目的和怎么处置B,而关于人选的决策并不起这个作用。比如说,B是一堆面粉,A无论决定由谁来处置这堆面粉,这一决定都没有表明A要把这堆面粉怎么样。

当A要通过C来实现对B的支配时,A要么向C表明处置B的目的,要么表明怎么处置B。

如果A表明自己想要吃上面包,那么C就知道了自己要为A制作面包;如果A并没有向C表明自己想吃面包,只是要求C照着自己的指示去操作即可,那么C对B的处置依然是受到了A的意志的支配的,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没有人替A决定吃什么。在这两种情况里,A都实现了对B的支配。

A在做法上的决定一定是从A的诉求衍生出来的,但是在现实中,A有时并不向C表明自己的诉求,而是直接要求C要怎么处置B。比如张三让A很生气,A决定花钱请C把张三打一顿,在这里,A的诉求是解气,但A花钱请C做事时,并没有表明自己的诉求,而是直接要求C怎么做。在这种情况下,A也实现了对自己钱包B的支配。

如果A向C下达的指令是要求C想办法让自己解气,那么C即便弄清楚了A之所以生气是因为张三惹的,但是C却不一定会通过打张三的方式来替A解气。比如说C可以设计一个陷阱,让张三遭受损失,也同样可以替A解气。从中不难看出,A向C下达的指令,对C的行为会起到一个锁定的作用,当A下达的是诉求的指令时,锁定的是目标,但是实现目标的路径是开放的,C可以想尽各种办法来替A解气,却不仅限于把张三打一顿。

当A向C下达的是做法上的指令时,就会直接锁定路径,当A把路径锁定之后,C只剩下细节上的自主操作空间。比如说,A既然决定了要打张三一顿,那么C就只剩下怎么打的问题。如果A在操作细节上也提出明确的要求,那么C也只能照做。比如说,A要求C用木棒把张三打一顿,就会连同打张三时所用的武器也锁定了,如果C不是用木棒去打张三,就算C把张三打了,还是违背了A的指令;如果A要求C用木棒在某时某地把张三打一顿,就连同时间和地点都锁定了。从中不难看出,A对C的要求越具体,就会把C的行为锁定在越具体的范围内,那么C发挥自主性的余地就会越小。但是反过来讲,A下达的指令越具体,C执行时的精确性就会提高,如果这个精确性是对的,自然就会起到省时省力的效果,如果是错的,A的要求对于目的的实现将起不到正面作用。

如果A通过做法上的指令把C的行为锁定在X路径,就等于放弃了X以外的路径,除非X路径就是最有效的路径,否则A的诉求得到实现的机率自然就会变小。因为当X路径根本就满足不了A的诉求时,或者说X路径不及其它路径有效时,C也只能一条道走到黑。比如在上述例子里,如果把张三打一顿并不能让A解气,那么C也只能照样执行。从这个角度讲,除非A锁定的X路径总能与当前最优选项重合,最低程度,也要确保A锁定的X路径是有效的,否则,A不应把路径锁死,因为这会导致C无权探索其它可能性。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A锁定的X路径总能与当前最优选项重合呢?当A与C处于同一领域,并且A比C更为专业时,A的选择意向与当前最优选项重合的机率就会明显加大。A和C在同一领域,并且A比C更为专业,就表明A是C的同行前辈;A又可以向C下达指令,这种关系一般发生在社会组织内部。比如企业,上级对下级下达的一些明确的行动指令,这些指令也许在其它同类场景中被反复验证过,所以A很有把握的要求C要怎么做。但是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人民与政府这类关系,因为从我们对专业的定义来看,人民比政府更专业的可能性是完全可以排除的。在这种情况下,想让人民的选择意向与当前最优选项重合,那就只能通过竞争去决出当前最优选项,然后让人民接受竞争的结果。

我们评定A是否应该对路径进行锁定的依据是这样做对目的的有效性。既然A有可能是对的,那么A的想法最少也应该有表达的渠道,但A的想法不一定正确,特别是A对此不专业的时候,A正确的可能性是一定小于C的,所以也不应该用A的想法去把路径锁死。也就是说,当A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并且A并不比C更专业时,A的想法只应作为意见的形式存在,而不应以决定的形式存在。人民与政府正是这种关系:人民希望实现利益最大化,人民并不比政府专业,因此,人民只需对政府锁定目标,开放路径。


6 点菜式授权

一、一般性的授权场景

我们去饭店吃饭,其实就是授权由饭店来为我们提供美食服务,下面我们从这个一般性的场景来看一下这个权力是怎么授出去的。

去饭店吃饭时,总是存在一个点菜环节,如果没有点菜,店方是不会给我们提供美食的,可见这个权力是经由点菜这个环节授出去的。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点菜呢?通常的回答是:如果不点菜,店方不知道我们想吃什么。这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却不是全部的理由。比如假设我是某家饭店的熟客,我每次去这家饭店都会点一份叉烧饭,时间长了,店方一看到我就猜定我还是会点叉烧饭的。即便确实猜对了,但店方仍然要先经过我的确认才能给我上菜,否则等饭菜端上来后,我仍然可以说这不是我想要的,饭店也拿不出证据来反驳我,因为我确实没有点过这些菜。在这种情况下,店方无论给我端上什么菜,都可以被认为是上错菜了,于是对于店方而言,此时就会面临一种做多错多的奇怪局面。

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只有经过我的确认,才可以在我和饭店之间构建起与我的诉求有关的契约关系。有了这个契约关系,双方都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对方遵守契约内容。对我而言,我可以根据契约内容去验收饭菜,否则验收的时候就会缺少一个参照,没有参照的情况下就谈不上验收。如果饭店处于强势地位,我又无法把饭菜退回去,那就只能是饭店端上什么我就只能吃什么而已。就算我不满意,我也只能发发牢骚,而无法拿出契约来说他做错了。对饭店而言,店方同样可以名正言顺的照单做菜,只要跟足契约要求,其它人就无法反对或阻挠店方做菜,更不可能用“我没点这个菜”来作为理由去否定店方为此付出的努力,因为我确实点了这个菜。

可见,点菜这个流程是不可或缺的。它起到的作用是弄清楚顾客的需求,并且以顾客的需求来作为授权条款去对饭店进行授权。只有如此,才可能对双方的行为形成有所依据的约束,然后双方都可以以此为据要求对方遵守契约。

我们还应看到,这个权力也是在双方构建起契约关系之后才授出的。在此之前,顾客虽然已经到了饭店,但是顾客其实还没把权力授出去,如果点菜的过程中发现饭店没有自己想吃的食物,顾客有权选择另找一家饭店。要是顾客没有完成点菜,就直接把权力授予饭店,实质上就等于在顾客和饭店之间达成了一份没有内容的契约,也就等于凭白无故就把权力授了出去。如果非要说有内容的话,这份契约只是确定了承接任务的人选,比如由某厨师下厨,或由某饭店承接这个任务。那么在契约生效期间,只要他仍在岗位上,就说明他正在履行契约。相反,如果你要求他下台,反而是你在违约,除非你们事前就约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他下台。如果不是以顾客点的菜来作为约定,结果就是,你想吃烧鸡,饭店有权做烤鸭。而我们来饭店是为了吃饭,而不是为了吃厨师或吃饭店,所以能够点菜才能体现出我们是自己钱包的主人,因为我们把钱花在了自己的诉求上。

二、授权流程不可或缺

因为A是B的主人,那么C处置B的权力自然来自于A,所以C在处置B之前就需要经过A的授权。如果没有经过A的授权,C就可以自主处置B的话,那么从支配权的充要条件来看,C显然才是B的主人。所以,在民主制里,政府一定需要经过人民的授权,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人民与政府之间构建起一个授权流程,缺了这个流程就不要自称民主。


三、授权条款

我们在谈及授权时一定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A对C的授权并不是凭白无故的,如果A在进行授权时没有以任何形式表明自己的要求,结果可能会导致主人地位的转移。比如说,假定B是一堆食材,A把这堆食材交给C处置时没有提及自己的任何要求,那么C就相当于没有接收到任何处置B的指令,于是C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处置B了,根据支配权的充要条件,这个时候,C变相成了B实际上的主人。所以,为了确保A的主人地位,在授权的时候,一定要同时表明自己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授权条款写进契约里,才可能对C的行为形成一种明确的规范。

我们把这种一般性的情况套用到国家层面,便可获知,人民把国家交由政府去管理,是为了满足人民自身的诉求,所以在进行授权的时候,就要以满足人民的诉求来作为授权条款,如果缺少这个授权条款就把权力交了出去,就等于在人民与政府之间构建了一份没有内容的契约,用一份没有内容的契约去规范政府的行为,并希望政府会围绕人民的诉求而努力,简直就是开玩笑。因为政府连人民的诉求是什么都不可能知道,又何谈把政府的行为锁定在这些诉求上面呢?所以,如果在授权的时候缺少了这个授权条款,也不要自称民主。

当然,有人会假定政府可以通过其它方法猜到人民的全部或部分诉求,其实,猜中部分诉求的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但是猜中全部诉求结构却几乎不可能。就算我们假定政府可以完全猜中人民的诉求,但是在政府述及自身功劳时,人民却可能不认帐,因为相应诉求的确不是由人民亲自决定的,于是人民可以说“我们又没让你去做这些”,然后就把自己的责任撇到政府头上,于是政府所做一切都可以被人民视为一厢情愿,于是政府就会面临做多错多的奇怪局面。同样的,人民在向政府追责时也拿不出依据,拿不出依据就无法确立最优执政人选。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是否有其它办法知道人民的诉求是一码事,但是人民与政府有没有就此达成约定又是另一码事,只有双方就此形成了约定,彼此才可能在必要的时候拿出契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人民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份授权条款的主要内容:人民要求政府想办法满足如下诉求:然后在此填上相应诉求类别。并承诺:谁能最有效的满足这些诉求,就让谁晋级。而一国最高执政者正是这样逐级爬上高位的。


四、授权形式

既然在人民对政府进行授权的时候,授权条款是不可或缺的,并且要以人民的诉求来作为授权条款,那么整个授权形式就不可能缺少让人民向政府表明自身诉求的环节,这一环节与顾客向饭店点菜的原理是相通的。点菜这个环节可以描述为这样:首先是饭店问顾客想吃点什么,然后顾客就把自己想吃的告诉了饭店。此处则是政府用统一的问卷去问人民想吃点什么,然后人民把自己想吃的填上去即可,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形式的授权称之为点菜式授权。

据此,我们可以勾勒出一个人民对政府进行授权的情景:假定5年换一届政府,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全国授权日,期间,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可以到各地设立的授权点去获取相应的授权契约,然后在契约上填上有关自己诉求的决定,经统计,一国或一地人民的诉求将清晰的呈现在政府面前,成为政府的执政依据。然后政府就可以照单做菜了,人民也可以照单验收饭菜了。

整个形式看起来和普选很像,事实上,世上所有构建契约关系的情景都差不多,两者主要的不同是人民有没有把自己的诉求来作为授权条款,普选因为缺少了这个授权条款,导致双方在实质上签了一份空白契约,或者说是一份只确定了人选的契约。回顾一下自己去饭店吃饭的情景,就不难发现,我们除了要确定去哪家饭店吃饭之外,关键的一点是我们要通过点菜来表明我们要吃什么,因为吃到自己想吃的饭菜才是我们授权给饭店的目的,而选择哪家饭店则是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比如说,如果我决定吃烤鸭,那我就不能选一家不会做烤鸭的饭店。如果人民无权点菜,那么政府“照单做菜”和人民“验收饭菜”都无从说起。


五、用指标来表达诉求

因为语言文字本身就拥有表达形式非常多样的特点,同一种诉求可以有多种表达形式,而且大量具体的诉求形式其实是同一类别的诉求,比如说,有人希望买得起车,有人希望买得起房,有人希望穿得起好看的衣服等等,这些不同的诉求其实都可以归结为:想要增加收入。那就可以用一个衡量收入的指标来代指此类诉求即可。否则,五花八门的表达形式会造成统计的灾难。

再者,就是授权这个事情还涉及到把权力授予谁的问题。我们既然在授权条款上承诺了“谁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的诉求,我们就把权力授予谁”,那我们就要对参与竞争的人选在相应诉求上的表现进行量化处理之后才可能区分出来,使用指标就能起到量化的作用。所以,这些由人民填上去的诉求,都是经过人为设计的统一的指标类型。


六、权力的转移

既然C经过了A的授权,这就说明有一部分权力从A转移到了C身上。已经发生转移的这部分权力,虽然最初来源于A,但是在契约生效期间已不再属于A。这就意味着,A无权阻挠已经授出去的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因为C对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受到契约的保护的。比如说,A向C点了烧鸡,那么C就获得了制作烧鸡的权力,在C制作烧鸡的过程中,如果A去阻挠C制作烧鸡,那么A就违约了。

我们此处说C获得了制作烧鸡的权力,是指C有权决定怎么把烧鸡制作出来,包括C在制作烧鸡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C都有权决定用什么方法去解决。从我们对决策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出,发生转移的这部分权力是关于做法的决策权。

而且,当A把自己的诉求委托给C之后,怎么才能满足A的诉求,是C要想办法解决的,C本来就不应该再拿这些事情去浪费A的时间和精力,否则,A何必花钱请他来做事呢?比如说,饭店把顾客的诉求承接过去后,可能需要把这些诉求分解成许多的环节,比如买菜、洗菜、炒菜、上菜等,具体要划分成多少个环节,每个环节怎么做,由谁来做,顾客根本就没有这个闲功夫去理会,因为顾客来这里只是为了吃饭,而不是为了给饭店指导工作的,这些都是饭店要想办法解决的,否则顾客何必花钱来他店里消费。而饭店在这个过程中做出的每一个决策,都会对结果造成影响,这个影响无论是好是坏,责任都由饭店来承担。

如果人民把做法决策权授予政府之后,又违背契约去强行干预政府的决定,那么干预后的结果不管好坏,实质都是我们的干预导致的,那么我们又凭什么去责备政府表现不好呢?如果不能向政府追责,等于无法强迫政府必须拿出最好成绩,这显然对人民不利,也就违背了我们的初衷。

当我们把做法决策权授予政府之后,政府只需承担契约里提及的责任,此外的责任是不需政府承担的,所以人民在选择诉求的时候也应该认真对待。就如同顾客如果只点了烧鸡,就不需承担烤鸭的相关责任。这个简单的道理,直接关系到我们对政府表现优劣的评定,也就是说,用于评定政府表现优劣的评分体系不应加入与人民的诉求无关的计分项。


7 群体的诉求等于各成员的诉求之和


人民让政府去管理国家,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诉求,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弄清楚人民的诉求是什么。但人民并不是由一个人组成的,不同的人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诉求,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到底哪些诉求才算是人民的诉求。人民的诉求是一种群体诉求,我们可以通过事例来先搞清楚群体诉求是什么状况,然后再从群体诉求演绎出人民的诉求。

假如张三想吃1份烧鸡和2份青菜;李四想吃2份烤鸭和1份青菜;王五想吃2份烧鸡和1份青菜。那么饭店要为这三个人准备什么?很明显,饭店要准备3份烧鸡和2份烤鸭和4份青菜,换言之,这三个人的诉求等于张三的诉求,加上李四的诉求,加上王五的诉求,即群体诉求等于各成员的诉求之和。可以用如下公式来表示:

群体A的诉求=A1的诉求+A2的诉求+……+An的诉求

此处对群体的界定,就是指没有唯一最高决策中心的人群。这里的成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有唯一最高决策中心,我们把个人和社会组织都视为一种行为主体。

既然群体的诉求等于各成员的诉求之和,那么弄清群体的诉求的方法自然就是记录和统计,而不是进行任何形式的筛选。我们来对比一下最常见的两个筛选方式:抽签和投票。

张三和李四都表明自己想吃烧鸡,而王五则表明自己想吃烤鸭,如果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这三个人吃什么,结果就是大家一起吃烧鸡,因为投票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想吃烧鸡的人的比例更高。如果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吃什么,那么将有50%的机率大家一起吃烧鸡,或50%的机率大家一起吃烤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两种方式都会导致没被选中的那部分人在实质上丧失了决定自身诉求的权利,从支配权的角度讲,这部分人丧失了对自己钱包的主人地位。放到国家层面,这部分人丧失了自己对国家的主人地位,如果民主是指人民这个整体对国家拥有主人地位,那么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导向民主。

有人会说,上述道理是在这三人的钱同时够买2份烧鸡和1份烤鸭的情况下才行得通,否则这三人还是要在烧鸡与烤鸭之间作出决择,如果要决择的话,肯定应该优先照顾多数人的利益。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道理非常简单,自己那份钱不够花,不代表你可以决定别人那份钱怎么花。张三如果想跟李四和王五凑钱买烧鸡,那么张三就要想办法获得他们的同意,如果人家不答应,那么张三也无权强迫别人。

再者,如果哪家饭店提供的饭菜是顾客普遍吃不起的,必须把大家的钱凑到一起才够买一份,那么这家饭店很自然就会被市场淘汰掉。这家饭店如果想继续生存下去,就要想办法降低成本,或小份量供应。比如,原来一份烧鸡或烤鸭各要30元,但是张三、李四和王五都各自只有10元,那么饭店就要想办法压缩成本,或者按原份量的三分之一来进行供应。总之,饭店要想办法去解决困难。这个道理放到国家层面也是一样的,当人民对自己的诉求作出决定之后,在给定条件下,怎么才能满足这些诉求,是政府要想办法解决的。政府成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肯定是有的政府做得比较好,有的政府做得比较差,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好与差的区别,我们才能区分出谁应该获得晋级的机会,谁应该被淘汰掉。我们不能因为政府在既定条件下很难满足人民的诉求,就要求人民放弃决定自身诉求的权利,觉得自己无能办好这些事的人,可以不接这个任务,这些人完全可以不投身到公职的竞争队列中。你既然投身其中,本身就说明你接受了这种挑战,所以摆在你面前的只有想办法解决问题这条路。

有人又会说,我所提到的情况只适用于个体决策,也就是只适用于大家分桌吃饭的情况,但国家层面是公共决策,也就是大家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无论吃什么,都不是个人可以单独决定的,需要获得其它人的同意。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大家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时,这些道理适不适用。张三、李四和王五是朋友关系,他们相约一起吃饭,采用AA制结帐,每人出100元,张三想吃红烧肉和酸汤鱼,李四想吃烧鸡和青菜,王五想吃烤鸭,你说它们可不可以把这些食物都点上呢?很明显是可以的。当然,朋友们一起聚餐的时候,并不会很严格的按照相同的决策权重来点菜,比如说,王五点的烤鸭也许只需50元,剩下的50元用在了张三和李四想点的食物上面,这是因为朋友之间不至于斤斤计较到为了一顿饭而闹翻,但是如果哪个朋友坚持要按自己的份额去点菜,从权利的角度讲,不管你喜不喜欢,他都是有权这样做的。比如说,这3个人去吃饭时每人出了100元,那么原则上每人都有且仅有100元的点菜权利,在这100元以内,他可以决定点任何他想吃的东西。在国家层面,我们肯定要严格的给每一个人划定相等的决策权重,每一个人在作决定的时候都不需要对其它人作出任何的妥协。当大家作出决定之后,只需对这些决定进行记录和统计,即可知道一国民众的诉求。然后政府就可以照单做菜了。

最后,我们对这个决策权重作一个简单的说明,每个人拥有的决策权重等于1除以人口数量。当然,如果我们仅以有权参与决策的人的数量来计算的话,就是1除以有权参与决策的人口数量。如果按实际参与决策的人口数量来计算的话,就是1除以实际参与决策的人口数量。

8 目的是多选题,人选和做法是单选题


无论A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A都可以给C同时指派多个任务,这只是生活中的常识。比如我们一个人去饭店吃饭,可以同时点多个菜,多个人去饭店吃饭,也可以同时点多个菜。但就是这么一个常识,却活生生的在民主这个话题里把人类给困住了几千年,究其原因,就是没有留意到决策类型,没有看到人民是可以在同一时期里给政府设立多个不同的目标的。不同目标的背后,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政府当然可以通过实现多个目标去满足各种不同的诉求。但是却不可能在同一时期里设置多个执政主体,因为这会造成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在执政者着手处理同一事件的同一个节点上,也不可能同时采用多种不同的做法。


一、单选题和多选题

上一节我们说群体诉求等于组成这个群体的个体的诉求之和,那么即便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诉求,但是各种不同的诉求之间是一个简单的加法关系,相加的过程显然不会因为你是少数派而导致你的诉求被筛选出局,所有成员都不需要因为自己的诉求与别人的诉求不同而作出妥协。政府只需照着统计出来的“菜单”去做菜,即可照顾到所有人的利益。这个道理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很多人还是会有疑惑,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并不是所有不同意见都可以并存的。我们上面提到的情况属于多选题,但是有的情况只能是单选题,这个时候用加法就行不通了。

比如说:班里组织郊游,有些人想去东边,有些人想去西边,单就这次活动而言,去了东边就意味着要放弃去西边;张三李四王五相约吃饭时,张三想去东店,李四想去西店,王五想去北店,他们不可能同时出现在这三家店里;有人想脱欧,有人想留欧,脱欧与留欧是不能同时成立的;有人希望希拉里当选,有人希望特朗普当选,这两人也不可能同时当选;有人同意修路,有人不同意修路,修与不修也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即使同样是修路,有人主张用X方案,有人主张用Y方案,不可能两种方案一起用……

这类例子举不胜举,也就是说,单选题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否则前人也不会好端端的想到抽签和投票这类应对思路。


二、诉求是多选题

但是我们不妨认真看一下所有只能做单选题的情况,再回顾一下我们前面对决策类型的分类,你就会发现,这些情况无一例外属于服务性质的决策,也就是关于人选和做法的决策。那在诉求上会不会出现只能做单选题的情况呢?如果我们所说的民主暗含了平等的原则,即每个人拥有的决策权重是相等的,那么从权利的角度讲,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你我各有100元,我无权要求你必须跟我一起买同一种东西,否则就是我在支配你的100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可能会说服你跟我一起买同一种东西,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我说服了你,也就是我获得了你的同意。比如说,你想吃烧鸡,但是你的朋友跟你说“不要啦,我们一起去吃烤鸭吧,哪哪哪的烤鸭特别好吃”,如果你同意了,那么吃烤鸭这个决定就是你自己做出的。还有一些看起来只能做单选题的情况,其实都可以转化为多选题,在诉求上形成的单选题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

比如,三胞胎生日,父母决定给他们买蛋糕庆生,问他们喜欢什么口味,老大喜欢香蕉味的,老二喜欢草莓味的,老三喜欢巧克力味的。如果父母决定只买一个蛋糕,并且所有蛋糕都只有一种口味,那么无论如何都无法同时顾及到这三人的诉求,这个时候,不管以什么方式去做决定,面对的都是单选题。如果一个蛋糕可以有多种口味,又或者父母决定根据这三胞胎的偏好分别买三个小蛋糕,就可以让这三人的诉求都得到照顾了,这个时候,单选题又变成了多选题。

在这个例子里,既然单选题可以变成多选题,那最初只能做单选题的局面又是怎么造成的呢?首先,我们能否找到一个符合这三个人要求的“多口味的蛋糕”,如果找不到的话,只买一个蛋糕的确是满足不了三人的诉求的。问题是,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什么非要只买一个大蛋糕,而不是根据各人口味去买三个小蛋糕呢?只要我们放弃“必须通过一个大蛋糕来解决问题”的念头,转而选择买三个小蛋糕,那么大家的诉求就都能得到保留。

此处所说的“买一个蛋糕”就相当于一个事件或一个项目或一个政策,然后我们就会发现,单选题与多选题的分界就在于:我们是否必须通过单一事件来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单一事件受限于客观条件,如果客观上的确没有符合三人诉求的大蛋糕,或者说,蛋糕店做不出这样的大蛋糕,那么仅通过单一事件的确是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诉求的。反过来讲,只要我们不强求通过单一事件来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诉求,不同人形成的诉求就可以通过多事件来满足。这个道理放到国家层面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不要指望政府可以通过单一事件去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诉求,也不要指望政府可以在单一事件里同时顾及到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因为所有人的所有诉求是需要政府通过多事件的操作来实现的。这样一来,不同诉求无法并存的局面就可以完全打破了。

我们可以回到吃饭这个例子里,认真观察之后,我们就会发现,饭店也是通过对多事件的操作来满足各种不同的诉求的。饭店在某个具体的事件中作出的决定并不直接针对所有顾客的所有诉求,而是针对其中的部分诉求。比如说,我们假定饭店来了40个顾客,每人点了3道菜,总共点了120道菜,分别是40个A菜、30个B菜、30个C菜、20个D菜,而饭店这次打算先做10个A和5个D,那么饭店只需根据这次事件能否满足10个A和5个D来进行决策,只要饭店判定可行,那它就做,然后对这一决策负责。下一步动作中,饭店可能针对5个A和10个B来决策,这些事件加到一起,就是这120道菜。在饭店开展的第一个事件中,针对的是10个A和5个D,那些没有点A和D的顾客是否就应该打着“这个事件没有顾及我们的利益”的大旗去否定饭店的决策呢?很显然,顾客不应该这样做,因为这个决策本来就不是针对他们的,没有顾及他们的利益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他们因此就否定饭店的决策,那么当饭店开展一些主要服务于他们的利益的事件时,别人也同样会出来折腾,最后谁都捞不着好处。

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一下各种投票表决,你就会觉得很搞笑,那些没有点青菜的顾客,有什么资格去参与一个有关制作青菜的表决呢?让他们参与进来博弈根本就是没事找事。如果说他们害怕饭店炒青菜这个决策会耗费做烧鸡和烤鸭时所需要的油盐,那他们只需对自己的烧鸡和烤鸭进行把关即可。如果情况属实,饭店自然会丢失得分,让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中。在顾客与饭店这层关系里,只要有顾客点了青菜,饭店就得炒青菜,没点青菜的人是没有资格去反对饭店炒青菜的;在人民与政府这层关系里,只要有人点了青菜,政府也同样要炒青菜,其他人也没资格反对,因为人家用的只是自己的那份支配权,就相当于顾客只用了自己的那份钱。

再者,“不能选”与“做不到”是两码事,前者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后者只是受限于能力和客观条件。如果我们要求大家必须共选一种诉求,那么当你的诉求与别人不同时,要么是你的诉求出局,要么是别人的诉求出局,出局者就从实质上丧失了决定自身诉求的权利,对于这些人来说,就是“不能选”。比如你点了烧鸡,别人点了烤鸭,最后烤鸭入选,那么不管执行者如何折腾,反正烧鸡你是吃不上了。但如果烧鸡和烤鸭都入选了,即便执行者不一定有能力把烧鸡做出来,起码烧鸡这个事情是在推进中,在竞争的驱使下,执行者的能力是可以不断突破的,条件也是可以不断改善的,“做不到”就会逐渐的变成“有机会做到”,再逐渐变成“能做到”,反正事情得到推进的程度与执行者的利益挂钩,是努力推动事情的发展以求晋级,还是啥也不干等着被淘汰,自己看着办。也就是说,当人民可以自主的决定自身诉求时,能否实现这些诉求的压力是转到了政府身上的。让政府来承担这种压力,对人民是有利的。相反,如果从一开始就认定条件不够,然后限制选择,就等于从一开始就把实现相应诉求的可能性堵死了。


三、人选和做法是单选题

也许有人会觉得好奇,为什么不同的人选或不同的做法会出现不能并存的局面,但是不同的诉求却可以并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选或做法往往也是可以并存的。比如你要选张三为你做烧鸡,我要选李四为我做烤鸭,一点问题都没有;你要用X方法做烧鸡,我要用Y方法做烧鸡,也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当我们把彼此的事情合到一起之后就会出现单选题的局面,说白了,其实就是公事与私事的区别。

只是这个区别为什么没有导致诉求变成单选题呢?当我们划分了三种决策类型之后,有关做法和人选的决策是可以排除在目的性诉求之外的,这种不涉及做法和人选的诉求并没有对外界提出要求,因此也就不会与外界的不同意见发生冲突,于是公共诉求就可以由这些没有冲突的个体诉求叠加而成,我们只是把每个个体的不同诉求一并委托给同一个政府去处理而已。

举个例子,大家同桌吃饭,我想吃烧鸡,这个诉求并没有对外界提出要求,所以无论你想不想吃烧鸡,或无论你想吃什么,都与我没有冲突。如果恰好你也想吃烧鸡,才存在一个“我们”想吃烧鸡,只有到了由谁来提供烧鸡,或用什么方法来制作烧鸡这个层面,你我之间的不同意见才会发生冲突,因为只有到了这个层面我们才对外界提出了要求。对那些不想吃烧鸡的人而言,这个烧鸡无论用什么方法制作都与他们无关,但厨师人选则与他们有关。

既然同一个政府可以通过对多事件的操作来应对各种不同的诉求,那我们压根就没有必要让全国人民共选一种诉求。我们可以从量化的角度来看一下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假如某国有100人,该国公共资源可量化为10000元人民币,那么原则上每个人都拥有100元的支配权,也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把其中的100元用在哪里,只要相应决策没有超出这100元,别人又哪里管得着呢?

但是在人选和做法上共选一个选项却具有必要性,我们可以分别来看一下,为什么共选同一人选和做法是具有必要性的。

当我们把各自的诉求委托给同一执政主体时,这个行为本身就造成了执政主体的唯一性。如果我们把彼此的诉求分派给不同的执政主体,又会造成政出多门的局面,那么身处其中的人就不知道应该按照哪套规矩来办事,于是很多事情会被卡住,无法推进。若想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局面,就只能把一个国家分成多个小国,分别由不同的执政主体管理,在各小国内部按各自的规矩来办事。但是不同意见者是相互交错的居住在同一片土地上的,我们不可能每换一界执政者都把不同意见者挑选出来,然后让大家迁居到指定的地域建国,这是完全没有可行性的一件事情,而且还会定期把所有人折腾一翻,所以一国之内共选一个执政主体就具有必要性。

关于做法,我们先来看一下,如果让各种做法并存会是什么局面。举一例,你我都想吃烧鸡,这个事情交给张三来处理,张三首先就要准备好食材,这里涉及到的其中一个决策是上哪里买食材,你希望张三从A市场买食材,我希望张三从B市场准备食材,很明显,虽然张三可以分别从两个市场来为我们准备食材,但张三要为此多跑一个流程,如果在这个环节上有一百种意见,那么张三就要走一百套流程,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而政府可利用的时间、精力和资源都是有限的,但政府要服务的人群却是巨量的,如果政府不能批量的去处理同质性的诉求,恐怕绝大多数人的诉求都没有机会被提上日程。这个例子主要指出不同做法并存的代价问题,这个代价与人民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相冲突,但理论上这个例子涉及的公事是可以拆解为个体的私事的,我们再从不能拆解的角度来看一下。政府开展的每个项目或事件,它的辐射面都几乎不可能是单个的个体,而是同时针对一群人,我们以建篮球场为例,这不是专门为某个人建的,而是为某一地域的篮球爱好者建的。建篮球场与制作烧鸡有一重要区别,烧鸡可以每人来一份,但篮球场却不可能为每人建一个,从支配权的角度讲,是因为单个个体拥有足以支配一只烧鸡的资源,但是却不具备支配一个篮球场的资源。也就是说,当一个项目需要用到的最小资源量超出了个体可支配量时,就需要拥有相同诉求的人拼凑出相应的资源量来开展相应项目,这就客观上造成了只能用一个项目来同时服务于一群人的现实,但是这个现实并不要求你对自己的诉求作出妥协,你仍然可以决定把自己那份资源投入到篮球场的建设中,只不过这个事情最终能不能做成,以及做得好不好,就要看执行方的能力了。当一群人只能共用同一项目时,自然无法让各种主张并存,这不只是代价的问题。

除了公事与私事的区别之外,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下这两者的区别。我们的诉求只要不指向具体的事物,而指向相应事物所属类别,那么多人争夺同一具体事物的情况就不会发生。比如说,你想吃烧鸡,我也想吃烧鸡,那么饭店只需分别给我们做一份烧鸡即可;但是如果你指明要吃某只烧鸡,我也指明要吃这只烧鸡,你我就会形成对这只烧鸡的争夺,问题是你我是不是有毛病,为什么非要指定吃某只具体的烧鸡呢?前面我们讲过,人民是通过选指标的方式去表达诉求的,这些指标本身并不指向具体的事物,而是指向这些事物的类别,所以不会存在此类争夺。但是人选和做法产生的争议总是很具体的,比如选张三还是选李四,选X方案还是选Y方案,如果我们把这些具体的人选和做法归入其所属类别,那么由此产生的争执也是可以消除的,当我们把人选和做法归入所属类别后,我们会发现这个类别的划分标准就是我们确立人选和做法的原则。比如把具体的人选和做法归入所属类别,就是最能满足人民诉求的人,以及最能满足人民诉求的做法,于是各方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那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人民在人选和做法上形成的不同意见呢?其实本章一直都在讲这三种决策,这三种决策是各有各的归属的,也就是人民点菜,政府做菜,并根据谁做得好来决定晋级人选。简单讲,关于做法的决定权是在授权时转移到了政府手中的,换言之,人们在做法上形成的不同意见并不具有决策性质,无论政府是否听取这些意见都不影响人民的主人地位。至于人选,如果我们追求利益最大化,那我们就要确立最优人选,最优人选是比较而言的,参与比较的人选就互为竞争关系,所以最后确定下来的人选是竞争的优胜者。换言之,如果我们都认同利益最大化,就等于我们都认同让竞争的优胜者来替我们服务。也就是说,我们在人选的决定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不能达成共识的只是我们对人选的喜好。其实,如果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看做法,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四、缺少竞争体系的情况

在国家层面,我们可以构建起相应的竞争体系来决出最优选项,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优劣的识别基本上只依靠我们的大脑来完成。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判断,怎么办呢?回到现实中我们就会发现,如果不同的参与者之间存在权级上的差别,就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意志的服从,能够产生权级差别的只有社会组织内部,也就是上下级之间。如果大家的权级是相等的,那就只有协商一条路,协商是一个相互说服的过程,作用就是促成共识,但是协商解决不了坚持己见的局面,在权级相等的情况下,也没有人有权去强制解决这种局面。当你希望大家按你的判断来选择时,你就只能想办法说服每一个人,只要有一个人没被说服,那最少这个人是有权不参与其中的。我们再回到前面的例子,比如班级组织郊游这件事,如果大家在旅游目的地这个点上产生了不同的看法,那么不同意见者之间就要相互说服,如果有人坚持己见,那这些人当然是可以选择不参与的。换言之,全班同学必须一起去某地旅游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人可以强制全班同学这样做,大不了就是不参与。

协商时采用的手段包括了投票和抽签,甚至是猜拳和游戏竞技等一切合法方式,前提是大家一致同意采用这种方式,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那他就可以不参与整个事件。说难听点,就算大家一致同意“看谁吐口水吐得远,就让谁决定去哪里”,又何尝不可?但是我们要知道,这些方式虽然经过了我们的同意,但它们通常与择优无关或弱相关。我们只是借用相应的方式去达成共识,以便事情可以开展。当某个决策所涉及的利益不大时,无论选哪个选项都不会导致你遭受较大损失,反而你会觉得不参与的损失会更大,比如朋友们都希望你参与,但是你不给面子,那么在情感上就有一种无形的损失,我们一般都会觉得选择去哪的损失要小于给朋友造成不好的印象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种方式去敲定共识,哪怕这种方式与诉求本身毫不相关,又何尝不可?但是当某个决策所涉利益重大时,如果某个选择没有照顾到你的利益,就意味着你要遭受较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没有人还会同意用吐口水的方式来做决定,你也不会因为要照顾到朋友间的情感而放弃自己的利益,因为这里面暗含的让步可能太大了。在国家层面就属于这种情况,政治决策所涉利益重大,一切与决策正确率无关的方式都不具有说服作用。而在指定领域的竞争是唯一符合择优本意的方式,因为优劣是比较而言的,参与比较的各方就互为竞争关系。当然,以上讲的都属于“讲道理”的范畴,如果有人不讲道理,用拳头来让你与他达成“共识”,这种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还是最为原始的方式。基于人性趋利避害,只要好处足够大或坏处足够大,我们都会调整我们的行为,只不过在好处面前,我们会主动同意,在坏处面前则是被迫同意。


2-9 如果诉求不明,争论的目的将是利益的争夺


我们再回过头去看一下上一节提到的单选题的例子,这些例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家在做决定时,各自的诉求是不明确的。我们前面说过,人选和做法是为了实现相应的诉求而衍生出来的,假定A没有诉求,自然就没有“找人”和“找做法”去实现相应诉求的必要性,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找人和找做法的标准也是缺失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大家的诉求是什么。

我们选取其中一个例子,把大家的诉求补上,看看又会是什么情况:

朋友相约吃饭,张三主张去东店,是因为东店有自己喜欢的烧鸡;李四主张去西店,是因为西店有自己喜欢的烤鸭;王五想去北店,是因为北店有自己喜欢的红烧肉。当这些诉求弄清楚之后,我们的努力方向是找到一个既有烧鸡,又有烤鸭和红烧肉的饭店,而不是非要从这三人想去的店里选。当然,如果这三家店里有一家满足这个条件,也可以选它,如果有两家以上满足这个条件,我们就要看看哪家店做出来的食物更美味了。就算没有一家饭店可以同时满足这三人的诉求,那么这三人完全可以分别从这三家饭店里打包各自喜欢的美食,然后再另找一地方聚餐。而且,相对于国家层面而言,政府只卖烧鸡而不卖烤鸭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各个饭店面向的只是细分市场,可以选择性的只为特定的人群服务,但政府面向的是整个市场,政府不能选择性的只卖烧鸡或只服务于其中的部分成员。

当我们把诉求补上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绕过诉求而直接对人选和做法进行决策,不同意见者的争论就会表现为对利益的争夺,人们的关注点是:把事情交给谁对我更有利,以及选择哪种做法对我更有利。比如,张三主张去东店,是因为东店有张三喜欢的烧鸡,张三的选择倾向是以自己的利益来作为考量的,张三争取去东店就是争取相应的决策是以自己的诉求来作为服务对象的。但是在诉求明确的情况下,人们的关注点却是:把事情交给谁会带来更好的结果,以及选择哪种做法会带来更好的结果。前一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论,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其本质就是争取从这个饼里多切一点给自己;后一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论则是出于对实现目的的有效性的关注,其本质是在争论怎么才能把这个饼做得更大。因为当我们决定按人头来平均分饼时,唯一能让你获得更多的方法就是把饼做大,而不是去抢别人的份额,比如10人分100斤饼,每人可分10斤,把饼做成200斤,则每人可分得20斤。当然,前一种情况下产生的争论,也有人是基于把饼做大来作为选择依据的,只是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他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他所能使用的依据,也只能是他自己心中的诉求,以及他心中认定别人跟他相通的诉求,这是一种猜测性的行为,不能被当作事实来使用。

如果民主的概念本身就暗含了每个人都应该对国家拥有同等比例的支配权,那么无论这个饼是大是小,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分到同等份额的饼,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争夺的方式去改变自己手中的决策权重。但是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产生的争论却明显的违背了平等的原则,因为相关的争论指向了对利益的争夺,也就是在争夺决定诉求的权利。有争夺就会有输赢,赢的一方就会占去更多的决策权重,他们所多占的决策权重一定是从输的一方手中抢走的。当你抢走了别人的决策权重时,就等于抢走了或消弱了别人对国家的主人地位。我们假设张三最终胜出,大家一起去了东店,就意味着李四和王五的诉求将被筛选出局。在现实中,约朋友吃饭这种事,通常是有人先提出建议,然后征得各方的同意,这个事件才算是成立的,不会出现非去不可的局面。换言之,只要这个事件没有强制性,李四和王五如果被说服去东店,就说明李四和王五调整了自己的决定。但是在国家层面想实现这种相互说服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让每一个意见持有者相互接触的可能性等于零,再者,你凭什么要求人家对你做出让步,尤其是在这些涉及利益重大的事件上做出让步?

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各国的议会,在人民的诉求被弄清楚之前,议会的实质就是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利益争夺的平台:反正是公家的,不抢白不抢。但人民希望的是他们能够利用这个平台来商量着怎么把饼做得更大,人民也不希望本属于自己的利益会在议会里被人抢走,这显然与人民的目的相违背。再者,如果我们以争夺的姿态来对待公共利益,而不是以把饼做大的姿态来对待公共利益,结果就是争夺越激烈则公共利益的发展越举步为艰。


10 普选实现不了点菜的功能

前面我们说,普选是选厨师,而我们要的是点菜。有人就会说,普选的时候,人们也不是好端端的就把选票投给某候选人的,也是基于认同他的政治主张才把票投给他的,而他在参选期间的主张,就相当于给人民承诺了他上台后会给人民做什么菜,人民如果选了他,就等于选了他所主张的这些菜的品类。于是这些人就会认为,普选也实现了点菜的作用,那我们就来看一下是不是这样。

如果这种观点是成立的,那它肯定可以满足这两个条件:其一,当选人的主张等价于人民自主决定的诉求;其二,这些主张确实被作为授权条款写进了契约里。为什么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呢?如果当选人的主张与人民自主决定的诉求不等价,就意味着有部分人的全部或部分诉求被筛选出局了,或全部人的某部分诉求被筛选出局了。通过前几节的讲述,我们已然了解到各种不同的诉求是可以并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非要把部分人的诉求筛选出局的理由是缺失的。再者,如果这些主张不被作为授权条款写进契约里,那么就算当选人的主张与人民的诉求完全吻合,这些主张就很可能只是一些为了上位而发出的虚假承诺,没有强制执行的约束。


一、当选人的主张不等价于人民自主决定的诉求

上一节我们说群体的诉求等于组成这个群体的个体的诉求之和,于是人民的诉求就等于组成人民这个群体的个体诉求之和,那么当选人的主张是否有任何可能与之等价呢?举一例。A1想吃2份烧鸡和1份青菜,A2想吃2份烤鸭和1份青菜,A3想吃1份烧鸡和2份青菜,那么这三个人的诉求之和就是3份烧鸡和2份烤鸭和4份青菜。按照点菜式授权的思路,不管由谁下厨,他都只需照单做菜即可。但是换成投票的思路,假定张三承诺给这三人做烧鸡;李四承诺做烤鸭,因为A1和A3喜欢吃烧鸡,而张三的主张里提到了烧鸡,于是A1和A3把票投给了张三,同理,A2投给了李四,于是张三胜出。稍作对比就可以看出,张三的主张并不等价于这三个人的诉求之和。

其实,我们早就知道,即使在所有人都参与了投票的情况下,即使在所有人的投票都出于百分百的理性的情况下,普选或公投都并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诉求,因为我们都知道投票的逻辑是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是说,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当选人的主张也只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诉求。

有人听到投票可以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便会觉得还不错,觉得总比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强。我们且不说在各诉求明明可以并存的情况下,仅仅代表多数人的诉求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我们仅就看看投票是不是真的可以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呢?如果我们把多数人也看成一个群体,我们就会发现,这个由多数人组成的群体的诉求,也等于这部分成员的诉求之和,而当选人的主张其实也几乎不可能等价于这部分成员的诉求之和。比如在上述例子中,A1和A3虽然把票投给了张三,但是这两人的诉求之和是3份烧鸡和3份青菜,而张三的主张里并没有提及青菜。换言之,普选其实也代表不了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最少在我们所举的例子里,张三的主张只能代表多数人的部分利益诉求。当然,单纯从签约的角度讲,这里的相对多数毕竟是签约了,我们可以把它当成是多数人的决定。这里面的不等价顶多也只能反馈整个签约过程有强制成份,有“无可奈何”的成份,比如说,张三的主张明明不能完全代表我的诉求,甚至有很多我不赞同的成份,但张三的主张是几个选项中相对接近我诉求的选择,或者是我相对没那么讨厌的选择,当我被强制从中作出选择时,我只能选张三了,因为其它选项更不像话。

我们更换一下张三和李四的主张,来看看另一种情况。如果张三主张做红烧肉,李四主张做牛排,A1、A2和A3必须从中作出选择,然后大家就会发现,红烧肉和牛排都不是自己最想要的,自己最想要的却没有一个出现在选项中,那么大家只能从红烧肉和牛排里选出一个自己相对喜欢的,或相对没那么讨厌的。像这种情况,谁又能说得清张三和李四的主张代表了谁的利益?当部分人或全部人遭遇这种情况时,无论选谁,都是出于无奈。也就是从两个烂苹果里选。

我们再更换一下张三的主张,如果张三主张做1份烧鸡和1份烤鸭和7份青菜,虽然张三的主张包括了A1A2A3的所有诉求类型,但是各诉求所占的权重对不上号。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感受一下权重对不上号是什么情况,你打算这顿饭花100元,其中50元用于烧鸡,30元烤鸭,20元青菜,如果换成1元烧鸡,1元烤鸭和98元青菜,没有人会认为前后两种情况是对等的。从中可以看出,权重是反映诉求结构的一个关键信息,但是我们当中有谁听说过哪个候选人的主张里包含了各诉求所占权重的信息?一个都没有。

有人也许会觉得,前面所举的例子属于特殊情况,因为张三的主张有可能正好就是3份烧鸡和2份烤鸭和4份青菜,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主张是等价于这三个人的诉求之和的。纯理论上讲,如果我们假定他们意识到了诉求权重这个关键信息,那么张三猜中人民的诉求的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但是相对于国家层面的人口基数而言,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极低的,低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为由人民的诉求所构成的可能性的组合的数量与人口的数量是正相关的,假如平均进行10万次普选里,有1次撞上了,那最少也是几十万年之后的事情了。举一例,我们假定饭菜的品种只有X和Y两种选择,并且每人只能买其中一种,并且只能买一份,那么饭店如果只需猜测一个顾客的需求,饭店将有50%的机率猜中,因为只有X或Y两种可能。如果饭店要猜2个顾客的综合诉求,就有XX、YY、XY三种可能性组合。如果要猜3个人的综合诉求,就有XXX、XXY、XYY、YYY四种可能性组合……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饭菜的选项只有两个,随着人数的上升,由不同的顾客的诉求所形成的组合数量也会直线上升,饭店能够猜中的机率就会直线下降。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即使保持人口不再增长,平均最少也要花上几百亿年的时间才会有人的主张正好与全体人民的诉求相契合。

而且当我们加上诉求权重的信息后,在双方的问答环节上是有逻辑问题的,比如张三在竞选时主张上台后做300份烧鸡和200份青菜,这一主张换成另一问句就是:我猜你们想要的是300份烧鸡和200份青菜,对不对?这是一个指向群体的问题,但回答者却都是个体,没有一个个体知道大家是不是想要300份烧鸡和200份青菜,每一个个体都只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这个问题是个体回答不了的。如果我们强制大家必须回答一个自己根本不可能知道答案的问题,就等于强迫大家胡说八道。

基于这些简单的道理,我们断言了当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可能等价于全体人民的诉求,也没有任何可能等价于多数人的诉求。其实现实更为不堪,各候选人在争论时主要强调差异,但是相同的诉求通常占据了人民真实诉求的更大比例,如果这些相同的诉求没有被直接了当的反馈出来,就等于这些诉求没有机会被写进契约,反而一些比较鸡毛蒜皮的诉求会成为主要内容,这又是一种本末倒置。比如A1A2A3都想吃水煮鱼,不同的地方是A1喜欢用香葱做配料,A2A3喜欢用生姜做配料,张三和李四会在香葱和生姜这个差异点上展开辩论,却不会在水煮鱼这个共同点上展开辩论,于是水煮鱼这个主要诉求反而不会被写进授权条款里。这种咄咄怪事在各国普选都只是常态,在此情况下,就算执政者完全履行了选前承诺,给你提供了生姜却没有水煮鱼,你说这算什么事?

再者,参选人的主张通常是把诉求和做法混为一谈的。关于诉求方面的主张,情况如上所述,候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可能等价于人民的诉求。关于做法的主张,我们上一节就提到,在诉求不明的情况下,各方在争取有一种利于自己的举措可以得到推行,更多的是在争夺饼的份额。不同的做法组合,意味着对不同的人群更有利,反过来讲,就是对其他人群相对不利,不利的程度就等价于这些人的利益被剥夺的程度。如果我们假定人人平等,那就不应该让这个份额变成一种可争夺的事物。而且人民作为委托方,在目的敲定之后,政府具体要推出哪些政策或通过哪些事件去实现这些目的,是你政府要想办法解决的,政府又怎么可以反过来麻烦人民呢?而且这种麻烦的方式又特别奇怪,要求人民在单一的决策中敲定多事件的决定,即你要么同意这一堆事件,要么同意那一堆事件,拜托,这两堆事件里都有我同意和不同意的事件,怎么可以一次性作答呢?

最后我们再来说一个很要命的逻辑问题,我们直接通过例子来看一下。比如,张三承诺上台后给我们做烧鸡,李四承诺上台后给我们做烤鸭,即便我们喜欢吃烧鸡,也并不代表我们就得选张三。候选人能否猜中人民的诉求,并不是人民确定人选的依据,我们确定人选的依据是谁能更好的满足我们的诉求。但是张三能猜中我们的诉求并不代表张三能够更好的满足我们的诉求,而且我们的诉求我们自己可以做决定,轮不到你张三等人来猜。如果“猜中诉求”都可以成为一种功劳,就等于鼓励参选人打嘴炮,擅长打嘴炮的人永远在这类比拼中更胜一筹,因为他们更有办法让你觉得他们猜中了你的诉求。


二、当选人的主张不被作为授权条款写进了契约里

在第一个条件不成立的情况下,即使第二个条件是成立的,当选人的作为也并不是在执行全体人民对国家的支配意志。所以第二个条件已经没有深入讨论的必要了,我们来简单的说几点理所当然的情况。

首先,作为被写入契约的条款,其内容应该是明确的。但是在参选人的主张里,往往包含了大量不明确的信息,最少这类信息是不可能被写入契约的。比如蔡英文参选时,无论对手怎么逼她回应两岸政策,蔡英文都只会给出一些模棱两可的回复,大家听她说完之后,还是不知道她到底想怎样。这就等于不知道她承诺了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也不知道她做了什么才算履约了。

其次,政客的主张如果被视作授权条款,那么他就有执行这些条款的权力,除了违法行为之外,就算是国会也没有权力阻挠他执行这些条款。道理很简单,既然人民就是因为你的这些主张才把权力授予你的,换言之,人民把权力交给你,就是让你去办这些事,你自然就具备处理这些事情的权力。在合法的情况下,其他机构有什么资格阻挠你施政?难道这些机构的权力还大于人民的授权?这在逻辑上就有问题,我一边授权张三为我做烧鸡,另一边授权李四去扯张三后腿,我是不是神经病?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对执政者进行监督,那么监督者顶多也只有防止张三违约的权力,而不是主动去造成张三的违约。

再次,如果这些主张被写入契约,那么执政者就有义务和责任去执行这些主张。换言之,如果执政者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后果,这个后果应该是明确的。请问目前为止,我们有没有听说过哪国有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如果违约达到什么程度就必须怎样怎样?没有。你也就只能抗议示威,给他施加履约的压力,最大程度也只是发起罢免而已。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该罢免就可以直接罢免,不需要人民再次费力去争取罢免。当然,罢免不是唯一的担责形式,关键是明确,明确到不需要人民再次去争取,如果争取的难度很大,就等于人民要求执政者承担责任的难度很大。

然后,政客的主张如果被视作授权条款,那么在他上台之后,他有且只有执行这些条款的权力,他不具备超出契约内容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他的施政行为超出了这些条款的范围,那就应该有监督部门去阻止他。我们不必担心执政者会不会做出什么不可控的事情来,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力。

最后,我们用一个例子来结束本节内容。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任后,不知道有谁说得清他将要干点什么?或他要在哪个领域朝哪个目标努力?如果他的主张都在契约里,那么大家是肯定说得清的,现在没人能说得清,本身就反馈了没人认为他的主张是被视作授权条款的。比如特朗普叫喊着要在边境修墙,那么他上任后,这就是一件必须干的事情,没有打马虎眼的空间,但是在特朗普正式签署修墙令之前,民众普遍都知道这是不确定的,他可能修,也可能不修,这本身就说明,美国人民自己就知道竞选人的选前承诺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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